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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下令火化

2012-02-16张晓彤

当代工人 2012年3期
关键词:火化亲属遗体

张晓彤

方老师跳楼了

“儿子活着的时候,我们母子见不了面。儿子没了,你们不让我见他最后一面,就把人烧了……”到学校几天来,方会明的母亲说不出别的,每次反复这几句,就吧嗒吧嗒掉眼泪。儿子距离自己生活的城市有一千多公里,十几年不见面,再次见到就是儿子的骨灰盒,70多岁的老母亲无法承受这种剜心之痛。

所有和校方交涉的事情,都交给陪同母亲前来的大女儿——方会明的大姐来做。大姐除了收拾方会明的遗物,处理相关后事,还有更重要的事,她要校方给一个合理解释,为什么在不通知家人的情况下,着急把方会明火化了?学校是不是还隐瞒了其他别的事儿?

全面负责方会明后事的童副校长矢口否认学校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大概是三个月前,学校组织在职教师进行每年一次的常规体检,发现方老师肺部有些异常。经复查确诊为肺癌早期。方老师这人吧,教学科研工作都是好手,但就是有点孤僻,不爱和大家交流。我们怕他有心理负担,专门找了几个和他关系比较好的同事,给他做思想工作,帮他减压。我们告诉他,你发现得早,虽然是癌,但医生说了,只要积极配合治疗,治愈的可能性很大。他当时很配合,也愿意听我们的意见。”回忆起那个阶段,童校长说自己和其他人一样,对方会明很有信心,他们普遍认为这不会影响到他的生命。

肺癌的确没有夺去方会明的生命,一周前的夜晚,方会明从他工作了近二十年的教学楼顶一跃而下……

没有妻子,没有孩子,从来不提起自己的家人,同事眼里敬业与略显神秘的方会明,连死的方式都让人琢磨不透。“我们推测他是抑郁症。”童校长说,“平时就什么事儿都窝在心里,年纪不大得了癌症,整个人精神压力大,垮了。”

到底谁有问题

都知道方会明是外地人,可他逢年过节从不回家,平时从不谈论家人,这几乎让他身边的所有人都认为他是个孤儿。他的突然死亡解开了一个谜团,原来方会明有家人,而且都是至亲。

为什么十几年不和家人联系?大姐直到现在也不理解弟弟。“他从小就很倔,认死理儿,谁都改变不了他的想法。他只听我爸的话,但他大学毕业刚分配了工作,我爸得心梗没了。他怪我妈没照顾好爸爸,送医院晚了,耽误了抢救。是,当时我们反应是慢了点儿,但我们那儿是小城市,医疗条件有限啊。他不管,开始对我们有了意见。爸去世一年多,妈找了个伴儿。我们都挺支持。可他无论如何接受不了,说我妈变心太快,还说我们都不懂事。一气之下,他就不和我们来往了。这股气,一赌就是十几年。我真想不明白,都是亲骨肉,做事怎么这么绝?”

“但不管我们家里和我弟弟之间有啥问题,我们毕竟是一家人。”对于故去之人,再无法苛责什么,大姐的不满还是在学校的后事处理方式上,“人刚没,不做具体调查,不看看他到底有没有家人,两天时间就草草火化了。我要说我弟弟不是自己跳楼,是被人害了!你认不认?”

童校长这几天可以用焦头烂额来形容,忙着处理丧事之后的一系列工作,还要应付各类媒体、各种舆论,“高校教师跳楼,对于居心不良的人,这太容易炒作了。毕竟这是让我们学校脸上无光的事儿,校长、书记都在忙着应对方方面面的压力。”

当然,最难面对的还是死者家属,但童校长斩钉截铁地说:“他的死因是什么,我们不用隐瞒,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就做出了权威认定。我认为我们的处理方式没有任何问题!”

错在哪一方

学校的底气来自于哪里?

“当所有人都认为方老师没有亲人时,我们很自然地接过了安排他后事的任务。整理遗容、联系车辆送火葬场,一些老师集资加上学校出资,还给他买了墓地。我们做了这么多,怎么反倒惹来这么大的埋怨?”童校长不理解。

既然是按照方会明没有家人的设想处理的,怎么又找到了他的家人呢?

按照童校长的说法,会明火化后,大家清理他的遗物时,在衣柜底层发现了一个铁盒,里面码放着许多汇款收据,都汇给了外省同一个地址同一个人。学校试着联系过去,发现那个人竟是方会明的母亲。

说起这些汇款单,大姐有自己的看法:“这也是我不理解他的地方,说不和我们联系,也拒绝我们去看他,却年年给妈汇款。我妈觉得他心里还是有我们,可我觉得他是通过给钱,来彻底赎清他和我们的血缘关系。他就是那种人,和正常人想法都不一样。”

“我们家也很感谢学校,但我们就是不明白,他们为啥不能先把遗物好好清理一下,看看有没有啥蛛丝马迹再火化?”大姐坚持自己的观点,“你看我妈,这几天明显又老了,她本来身体就不好,没看上儿子最后一眼,她的心里过不去啊!谁能理解一下我们做亲人的痛苦?”

遗体仍有人身权

编辑:学校的做法看上去挺合理,但合法吗?

段老师:涉及到遗体的争议,适用人身权延伸理论。公民在其诞生前和死亡后,存在着与身体权相区别的先期身体利益和延续身体利益,先期是对胎儿形体所享有的利益,延续是对尸体所享有的利益,前后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身体利益保护系统。这也就决定了法律对公民身体保护必须以身体权的保护为中心,向前延伸保护和向后延伸保护。

遗体是包含确定的人格利益的物,确认遗体告别权,就是对负载于遗体中的人格利益的保护。任何人在其生前都已形成自己的姓名、性别、独特的容貌特征、名誉等独立的人格利益,负载于身体的物质表现形式之中。遗体是存在过的人,是死者本人人格权的残存,其本身也具有特定的人格利益,同时还对其近亲属的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产生影响。所以,对遗体的侮辱与毁坏,既是对死者人格、也是对死者亲属及社会道德的亵渎。也就是说,对遗体的所有、告别、处理,应由死者亲属享有最为正当。

本案中,尽管学校对遗体的火化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但其未完全履行善良人的告知义务,工作不细,未及时通知死者亲属,给死者亲属精神上造成的痛苦是显而易见的,其过失行为侵害了死者亲属的其他人格利益。

编辑:也就是说,学校侵权了?死者亲属又该如何要求赔偿呢?

段老师:这涉及到侵权请求权的问题。当遗体受到侵害时,死者家属作为权利人,可以依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主张财产利益的损害赔偿和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同时还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其他侵权责任。死者亲属对死者的祭奠、吊唁、告别,是遗体身份权的内容。基于亲属与死者特定的关系,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要素及权利,自然构成了亲属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他人对死者遗体处理的随意性,实质上是对其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所以,侵害死者遗体的侵权责任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学校应该向方老师亲属支付赔偿金。至于学校在火化上的花费,法院在判决时应该会有所考虑。

(本期专家:段志锦,东北财经大学教师)本栏责编 / 杨宇

fx1983@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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