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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联网产业财税政策体系的构建研究

2012-02-15姚宏伟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12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财税所得税

姚宏伟

(黎明职业大学,福建 泉州 362000)

物联网作为物与物、人与物、人与人全面互联创新的网络载体,是基于互联网基础上延伸与扩展的物物相连互联网络,以实现物品与信息化产业的相互协同发展.物联网作为全球信息通信行业中的万亿元级新兴产业,至2020年,全球接入物联网的终端将达到500亿个[1].同时,以智能化、低消耗、高效率为特征的物联网产业已成为全球共同认可的产业发展领域,也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新生力量,对我国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的引领带动作用[2].为加快培育和发展物联网新兴产业,必需运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支持与促进集知识技术密集、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高于一身的物联网产业,对于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无疑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文章基于财税政策的视角具体研讨我国的物联网产业发展,以丰富与充实物联网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理论与实践.

1 物联网产业与财税政策的相关性

物联网产业作为区别于其他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自身具有独特技术和产业经济发展的特性.从自身技术看,既具有创新性强、产业链长、幅射面宽、应用性广、附加值高、带动力强的基本特征,同时又具有新兴特性和外部性经济属性.从产业经济看,物联网作为近年迅速兴起的朝阳产业,我国与全球同样处于产业发展的幼稚期,其产业基础薄弱,核心技术受制于他人,物联技术标准体系尚未建立,产业市场机制不健全等,严重制约着物联网新兴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公共产品理论,物联网产业作为基于信息技术在物与物之间的深度拓展与运用,是最具有信息技术战略意义的新兴产业,其研发创新所形成的新技术、新技能、新知识具有公共产品特性,在其产业发展进程中所必需的诸如法律保障、政策激励、市场机制、服务体系以及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外部产业环境,同样具有显著的公共产品特性.依据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由物联网引发所带来的公共产品具有十分明显的正外部属性,由信息化与工业化交织融合形成的智能化,不仅带来新的信息技术变革,推进社会进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而且深远改变和影响了民众的生活方式,具有良好的社会效应和正的外部经济性.然而,物联网具有外部性公共产品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外在化,易造成产品供给不足、产业效率低下、资源未优化配置的缺陷与弊端,极大制约和影响了物联网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客观上迫切需要国家运用各种宏观调控政策工具矫正由于物联网公共产品外部性所造成的缺陷,迫切需要政府运用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支持与激励物联网产业的强劲发展,且物联网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它的发展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3]根据公共财政理论,财税政策作为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杠杆工具,以其灵活、直接、主动、刚性的宏观调节方式,对优化物联网产业资源配置,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调控产业经济活动,其作用重要和凸显[2],能够灵活利用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等财税政策促使物联网产业由效应外在化向外部效益的内部化根本转变,进而实现物联网私人产品经济效应和社会产品效益的趋同性,最终促进与激励物联网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2 物联网产业财税政策的制约因素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支持物联网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仅仅集中分布在流转课税、所得课税、财产课税和行为课税等5个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之中,其中企业所得税是扶持物联网产业发展内容最多、力度最大的税种.但其激励内容零星分散、内容不完整、针对性不强、激励力度不足,存在诸多的制约因素,具体而言:

(1)现行物联网产业财税扶持政策内容不完整,对产业的调节作用发挥形成制约.首先,从优惠政策调控手段看,大多以产业(企业)经营结果体现的事后利益让渡的直接优惠税收政策为主,而基于激励产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税前优惠的间接优惠税收政策极少, 呈现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调节手段单一的经济特征.其次,从财税政策激励内容看,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仅仅局限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两大物联网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然而,包括高端传感器、MEMS、智能传感器和传感器网节点、传感器网关、超高频RFID、网络通信、有源RFID(无线射频技术)和RFID中间件产业等感知端制造产业,以及系统集成和开放性平台技术,核心控制芯片,组网和协同处理,短距离无线通信技术,海量数据管理和挖掘等集成服务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内容没有制定与体现,而且,物联网产业的应用创新本身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无法认定为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物联网企业也很难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因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就无法很好地作用于物联网产业各种创新的关键环节和关键领域.[4]致使我国物联网产业的财税政策不完整、不全面.第三,现行物联网财税政策激励力度不足.我们知道,物联网产业的发展既需要芯片商、传感设备商、系统解决方案厂商、移动运营商等上下游企业的有机配合,又需要广播电视、电信移动、交通运输等行业的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物联网信息化、智能化交通系统的建立.通过三网(互联网、广电网、电信网)的融合,产业链的延伸才能加速物联网的普及和产业化.而财税政策在支持物联网上下游产业和信息传输企业持续发展方面没有深度的激励措施,反而对广播电视、电信移动、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等征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收,极大制约了物联网业的发展.

(2)物联网产业税收负担沉重,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物联网产业作为国家的朝阳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不仅鲜有专门鼓励其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反,其税收负担却十分沉重.一是从征收税种看,针对物联网产业(企业)的征收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至少11个相关税种(费),其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征收内容最多、税负最重的税种;二是从衡量税负轻重的征收税率看,物联网企业的税率水平一般在5%至25%之间,其中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高达25%;涉及物联网企业的营业税税率尽管只有5%,若考虑物联网企业在产品研发进程中自身承担由销售方转嫁而来而向政府购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购买的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等特许使用权无形资产,其营业税由5%提高到13%的高税率水平;[5]三是从行业税负率看,以物联网产业与交通运输业为例,2010年运输业的总体税负率为22. 31%,而物联网业的总体税负率高达31. 43%.其中:运输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分别为11.63%和20.37%,而同期的物联网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分别为13.64%和23.46%.[2]由此可见,现行物联网产业的税收负担明显高于传统产业,极大制约了物联网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

(3)物联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高,研发扶持不足,制约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依据国家2008年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须满足研发、资本、人才等六大方面的高标准条件,其中:企业必须满足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企业自身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0%两大条件.由于物联网产业在我国属于新兴产业和幼稚产业,目前以从事物联互通的中小企业为主体,而这类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和经营实力的制约,难以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导致绝大多数物联网相关企业无法享受到国家优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一方面,物联网产业技术研发牵涉到传输通信、运算处理、传感感知等技术研发创新领域,而现行税收激励政策仅在物联产品技术研发活动的最终阶段才给予营业税减免和企业所得税研发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殊不知,物联网业发展是一个多技术和多品种的系统工程,而现行财税优惠政策没有体现对物联网产品研发初期和研发中期(过程)两个活动阶段的扶持激励内容,即缺乏对真正需要支持物联网业研发活动本身及研发全过程给予必要而及时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扶持.

3 构建我国物联网产业财税政策激励体系的思路

201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中提出,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制定完善促进物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税激励政策.[6]基于此,政府应优化和完善现行物联网产业财税政策,提高扶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建立和完善我国物联网产业财税优惠政策体系.鉴于政府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毕竟有限,这就需要充分运用财税政策的引导、激励机制更多地体现发挥社会资本的投资作用.一是在产业风险投入方面,物联网产业在应用创新过程中呈现高投资投入、高经营风险、高利润收益的特点,亟需财税政策有效引导与鼓励社会民间资本的投入.在财政政策上,政府拟设立“物联网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专门对民间资本投资于物联网产业和传感产业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与奖励;在税收优惠政策上,物联网创投企业的股权投资于中小高科技企业,对投资2年以上的,给予其创投股权投资额70%的当年抵扣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以降低其创投风险.二是在产业基础项目方面,企业将获得的税后投资利润再次投资物联网产业中的研发实验、研发设备、信息网络、数据运算处理等基础项目的,或者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给予其50%至100%不等的再投资退税;三是在物联网产业集聚方面,以物联网产业园(试验园)区为载体,实施产业规模集群发展,除给予园区内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涉及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的物联企业,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新办物联网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始,实行前2年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同时其物联网生产经营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实施加速折旧,最短可缩短为3年.四是在产业税收优惠手段运用方面,鉴于间接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激励产业发展持久、富有弹性、利于调整产业结构等诸多优点,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多采用利于企业经营行为税前优惠的间接税收优惠政策手段(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税项扣除、成本扣除、税收抵免等),少运用企业经营结果利益让渡的直接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免税、减税、起征点、免征额等)来激励物联网产业发展.

(2)完善物联网产业自主研发创新的财税政策.物联网产业作为一种新技术、新知识紧密融合的信息技术新兴产业,其发展绝然离不开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的强有力支撑.这是因为科技含量高的物联网业才能有效克服物联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引致的负外部性.所以,实行支持物联网产业自主研发创新的财税政策,发挥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贯穿于物联网产业的自主研发投入、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化推广等各个自主创新阶段.特别是积极引导社会上更多的企业与科研单位把资金和技术投入到物联网研究推广上面,推动物联网短期内在我国形成规模并产生示范效应.[3]首先,在产业研发投入阶段,运用财税补贴政策,结合物联网重大科技项目政府提供无息、低息和贴息贷款财政政策;对研发投入的仪器设备,可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实施加速折旧,同时物联网企业形成的无形资产给予一次性扣除的优惠待遇;向国外进口的技术和设备投入物联网产业用于生产应用和技术研发的,给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减轻其研发成本;社会资本投入物联网业的研发支出,其资助支出当年可在企业所得税中据实税前扣除.其次,在产业技术研发阶段,对于企业从国内外购进用于基础研发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准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以减轻物联网企业的税收负担;社会民间机构或个人捐赠给企业与科研院所用于“产学研”合作目的的,其捐赠额给予税前全部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物联网企业将未分配利润用于自身技术研发,且投资在3年以上的,给予再投资退税的优惠.第三,在产业技术成果推广阶段,扩大现行税收优惠范围,给予物联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转让与物联网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所得和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符合国家创新条件的物联网企业,转让技术设备、技术专利的准予税收抵免,以激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加速技术创新;以新技术、新材料入股的物联网企业,给予其缩短无形资产最多2年摊销年限的同时,再给予其享受税项抵免的优惠待遇,以加速物联网产业应用研发技术成果的转让.

(3)构建物联网产业核心标准体系保护与激励并重的财税政策.物联网“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至2015年,我国物联网要在关键标准研究与制定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构建较为完善的物联网产业标准体系.[7]鉴于此,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引导与促进作用,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支持物联网产业核心标准体系的财税政策.一方面,在物联网产业标准体系保护方面,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物联网企业,在财政政策上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同时给予无偿贴息贷款资助.在税收政策上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物联网相关标准化实行的生产与服务,以及强化物联网产品质量监控体系的,给予其费用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出口退税等一系列间接税收优惠来激励我国物联网企业加大实施标准化建设.另一方面,在物联网产业标准体系激励方面,物联网企业实施应用示范带动标准研制体系,并加以推广所形成的所得和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企业制定智能传感器、超高频和微波RFID、传感器网络、M2M、服务支撑等关键技术标准所须支出的成本,准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企业研发并制定物联网标识和解析、应用接口、数据格式、信息安全、网络管理等基础等共性标准所形成的费用,按照制定研发费用的80%加计扣除.此外,国家应加大物联网产业技术缺乏接口的标准化和数据模型的标准化的扶持与激励力度.企业制定这两方面标准得到国家认可的,除给予政府财政补助外,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允许税前成本扣除.若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予以摊销;若未形成的无形资产可计入当期损益,在现行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照标准研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进而运用税收调控政策促进我国物联网产业一系列具有推广价值应用标准的形成,以更好地激励我国物联网企业抢占产业的制高点.

参考文献:

[1]李朴民.物联网成国家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N].第一财经日报,2010-06-24(5).

[2]刘玉廷.全面推进我国物联网快速健康发展[N].中国财经报,2011-09-06(7).

[3]杨永志,高建华.试论物联网及其在我国的科学发展[J].中国流通经济,2010(2):46~49.

[4]詹正华.支持“物联网”建设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与经济,2011(1):70~75.

[5]蒋震,梁军.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J].税务研究,2010(8):8~12.

[6]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Z].2010-10-10.

[7]工业和信息化部.物联网“十二五”发展规划[Z].201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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