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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与农村社会法治秩序的构建

2012-02-10刘立明

关键词:秩序信任资本

刘立明

(菏泽学院 法律系,山东 菏泽 274015)

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国农村社会正发生着深刻的变迁,传统意义上的维持着礼治秩序的农村社会已不复存在,越来越多的市场化、现代性的观念和行为已经渗透到现在的乡村。事实表明,当代的农村社会需要法治也正在走向法治,然而原有的关系网络、信任结构、风俗习惯等传统社会资本却严重阻碍着农村社会资本的现代化转型,严重阻碍着农村社会的法治进程。重构农村社会的社会资本,对于农村社会法治秩序的构建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资本与法治秩序

社会资本理论是近年来广为国内外学界关注的学术研究热点。因其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和强大的解释力,社会资本由社会学家率先提出后,迅速被经济学家、政治学家,以及法学家广泛采纳并用来解释和说明各自学科领域的复杂问题[1]。然而,直至目前理论界对社会资本的概念尚未达成一致,国内外学者对其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界定。如美国学者帕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是指可以通过促进合作行动而提高社会效率的信任、规范和网络等社会组织的某种特征;法国学者布迪厄认为,社会资本是一种或多或少被制度化了的相互默认和认可关系的持久网络[2];国内学者李惠斌和杨雪冬认为,社会资本是以规范、信任和网络化为核心的影响社会中相互交往的组织机构、相互关系和信念,是社会机构、社会成员互动的具有生产性的社会网络[3]。尽管诸位学者对社会资本概念的界定并未达成共识,但至少他们的共同取向是,社会资本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本形态,与生活于现实社会中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网络、社会信任、社会规范等密切联系,其对于社会结构的变迁及经济、法治等社会事业的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在社会运行过程中,社会资本是沟通个人和制度的桥梁。个人参与并构成社会的目的不仅仅是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还有对共同体生活及对社会认同的追求。在现代个体化、多元化、理性化的“陌生人”社会生活条件下,这些需求的满足显然是一个法治化的过程,于是我们在社会成员的参与下建立并遵守一系列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和制度,努力实现社会的法治秩序。然而形式上的制度在复杂的现实社会生活中似乎不能很好地满足个人的种种需求,因为“正义的准则不能局限于法律理性,衡量所做出的决定和所采取的行为是否合理,共识和相互信任是必要的”[4]。而包含着市民社会中制度性关系、体现多元化时代共享价值观的社会资本,主旨就是要在全社会建立一种互惠合作的交往关系,强化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消解多元利益和权利诉求的矛盾冲突,达致相互的沟通、理解和协同,并在复杂博弈中形成惯例、规范、关系期待和遵规行动,进而形成一种整体性秩序。很显然,我们需要通过社会资本的构建来促成个体间的合作,促成个体间的共识与相互信任,生成当代法治秩序的伦理基础并进行必要的社会整合,促进当下社会中自生自发秩序的生成[5],从而弥补制度(法律)的技术理性的不足,并进而推动社会法治秩序的生成与变革。从此种意义上讲,社会资本乃是当代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动力来源和重要的理论支撑。

如上所述,社会资本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本形态,与生活于现实社会中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社会信任、社会规范等密切联系,那么研究社会资本就应该关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法治状态对现实的社会关系产生的深刻影响。事实上,社会的法治状态是构成社会资本发挥作用并能够进一步积累产生积极影响的关键性因素[6]。在现代社会中,由于法治社会确立了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确立了社会主体的独立与平等的地位,法律在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时始终以公平正义为原则,这无疑有利于增进社会成员间的广泛交流与长期稳定的关系的确立,有利于开放式社会结构的形成,而开放式的社会结构更容易产生普遍信任[7]。社会普遍信任程度的提高,进一步又促成了更为广泛的人际合作,社会成员为了减少合作过程中存在的差异,便会达成更多的互惠性社会规范并严格遵守。由于互惠性的规范会使处于现实社会关系中的人们的多元利益得到有效保障,这明显会激发人们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性,于是每一个人的交往活动都构成了一个以自身为节点的广泛的公民参与网络,而社会资本便蕴藏其中。由此可见,法治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代社会治理模式,可以为社会资本的积累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二、当下农村社会资本的现实形态

参考上述国内外学者对于社会资本的界定,结合我国农村社会生活实际,笔者认为存在于村落共同体中的农民之间的关系网络、信任、规范等构成了农村社会的社会资本。存在于当下农村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资本不仅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还是影响农村社会结构变迁并进而影响农村社会有序治理的重要资源。当下中国农村社会在市场化转型的强烈冲击下正发生着巨大的变迁,其乡土性特征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同时其乡土性的社会结构依然存续,部分乡土社会的特征也因此得以延续,这种变化与存续相互结合,构成了当今农村社会的后乡土性特征。在后乡土性的农村社会里,村落结构虽然没变,但村落的面貌和精神气质却有了巨大的变迁[8]。原本依附于村落共同体的农民也逐渐从村落流动出去并分化为不同的阶层,农民不再完全按照传统的礼俗行事,市场交易规则的成分越来越多的渗透到农民的行为中去。与农民的这种原子化、理性化的变化相伴随的,是农村社会的价值观念的多元化,是传统与现代、本土与外来共存的农村文化的多元化,存在于农村社会之中的社会资本也因此呈现出传统与现代共存的“多元一体”的样态[9]。

首先,从社会关系网络来看,封闭型关系网络逐渐收缩,开放型关系网络不断凸显。中国传统农村社会是以血缘、地缘为基础而形成的半径较小的熟人网络社会,是社会资本较为丰富的场域,在空间上相对封闭,结构较为稳定,意识相对保守,农民重义理人情而轻理性。随着市场因素向农村社会的不断渗透,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农民流动性显著增强,个体经济理性不断彰显,农民为了寻求生产上更好的合作及更大的经济利益而发展出了诸如业缘、法缘等契约式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在利益导向下具有明显的开放性、不确定性和广泛性特点,并与传统的社会关系交织、隔混,成为一种现实的存在[10]。其次,从社会信任结构来看,传统的差序式特殊信任关系逐渐消解,新型契约式普遍信任关系开始出现。传统乡土社会的信任是建立在血缘、地缘基础上的,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11]10,并且这种信任随关系的亲疏及距离的远近而体现出明显的差等性。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农村劳动力不断地从村落中的农业行业流动到村落外的各行各业,农民的关系网络范围不断扩大,这就使传统的民间信任关系逐渐丧失了关系网络的根基,同时向农民提供了更多的获利机会,当然社会交易所面临的信任风险也随之增大,于是为了增强行动的可预测性,降低信任的风险性,以契约为基础的信任关系逐渐得到农民的认可,农村社会的“契约式” 普遍信任结构初显端倪[12]。再次,从社会规范上来看,传统的礼治秩序被打破,现代法治秩序逐渐进入农村。传统中国农村社会是安土重迁的,人口流动性很小,在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下形成了“熟人社会”。因此,传统乡村社会的秩序可以依赖人们在血缘、地缘等网络关系中基于特殊信任而形成的礼仪习俗来维持。而如前所述,当下的农村社会很明显是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传统的熟人社会的生活环境已经发展成为半熟人社会。环境一改变,谁也不能再依着以前的法子去应付新的问题了[11]50。在越来越陌生的环境中,普遍信任与合作就越发显得重要,普遍信任的制度机制也就成为当下社会的一种有效约束形式。只有在这种有效的约束机制下,大家才能在预定的规范下合作应付共同的问题。这种约束机制其实就是法律,也就是所谓的“法治”。如今农村大量涌现的农业合作社组织,以及依法制定的村规民约或许是这种变化的最好例证。

毫无疑问,中国农村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艰难转型的阶段,而与巨大的社会变革与社会转型相伴随的,必然是文化的冲突和价值的震荡,这也是当今世界任何处于转型期的国家所必然面临的问题。我国农村社会特有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决定了其社会资本存量的丰富性,但同时也决定了传统社会资本向现代社会资本转变的艰难性与长期性。传统社会资本中诸多不良的因素的延续无疑会给现代社会资本的发展带来诸多障碍。传统熟人社会的特殊信任关系带来的封闭与保守,严重阻碍了互惠合作、公共精神及在此基础上的普遍信任的生成;传统社会资本亲和权力的品性会导致公民参与网络的等级性和依附性,会致使社会规范和信任关系受到权力的操控;传统社会资本中的血缘、地缘关系网络和重义理人情的观念的延续,会对以诚信、公平、契约、平等为价值取向的市场经济伦理秩序带来强烈的冲击,在全社会新的价值信仰(比如法治信仰)尚未确立的情况下,可能会强化道德滑坡、信任危机和法律纸面化[13],从而为传统不良社会资本的扩张提供条件,严重阻碍新的秩序(法治秩序)的生成。可见,农村社会资本的重构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社会的法制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农村社会资本的重构与法治秩序的构建

农村社会秩序的法治化乃是现代国家建构的必然要求,因为现代国家建构不可能将传统的乡土社会置于法治体系之外,它必须要以理性建构的法治化标准来把民众的生活统一“拉入”到国家建设的整体进程中[14]。于是我们依靠国家的权威把现代性的法律制度、基础设施、司法及执法体系等法治资源不断地输入到农村社会中去,结果却是现代性的法律制度破坏原有的礼治秩序,同时却不能有效建立起法治秩序[11]55。究其原因,法治毕竟不等同于一系列抽象的法律制度,它的实现更需要依赖具体的社会生活,需要本土性社会资源的利用,需要现代性社会资本(比如普遍信任)[15]的有效支撑。诚如埃里克森所言:“法律的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会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16]由此看来,农村社会的法制建设要想不被指责为“削弱传统社会基础的同谋”,就必须发挥有助于农村社会现代性社会资本积累的功能,农村社会秩序法治化的关键不在于把现代性的“法律资源”植入农村社会,而是要创建有助于法治秩序实现的“法律性”社会资本[17]。

首先,积极发展农村社会组织,为法治秩序的构建提供社会结构上的支撑。传统的农村社会基本上呈现为相对封闭与凝固的天然共同体,固化于地缘与血缘基础上的社会关系带有明显的裙带性,社会资本也因此具有明显的非理性特征,缺乏自由自主价值取向和公共精神,农村社会也因此而缺乏民主法治的传统。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进行法治秩序的构建,单单依靠思想上的法治启蒙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让生活于其中的农民通过切身的参与来体会民主法治的精神,逐渐的在生活中形成对法治的信仰,法治才可能得以实现。而农民积极参与法治建设的最好载体莫过于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社会分工多元化的出现而基于共同的利益诉求结成的社会组织。作为一个横向的公民参与网络载体,社会组织不但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平等参与的平台,还可以通过组织行动使组织内部成员所达成的公共意识对政府的公共决策产生影响,从而使社会组织的“公意”能够进入国家视野并有可能被采纳,这样国家的决策便会更符合社会实际,同时公民的利益诉求也可以得到回应,法治精神便会在公民的有效网络参与中逐渐融入他们的血液之中、融入他们的日常行动中,法律才能通过人们日常的生活运行着,法治秩序从而得以生成。由此可见,在社会个体“原子化”的当代农村社会,把分散的利益个体组织起来并积极参与到法治实践中来至为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层面上切实保障农民的结社自由,在实践中积极促进农民利益组织的形成,并努力培养、提升这些组织的法治参与能力[18]。

其次,努力培育农村社会的普遍信任,为法治秩序的构建提供伦理性支撑。信任关系是社会资本中的核心元素,现代化进程中的民主、法治和市场经济,说到底是以普遍信任为基础、为支撑的产物,没有普遍信任作为基础,就没有民主、法治和市场经济,如果说有也是徒有其表。普遍信任的价值理性乃是现代法治之魂[7]。传统的农村社会是熟人社会,社会信任是基于特定的地缘、血缘而形成的非理性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伦理道德也明显的具有血缘、地缘的特殊性,社会结构的封闭性阻碍了更大范围内农民之间的交流互动,阻碍了社会普遍信任的生成,而这也恰恰成为导致法治秩序难以形成的根本原因。而随着农村社会的现代性转型,农村社会信任关系的血缘性、地缘性逐步弱化,农民的流动性不断增加,农民的生活方式也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化,传统的社会信任关系已经不再能保证各方利益关系的有效协调,农村社会的信任危机日趋明显。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们之间还没有形成相互的信任关系,社会本身将会瓦解[19],法治秩序更是无从谈起。于是另一种新的信任关系——普遍信任便成为转型期农村社会的内在需求。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激励农民在更大范围内交往,逐渐形成开放的农村社会结构,才能促使农民逐渐“社会化”,才能逐渐在农村社会中形成普遍信任,现代法治秩序的生成才成为可能。

再次,合理制定村规民约,为法治秩序的构建提供制度支撑。如上所述,传统的农村社会是相对稳定的熟人社会,社会秩序的维持乃是依靠基于熟人间的特殊信任而形成的伦理道德规范,国家的法律等所谓的“正式制度”在这里几乎不起什么作用。而现在的农村社会形态已经发展成为半熟人社会,基于普遍信任形成的正式制度规范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然而新旧制度的更替之间,“制度空白”常常在所难免,这就可能导致社会秩序处于一定程度的失范状态,当下政府依靠国家权威推进的法制现代化在农村社会遭遇的尴尬处境乃是最好的例证。而村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恰恰是社会群体应对生存需要作出的响应[20],它能有效协调社会成员不同的利益诉求,能够有效弥补正式制度的滞后性和刚硬性,促进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现代意义的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村的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等传统社会资本而制定的融乡土性与现代性于一体的制度规范,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21]。村规民约源于传统农村社会,潜移默化地约束着现代农民的行为,使村民在日益原子化的农村社会中获得某种可以依赖的客观依据,增强了村民之间的合作与普遍信任,有效调整着转型期农村社会的生活秩序。当然由于传统社会习俗、文化的影响,村规民约在实践中可能会和国家的制定法存在冲突,对国家的法治现代化造成某种程度的阻碍、消解,但只要我们增加其运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允许村民通过合法的渠道表达他们的偏好和不满,就可以增加村规民约性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公正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从而增强人们对现代法制的信任,进而促进农村社会法治秩序的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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