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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网络团购引发的法律思考

2012-02-15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 2012年8期
关键词:商家消费者

朱 蕾

(河北大学,保定 071002)

第三方网络团购引发的法律思考

朱 蕾

(河北大学,保定 071002)

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因方便快捷等优势成为目前最流行的一种购物形式。然而,网络团购在高速发展的同时,虚假描述、消费欺诈、维权困难等问题随之而来,给团购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很大危机。本文介绍了我国网络团购的发展现状,着重分析第三方网络团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发展对策。

网络团购;第三方网络团购;法律思考;发展对策

一、网络团购概述

所谓网络团购,是指借助互联网,将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零散消费者集合起来,向商家大批量购买,求得最优惠的价格。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购物方式,已成为近两年最流行的购物形式,是继B2B、B2C、C2C之后的第四种电子商务模式,消费者通过网络面向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模式,即C2B(Consumer To Business)模式。2008年,第一家团购网站Groupon在美国成立,Groupon可谓是网络团购行业的鼻祖。2010年,中国主要团购网站如美团网、拉手网、窝窝网、24券等效仿Groupon团购模式起家。2011年10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2011年中国团购用户行为调查报告》表明,截止到2011年6月,中国团购用户数从2010年底的1875万增长至2011年中的4220万,半年增长率达到125.0%。

网络团购融合了网络营销、新媒体广告、电子商务等优势特点,是一个非常有发展前景的商业模式。然而,随着网络团购的高速发展,网络团购市场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缺乏行业规范、团购网站的信用度不高、团购产品陷阱、售后无法保障等等。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因此,规范网络团购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网络团购的模式及其行为的法律分析

网络团购,是指借助互联网,将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零散消费者集合起来,向商家大批量购买,求得最优惠的价格。根据团购组织者的不同,目前的网络团购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消费者自助团购模式

这种团购模式中,消费者自身作为组织者,通过BBS社区或即时通讯软件如MSN、QQ等,寻找同样具有购买欲望的消费者,并将这部分消费者召集起来形成一定的购买规模,加大与商家的谈判能力,利用购买数量大的优势,以相对较低的价格享受较高的商品或服务。这种网络团购模式可作为网络团购的初级形态。然而,由于自发团购的缺陷性,如发起人及运作的非规范性、团购会员的随意性等等,难以保障团购目标的实现。

(二)商家发起团购模式

这种团购模式主要是由实体商家作为发起者,借助网络平台发布团购信息,以较为优惠的价格吸引众多的消费者参与团体采购。在这种团购模式中,商家居于主动地位,可以较好地控制团购的价格和规模,从而实现互联网营销,提高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三)团购网站作为第三方组织的团购

本文着重分析的是这种形式,即时下非常流行的B2C模式,由消费者和商家以外的第三方——团购网站组织团购。团购网站作为主要参与者,在网络团购交易过程里承担着中介的角色,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包括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和团购的价格、数量、时限以及消费方式等等。在上文介绍的三种团购模式中,前两种模式只涉及消费者、商家两方法律关系主体,无第三方参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和一般非网络方式商品交易并无实质差别。因此,买卖双方所产生的纠纷,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解决。然而,作为新兴的B2C模式,由于团购网站多种多样的介入形式,从而使实体商家、团购网站、消费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因此,只有对团购网站介入买卖的形式进一步分类,明确网络团购中三方参与主体的法律定位后,才有可能厘清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正确处理发生在他们之间的纠纷:第一,团购网站作为一方委托代理人参与交易。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团购网站作为一方代理人参与交易是一种最为常见的团购形式。商家委托团购网站进行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团购网站作为代理人在双方约定的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依法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简言之,如果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虚假宣传、质量问题等情况,应当由商家而不是团购网站来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团购网站超越代理权限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或者因未尽代理职责使被商家遭受损失的,应当对商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团购网站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是将同一交易的双方联系到一起的中介,居间人是专为促进交易双方的交易而从中收取报酬的中间人。

团购网站为商家提供网络平台发布消费信息,帮助特约商家销售商品或服务,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是一个典型的居间合同关系。同样道理,团购网站发布的消费信息,应当视为一个居间合同的要约,只要消费者在团购网站上点击“购买”,此居间合同就成立。消费者在团购网站进行电子支付完成后,一般会收到一个电子券,这种电子券有类似定金的性质,消费者凭借电子券最终再到经营者处另行支付,形成一个完整的买卖合同。因为最终订立买卖合同的是消费者本人与商家,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团购网站对于买卖中发生的诸如产品质量、延期交付商品等问题,不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团购网站作为行纪方参与交易。

《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这种形式的网络团购一般以实物团购居多,相关商品的供货商一般不会出现在网页上,团购网站以行纪人的身份进行交易,团购网站同时就是销售者。团购网站在线下以较低的价格和商家签订商品或服务的协议,再通过网络发布商业广告,吸引消费者购买并从消费者处收取商品的价款,这“一进一卖”的差价即为其盈利来源。此外,《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当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收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行纪人不得以其与商家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为由而主张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当消费者与团购网因商品产生纠纷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责任应当直接归属于团购网站。而至于如何解决具体的纠纷,完全可以依据现行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来界定团购网站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责任分配。所以,当消费纠纷产生时,应当先确定订立合同的主体,仔细分析三方的法律关系,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当中,三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三、第三方网络团购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方网络团购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由于启动资金少、技术门槛低等因素,网络团购市场在短时间内得到迅速扩张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笔者认为,目前网络团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团购行业“野蛮生长”

国内知名团购网站导航团800在2012年1月12日发布的《2011年度团购行业报告》中显示,2010年末中国团购网站共有1726家,这一数字在2011年一度飞速膨胀,数量超过5000家。然而,截至2011年12月底,这一数字又回落至3897家,有超过1000家团购网站倒闭。经历了飞速膨胀到急剧萎缩的“过山车”旅程,众多团购网站被“洗牌”,整个行业的发展走到了十字路口。

1.团购网站缺乏相关资质

在第三种网络团购模式中,作为第三方的团购网站起着十分重要的中介作用。因此,团购网站的资质就显得十分重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个合格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具有两个基本的备案信息:ICP许可证(即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还有一个就是要取得当地工商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同时应当在网站首页放置“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的标志,以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际上许多团购网站根本无法达到这一要求,缺乏资质是团购行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2.团购行业创新能力差

我国的团购行业发展时间尚短,从目前看来,盈利模式单一,经营模式缺乏创新,营销理念、营销模式甚至网站界面都是美国团购网站Groupon的模仿者。这种低技术含量的行业进入,导致团购网站的极速增长,无序竞争较为普遍。

(二)商家缺乏诚信

在第三方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只是一个平台,很难监管到消费的每个环节,所以有可能出现假冒伪劣商品、服务质量缩水等情形。例如,2010年6月23日,“糯米网”曾推出一款“40元双人暑期超值尽享原价176元JackieChan耀莱国际影城套餐”产品,套餐含电影票2张、可乐2杯、进口爆米花1份及哈根达斯冰淇淋球1个,并说明电影票只能观看普通电影,若想观看“特殊电影”则每人需要加10元,当天共有152160人参加了团购。当消费者到电影院后才发现,几乎所有电影都是“特殊电影”,而爆米花、冰淇淋的分量也比平时的量小了很多,尽管价格也确实非常便宜,但消费者仍有一种有受骗的感觉。此外,在现实生活中,更有一些商家在团购结束后停止营业、卷款潜逃等,给消费者及团购网站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三)缺乏监管系统

2011年3月9日,国内知名团购网站拉手网为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购买权益,最低限度地减少消费者的损失,增加消费者对拉手网的信任度及满意度,率先在行业内提出了“团购三包”的服务承诺:七天无条件退款、先行赔付、团购券过期未使用自动退款。这一举措可谓是团购行业自律监管的第一步。但是,笔者认为,鉴于目前中国企业的公民意识水平,没有哪个行业能够只通过自律就能解决行业问题。因此,相关的监管法规仍是必不可少的,即使是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发达国家,来自第三方的行业监管也极其具有威慑力。

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陆续颁布了《网上商业数据保护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但是面对网络团购这一新兴的商业模式,还没有进行立法,也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处理网络团购中的各类问题。政府监管的滞后也使得团购行业发展混乱。

(四)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1.消费者的隐私权、财产权容易被侵犯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进行网络团购前,都会被要求注册成为团购网站的会员,需要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通讯方式、个人消费习惯和偏好,甚至包括身份证号等等。团购网站在获得消费者个人信息后理应负有保密义务,实际中却有些团购网站往往未经消费者同意就利用这些信息进行商业活动,向消费者的手机或电子邮箱里发送各类商品广告,严重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此外,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也易受到威胁。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网络,因此随时都有可能受到黑客的攻击。网络团购一般是通过支付宝或电子银行进行在线支付,使得消费者容易落入犯罪分子设计的圈套,误入假冒的在线支付页面或盗取他人账号的“钓鱼”网站,给财产造成损失。

2.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充分保障

虚假宣传和承诺已成为商家或团购网站欺骗消费者的主要手段,他们往往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商品信息和承诺、夸大产品用途、以假充真等等,使消费者的知情权遭到侵害。另外,据业内人士透露,团购网站还会采用虚高商品原价或者修改购买人数的方式,利用消费者贪图便宜或从众的心理吸引消费者购买。

3.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时常受到损害

在网络环境下,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比传统消费模式更加严重。消费者面对的不是商品实物,而是网络中显示的商品的图像和团购网站提供的有关商品信息,容易出现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的情况。另外,消费者到实体店铺进行消费时,隐性消费或者强制消费的情况时有发生。还有一些实体商家认为网络团购消费者花钱太少,所以提供的服务和商品不到位,与其他消费者区别对待,服务水平大打折扣。更加不公平的是,有些消费者忘记在有效期内使用团购的优惠券,最后却被告知优惠券自动作废不退款。

4.售后服务难以得到保证,索赔难以实现

商品“三包”不到位,退换货困难是目前网络团购的真实写照。在有些团购中,消费者是直接付款给卖家,而不是支付宝这样的第三方代管机构,一旦团购成功,有些商家根本不同意退换货,或者需要消费者自己承担寄回商品的费用。此外,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电子数据易于修改等原因,消费者举证的困难增加。维权成本高使得很多消费者在权益遭到侵害后普遍有一种“花钱买教训”的心态,忍气吞声,最后就会不了了之。

四、第三方网络团购的发展对策

从百团大战、千团大战到目前的千团战死,中国团购企业在2011年中的经历如同坐过山车。乱象纷呈的团购市场,正站在生死攸关的十字路口。针对目前我国网络团购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必须建立起一个规范的、诚信的、有序的网络团购市场环境。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设及改进:

(一)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监督

网络团购市场屡次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与缺乏必要的行业规范和行业监管有一定的联系。2011年4月,爽团网发起了“团购自律守则”的活动,形成中国团购行业第一份“自律规范”。这份《团购自律守则》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整个团购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成为团购行业标准制定的范本。另一方面,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行业协会应当对本行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团购网站和商家应当做到“童叟无欺”,诚信经营,对于团购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如实描述、保质保量地履行合同义务。

(二)完善立法,加强法律监管

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陆续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虽然网络团购产生的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目前仍缺乏一部统一全局,对团购行业进行调控以及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法规。因此,立法工作迫在眉睫,急需出台专门规范团购市场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同时,商务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主管部门也应出台相关监管措施,强化监管、严格处罚,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促进团购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消费者要理性消费,积极维权

首先,消费者要了解团购网站的资质,尽量选择信誉度高的团购网站、明确购买物品的具体要求以提高网购的安全系数。此外还应特别注意合同中的格式化条款和免责条款,谨防消费陷阱。其次,在支付方式上,尽量选择支付宝这样的第三方平台,在收到商品确认无误后再将款项支付给卖家,减少网购风险。如果不能通过支付宝付款,消费者最好向企业银行账户付款,避免向网站提供的个人账户付款,并保存支付凭证等书面证据,以便维权时有理有据。最后,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应及时和商家或团购网站取得联系,并进行调解。如果还不能解决纠纷,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会和工商局等主管部门投诉或进行诉讼,不要因为维权过程过于繁琐而放弃主张权利。

[1]王雪.网络团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0,(09).

[2]郑波.Groupon式团购网站与商家合作关系的法律分析[J].商业经济,2011,(07).

Legal Reflections on Group Purchase Online of the Third Party

ZHU Lei
(Hebei University,Baoding,China 071002)

As a new e-commerce mode,group purchase online has become the most popular form of shopping due to its convenience.However,in a time of its rapid growth,such problems have cropped up as false descriptions,consumer fraud,difficulties in right protection,which does harm to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China's group purchase online,analyzes the main problems existed in the group purchase of the third party and puts forward some development strategies.

group purchase online;the group purchase of the third party;legal relections;development strategy

F49

A

1673-582X(2012)08-0025-05

2012-06-12

朱蕾(1989-),女,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等方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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