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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真实属性的完善

2012-01-29张楠毛金强沈爱玲

中国医药导报 2012年30期
关键词: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

张楠 毛金强 沈爱玲

1.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南京 210016;2.南京市祖堂山精神病院,江苏南京 211153

论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真实属性的完善

张楠1毛金强2▲沈爱玲1

1.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南京 210016;2.南京市祖堂山精神病院,江苏南京 211153

完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真实属性,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有利于保健食品市场的良性发展。而在目前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抽查现状不尽人意,消费者对保健食品丧失信心的情况下,完善产品说明书真实属性不仅需要保证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还需要补充完备产品属性的工作,将产品信息真实地呈现给公众,保证消费者获得完整可靠的选购提示。

保健食品;保健功能;产品信息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已于2010年11月15日面向社会,在新的管理规定中,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所需呈现的项目、内容有着相对详细的要求规定,这对推动保健食品标签管理进一步升级有着重要的意义。

1 完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必要性

1.1 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按照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③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保健食品行业中,产品的表述方面涉及很多关于营养学、生理学等学科的专业术语,这些往往不被大众所能理解。于是不少不良厂家就利用这些产品特点,故意采用易让人产生误导和带有暗示具有治疗效果的语言,或者以偏概全,只是在标签说明中列举出其产品中部分功能因子的功效,却不涉及服用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这些行为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1.2 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信息的不对称是指有关交易的信息在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之间非对称分布,占有较少信息的一方则处于劣势,而占有较多信息的一方在交易中处于优势,这种情况也可称之为“信息偏在”[1]。

消费者的正确决策需要依靠大量的信息才能做出,而这种信息量的明显不对称将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判断,也将影响到这个行业的良性发展。根据阿克洛夫(Akerlof,1970年)[2-3]的研究表明,在无法预知产品质量的情况下,购买者会根据平均质量水平来支付费用。就是造成质量好的产品被质量差的产品驱出市场,因为产品质量高于平均水平的卖者不会接受这样的价格,被迫退出市场,只有产品质量等于或低于平均质量的卖者愿意进行交易。

只有尽可能地达到交易双方的信息对称,才能让行业中的产品按各自的价值水平完成市场交易,促进保健食品行业的良性发展。

2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的问题

2.1 夸大保健功能和宣传疗效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近年的一次保健食品调查,其中3.2%的产品存有名称与保健食品批文上的产品名称不一致;6.6%的产品存有功能夸大宣传;3.2%的产品存有保健食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宣传材料中将产品的适宜人群扩大;1.6%产品的包装上不适宜人群删减或缺失;1.6%存有保健食品标签的食用量及食用方法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内容不一致[4]。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为标签说明书夸大保健功能和宣传疗效,尤为典型的表现形式为非法宣传其保健食品具有疗效或暗示有治愈、治疗疾病的作用。如一家功能食品有限公司申报和生产的产品功能是“免疫调节”,但在产品包装上还宣传具有“滋补养颜、固肾壮阳、延年益寿、补精养血、养颜润肤”作用,以此误导和欺骗消费者[5]。

在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中,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根据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及其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批,经过国家审批认证,即为标准。如在实际生产销售中,产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与经审批合格的说明书内容不符,存在篡改、故意曲解等现象的,均应判断为标签说明书缺乏真实属性不合格。

2.2 食用注意事项信息缺乏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注意事项、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联系方式。”

在《规定》中,仅提出了标签说明书所需内容项目的要求,并未对食用注意事项具体信息,包括推荐使用条件、储存条件、提醒性宣称、警告、可能的不良反应等作出规范。现实生活中,保健食品的选用、购买、食用过程中,完全由消费者依靠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自我判断以及自我使用。而生产者为了使产品更易推销往往不重视或者忽略注意事项以及不适宜人群的说明。例如大多数保健食品都未注明孕妇慎用以及此品不能代替药品治疗等食用注意事项。

2.3 适用人群和不适用人群擅自改动

保健食品的定义中明确表述其为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调节机体功能的作用,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产品的适用人群和不适用人群的确定往往由产品的自己属性,结合特殊人群包括妊娠及哺乳期妇女、新生儿及儿童、老年人等特点所确定,在产品审批时,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定稿。而现实中,很多厂家为了自身利益往往扩大适用人群、删减不适用人群,或整个不写明适用及不适用人群。

3 完善保健食品说明书的真实属性

3.1 完善产品食用信息

在保健食品的食用信息上,仅说明食用剂量和方法是不够的。不同类别的膳食补充中,推荐剂量中含有多少营养素含量,而这类营养素含量的每日摄入量正常人和特殊人群又分别是多少含量,此标准含量应在产品标签中列出,让消费者有所参照。此外,倘若食用过量将会造成反作用效果的产品则需标明食用过量警告。在完善产品食用条件信息上,可参照加拿大和日本两国的管理要求。

加拿大在对保健食品管理中,规定的标签信息事例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号(即NPN号,如果是顺势疗法产品,应标明DIN-HM号)、批号、包装瓶中产品数量、推荐使用条件以及建议储存条件,其中推荐使用条件应包括推荐使用及目的、剂型、服用方法、推荐剂量、保质期以及提醒性宣称、警告、副作用及可能的不良反应。同时,还规定应包括每个药用组分或非药用组分,对药用组分应有来源物质的描述[6]。

对于特定保健用食品(FOSHU)产品,除了标注健康声明外,不得有任何误导消费者的信息,标签上还必须包括:每日推荐摄入量、营养信息、食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过量服用警告等[7]。

3.2 完善保健食品产品功能因子信息

保健食品的发展分三个阶段,第一代保健食品是根据其营养素和强化营养素来推断产品可能具有的生理调节功能,但没有经过实验验证。第二代功能食品必须经过动物和人体实验,证明产品具有某种生理调节功能。第三代功能食品除了需要通过动物和人体实验来验证产品具有某项或几项生理功能,而且要确知产品功能因子的化学结构和具体含量[8]。

目前日本、欧美等国家已过渡至第三代功能食品,虽然我国第三代功能保健食品还很少,但功能因子的标示确认将是未来保健食品标示的趋势。功能因子的检测和评价是第三代保健食品确认的第一步,然而,在第三代保健食品进入销售环节,保健食品说明书中完善产品功能因子信息必不可少,其功能因子的安全性和功能评价信息如何反映需早做规范。

3.3 完善产品健康效益说明的真实性

3.3.1 加强管理监督有关行政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市场的日常监管,重点加强对产品标签说明书的规范性检查,特别是出现与批件中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加大此类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或上网或公示,以备生产者、经营者、监督者和消费者查阅[4]。

3.3.2 规范产品效益描述用语目前很多厂家在通过审批的内容基础上,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词汇,夸大保健功能,如此,相同保健功能的食品就有可能出现很多不同种类的产品效益描述不尽相同,让消费者眼花缭乱,不知如何抉择。

针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我们可学习日本的管理。在日本,功能性食品大致分为两种:FOSHU和营养素功能食品(FNFC)。其中,FNFC的标注相对简单,相关部门确定有17种营养素的功能声称,每种营养素的声称均有规范化的固定说明,例如“锌:维持味觉正常、皮肤和黏膜健康、参与蛋白质、核酸代谢、维持健康”;“钙:骨骼和牙齿形成的必要营养素”。FOSHU的健康声称相对复杂,目前日本所有的健康声称涉及8大类生理状态人群,而这8大类健康声称产品涉及到的功能因子主要有:寡糖、乳酸菌等十多种。所以基本的标注为“本品含有某种成分,可能是适用于某种生理状态”,另外,还有一种是降低疾病风险标示的FOSHU,这种类别的标示审批相对比较严格,目前获厚生省批准的是:“叶酸能降低胎儿神经管畸形的风险”,“钙能降低女性患骨质疏松症的风险”,并明确给出了每日摄取叶酸和钙的范围[7]。

我国也可效仿日本有关管理规定,明确功能因子信息,再通过所含有的功能因子明确保健功能的种类,使用该种类功能的主要词汇,规范各保健食品说明书用语,完善产品健康效益说明的真实属性。

[1]谢地.政府规制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56.

[2]Nelson.Information and Consumer Behavior[J].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70,78(2):311-329.

[3]Darby,Karni.Free Competition and the Optimal A2 mount of Fraud[J].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73,16:67-88.

[4]毛正银.保健食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和宣传材料调查[J].首都医药,2009,12(6):10.

[5]李晓莉,吴楠,谢纬,等.功能食品的市场调查与分析[J].2004,11(3):63-65.

[6]北京市保健品化妆品技术审评中心.与国外保健食品管理政策的比较与思考(上)[N].中国医药报,2009-03-19(A08).

[7]陈文,秦菲,魏涛,等.日本对功能食品的管理[J].食品工业科技,2009,(8):306-308.

[8]姚汝华,周青峰.功能食品的含义、分类和评估[J].食品科技,1996,(5):4-5.

[9]陈叶香.PDCA循环在医院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医药科学,2011,1(24):141-142.

Perfection of true property of instruction on health food labels

ZHANG Nan1 MAO Jinqiang2▲SHEN Ailing1
1.Nanjing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Jiangsu Province,Nanjing 210016,China;2.Nanjing Zutangshan Mental Hospital,Jiangsu Province,Nanjing 211153,China

Perfection of true property of instruction on health food labels is conducive to protecting consumers'right to know aswell as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the health food market.In the case of unsatisfactory current status of health food label instruction and consumers'loss confidence in health food,perfection of true property of instruction need to not only guarantee the true property of the instruction,but also complete product attributes,present true information to the public and guarantee that consumers can obtain complete and reliable purchase prompt.

Health food;Health function;Product information

R155

C

1673-7210(2012)10(c)-0145-02

张楠(1988-),女,江苏南通人,社会医学和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研究生。

▲通讯作者

2012-06-04 本文编辑: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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