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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女界“五权宣言”的提出及引发的论争——以湖南《大公报》(1921—1922)为中心

2012-01-28龙洁丽万琼华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参政大公报湖南

龙洁丽 万琼华

戊戌变法时期,以康、梁为代表的男性精英提出“废缠足”、“兴女学”口号,开启了近代妇女解放运动的嚆矢。辛亥革命时期,先进女性以义务与权利对等性原则为理据,采取结团、撰文、请愿、创办报刊等形式力争女子参政权,在民初政治舞台上演了一幕幕震撼人心的参政活剧,推动了妇女解放运动向前迈进。[1]五四时期,女学生以群体形式加入五四运动行列,践行“女国民”,不仅使妇女解放运动纵深发展,还完成了其主体身份的建构。[2]至20世纪20年代,湖南女性接过女前辈的接力棒,藉湖南制宪自治之机,提出“五权宣言”(即参政权、教育权、职业权、婚姻自决权、财产继承权),以此汇入妇女解放运动洪流。解读湖南《大公报》(下文简称《大公报》)1921—1922年间有关湖南女子参政运动的报道,再现湖南女界联合会提出“五权宣言”的历史语境、过程及引发的论争,或能丰富湖南乃至中国的近代妇女运动史研究的资料及内容,并有益于推进其研究的进展。

一、湖南女界“五权宣言”提出的历史语境

“任何一种思想,决无偶然产生之理,在某一时代,自依其特殊情势而酝酿而成。”[3]441无疑,湖南女界“五权宣言”的提出有其特定的历史语境,远可溯及西方第一波女权运动的汹涌澎湃,近可联系湖南制宪自治运动的风潮云涌。

(一)欧美妇女参政权的获得:“五权宣言”的效法摹本

1920年前后,英、美、法、德、北欧等10多个国家的妇女先后获得参政权,有关西方第一波女权运动的各种言说经由报章杂志源源不断地传入中国,成为我国妇女运动的他山之石,也使湖南女子参政运动获得合法性依据。欧美国家系先进国家,在先进分子看来,它无疑代表了世界的潮流。因而,在批驳省议员程希洛反对女子参政时,论者无一例外地嘲讽程对世界潮流的无知。蒋兆骧质问:“女子参政,在现世已成了一个不可抗的趋势,在欧美先进国,现在已经不成问题了。怎么说‘尚成疑问’呢?”[4]伍毓秀亦指出:“经过这次欧战后,世界各国的女子几乎完全解放,拥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并以欧战后人们推崇理性的、文明的方式解决争端反驳女子体力不足不能参政的谬论。[5]事实上,以唐群英、张汉英为首的民初女子参政运动就直接效仿了英国“战斗的参政派”的行动策略。湖南女界“五权宣言”几乎是西方女权要素即教育权、经济权、政治权、婚姻权、财产权的翻版。毋庸置疑,正是在总结西方女权运动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湖南女界才认识到“五权”的获得必须以女性的自身奋斗为前提和保障。

(二)湖南制宪自治运动:“五权宣言”的出台契机

1920年6月26日,“驱张”运动告捷,“湖南的事,应由全体湖南人民自决之”的呼声随之提出。新任湖南督军的谭延闿于7月22日发表“祃电”,提出“非以湘政分之湘全体人民,不足迅速疮痍,速复元气”的主张,决计实行“湖南自治”、“还政于民”的方略。[6]831-833该年11月,赵恒锡担任湘军总司令后,制宪自治运动正式拉开帷幕。

借此良机,湖南女界联合会于1921年3月5日宣告成立,以“发展女子能力,力争人权平等”为宗旨。3月29日,季雄撰文对“女权”进行了新的诠释:“我以为当此德谟克拉西弥漫地球,人人都有一种觉悟的时候。对于女权这个东西,在女子方面呢,应当说恢复,不得说要求……我对于此次起草宪法独一无二的主张,就是‘恢复女子人权’六个字。”[7]言下之意,女权即“恢复女子人权”。4月11日,女界联合会以民国《临时约法》中“人民包括男女”为依据,发表《自治根本法意见书》,提出女子应有的六项要求:(1)女子须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女子教育当与男子同等;(3)女子职业须有与男子同视,不得歧异;(4)女子须有婚姻自主权;(5)女子须有承受父母遗产,保管财产权;(6)男子须实行一夫一妻制度。[8]为赢得审查员的理解与支持,5月3日,女界联合会召开欢迎会,参加者100余人。先由吴剑、黎群铎等4位代表发言,申述“恢复女子人权”之理由,后由建本女校校长周天璞重申六项要求,实为参政权、教育权、职业权、婚姻自治权、财产继承权五项权利,即后人通称的湖南女界“五权宣言”。省议员陈子博对此予以高度评价,称“这次女界联合会,赶湖南正在制定自治根本法的时候,提出一种争女权的意见书出来;这算是女界同胞自觉的宣言,是向旧社会——男系制度——下一个总攻击的哀的美敦会,从运动女子运动到了实行女子运动”。[9]

为使“五权宣言”在宪法中得到确认,5月6日,女界联合会提出修改宪法草案的五条意见:(1)第一章第三条后应附增一条,为“本宪法所称人民,系指男女全体”;(2)第二章第五条应改为“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无论男女宗教阶级之区别”;(3)第一章第七条原文“人民有保护其私有财产之权”后应增加“人民无论男女”;(4)第二章第十八条原文“人民依法律有选举被选举及任受公职之权”后应“添无论男女四字”;(5)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原文“公民年满二十五岁以上。无左列情事之一者。皆有被选为省议员之权”之前,应增加“有中华民国国籍之男女公民”。最后强调上述意见系女界共识,并言明决心:“诸公如不采纳是不啻把我们置之死地……流血惨剧,就在目前。”[10]5月13日,省宪审查会围绕《自治根本法意见书》展开了激烈争论。为与守旧派抗争,女界联合会以“五权宣言”为最高鹄的,在制宪自治运动中掀起一浪高过一浪的波澜。

二、围绕湖南女界“五权宣言”展开的论争

“思想界从来就是百家争鸣的,根本利益的不同可酿就大异其趣、甚至是云泥霄壤的思想纷争。”[11]53而“思想纷争”折射了中国社会在观念形态变革之中的深思苦想。[12]395在湖南女界孜孜以求“恢复女子人权”的过程中,守旧派的鬼魅身影如影随形,新旧两派在参政权、教育权、职业权、遗产继承权四大领域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宛如无硝烟的战场。

(一)关于女子参政权的论争

女子参政权是“五权宣言”的核心,围绕其展开的论争贯穿“制宪自治”始终。守旧派认为,女子参政有违“女子不应抛头露面,而应在闺阁中绣花做女红”的传统,对女界“突然加入参政运动,顽旧者方嗤之以鼻,诧为奇谈”[13],或污蔑女界“牝鸡司晨”,“大引以为不祥”[14],或援引西方为例予以反对:“何以以美利坚夙号文明先进之邦,迄今国中女议员只有一人呢?……今以我国女子教育远逊于欧美各国,而欲于此时就登政治舞台,岂不近于滑稽,近于孟浪吗!”[15]更有甚者,以近乎谩骂的语气质问:“以未曾受过优良教育的国民,而予以自由权,不是同‘予疯人以利刃’的一样危险吗?”[16]

在各种反对的声浪中,审查员程希洛的声音最突出。其《不主张女子参政》一文于1921年5月16日在《大公报》发表后,引起湖南各界的广泛关注。无论是以集体名义还是个人名义,无论男性还是女性,无论编辑还是读者都介入讨论。论争持续近半个月,反驳程文之言论达10余篇。程的反对理由如下:其一,女子参政,在欧美各先进国厉行民治百数十年,尚成疑问,我国学步之始,即欲驾而上之,有何把握?其二,各国女子皆受普通教育,能阅报作文者,十居七八……我省女子,具有此种程度者且百有一二,此知识薄弱之不可行也。其三,以现状言之,十年来之政局动荡……女子尚处安全无恙之地,今引而置之政潮旋涡中,出夷入险。为受重女子乎?抑牺牲女子乎?其四,闺阁淑媛,尚能以勤苦维系家庭之恩义……为地方风纪计之不可漫然而加入者。[17]概言之,程是从揖美追欧、知识不足、出夷入险、伤风败俗四个方面的理由反对女子参政。

程文发表的第三天(即5月18日),第一女师第七班予以回击,打响了“驳程”的第一炮。针对程文第二条女子“知识薄弱”的理由,反问道:“男子方面,在我国稍稍读书识字的,百人中又有几个?”以留洋归来的湖南女子为例证驳斥道:“就湖南方面的女子说;现在由东西洋毕业回国在社会服务的,他(她)的学问和智识,你们男子中有几个比得他上?我看你们应该反躬自问,有不有参政能力?有不有参政知识?不要胡乱蹂躏女权,捣乱宪法!”[18]5月24日,第一女师第八班也发表公开信,针对程文第三条理由,反问道:“争督军也,争省长也,亦皆男子为之。非效之见者乎,非弊之出者乎。女子未参政,阁下则恐其无效而有弊;男子已为政,而弊言无穷,阁下独不言?”并影射程逆风而行是为了“盗名”和“出风头”。[19]显而易见,第一女师范的女学生群体矛头直指男性,成为“驳程”的急先锋,表明女生的群体意识和女权意识的初步觉醒。

针对女子因内化性别陈规,易于放弃自身权益的弱点,伍开榜忧心忡忡地指出,倘若“女子也自以为非分,再不敢尝试挑拨,一味听男子糊涂干去”,参政将无从谈起,进而鼓励女性战胜自我,主动出击。[14]易楚珩也强调了女子参政的必要性:“就湖南现在的情形,要找一个顶好的法子,去解决女子‘教育’、‘经济’、‘社会服务’等等问题,非首先把政权弄到女子手里,使他们利用政治的手段,去发展向上的教育,扩张独立的经济,开发社会服务的机会,那就没有别底好法子。”[20]《大公报》主笔兼公更是为女界摇旗呐喊:“猛着先鞭,在东亚议士集会场中辟一新纪元之坐席,省宪法已予吾湘女界以均等之机会矣!机不可失,曷兴乎来!”[13]

(二)关于女子教育权的论争

由于儒家秉持“女子无才便是德”的伦理观,受教育权专属男子,故“教育男子的机关,倒还应有尽有。惟独对于女子教育都视为不急之务。这是摧残女权的第一件大事。”[21]至制宪自治时期,时人认识到“‘一国的人,如果不能受同等的教育,就算不能平等。’所以谋现在妇女的平等,必定要先谋教育的平等咧”[22],女子教育“断不能任之何人之专制和包办而不顾的”[23],以及“女界欲求平等之幸福,必先去瞽盲之障碍”。[24]文竹君更是条分缕析地指出女子接受教育的四种好处:(1)可免社会一般民的轻视,能够独立自谋生活;(2)可免丈夫的虐待,必会跳出男子圈套,不受他的支配笼络;(3)可造成贤妻良母;(4)可减轻丈夫的责任。[25]尽管文竹君的观点仍残留着传统贤妻良母的印迹,但争取教育权以获经济独立的观点已昭示其思想的进步性。

然而,守旧派对女界争取教育权的要求予以嘲讽:“若越人视秦人之肥瘠,忽焉不加喜戚于其心。”[8]对此,时任周南代用女子中学督学的陶斯咏一面痛击之,一面支招:“女子要有与男子享受同等教育之权利……不分男女要一律强迫。不能因其是女子,便敷衍了事。”[26]针对女界联合会提出修改宪法草案中的“第七章第七十一条——全省人民,无分男女,自满七岁至十一岁,皆由继承受教育之义务”,守旧派讥讽道:“谁也知道是包含男女在内。而草案上定要指明男女,又何必呢!”女界联合会郑重回应:“这一条我们觉着最重要,所以也要求把他特别表明出来。”[10]后来又有审议员提出删去“享受同等教育”前面之“无分男女”四字,激起女界愤慨,她们发表《对于审查员之希望》,谴责道:“是直视我千五百万女同胞为无人格!破坏原案,蹂躏女权,昏聩糊涂,至于此极!”[27]

(三)关于女子职业权的论争

女子职业权的呼声早在五四时期就已进入主流话语,如《山东女权运动同盟会宣言》提出,“要使女子的经济独立,第一先要将一切职业对于女子公开。女子有了一定的职业,自然便有了一定的收入。经济自由,当然不至再受男子的牵制。”[21]女界联合会正是基于这种体认,才提出职业权的诉求。对此,守旧派却言之凿凿地列出数条反对理由:(1)妇女是家庭的制造者,她们的生活就是在家庭内抚养儿女;(2)她们在家庭以内所做的生活已经很多,断没有闲暇工夫去做工业生活;(3)劳工能损妇女的身体,而且她们的儿女因此受极大的影响;(4)妇女做了工业的生活,男工的工价必定要减少。[28]钱翼民似乎窥破了他们的企图,警醒女界:“因为女子做男子的附属品,一切权利上都没有平等,所以到这样的地步,都是因为女子在经济上没有独立的力能”,“女子一旦进入工业,一切不平等的习惯,无人道的待遇,都可扫除。”[28]陶斯咏则进一步指出,解决女子职业即“解决社会问题”,如其所言:“(女子)十三岁以后,即实行以自己口职业,维持自己的生活,无论何人不得侵犯。毕竟女子生活不能独立,总是社会的赘疣。故维持女子生计,即是解决社会问题。”[26]

针对守旧派援引“女子虚弱”的生物决定论作为立论依据,伍开榜反问道:“男女间仅生理作用上稍微有点差别,为什么女子不能胜任呢?”继而控诉女子身体虚弱应归咎于缠足、蓄发,是男权制导致的结果,不应成为女子被剥夺职业权的理由。[14]由上可见,守旧派站在男权立场力图维护自身特权地位,在他们眼中,妇女在家相夫教子才是正当的,正所谓“终身深居闺闼,不出中庭,号为阃范,以为礼防。”[29]110此外,若深入守旧派的深层心理,可体察出他们对女子进入男性主导的公共领域的焦虑。

(四)关于女子遗产继承权的论争

遗产继承权是维系男权制的根本,加之数千年以来,“国有风俗,素重男系,虽然同是一父母所生的子女,只有男子承受财产权,而女子则无承受财产权”[15],因而女子继承权成为新旧双方论争的关键点。湖南制宪自治伊始,陈子博强调财产继承权在“五权”中的核心地位,“这个基础问题是什么?是改良现在的经济制度,就是废除以男系为本位的经济制度,就是女子须有承受父母的遗产和保管财产权”,并申论之:“如果女子有了承受父母产权和保管财产权,打破以男系为本位的经济制度,改为以人为本的经济制度;那么,经济上个人财产已独立,与男子平等;自然教育和职业,可与男子将均等的机会发展;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可得到;不致为奸恶者极度者以无教育无职业为蹂躏女子人权的口实。经济既已平等,伦理上个人人格自会独立,婚姻自有自主权,不受何方面的钳制,何方面亦不能钳束他。”[9]陈俶①陈俶,湖南女界联合会发起者和负责人,早年留学日本,时任长沙女子蚕业学校校长。1921年4月入选省宪法审查员,是108位省宪法审查员中唯一的女性。在修改宪法的历次会议中,她始终站在女性立场据理力争,殚精竭虑。亦旗帜鲜明地提出:“应从根本上解决经济问题,如男女财产平等,一半为女子谋生活独立,一半是为男子减轻负担……欲解决此问题,非在宪法上规定不可。”[30]

鉴于女子财产权极可能撼动男权制,守旧派竭尽全力予以反对,其理由可归纳如下:(1)女子迟早要出嫁,若继承父母的遗产,父母将徒损失其财产;(2)女子出嫁后,己方父母不再有抚养责任,父母也就没有把财产留给女子的必要;(3)嫁出去的女子得到夫家的财产,假若再承受自己父母的财产,是一人获取两份财产;[31](4)女子应自立,不能依赖遗产,即“要有自立的能力,不要稍带依赖的思想”。[32]对于上述论调,陶斯咏驳斥道:“此种论调,简直是不承认女子为国家的个人,仍视为家庭之附属物……女子既占国家的个人中之半数……女子之争财产,是要完成个人,改良国家……以财产为其教育及种种事业之用途,并且想改革中国古昔遗产制度之不善,以免断送全体男女青年。”[31]并提出“遗产制度如果一日不取消,女子应与男子有同等继承财产之权利之一日。”[26]陈子博声援道:“如果女子有了承受父母产权和保管财产权……那么,经济上个人财产已独立,与男子平等。”[9]毓明呼应道:“人类男女两性,世界各国公认为平等的,独我们中国女子不独种种权利没有,即经济也没有独立权。我们女子既是一个人,就吾国家的一分子,断不能受不平等的待遇。在这种遗产制度未曾打破之前,我们女子当然有平均的享受之权,断不能让男子独占。”[33]平江李六如在指出“遗产制终究要打消的,承受遗产是一种消极经济,不能说是经济独立”的基础上,提出女子经济独立的根本办法是“各实业,机关,各交通机关,各公益机关,都应该一齐开放,使女子有从业的地位。”[34]

新旧两派之间最激烈的对决发生在1921年5月17日召开的制宪会议上。粟君认为,“略谓兄弟姊妹都是父母所生……何必如此显分轻重,所以本席主张男女都宜有承袭遗产之权。”但其主张立即遭到周岐南的激烈反对,周以“男子承袭遗产是因有‘养生送死’、‘承祧’这两项义务”,“现在社会组织及家庭习惯都未改革”等理由予以反驳。陈俶悲愤填膺,上台演讲,泪随声下,责问道:“女子亦是人民不是?湖南言三千万人民,到底都是男子,还有一半是女子?诸君在此,到底是代表三千万人民,还是代表一千五百万男子?”并逐条批驳周之理由,但在最后的举手表决中未能通过。究其根源,在于男审议员站在自身性别立场维护男权制的企图,恰如署名“盾”的记者所言的“斤斤于夫权与男统”。[35]

三、结语

透过《大公报》的历史卷轴爬梳湖南知识界围绕女界“五权宣言”展开的激辩,可真切感受到现代与传统、进步与落后、男性与女性之间的抵牾、磋商与较量,尤其是渗透其间的性别冲突及其背后的权力角逐。

尽管湖南女界争“五权”的历程一波三折,但毕竟挑战和冲击了男权制,为女性冲破社会性别陈规进行了初步的尝试,对随后在全国各大城市涌现的女子参政运动发挥了先锋示范作用。正如《大公报》主笔平子所称颂的,“女子参政这一个事情,已于日前在审查会通过,把他规定在省宪法上了。此是东亚破天荒的举动,此是中国的光荣,更是湖南的光荣!”并特此提出三点希望:打起精神,唤醒全国女界,大家争得这种权利;极力向知识学问的路上进行,做一些最好的成绩以为各省的模范;对于这不经血汗而成功的事情,勿轻易放过。[36]

在肯定湖南女界联合会争“五权”思想与行动的同时,我们有必要对其局限性予以反思。首先,受几千年封建礼教的束缚,女性内化了男权制的社会性别规范。女界代表在女子参政运动中纵使表现了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对“五权”的要求不可谓不激昂铿锵,但未能掩盖其对男性的仰赖,而男性议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大多以口头承诺虚与委蛇,致使“五权”中只有参政权、平等教育权得以通过,而其他三项,如职业权、婚姻自决权和财产继承权未能通过。其次,广大普通女性的参与积极性未被调动起来,使群体力量过于弱小。参与女子参政运动的主体为知识女性,包括女校长、女教师和女学生,尽管请愿人数最多时达千人,但由于没有普通女性的支持与参与,相对于强大的守旧派势力而言,仍显得势单力薄。

[1]万琼华.从“尽义务”到“享权利”:以辛亥革命时期湘籍四女杰为中心的考察[J].湖南社会科学,2011,(5).

[2]万琼华.践行“女国民”:五四时期湖南女学生的社会参与[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5).

[3]王尔敏.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续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4]蒋兆骧.驳程希洛君的不主张女子参政[N].湖南大公报,1921-05-18.

[5]伍毓秀.女子应有参政权的我见[N].湖南大公报,1921-05-26.

[6]彭大成.中西冲突交融中的湖湘文化(下)[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

[7]季雄.恢复女子人权[N].湖南大公报,1921-03-29.

[8]湖南女界联合会.自治根本法意见书[N].湖南大公报,1921-04-09,1921-04-11.

[9]陈子博.读女界联合会自治根本意见的一点意见[N].湖南大公报,1921-04-16,1921-04-18.

[10]湖南女界联合会意见书[N].湖南大公报,1921-05-06,1921-05-07.

[11]王德峰.梁启超文选[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11.

[12]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

[13]兼公.望女界努力从事选举运动[N].湖南大公报,1922-03-18.

[14]伍开榜.妇女解放的“自我”谈[N].湖南大公报,1921-06-15,1921-06-16.

[15]潜庵.我对于女界要求四条的意见[N].湖南大公报,1921-05-23,1921-05-24.

[16]刘昌蛾.现代教育的根本问题[N].湖南大公报,1922-05-20.

[17]程希洛.不主张女子参政[N].湖南大公报,1921-05-16.

[18]第一女师第七班.致程希洛书[N].湖南大公报,1921-05-18.

[19]第一女师第八班.致省宪审查员程希洛书[N].湖南大公报,1921-05-24,1921-05-25.

[20]易楚珩.和程希洛先生不主张女子参政的商量[N].湖南大公报,1921-05-31.

[21]山东女权运动同盟会宣言[N].湖南大公报,1922-12-29.

[22]侯厚先.新妇女的我见[N].湖南大公报,1922-05-07.

[23]袁庸父.我对于第一女师毕业生那封辩护信的意见[N].湖南大公报,1922-08-17.

[24]陈徐佩琼.关于女界之自治意见书[N].湖南大公报,1921-03-28.

[25]文竹君.女子宜受教育之我见[N].湖南大公报,1921-07-29.

[26]陶斯咏.宪法讨论中之二函[N].湖南大公报,1921-05-05.

[27]对于审查员之希望[N].湖南大公报,1921-05-20.

[28]钱翼民.妇女及其将来[N].湖南大公报,1921-09-13,1921-09-16.

[29]康有为.大同书[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

[30]女界欢迎审查员纪事[N].湖南大公报,1921-05-04.

[31]陶斯咏.女子应当承受遗产的理由和对于反对派审查员的忠告[N].湖南大公报,1921-05-21.

[32]葛光运.对于争承产的女同胞底希望[N].湖南大公报,1921-06-10.

[33]毓明.女子应有承受遗产权和婚姻自决权的理由[N].湖南大公报,1921-05-25.

[34]李六如.妇女解放之三大疑问[N].湖南大公报,1921-05-14,1921-05-18.

[35]盾.昨日省宪审查会纪闻[N].湖南大公报,1921-05-18.

[36]平子.我对于女子参政的希望[N].湖南大公报,19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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