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地质勘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2-01-29马有华
□马有华
栾川县地质勘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马有华
栾川县是我国16个重要多金属成矿带核心区域和重要的钼、铅、锌矿产地,区内矿产资源丰富,已发现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和水汽矿产4大类、50多种矿种。目前查明矿产地87处。优势矿种有钼、钨、铅、锌、金、铁等。截至2012年8月底,全县共有探矿权72个,面积762.2平方公里,其中铅矿26个、金矿17个、铁矿8个、铜矿6个、铅锌矿5个、多金属3个、钼矿2个、锌矿2个、地热1个、银矿1个、萤石1个。矿证面积占全县国土面积的50%以上,占洛阳市矿证总面积的45%以上。
2009年至2012年5月,栾川县地质矿产局积极引导全县商业投入勘查资金1.36亿元,新探明储量钼2万吨、金3.7吨、银121.7吨、铅16.7万吨、锌14万吨、铜204万吨、硫50.1吨、铁矿石2809万吨。通过地质勘查,栾川又新发现大型隐状钼钨矿床一处。相关专家透露:在该县300米以下的深部,还富积着大量的钼钨、铅锌等金属矿产,具有广泛的开发前景。
近几年来,尽管栾川县地质矿产局积极完善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秩序及探矿权人的勘查行为,但在地质勘查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
民营勘查项目不够规范。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民营资金投入到矿产资源勘查中,由此产生了大批民营独资探矿权人。在栾川的探矿权中,有90%是民营矿权。在民营独资探矿权占据勘查主力的形势下,勘查项目也出现了个别不规范的勘查行为。有些矿业权人在取得探矿权后,跑马圈地只为圈地盘占资源,不开展勘查工作,造成圈而不探、勘查投入不足;有的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后,纯粹是为了借机炒卖矿业权,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便与他人签订施工协议或合作协议,而实际上已经把矿权和股权转让,实施了私自转让探矿权的行为;有的探矿权人因为没有勘查资质,在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便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实施勘查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受委托的勘查单位只承担了实施方案及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具体承担实施勘查工作的还是探矿权人。探矿权人在施工中发现有开采价值的矿体,就急功近利,采取“杀鸡取蛋”的办法不再实施其他勘查工作,出现了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不依照勘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和以采代探的行为。
勘查投入规定标准过低。《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探矿权人最低勘查投入为:第一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第二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1万元。而栾川近几年所有勘查项目的投入资金,每个勘查项目每年每平方公里需6万!8万元。按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现在只是简单地进行地表地质工作就能完成。这种杯水车薪勘查投入标准给探矿权人找到了一个开脱的理由,不愿投入更多的勘查资金。为此,他们采取的办法是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后就停止勘查,以寻求机会找勘查单位编制储量报告,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办理采矿权。由此造成勘查时间过长,勘查区内勘查程度低,储量报告不真实。
部分勘查单位缺少责任感。勘查单位在探矿权人实施的勘查工作中担任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从勘查实施方案的编制、勘查施工、探矿权延续、储量报告的编制到办理采矿权都离不开勘查单位。同时,在勘查工作实施过程中,勘查单位能最早掌握探矿权人的行为,但实际勘查单位大都处于“打工”地位,只按勘查合同收取勘查费用,地质找矿工作积极性差。一些勘查单位对探矿权人不按实施方案施工、非法转让探矿权、坑探中以采代探等行为听之任之、放任自流,从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给地质勘查管理工作造成被动。探矿权人在办理探转采时,有的因不符合产业政策需要增加资源储量,有的为了逃避高额的环境治理保证金和价款需要减少资源储量,个别勘查单位为了收取丰厚的资料费用,在年度报告和储量报告中投机取巧,编制虚假资料,缺少责任感。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切实加强栾川县地质勘查管理,规范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行为,促进全县勘查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实现找矿突破,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加强地质勘查监管力度。一要充实基层站所和执法队伍力量,包括人员、经费、相应的监管设备等,保证一线队伍发挥监管堡垒的作用。勘查项目分区块监管,把实施坑探、钻探、槽探等重型勘查工作的区域划为重点监管区,实施物探、化探、基础地质的区域划为一般监管区,增加对重点监管区日常巡查密度和次数。发现以采代探、私自转让探矿权、不按实施方案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从严查处。二要对勘查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在对探矿权延续、转让、保留等业务审批时,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必须到县级主管部门对勘查工作进行汇报,按汇报内容到实地进行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坚决不予审批,并进行严肃处理。三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勘查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在探矿权进行延续、储量备案时,主管部门要组织地质方面的专家对探矿权人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勘查方法是否正确、阶段性成果是否真实等进行实地检查论证,确保勘查成果真实可靠。
加大勘查项目资金投入力度。一是提高探矿权人最低勘查投入标准。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勘查项目坚决不予延续和办理采矿权。二是探矿权人按规定完成勘查投入,在探矿权新立延续时严格审查实施方案设计的工作量,特别是钻探、坑探、槽探等重型勘查工程要深入实地进行检查,对不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和未完成实施方案设计工作量弄虚作假的、勘查资金投入不到位的,勘查许可证到期将不再延续。探矿权人要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勘查实施方案完成勘查工作。三是鼓励成立大型勘查集团公司,由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共同入股经营,形成矿产资源勘查新生力量。在探矿权投放和其他各类勘查任务安排过程中,优先考虑经济实力雄厚、技术过硬的国有地勘单位和优势矿山企业,以保证充足的勘查资金投入。
明确勘查责任。一要规范勘查单位行为。进一步明确勘查单位职责,发现勘查单位承担的勘查项目存在圈而不探、不按实施方案施工、非法转让探矿权、以采代探等行为,该勘查单位应承担和探矿权人同样的连带责任,受到同样处罚。二要严格对勘查资质进行审查。对勘查单位开展的勘查工作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建议省国土厅降低勘查资质。三是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时要确定责任人。勘查项目勘查工作结束后,在编制储量报告过程中要明确项目参与人员和责任人,如报告出现问题除追究勘查单位的责任外,还应追究项目参与所有人员的责任。在储量评审时,室内资料检查无误后,组织各评审专家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做到谁评审验收谁签字负责,以保证储量评审结果真实可靠。
(作者系栾川县地矿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