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名词术语的要求
2012-01-29
1.医学名词应使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名词。尚未通过审定的学科名词,可选用最新版《医学主题词表(MeSH)》、《医学主题词注释字顺表》、《中医药主题词表》中的主题词。尚未有通用译名的名词术语,于正文内第一次出现时应注明原词或注释。中西药名以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国药典委员会编写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为准,不应使用商品名。中医名词术语按GWT16751.1-1997《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疾病部分、证候部分、治法部分》执行,经络针灸学名词术语按GB/T 16751.2-1997《经穴部位》和GB/T16751.3-1997《耳穴名称与部位》执行。中药应采用正名,药典未收入者应附注拉丁文。
2.冠以外国人名的体征、病名、试验、综合征、方法、手术等,人名可以译成汉语,但人名后不加“氏”字;也可以用外文,但人名后不加“'s”。例如:Babinski征,可以写成巴宾斯基征,不写成Babinski's征,也不写成巴宾斯基氏征。若为单字名则仍保留“氏”字。例如:福氏杆菌。
3.名词术语一般应用全称,若全称较长且反复使用,可以使用缩略语或简称。凡已被公知公认的缩略语可以不加注释直接使用。例如:DNA、RNA、HbsAg、HBsAb、PCR、CT、DIC等。不常用、尚未被公知公认的缩略语,若为中文,可于文中第一次出现时写出全称,在圆括号内写出缩略语;若为外文,可于文中第一次出现时写出中文全称,在圆括号内写出外文全称及其缩略语。西文缩略语不宜拆开转行。不要使用临床口头简称(例如将“人工流产”简称“人流”)。
4.中国地名以最新公布的行政区划名称为准,外国地名的译名以新华社公开使用的译名为准。
5.复合名词用半字线连接。
6.英文名词除专有名词(国名、地名、姓氏、协作组、公司、会议等)首字母大写外,其余均小写。德文名词一律首字母大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