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政策参与的比较研究:南京与温州
2012-03-03江华何宾
□江华何宾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对象选择
社会组织的政策参与既是公共政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诉求,也是社会组织自身发展的需要。一方面,社会组织政策参与是不同利益群体表达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政治参与形式,是社会价值公平分配的重要途径。社会组织的政策参与体现公共政策的民主性和公平性,这是公共政策合法化和科学化的保障。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在政策参与中获得来自于政府和会员的双重赋权,这提高了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治理能力,扩展了社会组织成长的制度空间。
本文将选择金融危机时期行业协会的政策参与为研究背景。原因在于:其一,作为数量最多、自主治理能力最强和最受政府支持的社会组织之一,行业协会的政策参与具有代表性。从民政部的统计数据来看,自2005年起行业性社会组织在数量上超过了专业性、学术性和联合性社会组织而成为我国第一大类社会组织。与工会、妇联和共青团这些体制内的社会组织相比,行业协会有着较高的民间性和自主性;与草根组织和异议团体等体制外的社会组织相比,行业协会具有更高的合法性;与基金会和环境NGO相比,行业协会构建了覆盖全国的组织。因此,行业协会代表着转型期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最高水平,行业协会的政策参与代表着社会组织政策参与的上限。其二,经济危机是行业协会政策参与和自我成长的契机。相关研究表明,经济危机期间行业协会的首要功能是影响国家政策,能够与政府就制定和执行政策进行深度合作,这提高了行业协会政策参与的制度化水平和行业协会自主治理的合法性①②③④van Waarden,F..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Business Interest Associations:An Example from The Netherlands.Organization Studies,1992,13(4).。因此,本文研究对象和背景的选择具有典型性。
本文选择了温州和南京两市行业协会的政策参与为具体研究对象。从行业协会生成方式来看,温州和南京是两种不同类型。温州行业协会主要是自下而上方式生成的,是“真正的民间商会”,具有较强的自主治理能力;南京行业协会主要是自上而下方式生成的,由政府部门转制而成立的行业协会一度曾扮演“二政府”的角色,如同绝大多数地区一样。因此,选择温州和南京行业协会政策参与进行比较研究,目的在于探明两种类型行业协会政策参与异同及其影响因素,为完善转型期我国行业协会政策参与提供对策建议。
二、行业协会政策参与的意愿、途径与程度比较
2010年11-12月,我们对南京和温州两市行业协会的政策参与进行了问卷调查。对南京和温州两市各发放问卷70份,分别收回有效问卷43份和52份,各占61.4%和74.3%。基于问卷的数据统计,本文将从意愿、途径和程度三个方面对两市行业协会政策参与进行比较分析。
1.行业协会政策参与的意愿及其效果比较
在本项研究中,将以行业协会政策参与的重要性程度来衡量政策参与的意愿、以政策建议频次来衡量政策参与的实际行动、以两会和政府部门采纳的建议情况来衡量政策参与效果。
统计数据表明,金融危机期间两市行业协会的政策参与意愿及其效果有明显的差异。具体而言,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由表1可见,温州行业协会有更高的政策参与意愿。在“高”和“较高”两项指标上,南京和温州分别是55.8%和78.9%,相差23.1%。(2)由表2可见,自从2007-2009年行业协会向各级人大、政协和政府部门建议的数量来看,温州大幅度领先。在建议次数在3-5项及以上的行业协会中,南京和温州分别是37.2%和65.4%,相差28.2%。这表明,温州行业协会不仅政策参与意愿更高,在实际行动中也更积极。(3)由表3可见,温州行业协会的政策参与效果稍高于南京。在“大部分”和“一部分”两项指标上,南京为9.3%和48.8%,温州为11.5%和55.8%。由于温州行业协会政策建议次数高于南京,因而实际效果还是有较大幅度差异。
表1 行业协会政策参与的重要性程度比较
表2 行业协会向人大、政协和政府部门的建议数量比较
表3 行业协会向人大、政协和行政部门的建议被采纳情况比较
2.行业协会政策参与的途径比较
根据我国的政策形成和执行过程来看,行业协会的政策参与大体可以分为10种途径。由表4可见,两市行业协会在政策参与途径的运用上有较大的差异,但在排序上又有较高的一致性。在9种途径上,温州行业协会的参与比例都高于南京,其中7种途径差距较大。但行业协会“监督和评估政策执行”方面,南京(11.6%)明显高于温州(1.9%)。在参与比例排序的前6种途径中,有4种途径的排序是重合的。这表明,总体上温州行业协会的政策参与途径比南京更广泛、更顺畅,但在参与途径的选择上有较大的相似性。两市排序第一位的都是“协会领导层与政府官员的沟通”,这意味着在行业协会的政策参与中,非正式途径比正式途径还要重要。
从参与途径来看,行业协会的政策参与受到政府意志的较大影响。如“受政府委托参与政策制定前期调研”、“被授权制定政策或参与政策制定”和“受政府委托执行政策或协助政府执行政策”三种途径参与比例较高,而“通过媒体影响政策”、“参加听证会、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以先上车,后买票方式推进政策”和“监督和评估政策执行”四种途径的参与较低,这意味政府的态度非常重要,如果某项政策是政府支持的,行业协会的政策参与相对顺畅;反之,如果某项政策政府不支持,或者在政府过程中行业协会与政府有冲突,行业协会的参与相对较低。另一项数据也支持这一结论。从表5可以看出,行业协会政策参与的协商对象中政府处于绝对优势,其他利益相关的协商对象几乎可以忽略不顾。
表4 行业协会的政策参与途径比较
表5 政策制定中行业协会的协商对象
3.行业协会政策参与程度比较
根据政策参与程度,行业协会的政策参与分为政策倡导、政策决策过程参与和私益政府三种类型。政策倡导是指行业协会通过游说对政府施加压力,作为外部因素影响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政策决策过程参与是指以国家公开认可的方式就政策的制定与政府商讨和谈判;私益政府是指行业协会承担原来由政府承担的准公共职能,主要是国家监管下的自律功能①Garrity,M.&Louis A.Picard,Organized Interests,the State,and the Public Policy Process:An Assessment of Jamaican Business Associations,The Journal of Developing Areas 1991,25.。本项研究将政策过程分为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两个阶段,每个阶段根据行业协会的参与程度分为若干种亚类型,以对应上述三种类型。在政策制定阶段,行业协会政策参与的亚类型包括被授权制定政策、正式的政策过程参与和游说政府;在政策执行阶段,行业协会的政策参与类型分为以行业协会为主、协助政府执行、监督政策执行和对政策进行评估。
由表6和表7可见,行业协会的政策参与程度整体偏低。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行业协会的参与程度按游说政府、决策过程参与和“被授权制定政策”递减。只有极少的行业协会被授权制定政策,行业协会参与政策决策过程的范围比较大比例低,几乎所有的行业协会都参与过游说政府,比例最高的领域近50%。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行业协会主要是协助政府执行政策,以行业协会为主执行政策的很少,至于行业协会作为第三方监督政策执行和评估政策效果几乎没有。尽管温州行业协会的政策参与比例在整体上高于南京,但在参与程度上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即行业协会的政策参与更倾向于政策倡导,而非私益政府。
表6 政策制定过程中行业协会的参与程度
表7 政策执行过程中行业协会的参与程度
三、行业协会政策参与的影响因素
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在行业协会的功能发挥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其治理模式与区域经济发展模式和生成方式有关,二者共同影响了行业协会的治理结构。因此,分析行业协会政策参与的影响因素需要从国家、区域和行业协会自身三个层面来考察。
1.宏观层面:国家与社会关系以及行业协会管理体制
国家与社会关系作为一种宏观结构决定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进而影响其政策参与。按照schmitter的定义,法团主义具有强制参与、垄断性、等级化组织结构和代表性四个特征①Schmitter,Philippe.C.,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Review of Politics,1974,36(1).。政府通过赋权于某些行业协会,使其具有这四个特征,如德国的公法社团和日本的社团法人。与此相对应的,多元主义国家行业协会更多的是俱乐部组织,其特征是自愿联合、竞争性、非等级化组织结构和低覆盖率。相关研究表明,在自愿入会体制下,行业协会受“会员逻辑”驱动,组织化程度低、政策参与能力弱,主要从事多元主义模式下的政策倡导活动;在强制入会体制下,行业协会受“影响逻辑”驱动,组织化程度高、政策参与能力强,主要从事利益中介活动,承担法团主义模式下的私益政府角色②Coleman,W.D.,Business and Politics:A Study of Collective Action,Kingston:McGill-Queens University Press,1988.。
转型期我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以及行业协会管理体制都有其特殊性。相关研究表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既非法团主义,更非多元主义,而是一种国家控制下的利益契合关系。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契合程度越高,社会组织的政策参与程度越高,反之亦然③江华、张建民、周莹:《利益契合:转型期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分析框架》,《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3期。。国家在与社会组织互动关系中处于支配地位,较高自由裁量权使国家的策略性选择成为可能。在社团管理上,这表现为严格的许可主义与放任主义并行④刘培峰:《社团管理的许可与放任》,《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既具有法团主义特征(如“一业一地一会”、代表性),又具有多元主义特征(如自愿入会、分级管理)。但这种制度设计并非整合法团主义和多元主义的优点,反而有可能是兼具两种模式的缺点。首先,“自愿入会”和“分级管理”破坏了法团主义模式下行业协会四个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使之无法实现代表性的要求;其次,“一业一地一会”和“双重负责”限制了行业协会之间的竞争,造成诸侯割据局面,大大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无论从国家与社会关系还是从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来看,转型期我国的行业协会在政策参与中都不可能发挥私益政府的功能。
南京与温州两市行业协会的政策参与证明了这一点。从表4政策参与途径来看,行业协会的政策参与更多的是选择政策倡导(前3种),而非政策制定、执行、评估和监督(后4种)。从表6来看,行业协会参与政策制定的频率与程度呈反相关系,大多数行业协会有政策倡导活动(游说政府或官员),但只有极少数行业协会被授权制定政策。从表7来看,行业协会主要是协助政府执行政策,很少以行业协会为主执行政策,在政策监督和评估方面基本上是空白。总的看来,我国行业协会的政策参与以政策倡导为主,但又并非一种多元主义模式,这与转型期我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以及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相对应的。
2.中观层面:区域经济发展模式与行业协会生成方式
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表,行业协会的生成方式与区域经济发展模式的所有制结构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来,南京与温州在经济发展模式上有着质的不同。南京是重要的老工业城市,国有经济比重高,民营经济发展缓慢。在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中,南京民营经济所占比重2002年首次突破10%,2004年开始加速发展,2010年达到39.6%。温州20世纪90年代初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所占比重迅速下降,2000年为7.9%,2010年为4.6%,同年民营经济所占比重为81.6%。不同的经济发展模式导致行业协会的生成方式的差异,关于南京和温州两地调查数据验证了这一结论。南京由政府部门直接创办和政府部门转制的行业协会为31家,由企业自发创办的行业协会12家,分别占72.1%和27.9%;温州由政府部门直接创办和政府部门转制的行业协会为3家,由企业自发创办的行业协会49家,分别占5. 7%和94.3%。如同绝大多数地区一样,南京行业协会的设立主要是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结果,因而主要是体制内生成的,这与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有关;温州行业协会的设立与民营经济发展中所遭遇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有关,是来自于民营经济主体利益诉求的结果,因而主要是体制外生成的。
表8 行业协会的生成方式
生成方式的不同意味着行业协会资源来源方式的差异,这进而决定了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以及行业协会政策参与的动力机制。政府的控制程度虽然最终表现为对行业协会管理和参与事务的干预程度,但核心问题还是对行业协会领导权的争夺。在会长来源上,南京行业协会会长主要是来自于行政或事业单位,来自于本行业企业的会长只占32.6%,而温州行业协会的会长来自于本行业企业的占96.2%(表9);在秘书长的来源上,两地都是以行政或事业单位人员为主,不过来自于本行业企业的南京高于温州(表10)。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南京的会长和秘书长有较大比重来自于行政或事业现职,分别占32.6%和37.2%。在会长的生成方式上,由主管部门指派或推荐的南京占55.8%,而温州只占9.6%(表11)。在秘书长生成方式上,由主管部门派遣、任命或批准的南京占37.2%,温州只占3.8%(表12)。从受政府影响较大领域来看,无论是在会长选举和秘书长选聘还是在财务管理、协会发展规划和业务活动开展,南京的行业协会都比温州行业协会受到政府更多的干预(表13)。这表明,在政府与行业协会关系上,南京和温州有着明显的区别。南京的行业协会对政府有更高的依附性,温州的行业协会却具有较高的自主性。与之相对应,两市行业协会政策参与的动力来源不同。南京行业协会主要服务于政府利益,政策参与往往来自于政府的要求;温州行业协会更多地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政策参与往往来自于会员的压力。因此,温州行业协会比南京行业协会在政策参与方面更主动更积极,无论在参与意愿和途径还是程度和效果都领先一步。
表9 会长的来源
表10 秘书长的来源
表11 会长的生成方式
表12 秘书长的生成方式
表13 行业协会受政府影响的较大的领域
3.微观层面:行业协会治理结构
行业协会的治理结构决定其治理能力,而治理能力又可以体现在行业协会的职能履行方面。由于行业协会扮演了充当沟通政府与企业角色,在职能履行中又被赋予了多项政策参与功能,因而行业协会的治理结构和功能履行绩效与政策参与水平有着直接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对行业协会治理结构的考察可以解释行业协会有没有能力进行政策参与。在此,我们将从五个关键领域来考察行业协会的治理结构,比较南京与温州行业协会治理结构的差异。这包括: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会员大会与理事会、财务和人力资源。
(1)会员大会与董事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反映行业协会的制度化程度和会员支持度。在会员大会召开上,南京行业协会每年一次占41.9%(18家),一届一次的占51.2%(22家);温州每年一次占94.2%(49家),一届一次的占5.8%(3家)。最近一次会员大会中,会员到会率超过80%的行业协会南京是20家(46.5%),温州是34家(65.4%)。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有内部分工的南京占39.5%(17家),温州占76.9%(40家)。(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2-4次南京占39.5%(17家),温州占78.8%(41家)。这两项指标说明温州行业协会在实际运行中制度化程度更高,得到更多的会员支持。
(2)组织结构。组织结构反映行业协会内部专业化分工水平。从表14来看,在监事会、战略规划小组、顾问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培训机构和咨询机构等六种重要机构中,温州有5种机构设立比例高于南京,另一机构设立比例相近,这表明温州行业协会的专业化分工水平高于南京。但两市行业协会的组织结构建设水平偏低,只有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超过50%,监事会、战略规划小组的设立都不到20%。
表14 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建设
(3)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反映行业协会运行的制度化程度。从表15来看,在十项管理制度建设中,温州均高于南京。其中80%以上的行业协会都设立的规章制度。温州和南京分别为六项和两项,这表明温州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比南京健全。但内部监督制度和员工激励制度两市均偏低,并且非常接近。内部监督制度和监事会均偏低表明行业协会缺乏有效内部监督,相关的制度建设可能流于形式,从而出现寡头化治理和内部人控制现象。员工激励制度的缺乏会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影响治理绩效。
表15 行业协会的制度建设
(4)财务状况。两市行业协会的经费主要是来源于会费和理事赞助费,营业性收入和来自于政府的经费所占比重较小。由表16可见,温州行业协会的财务状况要好于南京,但两市行业协会的财务状况均不容乐观。南京和温州“不能维持”和“勉强维持”的行业协会分别占37.2%和21.2%,“可以维持但不能满足继续发展”的分别占 41.9%和48.1%,“可以满足日常开支和未来发展”的行业协会分别占20.9%和30.7%。
表16 行业协会的财务状况
(5)人力资源。行业协会的人力资源主要包括日常工作人员以及会长和秘书长,前者以数量和学历来衡量,后者以是否兼职和学历来衡量。由表17可见,南京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人员比温州多出41.3%,专职人员多出23.3%,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高出13.3%。由表18可见,南京行业协会会长兼职比例远低于温州,秘书长兼职比例稍高于温州,拥有本科以上学历会长和秘书长南京比温州分别高出40.9%和56.3%。总的看来,无论在工作人员的数量上还是在受教育程度上,南京行业协会的人力资源情况明显的优于温州。
表17 行业协会日常工作人员情况
表18 会长、秘书长兼职与学历情况
从总体上看,温州行业协会的治理结构比南京更为完善。南京行业协会的人力资源更为丰富的情况表明,体制外生成的行业协会在资源配置上更有优势。
四、推进行业协会政策参与的若干建议
1、创新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构建制度化的政策参与渠道
从国家层面看来,推进行业协会的政策参与所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创新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有学者指出,以“分级管理、双重负责”为核心内容的社团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惯性的延续,“分级管理”体现行政管理模式的“条块分割”,“双重负责”隐含国家统合社会的意志①刘培峰:《社团管理制度的比较分析:从中国的许可登记制度出发》,载吴玉章主编《社会团体的法律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是这种社团管理体制成功的复制,各类行业协会是比较严格地按照“分级管理、双重负责”来设立的,在此基础上确立的“一业一会”制度是部门管理的一个缩影。相关研究表明,潜在会员较少的国家利益组织入会率高,可以实行“一业一会”;潜在会员较多的国家入会率低,必须实行“一业多会”②Wallerstein,M.,Union Organization in Advanced Industrial Democracies,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99,83(2).。从产业的集聚和规模来看,我国行业协会管理应该实行“一业多会”。因此,创新行业协会管理体制需要从三方面入手:首先,取消“一业一会”的规定,鼓励行业协会之间的竞争;其次,取消“分级管理”的规定,破除区域壁垒,使行业协会可以跨区域竞争;再次,取消“双重负责”的规定,实行登记制度,以避免主管单位限制行业协会的竞争。
构建制度化的政策参与渠道是推进行业协会政策参与的重要保障。由表4可见,我国行业协会的政策参与渠道不畅。如在行业协会政策参与中,非正式的途径比正式途径更重要,行业协会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只有极少的行业协会参与听证会、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对此,需要改善政策参与环境和构建行业协会的政策参与渠道。首先,政府需要明确行业协会政策参与的意义,建立决策咨询制度,拓宽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决策的制度化途径,并建立合理的参与机制;同时,为维持行业利益与相关利益的平衡、以及与公共利益保持一致,政府需鼓励其他社会组织的发展,并发展相应的参与机制,以形成政策参与的均衡。其次,需要建立合适的倡导通道,以正式途径替代非正式途径。行业协会可选择的倡导方式多种多样,除较常运用的向两会和党代会提出议案或提案、向政府提交政策建议、通过听证会、调研会、座谈会、茶话会等形式陈述主张、参与行业政策调研和起草草案等形式外,还可以通过信件、电话、正式造访、影响公众等形式进行参与③周俊:《行业协会政策倡导:现状、问题与机制建设》,《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9期。。
2、进一步推进政会分离,构建政府与行业协会的伙伴关系
温州与南京行业协会的比较表明,行业协会的自主性与治理结构和职能履行绩效有着直接的对应关系。相对南京行业协会而言,温州行业协会的自主性更高,治理结构更完善,职能履行绩效和政策参与水平越高。相关研究还表明,伴随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在许多地区经济结构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这使原来自上而下方式生成的行业协会和新成立的行业协会都有民间化的趋势④Zhang,Jianjun,Business Associations in China:Two Regional Experiences,Journal of Contemporary Asia,2007,3(2).。这意味着,有较高自主性的自下而上方式生成的行业协会可能是我国行业协会发展的方向。因此,提高行业协会的政策参与水平的重要前提是提高行业协会的自主治理能力,这需要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分离。
但从南京和温州的调查来看,还没有真正实现以政会分离构建政府与行业协会的伙伴关系。首先,南京行业协会的会长和秘书长约有1/3是现职人员,这表明政会分离政策在自上而下方式生成的行业协会中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其次,无论南京还是温州,都有较大比例的行业协会负责人是行政或事业单位的离退人员,这表明政府与行业协会关系没理顺,缺乏制度化的沟通渠道,行业协会在与政府沟通中需要借助于离退人员在政府部门所积累的关系;再次,从对有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访谈来看,政府与行业协会的职能边界不清,哪些职能需要转移以及如何转移尚未理清。
公共服务的民营化理论为政府职能向行业协会转移研究提供了有效的分析框架⑤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首先,根据物品(服务)的性质来界定政府与行业协会的职能边界。行业协会所提供的物品(服务)主要有两类:一是具有较弱的排他性和较强的外部性“市场支持型”活动,主要是推进国家提供只有国家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包括清晰的产权、廉洁的政府和基础设施等;另一类是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较弱的外部性“市场补充型”活动,旨在克服各种市场失灵,向会员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咨询和人才培训等①Doner,R.F.and B.R.Schneider,Business Associationsand Economic Development:Why Some Associations ContributeMore Than Others,Business and Politics,2000,2(3).。政府与行业协会边界的界定需要充分考虑所提供物品(服务)的性质。对于外部性较强的物品(服务),政府需要承担职能履行所需要的主要成本,反之则由行业协会承担主要成本。其次,需要区分“服务的生产者”和“服务的提供者”。生产者和提供者在公共服务中是可以分离的,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政策制定和承担服务成本的角色,而服务的生产者可以是另一个政府机构、社会组织或企业等。就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而言,政府需要在外部较强的公共服务中充当提供者的角色,但并不一定要充当生产者的角色。一些外部性较强的公共服务可以由行业协会来生产,或者由政府与行业协会联合生产,确定由谁生产的根据是政府与行业协会生产相关服务的比较优势。如果由行业协会来生产外部性较强的公共服务,政府必须制定一套制度来购买行业协会的服务。
3、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结构,提升行业协会的治理能力
首先,完善民主机制建设。会员大会和董事会作为行业协会最重要的权力机构,在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严重影响了行业协会的治理绩效。这一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因为行业协会缺乏自主性,要么依附于政府,要么为大企业所控制。对行业协会而言,建立在一人一票基础上的投票结果往往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可以使行业协会达到最有绩效②郑江淮、江静:《理解行业协会》,《东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要达到这一目标,需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使行业协会按章程办事。通过法律、行业、行政和舆论的多重监管,在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中真正建立民主机制,充分发挥会员大会和董事会的作用。
其次,优化组织结构。作为一个俱乐部组织,行业协会因受会员规模边界的约束而缺乏代表性。尤其当行业企业数量众多时,行业协会往往成为大企业的俱乐部,大量的中小企业被排斥在外③江华、张建民:《民间商会的代表性及其影响因素分析——以温州行业协会为例》,《公共管理学报》,2009年第4期。。因此,为了提高行业协会的代表性,需要通过自愿的联合来构建联合会式的行业协会。然后再以产品类别建立若干分会、委员会以及培训和咨询机构等,以提高行业协会的专业化水平。
再次,健全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运行,需要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尤其需要加强行业协会内部监督制度建设,使各项制度能够落实到位。借助于国内外的成功经验,行业协会的内部监督机制主要有以下三种可供选择:(1)设立监督机构,如独立于理事会直接向会员大会负责的监事会和由理事会派生的财务审计委员会等;(2)第三方监督机制,如理事会聘请独立的审计人员和行业协会的财务进行审计;(3)建立信息披露与公开制度。
第四,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虽然不同生成方式的行业组织的人力资源配置与治理绩效无相关性,但同一生成方式的行业协会治理绩效与人力资源配置有正相关性。这意味着行业协会需要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保障员工利益;通过完善激励机制来吸引人才,优化人员的年龄与知识结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第五,拓展经费来源,创新服务手段。我国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过于单一,服务手段不足,这严重限制行业协会职能的履行。为了增加经费来源,行业协会需要面向市场,以服务营利。从温州经验来看,大部分治理绩效良好的行业协会通过技术改进、信息服务、维权、培训和招商等获得营业性收入。行业协会以服务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吸引会员加入,既增加了经费又获得了营业性收入,进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并形成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