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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应如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012-01-29许丽丽

资源导刊 2012年4期
关键词:宗地许某国有土地

□ 许丽丽

1998年,许某购买一套商品房,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该宗地总面积20亩,1998年经批准办理出让面积10亩,另外10亩出让后手续一直没办,但房屋是同时销售。许某所购商品房在没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10亩土地上。许某认为自己同别人花一样的钱,却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非常着急,而开发商也早已不见踪影,无从查找。许某便多次到国土资源部门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笔者认为:本案发生在1998年,距今已十几年,属历史遗留问题,本着依据事实人性化解决问题的原则,建议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再进行住房分割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案例中的开发商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就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并对外销售,已构成了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再者,1998年,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监管方面也有责任。目前,商品房建成并对外出售已成事实,此时再按照土地法规政策进行拆除、罚款、收回土地使用权显然不合理。可以对该宗地完善合法的用地手续,进行确权登记。

首先,完善手续时可按照协议出让的方式进行。尽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从2002年7月起实施,该宗地的出让发生在1998年,并且该宗地上商品房已建成,所以不能单单照搬现行法律条款,实际可行的方法是申请当地政府对该宗地采取协议的方式出让。

其次,补缴土地出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订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先看该宗地规划用途是否是城镇住宅用地,是否符合城镇建设用地总体规划,如符合,可协调建设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采取成本逼近法对该宗地进行评估,会同当地建设、发改委、物价、房管、法制等部门拟订土地出让金补缴方案,将情况如实汇报至当地人民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局完善该宗地出让手续,确权登记。

最后,依据总证进行分割登记。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据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总证,勘测定界图,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房屋所有权证等要件进行住房分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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