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有罪推定“官二代”
2012-03-05
张 捷
现在太多人都以自身好恶对“官二代”进行有罪推定。凡一出事,当事人的家长稍微担任点行政职务,哪怕是科级,甚至更低,舆论就习惯性地往“官二代”上引,并先入为主地断定这位“官二代”是有罪的。笔者认为,这种思维逻辑过于简单。
民主与法制,要以启蒙作为基础,否则一定是多数人的暴政。无罪推定是要求你以无罪和最大的善意去推断对方的行为,而以最大恶意进行的推断就是有罪推定。施行法治的无罪推定是要有群众基础的,这个基础不是依据群众的好恶来判断的双重标准。
很多人讲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是在证据层面,但人的主观愿望也是定罪的关键因素,就如案件源于故意还是过失,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故意的主观恶性有多大等,这些也都是定罪的关键,对于这些的推定本身也是定罪的证据。这些证据主要依据当事人的口供是不全面的,西方支持心证,而中国没有公开说,但事实上司法人员的内心判断也起到很大作用。
司法的正义更在于程序的正义,也就是最大的善意推断下仍不能排除的罪恶才是要严惩的罪恶,这是西方法治的基石。如果谁整天叫嚷着要西方的法治,但一到自己就以情绪化的有罪推定思维看待社会,那么将给社会带来大量的仇视和不满情绪。比如,最近在合肥毁容案中,所有的无罪推定都被网友们看作是凶手的代言人,那么在中国推行无罪推定的结果就是非常可怕的。对于“认定”的坏人进行有罪推定的人被视为有良知,对其无罪推定的起码被认为没人性,进一步就被扣上腐败枉法的帽子,司法机关的无罪推定因此会被社会看作是枉法行为。这样,中国的无罪推定制度如何才能建立起来?
当下的中国公众很容易被舆论左右,以情绪代替理性,以感觉代替法理。很多案件变成中国老百姓的感情推定、微博推定。这样的舆论干预司法,搞舆论审判,是一个法治社会需要极力杜绝的事情。国人法治思维的启蒙任重道远!
法治的群众基础是非常重要的,不仅仅是在政权层面,也是在公众意识层面。如果老百姓的常识都是有罪推定,那么中国的法治现阶段就不要拔苗助长地搞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是大原则,而不是当事人的小立场,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要看得更远一些。
还需要指出的是,合肥毁容案如果以现在未恢复的残疾为量刑标准,以后整容费用是不在其中的;如果以整好容的伤害为量刑标准,则整容费用需要赔偿,但伤残度降低、判刑减轻。政府没有立即进行伤残鉴定未必就是存在问题,没有证据就认定政府办案有猫腻,这也是一种有罪推定。▲(作者是《环球财经》副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