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肾中国大报警
2012-02-16张田勘
张田勘
【编辑留言】2011年10月23日晚,山东警方打掉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镇的一个非法器官移植黑窝点,抓获多名涉嫌参与非法器官移植的人员,一个犯案近百起的非法贩肾网络浮出水面。同世为人,他们为何变成偷心挖肝的恶魔?被盗的财务还能寻得,失去的身体零件又去哪里寻找?
当惊悚照进现实
2004年,香港电影《救命》讲述的是,女孩参加朋友的婚礼派对,次日醒来却发现自己躺在宾馆的浴缸里,浴室的墙上还有留言:肾已摘除,报警。很显然并没有人想伤害她的性命,但她的一颗肾却因此不翼而飞。原本只是电影里的情节,现在却发生在现实的生活里。25岁的小海(化名)就经历了类似的偷肾事件,操盘者竟是他应聘公司的老板。
2011年9月17日,小海来到南京市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类似这样的援助事件,中心这个月已经受理了不止一两次。它们的共性是:一些身体条件非常好的年轻人,在应聘或参加什么活动后,发现自己莫名其妙地少了一个肾或其他器官。诱人失肾这样的事件虽然可怕,但更使得人人自危的是,这些被偷盗的器官,最终会流入正规渠道,在正规的医院被合法的使用在需求者身上。
这样的恐怖事件为什么会接连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对器官移植的管理并不到位,犯罪者付出的成本太低,以致可以让其铤而走险,牟取暴利。
小海遭遇的是未经本人同意并被欺骗而获取器官,犯罪嫌疑人属于刑事犯罪。在这类案件中,医护人员参与摘除、交易和移植器官的更应从重处罚。因为,他们才是犯罪的主体,没有医护人员的参与,器官移植这样精密的手术是无法进行的。在器官偷盗的案件中,医护人员既是技术犯罪,又是职业犯罪,而且是知法犯法。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那些偷盗器官的白衣恶魔却依然逍遥法外。例如,2011年2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一起买卖人体器官案进行判决。判决结果是,器官买卖的组织者负有刑事责任,而涉案的医护人员却无罪释放。
2007年,武汉一家医院摘除了一名死去乞丐的肾脏、肝脏等器官,并移植于他人。事后警方调查发现,乞丐是被三名犯罪人打死后,将尸体卖给医院的。案件破获后,警方严惩了三名行凶的犯罪者,但对当事医护人员并没有予以刑事处罚,只是要求其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并被吊销了医生执照,但仍可留在原单位工作,另有一名责任医生只被撤销领导职务。
死者的权利
2011年10月,来自美国、英国和以色列的学者指出:在过去20年,中国有超过500万人需要器官移植,但自愿捐献器官的不到20万人。庞大的需求使得很多人铤而走险,使用非法或非伦理的手段获得器官。在完成的器官移植中,相当多的供体器官来自被处决的犯人或黑市交易。而这一方式不仅违背了基本的人权,同时也延误了在中国建立合乎伦理的供体器官和移植体系。
面对中国器官移植管理混乱这一现象,英国医学杂志《柳叶刀》发表文章呼吁,国际社会联合抵制中国将死刑犯作为器官移植供体的行为,对中国要做到三个“不”:“不接受、不发表、不合作”。“不接受”:国际学术会议拒绝接受来自中国的相关论文;“不发表”:同行评审期刊拒绝发表来自中国的相关论文;“不合作”:国际医学界应该拒绝与中国合作进行这类器官移植的研究,除非当事者能证明供体器官来自正规渠道。
国外提出抵制中国的器官移植研究,其实是在强调器官移植中,伦理和法律是不可违背的,而这其中有历史和现实的多重意义。1989年,美国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和查尔瑞斯提出了生命伦理的四大原则,即尊重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虽然这四大原则引起了不少争议,但如今已成为世界生物医学界公认的伦理原则,实际上也是一种普适价值。显然,未经他人同意而使用他们的器官是违背这四大原则的。
外国医学界对中国器官移植行为的干涉,对于中国医学界来说并非是画蛇添足,而是客观上要求我国医疗行业进行整治。为了避免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和日本活体实验恶行的重现,科研和临床医疗需要严格的伦理和法律规范,这是一种普适价值,如果不遵守,就有可能付出昂贵的代价和产生一系列恶果。其真正恶果是引发社会混乱和更多的犯罪。
痛见无肾可移
中国的医疗机构与器官买卖黑市联手作案,这种现象并不罕见。中国警方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医院在做移植手术之前,都会召开有主治大夫参加的“伦理会”,核实捐献者的身份及意愿,但基本都是走走形式,只要患者家属提供一整套供体器官来自亲属的证明手续就行。由于证明过程流于形式,就给不法分子留有可乘之机。器官买卖的中介会按照医院的要求办理手续,医院提供一个样本,中介按本复制,做好后交给医院。这样一来,器官就被合法化了。正是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监管不力、处罚不严,才使得人体器官的黑市买卖得以发展。若不对医疗机构及人员严格监管,器官的合法使用只是一句空谈。
据统计,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位的器官移植大国,仅次于美国。我国每年约有150万患者需要器官移植,但成功获得手术的仅有1.1万例左右,还不到1%。供体器官严重短缺,已经制约了我国器官移植医学的发展。
现阶段,提高人口科学认识和道德素质,让自愿捐赠器官成为一种科学的生活态度。只有采用符合伦理和法律的方法移植器官,才能使中国器官移植合理、持续的发展。中国首先要做的是,在大众中广泛传播脑死亡的知识,逐步让脑死亡的观念深入人心,从而为器官捐赠和移植打下深厚而广泛的基础。其次,广泛传播捐赠器官就是让自己的生命得以延续的科学和善行理念,让捐赠器官成为一种理性,且主流的生活观念。第三,建立全国联网的中国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严格按照公正、公平、独立、统一、公开的原则,按登记顺序、病情、器官匹配程度、年龄等综合因素来有效地分配供体器官。
受到我国传统文化习俗的影响,器官捐赠对改善器官紧缺现象不会立竿见影。但这却是建立符合伦理和法律的,而且是有利无害的器官使用体系的唯一道路。随着我国人口受教育程度和道德素质的提高,这条路也会越走越宽广。
责编 /刘明烨
lmy@lnddgr.cn
【法条链接】器官买卖在我国属于刑事犯罪。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其中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处罚适用于下列情形: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