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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高校“行政化”及“去行政化”的内涵、本质及途径

2012-01-28天津科技大学李旭顾媛杜连英

中国轻工教育 2012年1期
关键词:自主权行政化权力

□天津科技大学 李旭 顾媛 杜连英

浅论高校“行政化”及“去行政化”的内涵、本质及途径

□天津科技大学 李旭 顾媛 杜连英

“去行政化”作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必须实现其在高校内部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的合理界定。通过规范行政权力,提升学术权力。本文从我国高校“行政化”和“去行政化”的内涵出发,指出我国高校行政化的弊端,分析了我国高校“去行政化”的本质,最后提出了我国高校“去行政化”的途径。

行政化;去行政化;行政权力;学术权力

一、我国高校“行政化”和“去行政化”的内涵界定

在我国,高校行政化指的是政府部门以其所拥有的行政方式,过多地干预学校工作,使学校在办学自主权等一系列权利上受到限制;与此同时,学校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以行政权力干预学术权力,使得学校的价值取向产生扭曲。而由专家、教授所代表的组织在学术决策中起主要作用,是我国高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举措。

二、我国高校“行政化”的弊端

1.高校内外的各级行政权力过多干预高校内部的学术权力

长期以来,国家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所形成的自上而下的管理和决策模式,导致了高校自主办学权力的逐渐缺失。不仅办学自主权未得到很好落实,而且政府部门通过事关高校生存发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以及奖惩限制等方式,使得高校在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受到政府行政权力的干预,使得高校对政府在物质和政策上有过多的依赖性,从而强化了政府对于高校的控制力度。同时,高校内部间行政权力泛化,也必然导致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产生过多干预,在学术权威与行政权力之间产生一定的冲突。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着由学术权威担任系主任的现象,并作为高校的行政领导在基层行使权力的代表。然而,在高校中,由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组成的一些学术组织在学术事务中尚未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仅仅作为咨询机构,大部分学术事务仍由行政权力来决定。这种行政权力的泛化,导致了行政权力与学术威严的冲突与对立。在学校制定规范时,行政人员可能会更加偏重考虑本群体的利益,忽略学术人员应有的权利。

2.高校内部主体由教学科研人员转变为行政人员

当今的高校,由于学校内部行政化的发展与需要,行政工作人员似乎已经成为真正的主体,这在收入分配上也有所体现。行政领导的收入一般高于学术教授的收入。正是由于分配不均、利益不平等的现状,使教师和行政领导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从而影响专家学者进行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此外,在高校内部考评、提升等问题上,也多从对于行政权力是否服从的角度来考虑,由此导致了一些学术型教授不得不弃“学”从“政”,助长了“官本位”倾向。

3.高校内部行政机构膨胀,管理效率低下

行政人员编制过多,必然会导致机构膨胀、管理效率降低、教育资源浪费等不良后果。随着行政化的不断加强,目前国内高校行政管理机构庞杂,人浮于事的现象越来越突出。近年来,伴随高校扩招和行政机构的改革,在学术权威与行政权力关系的处理上,没有找到更多更好的方法,只是简单地对行政机构重组,各级领导班子也不同程度地扩张,处、科级干部人浮于事,造成行政干部过多,办事效率却越来越低的情况。

4.大学的办学模式单一,缺乏特色

高校行政化以行政指令为导向、以拨款模式和课题申报为驱动,导致学校和作为教学主体的教师和学生三方,逐渐丧失了创新进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了学校以政府为中心,师生则以高校各级行政机关为中心的办学格局。在政府行政命令指挥下,高校只能按政府行政权力模式发展,高校教学不尊重教育所应遵循的客观规律,办学方向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更无法形成高校自身的发展特色。

三、我国高校由“行政化”到“去行政化”的本质分析

1.“去行政化”的根本在于加强高校办学自主权,提升学术权力,依法治校,这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

“去行政化”的根本在于加强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和提升学术权力。加强办学自主权和提升学术权力必然要求各高校坚持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理念。在我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思想源于洪堡1810年建立柏林大学时提出的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办学理念。大学自治,是遵循其自身特有的内在发展规律,在不受制于政府和市场的条件下,强调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学术自由是指在高校办学的过程中,尊重教师独立开展教学和研究的自由,注重学术权力而不是仅仅遵循行政权力。

现代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重要经验之一,就是在高校自身发展的前提下实施行政控制,实现自我发展与政策自导的相互融合,相辅相成。在中国特有的国情之下,在公办高等教育作为高等教育主体的现实环境下,要以法律的形式对高等院校的社会角色进行重新定位,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自主发展与政府宏观指导的新型关系。清晰界定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改变原有的行政权力对高校的管理指导模式,对行政权力管控高校的权力范围进行规范,从法律角度对高校自主发展的权限及模式进行规划,使高校能够真正实现自主发展和学术自由。不过,强调高校的自主发展与政府对高校的行政管理并不对立,相反,高校自主发展应该受到政府行政管理的必要指导。

2.“去行政化”的关键在于合理界定行政管控的具体范围

政府通过行政指导高校发展的现象在国内非常普遍,是高校管理行政化的突出表现。当然,“去行政化”决不是“去政治化”,更不是取消行政机构。高等学校去行政化改革是为了确立学术权力的主导地位,而不是简单地消除行政权力和行政管理。一方面,行政权力可以约束和指导高校正常运转,在保证学校规范管理以及实现既定目标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去行政化则是要为行政权力界定更为合理的界限,绝不是消除行政权力,因为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日益扩大和高校自身的发展,高校内部行政事务与日俱增。另一方面,高校内部学术权力具有较强的局限性,为此,也进一步要求行政权力在高校发展中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去行政化”的途径在于加强前期策划,推进渐进改革,进行试点尝试

在高校发展过程中推行“去行政化”,具有很大的难度,它关系到高校发展的全局,因此,在推行“去行政化”之前,要充分做好风险评估,进行深入细致地考察和调研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好前期准备和可行性论证。高校“去行政化”的进程,宜采用逐步推进的方式,切忌疾风骤雨式的方法,可以在部分高校进行试点尝试,给予试点高校以更多的物质保证和政策支持,充分发挥高校的自主权,鼓励他们探索自主办学之路,为在我国高校大范围推进“去行政化”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与做法。

四、我国高校推行“去行政化”的设想

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通过法律手段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正确界定政府指导与大学自主管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高校在厘清政府职责,实行“去行政化”的同时,政府部门应从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模式,改为运用立法、拨款、信息服务和必要的行政措施等等综合模式,减少过多的政府管理与控制。要通过对政府职能进行正确定位,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政府管控范围,改善政府对高校的管理方式,将直接干预高校内部事务转变为宏观指导与管理,并以此作为政府对高校进行指导与管理的主要模式。政府应对各级各类高校实行分类指导,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高校进行管理和调控,在尊重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对高校的引导与激励。

2.机制优化,合理规范行政权力,有效提升教学和科研的权利,使教学、科研、行政有机结合

要整合教学权力、科研权力、行政权力,建立三者有机结合与相互制约的有效机制。要合理规范三者所应发挥各自作用的领域和范围,使其在高校运行管理活动中,形成一种相互协调和相互配合的关系。

在我国各级各类的高校中,无论教学权力、科研权力、行政权力都不应该在各层次和各领域里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应根据不同层次和领域对相关权力进行分配和整合。身处教学和科研第一线的各系部及教研室,应该拥有实际的教学和科研权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下的学院,既要主管各系部和教研室,又要对整个学院的整体运行进行必要的管理与服务;在学校管理层面上,行政权力应在把握本校发展的大方向,在调节各类资源的分配中起到主导作用,但在教学科研活动中,则应该尊重教学科研的权力,并为实现教学、科研权力的正常行使提供必不可少的行政支持。

[1]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2]李江源,巫春华.高等学校行政化略论[J].高教探索,2000(1).

[3]周川.高校与政府关系的几点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1995(1).

G647

项目名称: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资助项目。项目号:TJJX10-1-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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