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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运会制度60年演变(1949—2009)——基于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

2012-03-06张建会

中国体育科技 2012年2期
关键词:计分全运会变迁

张建会

导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作为新中国运动竞赛体系中竞技体育水平最高、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综合性体育赛事,为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然而,从第八届全运会开始,一直饱受“存在与否的争议”。1998年的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上,部分政协委员联合提交提案:建议取消四年一次的全国运动会,认为全运会是前苏联体育体制的产物,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依靠国家的大量拨款,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造成了极大的浪费[7]。“全运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资源配置方式格格不入,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体育体制改革必然要求取消计划经济时代产生的全运会[13]”。如何客观、科学地看待当前社会对于全运会的争论,本文作者认为,从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视角出发,系统地梳理、分析、总结60年来全运会制度的变迁逻辑是一个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和研究将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回答“全运会是否取消”这个论题,能够全面理解和认识全运会发展演变进程中的本质规律,从而更好地把握转型时期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过程中全运会制度的变迁路径和方向。本研究中所称的全运会制度主要是指围绕全运会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包括全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运动员注册交流管理试行办法、综合性运动会举办城市申办办法、反兴奋剂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有关政策规定等。

1 历史制度主义的理论分析框架

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制度主义分析范式已经变成超越单一学科,遍及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的分析路径。历史制度主义作为新制度主义三大流派之一,把制度作为自己的核心研究内容,通过关注制度,将理性主义中的“行动者”与结构主义中的“深层结构”联结起来,建立了一种宏观结构—中层制度—微观行动者的解释框架[19]。从宏观结构层面,分析制度背后的深层结构,把政策问题放到具体的历史环境中加以考察和对比,分析政策选择的必然性和偶然性。从中层制度层面,向下整合微观的心理分析和行为分析,应用于分析集团运动和政策网络,向上整合宏观的结构分析和法律分析,用于分析制度变迁[17]。从微观行动者层面,借鉴和吸收行为主义的分析技术,把政策历史作为研究对象,进行案例分析和横向比较研究,以揭示历史过程中各种政策变量之间的关系。

对于历史制度主义的基本特点,彼得·豪尔和罗斯玛丽·泰勒在“政治科学与三个新制度主义”[2]一文中进行了详细的阐释。第一,历史制度主义倾向于在相对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制度与个人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历史制度主义在回答“制度是如何影响个人行为?”这一问题时,采用了“算计途径”和“文化途径”。“算计途径”集中关注个体寻求最大化的实现自己的一系列目标,而目标又由特定的偏好所设定,他们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是策略性的。制度的作用是为行动者提供有关其他行动者现在或将来行为的或大或小的确定性程度。制度的存续是因为它具体表现了类似纳什均衡的某种平衡,即个体之所以会遵循这种行为模式,是因为偏离会使个体的境况变得更坏。“文化途径”则强调行为并不是完全策略性的,而是受到个人世界观所限制。制度的作用主要是为解释和行动提供道德或认知模板,特定的行动是在经过制度的过滤后才被构建出来的。制度的存续是通过强调与社会制度相连的惯例,会使得个体的选择不可能有现成的清晰目标。第二,强调在制度的运作和产生过程中权力的非对称性,尤其是关注制度在各个社会集团间不平等的分配权利的方式。第三,在分析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强调路径依赖和意外后果。历史制度主义坚持从路径依赖的视角解释制度的起源与变迁问题,并把制度发展分成持续时期和被某些“重要的关节点”打断的断裂时期,持续阶段依靠路径依赖机制,断裂阶段则表现为制度变迁,而关键节点的分布结构是影响变迁的最重要的制度性因素。第四,关注制度分析和能够产生某种政治后果的其他因素整合起来进行研究。历史制度主义者尤其倾向于关注制度与观念信仰间的相互关系。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为完整地解释我国全运会政策60多年的变迁逻辑提供了价值借鉴。为我们从宏观层面的制度深层结构(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心理结构)、中观层面的制度自身以及微观层面的行动者三个层面探讨全运会的制度变迁逻辑提供了解释性框架。

2 全运会制度变迁历程描述

1949年建国后,我国的全运会进行了四次制度改革。按照全运会制度改革逻辑,全运会制度改革路径大致可以划分为调试、转型和创新三个阶段:

调试阶段是1978年以前的1965年第二届全运会。这一阶段改革背景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项目设置是改革重点。

1960年9月30日,中共中央提出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国家体委关于1961年体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优秀运动员是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的主要力量,应大力加强领导,大抓训练工作,把运动队建设成一支政治纯洁、技术优异的红专队伍。集中力量为10个主要项目迅速达到世界水平服务。”“根据全国一盘棋的精神,缩短战线,保证重点,抓好优秀运动队的整顿工作”,调整运动队时,必须贯彻缩短战线,确保重点,猛攻尖端的精神。全国继续以田径、体操、游泳、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射击、举重、速度滑冰为重点”。国家体委领导在1964年全国体育工作会议报告中指出:“应继续调整优秀运动队伍,主要是在原编制内进行全面规划,保证重点,提高教练员队伍,提高训练水平,为1965年的全国运动会做准备。”1965年举办的第二届全运会即设置了22个运动项目,以项目设置为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力图实现“缩短战线、突出重点”的发展战略。

转型阶段是1978年后的1983年、1993年两次。这一阶段改革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背景下进行的。项目设置与奥运会接轨、举办城市改为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轮流举行、举办时间改为奥运会次年举办和奥运计分政策是转型阶段全运会制度改革的重点。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重新确立了党的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正确的组织路线,在拨乱反正,提出改革任务,推动体育事业改革方面起了伟大的历史作用。1979年10月25日,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在日本名古屋会议上以压倒多数通过决议,承认中国奥委会的合法席位。王猛同志在1980年全国体育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指出:竞赛的安排也有很强的政策性和科学性,要把训练与比赛、国内比赛与国际比赛、专业比赛与业余比赛妥善地结合起来,形成制度。国内竞赛必须适应国际竞赛特别是重大国际竞赛,项目要对口,规则要统一,同时必须保证突出重点,才能多出人才,快出成绩,在世界体坛上争雄。由于奥运会是世界上规模和影响最大的综合运动会,我们的项目设置应尽可能与奥运会对口,并突出重点,才有利于在世界体坛为国争光。第五届全运会承载着“国内练兵,一致对外”的责任和发展目标,于1983年9月18日——10月1日在上海举行,这是首次在首都以外的城市举办全运会。五运会的比赛项目共25个,全部是奥运比赛项目。国家再次将项目设置为制度改革的突破口,与奥运会接轨。

1983年10月国务院批转国家体委《关于进一步开创体育新局面的请示》中指出:体育方面的改革应当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办体育的积极性。要使国内比赛与重大国际比赛衔接好,国内各级各类比赛衔接好,优秀运动队比赛与体校比赛衔接好,逐步做到社会化,多样化、制度化。由优秀运动员参加的4年1次的全国运动会,改为轮流在各省、市、自治区举行。1984年,中国代表团在洛杉矶奥运会上获得15枚金牌,实现了奥运会金牌零的突破,成为中国体育的一个战略转折点。根据中央精神,国家体委确立了体育发展的奥运战略。国家体委《关于1985年全国体委主任会议情况向国务院的报告》中指出:全国竞赛实行分级管理,形式多样,路子拓宽,国内比赛与重大国际比赛相衔接,逐步做到制度化、多样化、社会化,以更好地推动体育运动的普及和提高。竞赛地点和经费试行招标和计划分配相结合的办法,以推动竞赛社会化,调节供求矛盾,提高竞赛质量,把全国竞赛同地方的体育活动更好地结合起来。1986年国家体委公布了《国家体委关于体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训练体制、竞赛体制改革为突破口。上述内容从系统内部为全运会竞赛体制的改革提供了环境支持。

进入90年代,特别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确立以后,体育事业进入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发展模式阶段。1992年结合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时任体委主任伍绍祖同志再次提出了“五化五转变”,从观念层次、操作层次、行为层次提出了改革的要求与改革任务。1993年按照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着眼于体育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的转换,加速新旧体制的转轨过程,国家体委制定了《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提出了6大类29项改革。在关于竞赛体制改革中,针对全运会赛制存在的项目设置过多,重点项目得不到应有的保证,资源配置不合理,影响了奥运战略的实施这一问题。改革的重点放在“缩短战线,突出重点”,充分发挥地区优势,提高竞赛质量和效益上。第一,全国运动会的项目设置应以夏季奥运会项目为主,兼顾冬季运动的优势项目和优秀民族传统竞技体育项目;第二,按获总分和金牌数分别公布各代表团名次。解放军代表团运动员所获金牌和分数分别计入原输送省(市)排列出各代表团的全部名次。解放军代表团的名次仍按以往排列各代表团名次的办法确定,列入到上述排列顺序中,与相同名次的代表团并列;第三,全运会项目的设置应当随着国际奥运会项目设置的变化和我国运动项目的发展而有所调整;第四,建立全运会申办制度,申办制度内容包括:申办程序、申办基本条件、申办表决方式和申办的其他附则等。第七届全运会于1993年9月4—15日举行,由北京承办,四川、秦皇岛协办。这一时期,制度改革的设计以在奥运会次年举办和奥运计分为重点。

创新阶段是1998年第八届全运会开始的最大规模的一次改革,其创新之处在于:

第一,项目设置上完全与奥运会项目接轨。

第二,实行了运动员交流、协议计分政策。

第三,实行了解放军两次计分政策。

第四,代表团排名采用两种形式,即奖牌榜和总分榜。

在1998年之后举办的三届全运会中,制度改革的重点都是在上述政策层面展开的制度微调、制度置换等形式的变迁。

审视已经举办的十一届全运会,我们可以发现,全运会的变迁呈现出规律性的阶段发展特征,有其自身发展演进的逻辑体系。根据上述60年里对全运会制度发展实践历程的描述,作者以项目设置为主线,用图1简单勾勒出我国全运会各项制度变迁的轨迹:

图1 全运会制度变迁示意图

制度1(第二届):确定了缩短战线、突出重点的战略方针,竞赛项目以优势重点项目和军事项目为主。

制度2(第五届):提出了国内练兵、一致对外的战略目标,竞赛项目全部是奥运项目;同时决定在北京以外的城市举办全运会。

制度3(第六届):提出积极利用社会力量举办全运会的思想;行业体协以独立参加单位参赛。

制度4(第七届):举办时间改为奥运会次年举行;实行奥运金牌1:1带入全运会(前3名)。

制度5(第八届):实行运动员注册交流制度;实行解放军两次计分政策,解放军运动员奥运会前3名成绩不实行两次计分;代表团排名采用两种形式,即奖牌榜和总分榜。

制度6(第九届):两次计分政策进一步规定入伍前获得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成年正式比赛前八名的,不实行两次计分。

制度7(第十届):a)奥运计分实行1∶2带入全运会(前3名),超创世界纪录按1∶1带入全运会成绩(包含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b)运动员交流政策进一步规定,凡获得过各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前6名(含第6名)的运动员不能进行交流;c)实行西部协议计分政策,规定运动员必须是西部的,代表单位也必须是首次注册的同一单位,且西部地区每个单位实行协议计分的项目不超过5个大项;d)本届全运会采用了举办城市遴选制度。

制度8(第十一届):a)奥运计分前8名实行1∶2带入全运会(包含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足球、篮球、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成绩按1∶1计算;b)运动员交流政策进一步规定,凡获得过各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或总决赛前8名(含第8名)的运动员不能进行交流;c)西部协议计分政策进一步规定,凡获得过跳水、花样游泳、拳击、击剑、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柔道、帆船、帆板、跆拳道、国际式摔跤、武术套路、武术散打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或总决赛前3名(含第3名)的运动员不能签订运动员联合培养协议;在跳水、花样游泳、拳击、击剑、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柔道、帆船、帆板、跆拳道、国际式摔跤、武术套路、武术散打项目上,同一个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与另外一个单位进行运动员交流;d)解放军两次计分政策进一步规定,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拳击、击剑、柔道、跆拳道、国际式摔跤、武术散打项目比赛中,如果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与原输送单位的运动员在冠亚军决赛中相遇,则解放军的运动员将不实行两次计分的办法;e,实行3种代表团排名方式,即金牌榜、奖牌榜和总分榜。

制度9(第十二届):a)奖励政策规定,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橄榄球项目奖励前12名;b)协议计分政策规定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水球、乒乓球、羽毛球项目的运动员不能签署第30届夏季奥运会联合培养协议;同一个单位在同一个项目上最多只能与另外两个单位签署第30届夏季奥运会联合培养运动员协议;同一单位在同一个项目同一名运动员上只能与另外一个单位签署第30届夏季奥运会联合培养运动员协议;在第30届夏季奥运会上,运动员在田径、游泳项目上获得前8名成绩,在其他项目上获得前3名成绩才能以协议计分方式进行统计。c)实行两次计分的拳击、击剑、柔道、跆拳道、国际式摔跤、武术散打项目的运动员,只能代表解放军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实行两次计分的其他项目运动员,可代表运动员原输送单位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预、决赛。但取得成绩只计给原输送单位。

3 全运会制度变迁的理论解释:结构性变迁与历史性变迁

历史制度主义对制度的分析范式主要体现在它的结构观和历史观上,在结构观中既强调政治制度对制度和政治后果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极为重视变量之间的排列方式。在历史观上,注重追寻历史事件的发生轨迹并强调制度的路径依赖和制度变迁的特殊性。本部分内容将从宏观社会制度环境、各种社会政治变量之间的序列结构,以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相关行动主体三个方面探讨全运会制度的结构性变迁;同时从历史变迁的角度,分析稳定时期和关键节点时期全运会制度的“路径依赖”现象。

3.1 全运会制度的结构性变迁

3.1.1 国家宏观制度环境对全运会制度选择的主导作用

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制度的变迁来自于平衡被干扰或被打破,这种变化总是与环境有关,制度变化依赖于环境变化[18]。环境变化主要是指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基本规则,全运会制度的选择与变迁与国家宏观制度环境紧密相连。1949年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为了改变建国前衣食不饱、民不聊生的状况,摆脱“东亚病夫”、“孱弱民族”的外号,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开始了有步骤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毛泽东于1952年提出“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体育运动发展思想,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体育事业发展的指向标。1959年为庆祝建国十周年而举办的第一届全运会,即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做出的一项制度安排,其目标是为了推动群众体育运动的发展,因此,在其项目设置上主要以群众体育项目和国防体育为主。1960年在“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的指导下,体育战线也提出缩短战线、保证重点的竞技体育发展战略,1965年召开的第二届全运会中竞赛项目的设置体现了上述发展战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体育战线在竞赛领域确立了“国内练兵、一致对外”的发展战略,即全运会和奥运会接轨,这种战略思想在第五届全运会上得以贯彻和体现,项目设置全部是奥运会项目。由于受当时社会发展环境的制约和影响,致使全运会改革内容与模式并未持续进行下去。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及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市场经济发展体制之后,为体育领域的全面改革提供了契机和各项制度供给基础,经过第六届、第七届全运会改革准备,第八届全运会开始实施了全面的改革,彻底贯彻落实“国内练兵、一致对外”战略,随后举办的几届全运会中各项制度的完善都是紧密围绕上述战略进行的。

3.1.2 各种政治变量对全运会制度结构的嵌入性影响

历史制度主义学者将制度界定为嵌入政体或政治经济组织结构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规则、规范和惯例[1]。制度的作用在于构造政治变量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对某一政治现象做出解释。新中国成立初期,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全运会的制度供给必须依赖于国家的政治制度,“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东亚病夫”、“普及群众体育运动”、“国家利益”等变量关键词嵌入全运会的制度供给环境,影响着全运会制度的选择和供给。改革开放后,“国内练兵、一致对外”、“为国争光”、“利用社会力量办体育”、“地方政府全运战略与国家奥运战略”、“市场经济体制”等变量组合开始替代旧有因素成为影响全运会新制度选择的重要序列结构。随着成功申办和举办北京奥运会,“奥运争光与全民健身计划同行”、“均衡发展”、“和谐社会”、“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全民全运”等关键词嵌入到全运会新的社会发展时期,使全运会的制度选择进入“国家、社会和个人”充分合作的选择之中。全运会各项制度作为国家权利和利益的转移及再分配,形成了一个制度组合,其中的每一项制度并不一定都随着历史时段更替发生彻底的断裂,各种政治变量嵌入度选择的权重之比及重要性的程度决定了全运会的制度变迁。

3.1.3 行为主体与全运会制度结构的多维博弈互动

个人作用是历史制度主义的又一理论要素,将个人偏好或信念视为外生的,也强调制度对个人偏好或信念的塑造作用[16]。在某一制度结构的原初性创制或选择过程中,不同行动者之间的力量对比、博弈结果决定了制度的性质(结构性价值偏向),并深刻影响着后来的不同行动者之间的差别和制度变迁[11]。全运会制度对象关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二者之间的互动呈现为一个复杂的过程。

第一,中央政府的理性选择

1949—1978年的社会结构中,资源配置方式主要采用的是行政配置方式:即社会资源由国家行政权力及其一系列制度安排所配置,不同社会群体及其利益获得均受到这种配置方式的制约。当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时,中国政府间纵向关系的权力运行是“集权上统”的。建国十周年,为检阅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全运会作为国家政府的一项制度安排于1959年举办,实行了以省为参赛单位,中央政府对全运会实行全面宏观调控和管理,从全运会制度变迁示意图中项目设置的变迁轨迹,可以清晰地反映出政府在对全运会项目设置进行调控时路径依赖的轨迹。全运会项目设置作为政府的一项主要调控手段,在由群众体育转向“缩短战线、突出重点”的竞技体育路径过程中,由于社会宏观制度环境并没有给此项制度安排以良好的支撑,所以,第一届至第七届全运会的项目设置呈现出了反复回调的波浪型发展。由于制度是保护利益的屏障,在回报率递增机制作用下,形成了自我强化的路径,而退出这种路径的成本会随着时间的积累而不断上扬,使得政府更愿意保持原来路径的锁定态,改革的内在动力不足。

第二,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

地方政府作为全运会竞赛的主要参与者,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国家实行的全能主义模式,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利用政策制定权,对竞赛形式、组织方式、奖励方式、参赛队伍等做出规定,是竞赛利益的唯一分配主体。改革开放之后,地方政府的利益主体意识开始觉醒并逐步增强,中央政府在对全运会制度进行调控时开始注重地方政府的利益表达,首先启动了全运会举办地点的制度安排,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轮流举办;其次,以竞赛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尝试借助社会力量办体育的模式,第六届全运会则是借助社会力量办体育的一次实践。最后,为了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逐步启动了全运会的竞赛时间变化、奥运奖励计分政策、解放军两次计分、协议计分等制度安排,并依据实施效果和社会环境发展的需要,对上述制度安排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和完善。

由此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理性需求,双方都在维护和获得的既得利益中共同推动和演绎了全运会各项制度的变迁以及各自的路径依赖特征,这充分验证了制度的学习效应、协同效应、适应性预期和退出成本的增大,使得制度改变变得愈发困难。

3.2 全运会制度的历史性变迁

历史制度主义者们将形成之后的制度流变分成了制度存续的“正常时期”(Norma-Periods)和制度断裂的“关键节点(Critiealjunctures)时期”[8]。纵观我国全运会60余年的发展历程,在制度存续的正常时期和关键节点时期,其制度变迁都表现出较强的路径依赖特征。

3.2.1 全运会制度的路径依赖性——收益递增及自我强化

在历史制度主义所规定的四个特征中,路径依赖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路径依赖主要指初始的制度选择会决定和影响现在及未来制度的可能选择。从初始条件出发,沿着既定的路径,全运会制度变迁可能会进入良性循环轨道,也可能会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路径中。制度进入被锁定状态,要脱身而出就会变得非常困难。正如皮尔森认为的那样“一旦一个国家或地区沿着一条道路发展,那么扭转和退出的成本将非常昂贵,即使存在着另一种选择的情况下,特定的制度安排所筑起的壁垒也将阻碍着在初始选择时非常容易实现的转换[9]”。路径依赖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使得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从而形成对制度变迁轨迹的路径依赖。由示意图1,我们可以清晰地描述和归纳全运会制度的路径依赖特征。

第一,项目设置

在已经举办的十一届全运会中,项目设置的变迁体现着全运会的功能和价值目标。第一届全运会项目设置的初始条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全民诉求,全运会项目设置即定位于群众体育和军事体育,虽然,经过了1965年的“缩短战线、突出重点”以及1983年的“国内练兵、一致对外”的政策调整时期,但全运会项目设置的改革结果并未完全按照上述政策调整目标稳定发展下去,而是呈现出突破—回落—再突破,不断地反复性的改革特征,初始的项目设置制度对随后的项目设置变迁产生着结构性的约束和影响。直至1998年的第八届全运会开始,项目的设置开始稳定下来,并进入了渐进式的变迁阶段。

第二,举办时间和奥运计分政策

改革开放后,地方政府的利益主体意识觉醒,在体育竞赛中则出现了地方政府的“全运战略”和国家“奥运战略”的不协调,这种利益冲突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表现的最为明显,为了有效缓解国家和地方紧张的利益冲突,落实“国内练兵、一致对外”的战略指导思想,国家开始采用制度规范的形式,解决这一矛盾冲突。为此,国家在第七届全运会实施了举办时间改为奥运会后一年举办,并作为制度规范延续至今。同时,实施了奥运计分政策,获得奥运会前3名的运动员成绩1∶1代入全运会各自代表团中的规定。随着北京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国家为了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增强奥运计分政策的激励效力,第十届全运会规定获得奥运会前3名的运动员成绩或者超创世界纪录的运动员成绩1∶2代入全运会各自代表团。第十一届全运会的奥运计分政策激励力度再次加大,将获得奥运会前8名的队员成绩1∶2代入全运会各自代表团。奥运计分政策的之所以能够逐步地形成自我强化机制,在于其存在着报酬递增,这项制度既能有效地解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矛盾冲突,同时,更能够有效地激励地方政府在奥运会中追求项目成绩效益的最大化,以实现次年全运会上更好的奥运奖励计分,从而获得较好的排名,实现地方政府体育主管者的政治价值。国家能够通过此项制度,有效地团结各个地方政府,形成最大的合力,在奥运会中获取成绩效益的最大化,从而型塑强大的国家形象和体育实力。

第三,解放军两次计分政策

在第一届全运会中,军队体育就作为项目设置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解放军代表队也一直作为独立参赛单位参加全运会,解放军代表队为中国竞技体育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20世纪80年代末期,由于地方政府利益主体意识的觉醒,地方政府为了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愿再向解放军代表队输送运动员,导致了地方政府和解放军代表队之间的利益冲突。

20世纪90年代初,在倡导军民团结的社会历史背景下,由于解放军代表队在竞技体育领域所做出的卓越的历史功绩,改革的设计者在《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了在全运会中实施解放军两次计分政策,改革的目标既要满足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又要满足解放军队伍的利益诉求,这可以看做是有效解决这一矛盾冲突的理想政策设计。

然而,第八届全运会上此项政策实施的社会实践结果并未如改革设计者初始设计的那样理想,此项制度带来的负面效应把全运会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取消全运会的呼声”自此每逢全运会年便高涨。为了弥补此项制度的不足,第九届全运会规定“运动员入伍前,代表地方参加过原国家体委或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成年人正式比赛(只限解放军第八届全国运动会上未报名参加的项目)获得过前8名的,不实行两次计分。”

第十届全运会又进一步规定“运动员入伍前凡获得过各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前6名(含第6名)的,都不能实行两次计分”,“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拳击、击剑、柔道、跆拳道、摔跤、武术散打项目运动员除外)在解放军同意的前提下,可代表运动员原输送单位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预、决赛。但取得成绩只计给原输送单位,不再两次计分”。可见,解放军两次计分政策在不断的调整和修正,以抑制全运会比赛中出现的不良的社会现象。然而,制度的深入限定并未有效的规避地方政府利用的政策空间,媒体报道“孙福明的眼泪”[14]一文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评论,使得第十届全运会跌入严重的生存与发展危机之中。

第十一届全运会中解放军两次计分政策进一步限定,“在入伍前,凡获得过各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或总决赛前8名(含第8名)的运动员,都不能实行两次计分”。“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拳击、击剑、柔道、跆拳道、国际式摔跤、武术散打项目比赛中,如果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与原输送单位的运动员在冠亚军决赛中相遇,则解放军的运动员将不实行两次计分的办法”。为了持续推进此项制度改革,国家体育总局在《关于印发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代表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又进一步规定“实行两次计分的拳击、击剑、柔道、跆拳道、国际式摔跤、武术散打项目的运动员,只能代表解放军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实行两次计分的其他项目运动员,可代表运动员原输送单位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预、决赛。但取得成绩只计给原输送单位”。由此项制度的发展变迁可以看出,解放军两次计分政策是地方政府和解放军代表团不断运用政策中的真空点,这使得此项政策在执行中出现了政策偏离的现象,致使全运会不断出现生存危机。为了弥补这项政策存在的制度真空点,国家不断的补充、完善和进一步限定此项政策的范围,使得制度在初始设定的路径内不断的进行调整与转换,渐进式的发展与变迁。

第四,协议计分

改革开放后,由于国家提倡利用社会力量办体育,一些优秀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开始由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了经济发达的地区,为了使此种社会现象合法化和规范化,1996年国家体委颁布了《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参加全运会的运动员都要进行代表资格注册,并在第八届全运会上实施此项制度。在第八届全运会上,此项政策的实践反馈结果是地方政府间的“强强联合”,这种结果远远偏离了政策设计者的初衷。作为对此项政策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1998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关于印发全国运动员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1998)097号〕,并在第九届全运会上实施此项制度,文件规定“1997年10月24日(第八届全国运动会闭幕之日)以后,2000年9月15日以前代表国家参加过各项目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的运动员进行人才交流的,不能实行协议计分”。协议计分制度在九运会实践中不断的被曝出存在的制度真空点,导致赛场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这成为九运会被诟病的主要话题,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国家体育总局在总结前两次协议计分实施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又进一步修订了此项政策,颁布了《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并在十运会上实施。文件规定“凡获得过各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前6名(含第6名)的运动员不能进行交流,其他运动员可以进行交流,但不能协议计分”,“实行西部运动员协议计分,西部地区每个单位实行协议计分的项目不超过5个大项”。由此看出,第十届全运会实行协议计分的运动员必须是西部,缩小了运动员交流的范围。然而,这些措施依然没有有效的控制和规避地方政府间的利益行为,媒体评论直指“西部政策”和“变味计分制”,并以“全运会身患疑难杂症”[10]、“十运会乱象频生,可以为谁争光呢”[14]等新闻评论将全运会置于生存漩涡之中。全运会比赛中上述不良赛风赛纪现象的产生体现了路径依赖中制度刚性的作用,这强化了国家对全运会制度的学习反思能力和自身建设能力,路径依赖性进一步得到增强。第十一届全运会恰逢建国60周年召开,国家体育总局非常重视对全运会各项制度的规范和修订。第十一届全运会协议计分制度在以前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了规定“凡获得过各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或总决赛前8名(含第8名)的运动员不能进行交流;其他运动员可以进行交流,但不能实行协议计分”,“在跳水、花样游泳、拳击、击剑、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柔道、帆船、帆板、跆拳道、国际式摔跤、武术套路、武术散打项目上,同一个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与另外一个单位进行运动员交流(无论是引进运动员还是输出运动员,都视为是运动员交流)”。由此可以看出,协议计分政策在某种程度上说,被锁定在一种无效的发展路径中,取消此项政策对于抑制赛场上的不良比赛行为,能够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但是,由于改革需要付出巨大成本,致使改革中的政策制定者、实施者和执行者都无力将改革付诸于实践,这种改革的可能只有在未来社会发展的某一个阶段为此项制度断裂提供了关键节点,才有可能实现此项制度的断裂或者创新。

第五,举办地点申办制度

我国全运会举办地点的确立过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4届)是指定举办城市阶段,一直在北京举行;第二阶段(5~9届)是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城市间轮流举办;第三个阶段(10届以后)是全运会举办城市申办阶段。全运会举办地点从指定到轮流举办再到申办的发展过程中,其运行轨迹也是渐进式的发展路径。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全运会举办地点主要采用指定固定城市的形式。改革开放后,地方政府的利益凸现,依靠大型赛事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实力,成为经济发达地区的优先选择。1994年国家体委出台了《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条例,并向国务院请示,要求实施综合性运动会举办城市申办程序。但是,这一请示并未征得国务院同意,而是回复两年后再议。1996年国家体委再次向国务院请示实施全运会举办城市申办制度,国务院以现在时机尚早为由,再次驳回了国家体委的请示,同时指定广州举办2001年第九届全运会。

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又一次向国务院申请实施全运会举办城市申办制度,最终获得了国务院的批准。国务院办公厅〔2000〕81号文件《关于取消全国运动会由北京、上海、广东轮流举办限制的函》中指出:第一、同意取消全国运动会由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轮流举办的限制,允许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举办全国运动会。第二、申请和举办全国运动会,要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勤俭效能的精神,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申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举办、共同负担、地方自筹为主、中央定额补助为辅”的原则进行。所需经费主要由承办全国运动会的地方人民政府自筹,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场馆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负担,中央财政不予补助。所以,江苏第十届全运会是第一个通过申办获得全运会举办权的省,也是第一次在京、沪、粤三市之外的城市举办。随后第十一届全运会举办地山东、第十二届全运会举办地辽宁、第十三届全运会举办地天津都是通过申办获得全运会举办权。由此而言,全运会从指定举办地到走上申办遴选举办地的发展路径,深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等各种变量的影响,同时,全运会这一综合性体育赛事带给举办地的综合社会效益,也吸引着地方政府积极参与到申办中来。在收益递增机制的作用下,地方政府有很大的积极性推动国家政府逐步步入实施全运会举办城市申办制度的发展路径。

3.2.2 全运会制度变迁——关键节点时期

除了制度正常存续时期的路径依赖现象,关键节点时期也是最能说明全运会路径依赖存在的时期。在历史制度主义框架内,关键节点不但是一种制度变迁的断裂期,而且是新的历史发展道路上的重要转折点,在这一节点上,政治冲突中的主导一方或制度设计者们的某一重要决策直接决定了下一阶段政治发展的方向和道路。在全运会制度的演变历程中(如图1所示),1958年、1992年和2008年可以看做全运会制度发生变迁的三个关键节点。

第一个关键节点的出现是由于1958年5月中共八大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同年8月19日,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发表了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断绝关系的声明,在上述国内、国际社会发展环境的影响和制约下,国家政府决定在建国十周年之际举办全国运动会。全运会制度产生于1910年的晚清政府时期,后经过北洋军阀以及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的发展和变迁,在举办时间、形式、项目设置、参赛单位等方面不断的进行了完善。1949年建国初期,相当一部分人将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与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相对立,片面地认为搞提高是为少数人服务、是资产阶级的锦标主义思想、是单纯技术观点。这种思潮一直影响着抓提高工作,使搞提高工作的同志顾虑重重[15]。受此意识思想的影响,1952年2月中共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联合发出的《关于选拔各项运动选手集中培养的通知》就提出了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要求,但并没有作为工作方针确定下来。可见,在这一时期,运动竞赛是不被提倡的。1954年1月党中央批转了《中央体育运动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人民体育运动的报告》,并专门为体育运动工作发出了指示,将“改善人民的健康状况,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到“是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的高度。1955年国家体委副主任蔡树藩的“把我国人民体育事业继续向前推进”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更好的组织竞赛活动,并通过竞赛活动开展群众性的体育运动。运动竞赛能吸引广大群众,能向广大群众做宣传,可以推动提高技术。”这些报告和文件为运动竞赛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作用。同时,中共八大二次会议确立的“赶超英美”发展战略和我国宣布断绝与国际奥委会的关系声明等关键事件,为全运会制度的恢复和重建提供了机遇。大力开展体育运动,成为新中国的一个新景观。1959年为了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10周年大庆,继续推动体育在增强人民体质方面的作用,党中央决定在首都北京召开首届全国运动会。第一届全国运动会便在这样的背景下轰轰烈烈地召开了。在1960年“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的指引下,1961年全国体育工作会议提出缩短战线、保证重点的竞技体育发展战略,肯定了对群众体育进行适当控制,集中力量加强重点项目发展的思路,纠正了违背体育运动规律、大搞群众运动的做法。1965年召开的第二届全运会则着重体现了缩短战线、保证重点的竞技体育发展战略,各项竞赛成绩取得明显成效。然而,这种改革的胜利成果被随之而来的文化大革命彻底中断,1968年5.12命令全盘否定了17年来体育事业取得的成就,体育事业一直处于停滞状态。1973年全国体育工作会议指出:“迅速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迎接第三届全国运动会。项目的设置应按照全国一盘棋的精神,确保重点,照顾一般,合理布局。”1975年召开的第三届全运会,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各参赛队伍的运动成绩并没有获得太大的突破。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全运会再次成为国家调控体育事业发展的重点,开始了举办地点、举办形式、举办时间等各项制度创新的尝试。

第二个关键节点的出现是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拉开了中国经济改革整体制度环境的变迁与制度创新阶段的序幕。1959—1987年举办的六届全运会一直在走群众体育路径和“缩短战线、突出重点”的竞技体育路径之间反复徘徊,邓小平南巡讲话从意识形态层面破除了全运会制度创新的障碍。十四大确立的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又为今后全运会各项制度创新的供给基础提供了保证。这一重要的历史关键节点为全运会制度的全面改革提供了宏观制度环境支持,全运会肩负着“国内练兵,一致对外”的政治使命,开始了系列的制度化改革与变迁。

第三个关键节点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胡锦涛主席在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中指出:“推进我国进一步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转变”,这一重大的历史事件,不但为之后举办的第十一届全运会留下了宝贵的、值得借鉴的奥运会遗产,而且,也促使全运会目标价值取向转向了“全民全运,和谐中国”,自此,全运会将在更清晰的坐标下开始新的征程。

从三次关键节点的结果看,都影响深远。第一次关键节点不但恢复和重建了全运会制度,还开启了体育竞赛制度的规范化。第二次关键节点不但为全运会“国内练兵、一致对外”战略目标的系列改革提供制度环境,还为全运会的市场化运作提供了基础,全运会举办城市遴选、全运会市场化运作等系列改革也逐步实施。第三次关键节点赋予了全运会竞赛制度功能上的转型,全运会赛事的综合价值功能将在未来的发展中得到极致发挥,未来的制度变迁将倾向于体育强国的建设目标。

4 未来时期全运会制度创新的方向和路径

对全运会制度60余年来结构性变迁、历史性变迁的分析和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全运会制度的安排受“深层结构”的影响,并表现出强烈的路径依赖性特征。历史制度主义认为路径依赖不仅会影响制度变迁的方向,还会影响制度变迁的绩效。因此,打破全运会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锁定”状态,避免陷入恶性制度陷阱,是未来时期全运会制度创新的主要任务。全运会制度的改革设计者必须从全运会演进的历史轨迹中寻找制度创新的突破口,选择其制度发展的路径和方向。

4.1 坚持渐进式的变迁路径,充分发挥政府在全运会制度创新中的作用

全运会60余年改革变迁的逻辑表明,其各项制度受结构性和历史性因素的约束,均以渐进式变革的方式发展。在制度变革过程中,由于受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未来全运会制度变革仍应坚持渐进式的变迁路径,并应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创新中的独特优势。政府作为推动全运会制度创新的主体,能够为其制度创新提供外在制度环境的支持,降低制度改革的成本,并能够发挥新制度的规模效益。因此,在全运会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应在以下四方面做出努力:

第一,明确全运会目标定位。纵览建国后举办的十一届全运会和即将举办的第十二届全运会竞赛规程中关于全运会举办目的的阐释,多是从宏观的体育事业发展的角度泛泛而谈,并没有对全运会进行精准的目标定位。也正是由于全运会目标定位的模糊性,导致了60余年来在选择发展路径过程中的艰难与徘徊,同时,也致使全运会的制度选择集合越来越大,使得外行人根本看不懂其复杂的各项制度设计。因此,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政府主管部门在继承2008北京奥运遗产的基础上,借鉴奥运会目标理念的逻辑框架体系,明晰全运会的目标定位。这不仅影响着未来全运会的制度供给,也影响着其制度发展和变迁的方向。

第二,适时剔除处于路径锁定状态的相关政策。为打破全运会附带政策多而复杂的局面,有效避免不良赛风赛纪行为的发生,政府主管部门应适时地剔除全运会制度中处于无效率状态的相关政策,精简全运会的制度供给结构,使其运行的模式更适于建设体育强国的社会发展需求。

第三,建立多维的全运会评价标准。一直以来,全运会成绩成为地方政府评价竞技体育绩效的唯一指标,由此而产生的全运战略与奥运战略的矛盾冲突、全运会赛场的不良赛风赛纪现象成为约束全运会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引导地方政府转变对全运会成绩衡量标准的单一性,成为建设体育强国时期政府应着力解决的主要任务。政府主管部门应继续深化奥运计分政策和代表团排名政策的制度引导作用,同时,考虑从新制度设计的角度,通过纳入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率、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实施举措、全运会市场开发、赛事对当地群众体育的促进等相关指标,建立起一套多维的全运会评价体系,以更好地激励地方政府参与合作的积极性,实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利益的共赢,从而更好地发挥全运会的综合价值功能。

第四,建立全运会监督检查机构。个人和团体也是推动制度创新的主体。改革开放后,地方政府、运动员、教练员等作为行动者也加入到全运会制度的变革和创新中来,成为全运会制度变迁中不可忽视的行动团体。为了有效的规避各行动团体在全运会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搭便车行为,成立一个由不同领域专家、不同层级政府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的全运会监督检查机构是行之有效的重要举措。通过在全运会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进行全面的监督与检查,不断矫正各种容易出现偏差的因素,使各项制度的实施绩效达到最优水平。

4.2 重视关键节点,把握全运会制度创新的契机

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在关键节点时期,激烈的新制度体系内部成员认同差异的较量、旧制度体系内部成员的博弈以及新旧制度体系之间的对撞与妥协等各种因素的组合情况往往决定着新制度的形成特征,而制度下一步发展的道路往往就由关键节点的制度雏形所决定[9]。全运会60余年制度演变的逻辑也表明,关键节点时期的策略与抉择对下一时期制度前进的方式与路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未来时期全运会制度的改革图景中,要重视关键节点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重要影响作用,把握好制度改革和创新的有利契机,确保制度改革的成果在预设的发展轨迹内良性运行。这就需要全运会制度的改革设计者准确把握社会发展的时代需求,清晰地认识全运会的发展定位,全方位、多渠道的获取全运会各利益相关者的信息,设计满足不同行动者利益需求的制度供给体系,做到在关键节点时期提供制度创新的制度选择集合,实现全运会制度的均衡状态。

4.3 重视全运会制度变迁中的文化认知

全运会所面临的存废与否的生存危机、制度选择与创新过程中的艰难繁复以及强烈的路径依赖性特征,均彰显了全运会制度转型过程中存在的失序性和非平稳性,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全运会在制度的变迁过程中忽视了文化认知体系在型塑全运会政治权威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未来全运会制度发展路径中,除了重视正式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外,还要重视非正式制度的创新,即全运会文化认知体系的改革与创新。若实现上述目标,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第一,借鉴奥运会的运作模式,丰富和完善全运会举办期间的各项文化、教育活动,把全运会赛事文化、教育的责任和功用放大、放远予以筹划,使其在外部环境中获得更广泛的文化认同;第二,总结60余年来全运会发展的历史经验,深入挖掘其蕴含深刻而丰富的文化内涵,着重突出全运会品牌文化的制度建设,使其在建设体育强国的进程中肩负起更多的责任。

5 结论

5.1 全运会竞赛制度会继续存在并在未来发展时期仍将继续追求自身的现代化

作为对导言中提出的“全运会是否取消”这一论题的回应,本研究通过对全运会60年来制度演变脉络的分析,发现全运会运作模式已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和转型。恢复重建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全运会竞赛体制,经过调试、转型和创新的制度演进逻辑,从举办时间、举办形式(包括社会赞助、火炬接力、科报会、纪念邮票、开闭幕式的形式与内容)、举办地点遴选以及奥运计分、解放军两次计分、协议计分等方面不断进行制度改革与创新,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求。全运会制度变迁路径也从另一个侧面展示了其在追求现代化进程中所做的各种努力,在未来一段时期全运会仍将继续存在并将继续从制度层面丰富和完善其现代化发展的诉求。

5.2 全运会制度的结构性变迁受“制度的深层结构”影响

全运会制度丛也是嵌于社会总体结构之中,深深地受国家宏观制度环境、各种政治变量及行为主体的利益行为这些“制度的深层结构”影响。国家宏观制度环境对全运会制度的变迁起主导作用;各种政治变量嵌入全运会发展演变的历史进程中,型塑着全运会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变迁方向;行为主体的利益行为及多维博弈互动影响着全运会制度丛的结构。

5.3 全运会制度的历史性变迁在稳定时期和关键节点时期均呈现出较强的路径依赖性特征

制度报酬递增特性所导致的路径依赖会作用于其后的制度变迁,使制度演进沿着既定的轨迹运行。全运会制度自1959年恢复和重构之后,并没有停留在原有的制度安排上,而是不断地演进创造出新的制度安排。这种演进历程在正常时期和关键节点时期均体现出了路径依赖特征。围绕全运会出台的解放军两次计分政策、协议计分政策、奥运计分政策、项目设置等各种制度规定均是在路径依赖的推动作用下不断的渐进式发展变迁的。这种强烈的路径依赖性特征不仅使全运会附带计分政策多而复杂,而且,致使全运会规模越来越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运会运行的效率和效益。适当剔除处于“路径锁定”状态的政策,优化全运会的制度供给,是未来时期全运会突破路径依赖的主要路径选择。

5.4 全运会制度变迁历程总体上体现出以政府为主导的渐进式变迁

由于自发的诱致性变迁具有高昂的交易费用和“搭便车”问题,因此,需要政府采取行动来弥补制度供给不足。全运会举办城市遴选政策、奥运计分政策、解放军两次计分政策、协议计分政策的发展演变均以政府供给为主,其中每一项政策都体现了国家意识形态对制度的型塑作用,主导着制度的变迁与发展,并为制度的改革划定了特定的轨迹和范围。

5.5 实现制度创新是未来全运会发展的路径选择

制度创新是全运会未来时期发展的路径选择。若实现全运会的制度创新,应继续坚持渐进式变迁的发展道路,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重视关键节点,把握好全运会制度创新的有利时机;重视全运会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文化认知,使全运会在建设体育强国的进程中肩负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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