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入河排污口情况普查与分析
2012-02-24邢登华房国良孙晓东于金源
邢登华,房国良,孙晓东,于金源
(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辽宁 沈阳 110003)
在辽宁境内,除辽河在流入辽宁之前就已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外,其他主要河流大都是在流经省内的一些中等以上城市时受到的污染。许多河流达到了Ⅴ类水和劣Ⅴ类水标准,造成辽宁省内可利用水资源进一步减少,水资源短缺问题更加严峻。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可以有助于全面掌握流域内入河排污现状,制定合理排放政策,对实现辽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辽宁入河排污口普查,是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中的一项。根据水利普查的总体方案,对辽宁境内的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河流(含河流上的水库)、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进行全面普查,重点普查入河湖废污水量300 t/d及以上或10万t/年及以上的排污口。
1 入河排污口排放方式
辽宁境内共调查入河排污口1 237个,规模以上排污口为276个,规模以上排污口排污量为1.41×105万t,其中以常年连续排放为主,排污量为1.27×105万t,占90%,间歇排放的排污口为1.40×104万 t,占 10%。
排放方式上主要以暗管、明渠、泵站排放方式为主,排污量分别为 6.83×104万 t、3.90×104万 t、2.20×104万 t,占总排放量的 48%、27%、16%。余下的按照涵闸和其他方式排放的污水占7%和2%。通过对比辽宁14个市的污水排放方式(见图1)。
图1 14个市入河排污方式
由图1可知,沈阳的主要的排污方式是泵站,此外鞍山和辽阳是以明渠排放为主,其余各市都是以暗管排放为主。使用暗管排放污水可以减轻排污渠对周边土壤的污染,进而可以间接减轻对地下水的污染。
入河污水量数据取得的方式,通过计量记录和设施测量的污水为1.14×105万t,占总污水排放量的81%,通过推算和其他方式获取的数据为2.67×104万t。辽宁省80%以上的排污量获取是通过计量设施获取的,这表明辽宁的测量设施普及较好,为污水排放的计量提供了保障,有利于真实、快速地了解污水排放情况。
2 排污口登记或批准情况
辽宁省规模以上排污口中已登记或批准的排污口为114个,未登记或批准的排污口为156个。其中批准的排污口的排污量为8.29×104万t占排污总量的59%,而批准的排污量为6.62×104万t,而未登记或批准的排污口将排放5.76×104万t污水。因此,辽宁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将超额排放污水7.43×104万t,占污水排放总量的 53%,实际排污量是批准或登记的污水量的2倍,辽宁省对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管理不够完善。
3 排污口的污水来源
从排放污水的性质看,工业污水的排放量为1.53×104万t,占总量的10%,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为1.79×104万t,占总量的17%,混合污水排放量为 1.08×105万 t,占总量的 73%。
混合污水量较高,这对污水的处理是十分不利的,具有大量重金属等有毒物质的工业污水和仅有少量有机物超标的生活污水相混合后,将产生大量的不易处理的重度污染的废水,这必将加重污水处理场的负荷,同时原本易于处理的生活污水也变得难于处理,加重了污水处理的成本。
从排放途径来看以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为主,排放污水量为9.78×104万t,占总量的64%。市政直排、工业直排、生活直排、其他分别为1.01×104,1.77×104,1.01×104,5.61×103万 t,占总量的13%、12%、7%、4%。从各市情况来看,一些较好的城市污处理率达到了90%以上,但有些市的污水处理率不足50%,大量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到河流中,造成了极大的污染。从全省的污水处理情况可以发现,由于城镇的发展与污水处理厂的设置不配套,布局不合理,规划不统一,在大的城镇中建有污水处理厂,而在一些小的乡镇缺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量的工业生活废水和生活污水不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河流。
4 建议
通过对辽宁境内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来源、排污方式、排污口登记等几方面的情况调查分析,为辽宁境内流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同时也认识到排污口规划和管理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实现辽宁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1)加强排水管网规划和建设。加强城市管网建设,逐渐用暗管代替明渠,减少污水排放过程中的二次污染。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分离,分别处理、分别排放,避免污水处理负担加重。健全入河排污监测系统,为科学管理和有效防治水污染提供依据。同时城建工作中重视城市发展与排污口配套,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加大污水处理厂的利用率。
2)加强污水排放量规划。在河水容纳量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制定排污口布局和允许最大排污量,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严重的地方和企业,可以通过限制入河废水及污染物总量的办法,来保障水质满足水功能区及下游用水需求。
3)完善法规建设,加强监督管理立法和执法是监督管理的核心。切实履行《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赋予的职责,同时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加强流域及各级行政区域的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逐步提高执法机构的执法素质和能力,为辽宁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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