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人民主权理论探析
2012-02-15吴文艳
吴文艳
(苏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05123)
马克思恩格斯人民主权理论探析
吴文艳
(苏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05123)
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民主权理论,其思想理论继承了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合理内核,并在此基础上对于卢梭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思想的抽象性和乌托邦色彩进行了彻底的改造和本质性的超越;在民主主义革命阶段,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政治国家的范畴,提出了民主制,开始形成其人民主权理论;总结了巴黎公社斗争经验,确立了无产阶级人民主权思想从而使人民主权理论得以发展。
人民主权;社会契约;民主制;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主权意味着国家的一切权利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国家权利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人民能自主、平等地参与国家权利的运转和公共政策的形成,人民能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最终拥有者。”[1]18人民主权原则在世界各国的宪政理论体系中都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在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并且顺利地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一直注重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对其政治理论也进行了与时俱进的时代发展,强调马克思恩格斯人民主权理论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胡锦涛同志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2]29人民当家作主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之中,成为共产党人的立足点和出发点。邓小平“三个有利于”的思想,江泽民“三个代表”的思想,胡锦涛强调“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3]都具体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同时人民主权问题也一直是人类思想家们探讨的重要论题,以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思想为开端,伟大的思想家们围绕现代意义上的人民主权理论展开了深刻而漫长的研究。其中,卢梭提出了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及主权在民的民主思想。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继承了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合理内核,进行了彻底的唯物主义的批判和改造;在民主主义革命阶段,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国家精神的理念至上性,并明确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民主制,从而奠定了人民主权理论的唯物史观的基础;在经历了无产阶级革命之后,马克思强调公社的无产阶级的性质以及公社是无产阶级民主制的完备表现形式,为无产阶级的革命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武器和革命方向。
一、马克思恩格斯人民主权理论的前提条件
(一)马克思恩格斯人民主权理论的思想条件
卢梭是西方社会契约理论的集大成者,他首先对国家的起源进行了分析和阐述,认为在私有制没有产生之前人类社会存在着一个“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是卢梭为了阐述人类不平等的起源时所做的一个逻辑前提,在这种“自然状态”之下每个人都是自由而平等的。“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的身上都没有枷锁,最强者的法律也是没有用的。”[4]82他认为在这个“自然状态”下不平等的现象是极不明显或者影响几乎为零,也就是不存在强权和不平等。但这种“自然状态”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被破坏,“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硬说‘这块土地是我的’并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相信他所说的话,这个人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缔造者。”[4]85于是人类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一举由“自然状态”进入到了“文明状态”。在这种“文明状态”中出现了不平等的加剧、人类道德的沦丧以及强权的统治。为了重拾自由平等和属于自己的权力,卢梭主张社会中的人们通过自由缔约来订立社会契约和决定国家的最高主权。
关于主权的归属问题,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在卢梭看来人们通过契约建立国家,自然而然国家的权力就属于人民。国家成为社会成员利益的代表,并且负责保障人民的利益,同时出于对人民利益的代表和保护,国家应该具有“普遍的强制性力量”以及支配社会成员的绝对权力,而这种权力的合法性和正义性在于它符合“公意”时就成为了主权。所以卢梭提出“公意”的运用就是主权,在“公意”的运用过程也就是社会契约的运用过程中包含了公众意志的统一,以及这种公众意志对于公共利益的必然反映。主权在民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是如此的公正和符合道德。因此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的四个原则:第一,主权不可转让。第二,主权不可分割。第三,主权不可代表。第四,主权至上神圣不可侵犯。在卢梭的人民主权基本原则里面不难看出他主张既然“公意”的运用是主权,那么“公意”是全体缔约者的意志,那么主权只能由人民自身来保持,没有任何理由进行转让,同时他反对三权分立说,坚持立法权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我愿意选择一个立法权属于权利公民的国家作为我的祖国;因为有谁比公民自己更了解在怎样的条件下他们才更适于在同一个国家里经营共同生活呢?”[4]23立法权属于人民,而行政权也必须属于人民,所以政府职员只能是在服从人民意志的前提下做人民的办事员。政府只能因为主权而存在,当政府与人民主权相对立时人民就应该推翻政府,保持人民主权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卢梭所倡导的人民主权理论被马克思恩格斯所继承发扬,他们对于卢梭的主权在民理论进行了唯物主义的扬弃。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肯定其主权在民的合理内核,主张权力应属于人民并且褒扬了卢梭人民主权理论中的革命因素。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批判杜林所提出的一般人的自由主权及超阶级的平等时指出杜林的这种肤浅的平等观是没有任何社会历史意义的“头足倒置”的画像,同时肯定了卢梭人民主权理论在法国大革命中以及法国大革命之后发挥的政治作用并且鼓舞着后来的社会主义运动,它在“今天差不多所有的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中仍然起着巨大的鼓舞作用。”[5]444由此,恩格斯在卢梭主权在民的影响下提出了“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5]444的民主思想。另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唯物史观原理对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和彻底的扬弃。卢梭所主张的公意仅仅是脱离了阶级和经济基础的抽象意志,这种抽象意志也只能是一种政治空想,他并没有指出公意的阶级性,超阶级的公意只能“流于空想”。同时,由于卢梭自身阶级的局限性,他并没有看到无产阶级的革命力量,他的人民主权理论只能服务于资产阶级统治。恩格斯说:“卢梭的契约论在实践上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5]720因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必须对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进行唯物史观的改造,使之成为无产阶级性质的人民主权理论,从而为无产阶级斗争服务。
(二)马克思恩格斯人民主权理论的实践条件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强调实践产生意识,产生于实践的意识再回到实践中去指导实践并接受实践检验从而推动意识的发展。意识对实践具有能动的反作用。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民主权理论作为一种意识理论也是产生于他们在特定历史时期所经历的社会革命实践之中,并且对社会革命起到了能动的推动作用。随着他们所经历的实践的不断发展,与之相适应的理论也在不断地发展升华。在经历了19世纪40年代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以及19世纪70年代的巴黎公社运动后,马克思也由一名民主主义者转变为共产主义者,他的人民主权理论也在此过程中由人本主义转变为科学社会主义人民主权理论。
19世纪40年代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马克思恩格斯继承了卢梭人民主权理论中的民主思想,积极投身于这个时期的民主主义革命之中,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尤其是反对反动的普鲁士政府的斗争中,坚持以人民主权思想为有力武器,站在广大人民的立场上进行反封建专制的斗争。他们号召德国人民进行资产阶级的民主革命,推翻反动政府并且建立民主共和国。在经历了民主主义革命的洗礼之后,马克思恩格斯总结革命斗争实践的经验,结合革命斗争形成了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人本主义的人民主权理论,强调主权在民。
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资本主义开始由竞争向垄断过渡,伴随而来的是资本主义体系内部两个阶级即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对立加剧,资本主义的内部矛盾尖锐化。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1871年,无产阶级建立了第一个自己统治的政权即巴黎公社。在这个时期,马克思恩格斯领导工人运动,站在无产阶级的高度提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口号,并且在理论指导下帮助工人建立社会主义政党。经历了巴黎公社运动后,马克思恩格斯对实际存在了72天的巴黎公社进行了经验总结,指明无产阶级的社会历史任务就是要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巴黎公社运动是马克思恩格斯无产阶级人民主权理论的实践基础,促使其人民主权理论上升到无产阶级革命的高度,成为无产阶级斗争的重大思想武器。
二、马克思恩格斯人民主权思想的形成
19世纪40年代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了应对革命的需要以及揭露普鲁士政府所倡导的虚伪自由主义,马克思在对黑格尔国家理论的批判过程中阐述了民主制思想。这个时期也是马克思人民主权理论逐步形成时期。
马克思指出,对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黑格尔存在着明显的逻辑矛盾。在黑格尔看来,“一方面,国家是‘外在必然性’,是一种权力,由于这种权力,‘法律’和‘利益’都‘从属并依附于’国家。”[6]7而另一方面,“在这种关系中,家庭和市民社会把国家作为自己的‘内在目的’来对待”。[6]8作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有机统一体的国家既是外在必然性又是内在目的性,所以黑格尔的国家体系内存在着不可逾越的矛盾。这也仅仅是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关系的思辨唯心主义的表现。因此,马克思阐述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即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而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他说:“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他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6]10并且指出个人存在和社会存在的分离是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从而为我们奠定了唯物史观的国家理论基础。马克思认为,在市民社会里代表的是人民的人权,而在政治国家里代表的是人民的公民权。那么人权和公民权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他认为公民权隶属于人权。因为市民社会的成员是政治国家公民的自然基础,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国家应该是个人存在和社会存在的统一,之所以现代资产阶级国家导致了两者的分离是因为它们不可能实现人的普遍本质和人民的利益。所以马克思提出只有民主制才能消除政治国家同市民社会、国家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分离。他说:“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6]41
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把现实关系头足倒置的思辨唯心主义后,进一步批判了黑格尔的政治理想即君主立宪的国家体系,提出在民主制中,主权、行政权、立法权都只能属于人民。黑格尔所倡导的君主制被其说成了单一、特殊、普遍的统一,即王权、行政权、立法权的完美统一。这也是黑格尔法哲学的主要任务。
黑格尔认为王权和君王的尊严是伴随着君主的出生而自然而然就存在的,是与生俱来的,因此君权作为一种超自然的真理是不言而喻的。对于黑格尔所论证的君主必然是肉体出生的这点我们不曾怀疑,但他却忽略了一点,即出生造就君主。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指明黑格尔所倡导的王权即国家的最高层所做的一切决断就彻底失去了理性而变成了纯粹的肉体。这样看来,所谓的君权是多么的荒诞。因此马克思指出:“人民主权不是凭借君王产生的,君王倒是凭借人民主权产生的。”[6]37黑格尔把王权看作是“自然的任意权力”的同时,认为行政权的执行即“有执行权的国家官员”本来就是或者已经是真正的国家代表,他们不属于市民社会,但却通过自己的代表来反对市民社会。因此马克思指出:“行政权……它在更大程度上属于全体人民”。[6]69黑格尔认为立法权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权力并且高于国家制度之上,又说立法权是按照国家制度确立起来的权力,是从属于国家制度的。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针对黑格尔立法权的二律背反指出:“人民是否有权为自己制定新的国家制度?这个问题的答案是绝对肯定的”,[6]73“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6]40
三、马克思恩格斯人民主权理论的发展
经历了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洗礼,再到1871年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的建立,马克思总结了巴黎公社斗争的经验,对公社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他指出:“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的民主制的基础”,[5]58从而将人民主权理论上升到了无产阶级革命的高度的同时提出无产阶级只有建立民主共和国才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明确地阐述了公社的性质以及公社的相关原则后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就是要从一切人民的利益出发保护人民的经济利益,同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民主权利得以实现。人民获得政治上的解放。
马克思指出,公社“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5]59在这里,公社的无产阶级性质不言而喻。马克思认为,只有人民掌握了一切权力才能保证人民的根本利益,公社就是人民权力以及民主的完备形式,公社的组建原则首先必须遵循权力属民的基点。人民使用自己的权力来选出市政委员,市政委员组成了公社委员会;在公社委员会里一半以上的人都是工人阶级,代表了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人民有权对于所选的市政委员进行罢免,他们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和源泉,公社实行人民民主专政。
由于以往任何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都出现了人民的公仆变成人民的主人的现象,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公社采取了相应的办法。恩格斯将公社所采取的方法归纳为两种:第一,公社中所有涉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的职位都交给普选选出的人担任,并且人民可以随时对这些人进行撤换;第二,在公社里,所有的公务员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的工资。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实现了真正的社会政治解放,人民的选举权和罢免权被真正地予以贯彻。
在强调权力必须掌握在人民手中的同时,马克思也强调人民权力的落实,如果人民权力无法落实,那么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无从实现。在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里,普选权力成为了国家统治人民的权力,资产阶级社会里到处充斥着虚伪的自由和民主,“而现在,普选权已被用于他的真正的目的:由公社选举他们的行政的和创制法律的公务员”,[5]96从而把统治人民的国家工具改造成为解放人民的工具,在根本上保障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最后,马克思强调人民要自主地管理国家事务。人民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从而体现真正的民主时不仅要体现人民的意志更要保持人民意志的自主性。在以往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国家的行政权由于自我膨胀最终发展为人民的对立面从而成为统治人民的工具,在公社中“它所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5]64
综上所述,在继承了卢梭的人民主权的合理内核的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指明了人民主权的阶级性,批判了卢梭的超阶级的民主,对其进行了彻底的唯物主义的改造和超越;通过《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指明了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并构成政治国家的自然基础,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揭示了黑格尔国家理论的唯心主义从而阐述了民主制的观点;经历了欧洲无产阶级革命之后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阐述了公社的性质以及公社的相关原则,使马克思恩格斯人民主权理论脱去了资产阶级的外衣,彻底地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成为无产阶级争取斗争胜利的重大理论武器,也为人类留下了极其宝贵的思想资源和政治智慧。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民主权理论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有着理论和现实的指导意义,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始终正确运用马克思恩格斯人民主权理论,不断推动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1]肖君拥.人民主权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胡锦涛.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41.
[4]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M].1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第3卷[M].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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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1351(2012)01-0023-04
2011-12-03
吴文艳(1987-),女,甘肃天水人,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艾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