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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角看高罗佩《大唐狄公案》中西文化交流策略

2012-02-28罗海澜

社会科学研究 2012年1期

罗海澜

[摘要] 高罗佩的《大唐狄公案》(A Judge Dee Mystery)是东西方文学互补与交融的奇葩。作者以西方之身,写中国古代的事,中西法律文化意识融贯始终,是文学与法学结合的典型作品,也是中西文化混融的范例。中西异质文化交流的现实困境下,这部作品在传播中却得到中西读者双方广泛认同,取得双向交流的显著效果。法律文化是探案小说必然涉及的问题,折射着双方文明最为迥异的部分,高罗佩却做到了在作品中化解矛盾融和共性,使中西读者在对狄公的共同价值认同上,最大程度增加了彼此对异质文化的认同之感o

[关键词]高罗佩;《大唐狄公案》;中西法律文化;文化交流策略

[中图分类号]13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1-0182-05

自上世纪中后期在西方掀起热潮,《大唐狄公案》不仅在西方备受关注,在中国本土也为人们赞誉,至今各国再版不断,影响甚为广泛。“非学术圈子里的西方人,他们了解的中国,往往来自《狄公案》。而且此套小说在西方雅俗共赏,影响不限于只读通俗小说的俗众:伯克莱加州大学法学院长贝林教授研究中国法制史,就是从狄公小说人手的”。一方面,该小说全部场景由中国元素构成,全方位向世界读者放送,从而产生巨大的“辐射式”影响,在西方乃至全球传播中国文化,效果远超任何中国研究著作。另一方面,作者不仅把中国文化传播给西方读者。同时也把西方的人文理念尤其是法律文化潜移默化地带给中国读者。这正好印证了“在流传学的研究中,终点并不总是终点,有时候也会反过来影响原来的起点”的论点,也提示我们,在中西文化现代交流中,“影响不是静止的、单向的,而是流动的、互动的”。

作为探案小说的作者,荷兰高罗佩具备优秀的中国古代法律素养,不仅研究了《唐律疏议》、《宋刑统》等中国古代法律典籍,甚至还翻译了《棠阴比事》。这成为他能够写出符合古代法律文化的狄公故事的直接保障。然而,天生的西方人本位使他在文化意识深处对中西文化的比较随时存在,也使他在写作中自始至终有意识地进行着中西文化尤其是法律文化的交叉渗透。

从法律史上看,欧洲法律文化传统以“私法”为中心形成和发展,重心是维护个人利益;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却始终围绕着礼制系统,强调维护皇权而轻视个人利益,甚至在法律形式上“民刑不分,诸法合体”。中西法律文化恰好构成相互对峙的两端,必然对以案件为叙述中心的探案小说产生相应影响。要让西方读者接受一部完全挑战自己法律文化底限的中国古代探案小说,并非易事。

正如高罗佩在自己翻译的《武则天四大奇案》英文本译者序言中总结:“常常作者会突然插入罪犯死后在阴司里所受的惩罚,而这样的结尾满足了中国人的正义感,但冒犯了西方读者,他们并不认同让一个已经认错的人万劫不复的做法州”。因此,高罗佩以一个西方人的法律文化底限,以高超的策略有意识地进行了案件题材选择与取舍,并且在作品中通过一系列精心处理,最大限度调和双方法律文化理念上的矛盾,使作品在中西双方读者中顺畅传播,取得令人瞩目的双向文化交流成效。下文即从法律视角出发,考察高罗佩在《大唐狄公案》中所表现的中西文化交流策略。

一、读者异质法律心理下的文本策略

作为接受者,读者固有的法律文化心理直接影响作品的传播效果。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耻于言利”心理和西方人的法律文化理念形成鲜明对比。

在儒家“重义轻利”思想的长期影响下,中国人往往将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看作贪欲横行、道德败坏的表现,法律历来忽视对个人财产利益的保护,国家常通过“抄家”、“罚没”等手段剥夺个人财产,因而民众私人财产权观念薄弱。由于“禁与罚”是中国传统刑法的核心。民、刑不分导致即使为民事案件走进衙门也很可能吃板子。公堂上的惊堂木、杀威棍、夹棍等仪仗、刑具使普通百姓望而生畏,相当程度上限制了百姓通过公堂寻求帮助的意愿。因此,古代中国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文化传统,普通民众形成厌讼心理,不愿意仅为财物问题就上公堂。

西方人则将私人财产视为“天赋”权利至高无上。强调通过法律途径追求个人利益、保护私有财产,甚至主张“无财产即无人格”。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民、刑法律部门区分明晰,由民事官司导致刑事后果的事情不会发生,人们不必担心自己在诉讼中遭受身体惩罚。因此他们往往乐于就私有财产问题求助于司法,而不会有中国百姓的顾虑。

上述中西法律文化的巨大差异,反映在探案文学上就出现这样的状况:中国传统公案小说中案件题材多以人命官司为主,纯粹描写财产性案件非常少。对于案件中的财产处理,作者们往往也并不在意。真凶落网后除对其家产罚没、充公以示惩罚的交代外,便不再多关注案件中涉及的财产去向;西方的侦探小说对财产的题材则相对看重,多有财产失窃性案件,如警探卡夫系列《月亮宝石》中失窃的钻石和侠盗罗宾《蓝宝石案》中的宝石等。这些作品,以相关财产的寻找为主线,一切重点都围绕着对钻石或宝石的寻找展开,叙述的重心往往放在追回失物上。

因此,出于自身西方法律文化意识的流露与对西方目标接受者法律文化心理的顾忌,高罗佩在自己的《大唐狄公案》创作中,有意识地把传统公案小说所缺失的财产处理回补进去,比如《铜钟案》中被害者纯玉丢失的一副金钗。纯玉之父肖掌柜认为这副金钗晦气,说是宁可交官不想再要。按照传统公案小说的通常模式,接下来应该关注对杀人真凶用刑之事,金钗再无利用价值也就无需再提。可是高罗佩却没有忘记对这件财物的处理。结案之时,狄公转脸对肖掌柜道:“这王三的供词想来你也听明白了。你老两口只纯玉如此一个闺女,日后元人赡养。你既明言不要那副金钗,我便请金匠戥了分量,折作银子与你,庶几可保数年衣食无虞。”这种对涉案财产的处理方式,不仅体现狄公人性化的风格,更重要的是表达了他对财产的重视:百姓的财物,一定要归还其主,即使不要。也不能充公而已。试想,如果将私人财物收公,哪怕当事人愿意,西方读者可能会莫名惊叹,无法信服狄公,同时也会抵制有这样危及私人财物理念的作品。因此,一方面,这种融通的处理方式是高罗佩自己西方法律文化意识的自然流露,另一方面也是他顾及西方读者的接受文化与心理,在案件中做的精心安排。

有意思的是,高罗佩笔下的狄公不仅给别人以财产的支持,也想着给自己在财产上留有余地。如《铁钉案》中,开棺验尸却毫无所获的狄公。面临着“丢了乌纱帽还是小事,保不定连性命也会赔上”的危险。无奈之下狄公只得决定辞职。祭祖之后,高罗佩对狄公的心态有这么一段描写:

此刻他只求丢官莫丢命。他想起圣上颁赐给他的

一方御匾,在那匾上圣上御笔撰写了“义重于生”

四字赞词,赞美他在浦阳的出色成绩。他盼望凭这御

笔真书的护佑,能保住自己的性命和一份可以苟且到

晚年的家产。

这段描写和柯南道尔在《最后一案》中的处理极为

相似。福尔摩斯留给华生一封信,交代好其他事宜后结尾处写道:“在离开英国时,我已将薄产作了处理,并已付与我兄迈克罗夫特。请代我向华生夫人问候,我的朋友。”可见,即使在最惊险的案件里,西方的作者也不会忘记对财产的必要交代。我们不能小觑高罗佩这些看似不经意的细节的渗入。正是这些细节,让西方读者在法律文化情感上认同狄公、喜爱狄公,同时也含蓄地向中国的读者传递西方的法律人文理念。

二、狄公的法律身份处理策略

《旧唐书·狄仁杰传》载:“仁杰,仪凤中为大理丞,周岁断滞狱一万七千人,无冤诉者”。可见,历史上的狄公是一位以断案著称的能吏。小说中狄公身份到底是什么,是官、探还是侠客?在中西法律文化不同背景下,狄公的身份首先就是—个问题。

中国读者的法律文化观中,狄公既是官员也是侦探的双重身份并不冲突。由于古代中国法律体系民刑不分,在诉讼体制上则表现为司法与行政合一,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因此中国的官员可以亲自探案扮演侦探,除非他们自己不愿意走出衙门涉险。在高罗佩的《大唐狄公案》中,狄公身份为各县的县令、刺史和大理寺正卿,其司法官员的身份都是确定的,因此读者看到几乎每案狄公都亲自乔装打扮和疑犯接触,查找案情的蛛丝马迹,回到衙门后指挥属下破案,案件破获后又升堂审理案件。在中国读者的法律文化背景下,狄公在案件中的角色是可以在侦探和官吏之间转换的。

然而,狄公的这种双重身份给异质文明法律体系下的西方读者显然带来迷惑。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身份在西方尤其英美法系国家简直不可想象。

由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英美法系国家刑事案件的侦破由警察负责,审理权则在法官。法官以客观、中立的立场,参照法条遵循前例来判定嫌疑人是罪非罪并决定如何处罚。法官只管审理,并不会亲自参与到侦破中去妨碍司法的公正。也可以说,法官并不关心谁是凶手,怎样才能抓获凶手,他只会关心控方摆在法庭上的人能不能被认定为凶手以及怎样判罚。因此,在西方读者的法律意识中,高罗佩笔下的狄公再有侦探作风和断案如神,也不能同时既是侦探又是法官。

因此高罗佩专门在后记向西方读者介绍:“中国所有公案小说都有—个特点,就是法官问理刑名一般都是由管辖罪案发生地的县令来行使的”,他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尽量简单、正式地告诉西方读者这种行政、司法权合一的模式在古代中国的事实存在。同时,还特意为狄公配备了两个身负武功的得力助手,一方面汲取侠义小说元素使作品更精彩,另一方面作为中国古代官员,狄公需要直接负责查案的帮手,哪怕他自己也会参与到侦破中去。

为了尽量破除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下由狄公法律身份可能带来的偏见,使狄公形象在西方读者心目中能代表公平正义,高罗佩在作品中让狄公破案时特别注重证据收集。西方法律体系尤其注重程序合法,认为没有程序上的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合法的方式实现。因此高罗佩在案件中安排了多处狄公收集证据的描写,希冀以此冲淡法律文化差异给西方受众带来的不适。以《铜钟案》中普慈寺一案为例,该案取材自《汪大尹火焚宝莲寺》,高罗佩在创作中给狄公添加了很多原作中没有的“任务”。

首先,掌握佛门败类不法证据后,狄公在去捉人前,特地去了县观察副使、军镇司马、致仕学台和市令等本县的主要军政官员府邸,将他们一一接来,同赴普慈寺作为见证。其次在淫僧擒获之后,立即备文呈京师刑部裁断,并请王、鲍、温、凌四位证人签押私章做证。最后,当淫僧们尽被愤怒的人们暴力惩处后,狄公再请王、鲍、温、凌四位证人签押执证,“将此变故详尽备文申呈”,得到了四位证人的支持,称“我们四人首尾躬亲,耳目所历”、“百姓逞暴,事出有因,淫僧毙命,实属偶然”、“上峰但欲追究,我们四人可持理力辩。佐证凿凿,还望狄大人宽心理政,收拾残局。”

正是通过添加的这些不起眼的细节,使狄公对证据的重视清晰可见,西方重证据的法律文化理念被高罗佩巧妙地安插在作品当中,让西方读者认同的同时,也给中国读者以证据法律文化启发,充分体现了高罗佩在作品中调节中西法律文化矛盾的策略和苦心。

三、审案手段的变异策略

古代中国在案件审理手段上和西方差异更加明显,对刑讯逼供、阴司断案等有严重文化分歧题材的处理,直接决定着读者对中国的文化感受,关系到作品文化交流的效果。

首先,刑讯逼供是人类历史上残酷野蛮和落后的证据获得手段,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国家都将其摒弃。古代中国由于刑侦技术落后与对口供的过度追求,使历代法律都将刑讯逼供合法化,虽法律对如何刑讯有一定规制,但为得到供词,判官往往采取各种残酷手段屈打成招,加剧刑讯的泛滥。

西方情况则完全相反。要证明一人有罪必须控者有足够的证据,而这些证据不能要求嫌疑人自己供认。几乎和狄公案系列写作同时期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忠告(Miran-da waming)就赋予公民以沉默权,印证了中西方文化在获取嫌疑人罪供理念上的天壤之别。在西方读者的法律文化观里,自认其罪都不被认为合法,又怎能用残酷的拷打使人认罪。毫无疑问,这种巨大法律文化的差异是难以调和的。

对这个棘手问题的处理是高罗佩中西文化交流策略在作品中的突出表现。他很少让狄公使用刑讯,而是让他寻找充足的证据迫使罪犯招认。但是刑讯作为中国古代的一种合法而常见的司法审讯手段,身处大唐的狄公无法避免。为保有作品的历史真实感,高罗佩选择了在《铁钉案》中将刑讯方式引入,并作了精心处理。

在《铁钉案》中,面对心理素质好、拼死抵赖还肆意歪曲是非的疑犯,狄公使用了刑讯。但是,高罗佩让狄公的刑讯方式止于鞭刑。第一次用刑,鞭背二十五:“两边衙卒一声吆喝,上前将陈宝珍按倒了,一个衙卒抡起鞭子。狠狠地朝她背脊抽去”;二堂开审时第二次用刑:鞭背二十五,具体描写同上。最后的死刑执行就不再描述,其余各案没有再使用刑讯。对比该案的原型、中国本土狄公案小说《武则天四大奇案》,更可以看出高罗佩的审慎。在《武则天四大奇案》中,第一次用刑即鞭背四十:“一声招呼,早上来许多差役,拖下丹墀,将周氏身上的衣服撕去,吆五喝六,直向脊背打下”;第二次用刑使用夹棍:登时将他(她)拖下,两腿套人眼内,绳子一抽,横木插上。只听哎哟一声,两眼一翻,昏了过去……用凉水当头喷醒。过了好一会功夫,方才转醒过来,瘫卧地下,两腿的鲜血已是淌满面前;第三次用刑:掌嘴。作者对执行刑罚凌迟的描写更是细致,还让狄公发明了一样新式刑具,专门对付通奸杀夫的女犯,使犯妇承受千刀凌迟前先受“木马”之刑:“其形有三尺高矮,如同板凳相仿,四只脚向下,脚下有四个滚路的车轮,上面有四尺长、六寸宽的一个横木面子,中间造就一个柳木驴,鞍上系了一根圆头的木杵,却是可上可下,只要车轮一走,这杵就鼓动起来。”

对男犯所用刑讯手段更为残酷:如夹棍之后,邵怀礼“鲜血交流,半天未曾开口。狄公见他如此熬刑……复又

命人取过一小小锤头,对定棒头猛力敲打”。第二次则“命左右取一条铁索,用火烧得飞红,在丹墀下铺好,左右两人将凶犯绰起,走到下面,将磕膝露出,对定那通红的练子,纳了跪下。只听哎哟一声,一阵青烟,痴痴的作响,真是痛入骨髓”。

通过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高罗佩在作品中引入刑讯的策略:存在而不渲染。尽量不让狄公用刑,迫不得已时才慎重施刑,刑种上止于鞭刑,绝不使用其它残酷变态手段,同时也给女犯保留女性应有的尊严。高罗佩用狄公的人性化,最大程度地冲淡刑罚的残酷感。这种处理,减少了作品在文化传播中的负面效果,从最大程度上消除西方读者可能对这种审案方式产生的不安,从而促使他们心无芥蒂地继续阅读下去。同时高罗佩在后记里还尽量向西方读者阐释这一审讯手段的历史客观性和一定程度上的必要性:“中国古代的法律有一条基本原则,即除非嫌疑犯招认其罪行,县令是不能宣布他是有罪的。为防止口紧的罪犯在铁证面前拒不招认而逃避惩罚,法律允许对犯人用刑,如鞭笞、打板子、拶指等。……但如果被告因多次受刑而受到身体伤害,或在严刑折磨下死亡,则县令及众衙员都要受到惩处,而处罚常常是十分严厉的。有鉴于此,多数县令都尽量避免用刑,而是依靠自己的破案经验、敏锐的心理洞察力和衙员们的协助来问破案件。”

其次,神明裁判的问题在中西法制史上都曾出现,如水审、火审等。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到了高罗佩写作狄公案的20世纪,这种落后而没有科学依据的裁判方式早已被西方抛弃很久。

在古代中国的神明裁判主要表现为阴司断案、鬼神托梦等。在中国传统公案小说中这些情节常常出现,甚至构成破案的主要渠道。如“日断阳、夜断阴”的包公在《三现身》和《鸟唤孤客》中就曾得梦兆解谜破案,鬼魂也向其诉冤;《武则天四大奇案》中狄公为找线索就到庙里去抽签和祈愿,找不到被害者的坟墓时会有鬼魂为他带路,人梦时神人前来启示他整个案情,甚至还留下喻示凶犯名字的一首诗。

这种文化现象一方面表现了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众面对强权无处申冤的退而求其次的心理,另一方面其在法律文化上也有渊源。在中华法律史的起源期,“能别曲直”、“触不直者去之”的正直、正义、公正的神兽“解席”就是雏形。

然而,对于不了解中国文化的西方读者来说,这种场面无疑滑稽落后而令人无法信服。应该说高罗佩本人对传统公案中所表现的这种愚昧观念也是不满的。因此,他在作品里彻底抛弃鬼神帮助破案的方式,完全让狄公自己寻找证据使凶手伏法。在最初对《武则天四大奇案》的翻译中,他在结构上改动最大的就是删节了原文本第28回“真县令扮作阎王,假阴官审明奸妇”的内容,并将回目改译为“A weird interrogation is conducted in the jail;A confession is obtained,and the mystery solved”(“狴犴中正行神讯奇谋下竟获招承”)。而在这一回里描写的,正是狄公通过假扮阴司,利用周氏在假阎王殿面对“投入油锅”、“永世不转轮回”威胁的恐惧心理,迫使其承认罪状。删除这些描写,高罗佩目的显然是照顾西方读者由于文化背景差异形成的不同阅读习惯和接受底线。

在《朝云观》中也可以看出高罗佩作为西方人对所谓“阴司”现象的看法。当看见刻画阎罗殿上受刑惨状和阴司酷刑的雕塑时,高罗佩通过狄公发出了自己的声音:狄公看了怒不可遏,叫道“明天一早我便令真智将这些雕像全数撤去,阎罗十殿也可废了。这些残酷的建塑。于世道人心非但不会有警戒之用,反而污毁了道德仁义之心”。

艺术作品的创构,体现主体的创造精神,寄托了主体感性生命的理想。审美是以人生为核心的,而主体的最高理想又通过艺术在心灵中得以实现㈣。正如维特根斯坦在《文化和价值》一书中所说:“几乎我的全部著作都是我对自己的独自。”高罗佩正是通过狄公向读者透露着自己作为西方人对所谓阴司审判的看法,在得到西方读者共鸣的同时,也为中国的读者提供了一种审视此类文化的外在视角,从而实现了作品中的双向文化交流。

应该说高罗佩也并不完全排斥鬼神气氛在小说中的运用,但他主要是利用这些因素增强小说的恐怖感或悬念,同时在故事结尾,狄公都会证明这些所谓的超自然力量往往都是人为假扮或可以用理性来解释的。如《黄金案》里,狄公夜间去死去王县令的遗宅探查,忽然撞上一人和死去的县令极为相似,唐主簿恐惧地告诉狄公那是县令的鬼魂。然后作者写道:

莫非这衙院内果真有鬼?王立德死不瞑目,其阴

魂竟然夜夜游荡于此,欲吐一腔冤屈。狄公虽同孔子

先师一样对鬼神持一个存而不论的态度,但每逢真遇

了鬼神却不是敬而远之,而是疑而近之,逐奇而寻

之,务必探明虚实,追出究竟。其中往往偏又是人事

居多,从未曾真撞上一个鬼魂。此番他听了唐主簿言

语,心知有异,又挑起了他的疑窦。

再如在狄公的得力助手乔泰之死的情节设置上,高罗佩借用了中国式的因果暗示。在整部《大唐狄公案》里有两度预先提及乔泰将死于其雨龙剑下。这种颇有谶语意味的暗示,也是高罗佩为兼顾中国读者传统阅读兴趣而作的安排,同时也为西方读者创造了一种隐约的神秘之感,使中西受众对小说都欣然接受。

四、异质法文化下的共同诉求

作为法律文化的一种文学表现形态,探案小说中体现着不同法律文化下的价值诉求。总体说,西方在价值诉求上,更多体现了对个体公平、正义的追求;而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却主要追求对皇权的维护,两者有相当的差距。因此,高罗佩在作品中有意识地在狄公身上缩小和淡化这种差距,尽量寻求中西异质法律文化中的共性。

首先作者刻意突出狄公嫉恶如仇,追求正义的性情,弱化其对皇权尽忠维护的描写。如在《朝云观》中,狄公亲手将恶贯满盈却又为皇家庇护的孙天师推下悬崖,做出超越法律为民除害的义举,此时“狄公深吁一口气,脸上闪露出喜悦的红晕。”这与福尔摩斯在《最后一案》中将法律无法制裁的恶魔莫里亚蒂教授从悬崖推入万丈深渊的情形何其神似。作为中国古代官员,以这种典型西方式的方式伸张正义,中西的读者都似曾相识又新奇不已,作品获得了独特的艺术美感,中西读者对正义价值的共同追求得到极大满足。

又如在《铜钟案》案中,为避免奸淫无数妇女的淫僧们得到皇家的法外特权,狄公故意将他们关押在军营里,并借故调走全部守军,让愤怒的人们得以趁机打死这些佛门败类。而调查此案之初,狄公就十分明白这种为皇权庇护的势力可能给自己带来的灭顶之灾,但是他却表现了为正义而义无反顾:“但是,洪亮,只要有一丝可以利用的机缘,我就决不轻易放过,并将不惜以生命前程为代价收拾他们……”

无论中西读者,对正义的追求从来都是共同的理念。如此激烈明快的善恶观与智慧痛快的正义伸张方式,完全体现了狄公以智慧对正义的维护,既尊重了狄仁杰所处特殊历史时代的政治特色,又体现了个人在强权之下的智慧和策略,从而更加显现狄公不同于传统官员的智慧和惩恶手段。狄公以个人之力和权势进行有效的抗争,他不仅忠于皇帝,更忠于正义,为了正义,他会和代表着皇权的高官显贵们进行抗争,而这些抗争的方式又是巧妙而有效的。中西读者对这样的描写都感到发自内心的痛快,为狄公强烈的正义感所激荡,小说在价值诉求上也更加倾近公平正义,狄公形象得到深层意义上的提升。作品中异质法律文化下的矛盾无形间得以化解。

五、结语

高罗佩的《大唐狄公案》取得令人瞩目的文化传播效果,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在作品中对涉及中西异质法律文化题材的取舍与变异策略。

一方面作者以西方读者为目标接受群,在伴随作品放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时,尊重西方读者的法律文化底线,并不强求他们接受无法认同的异国文化现象,如鬼神断案、严刑逼供等。因此,当遇到不能调和的异质法律文化因子时,高罗佩往往采取回避的策略,使之不在小说中表现。对于小说历史文化背景所要求的无法规避的文化现象,则采用客观陈述方式而绝不进行渲染,巧妙地呈现给读者。

另一方面,在最大程度上照顾西方读者文化习惯同时,高罗佩也兼顾对中国本土读者的反向法律文化渗透,在作品中巧妙地引入一些西方法律文化先进理念,通过加诸狄公身上人性化的描写,潜移默化地传递给中国读者,引导他们思考。这种指向中西两方的双向文化传播手法,以挖掘和展现中西异质法律文化中的共性追求为基点,致力于消除异质文明传播中的文化芥蒂,从而使作品达到最为理想的文化传播效果。

如朱光潜所言,“艺术的目的在融合情感,不在设立界限”,高罗佩在《大唐狄公案》中表现出的中西文化交流策略,正是在中西读者之间架起了一座通往彼此的桥梁,使双方情感融合在对狄公的共同价值认同上,最大程度增加了彼此对异质文化的认同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