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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舆论监督的法律边界

2012-01-28魏晓阳

政法论丛 2012年6期
关键词:西山最高法院舆论监督

魏晓阳

(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北京 100024)

日本舆论监督的法律边界

魏晓阳

(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北京 100024)

舆论监督是世界各国宪法普遍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日本法院在舆论监督的两大法律限制——事前限制与国家秘密,从原则上确认了表达自由和新闻监督的重要意义。但是在“《北方杂志》事件”和“家永教科书”等具体判例中,仍然采取相当谨慎的立场,政府在限制新闻出版过程中可以依据相当宽泛的公共利益行使自由裁量。

舆论监督 取材自由 事前审查 国家秘密 宪法诉讼

舆论监督是世界各国宪法普遍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控制公权力滥用、保证公民知情权和社会长治久安发挥着重要。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报道和出版等大众媒介渠道,因而各国宪法普遍保护言论、新闻或出版等表达自由。当然,表达自由并不是绝对和无限的。如果说真实的舆论能够揭露官僚腐败、促进政府公开并为公民提供有用信息,那虚假或错误的舆论则不仅不能实现这些有益的目的,反而会泄露国家秘密、损害政府信誉、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乃至伤害公民个人的正当权益。在发生后者情况时,舆论监督显然需要受到一定的法律规制。因此,虽然舆论监督是原则,但是这项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却存在例外,因而有必要适当界定舆论监督的原则和例外的法律边界。在法治国家,舆论监督的法律边界主要是由司法机构确定的。

1946年,日本在美国占领军影响下制定了“和平宪法”,其中第21条明确规定:“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他一切表现的自由。不得进行审查,并不得侵犯通信秘密。”然而,从1970年开始至今的一系列司法判例中,日本法院也明确承认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表达自由存在法律限制。只要符合最高法院在判例中设定的标准和条件,政府不仅可以事后追究泄漏国家秘密等有损公共利益的言论,而且可以事前禁止特定言论的发表。舆论的事前限制和事后追究成为新闻机构不得不面对的法律限制,而适当界定舆论限制的边界条件即成为日本法院的重要任务。本文通过日本的相关判例,集中探讨了舆论监督的两大法律限制——事前限制与国家秘密。

一、事前限制案例

《日本国宪法》第21条不仅规定了言论和出版等表达自由,而且明确规定“不得进行审查。”早在1970年的“艾罗斯虐杀案”中,①东京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都将“不得进行审查”解释为禁止事前限制出版:东京地方法院强调表达自由的宪法意义,认为只有当侵犯权利的程度非常高的情况下,才能肯定事前限制出版的合宪性。东京高等法院则认为,应当权衡禁止或允许事前限制对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与形式。在以下《北方杂志》事件和“家永教科书”系列案中,日本法院首先明确了宪法所规定不得进行审查的主体为“政府”;其次进一步界定了构成事前审查的要件,即“如果上述发表内容是不真实的、且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同时被害者受到了重大、明显且难以恢复的伤害,则应当允许作为例外情况”。这表明日本法院虽然在原则上禁止对出版进行事前审查,但是在实际判例中却允许某些例外,因而法院的主要任务转化为在个案中界定原则和例外的边界。

1.事前审查的构成要件——“家永教科书”系列案

日本历史教科书不仅是中国等亚洲国家关注的焦点,而且也因为出版前要经过文部省批准而成为国内宪法诉讼的对象。1962年,日本文部省在审查教科书时,认定东京教育大学教授家永三郎执笔的日本高中历史教科书《新日本史》(三省堂出版)不合格,因为其中有关战争的记述过于灰暗。②虽然该书经过修改之后于1963年被认定合格,但是家永三郎分别于1965年、1967年和1984年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于32年之后的1997年以最高法院的第三次诉讼终审而告结束。家永三郎之所以提起诉讼,是因为他认为上述文部大臣的教科书审查不仅是违反宪法的,而且给他造成了精神损失,因而要求国家赔偿。

在确定教科书审查行为合宪性之前,首先有必要界定有关行为是否构成宪法意义上的“事前审查”,因而需要确定事前审查的构成要件。在第一次诉讼的一审中,东京地方法院认为审查教科书并不属于宪法第21条禁止的“审查”,但也同时判决文部大臣的部分审查意见属于滥用行政裁量权,因而判决国家赔偿10万日元。③然而,二审和最高法院的终审均全面驳回了第一审和家永三郎的请求,认为文部大臣的审查意见并非滥用裁量权。④

1966年,文部省认定再次修订的《新日本史》有6处地方不合格。于是,家永三郎开始了第二次诉讼,要求法院取消上述不合格的处分认定。东京地方法院在一审中判决审查教科书制度本身是合宪的,但是该案件中认定不合格的处分规定相当于宪法第21条第2款所禁止的事前审查行为。东京高等法院在二审中判决,文部省作为行政机构在审查教科书中缺乏一致性,并违法行使了审查裁量权。⑤此后,与本事件相关的1970《高中学习指导要领》受到修改,并于1976年失效。最高法院认为,在文部省做出上述处分时,《学习指导要领》已经修改,原告请求取消处分的法益是否存在便成为问题,于是将该案件发回东京高等法院重审。⑥东京高等法院在此基础上认定,原告已经失去请求取消处分的利益,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请求。⑦

1984年,家永三郎又开始了第三次诉讼。在此次诉讼中,一审、二审和终审均认定审查教科书制度本身是合宪的,因为它“没有对一般图书的发行构成任何障碍,同时也不具有禁止出版和出版前审查的特点,因而不构成审查”。⑧需要补充的是,最高法院仍然部分认可了家永三郎的主张,认为文部省对关于南京大屠杀、中国战线中日本军的残酷虐杀行为和旧满洲“731”部队的相关审查是违法的,同时超过了国家裁量权的范围,并最终判决国家向原告家永三郎赔偿40万日元。⑨

教科书系列诉讼前后历时长达30多年之久,最大的争论点即在于文部省的审查教科书的行政处分是否构成了日本国宪法第21条第2款禁止的“审查”。具体说来,家永诉讼的争论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教科书审查制度本身是否构成宪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的“审查制度”。原告家永三郎主张,审查制度侵害了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学问自由、表达自由,以及宪法第41条的法治主义和第31条的适当手续条款。与此相对,最高法院在三次诉讼中都判决审查制度本身并不违宪,因为宪法所禁止的审查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以行政机关为主体、以有关思想性内容方面的出版物为对象、以禁止发表或出版为目的、以事前审查为方式。如果不满足上述四个要件中的“禁止发表”和“事前审查”的标准,将不能认定是审查。⑩文部省审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禁止出版或发表,因而不符合宪法所规定的“审查”特征。

第二,教科书审查不合格的处分认定是否构成违宪的行政处罚。换言之,即使认定教科书审查制度本身是合宪的,但是它未必在适用层面上也是合宪的。如果审查当局处分了与其思想立场不同的教科书,便构成了适用违宪。在第二次诉讼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文部省的上述认定行为构成了对教科书的事前审查。在第三次诉讼的上诉过程中,东京高等法院也同样判决:如果文部省的处分结果对权利产生的明显限制超过了处分本身的必要性,将认定该行政行为在适用上违宪。

第三,该行政行为是否脱离了裁量权的正当范围。换言之,每个处分究竟是按照法令的宗旨进行的,还是审查当局按照自行设定的标准进行的。虽然最高法院在二审中判决该行政行为没有脱离裁量权的正当范围,但是东京高等法院在第二次上诉中判决该行政行为缺乏“前后一致性”,从而构成裁量权的滥用。在第三次诉讼的终审中,最高法院也改变了观点,认为文部省对关于南京大屠杀、中国战线中日本军的残酷虐杀行为和旧满洲“731”部队的相关审查超过了国家裁量权的范围。

综观家永教科书系列诉讼中的前后十个判决,可见日本各级法院对文部省审核教科书行为的宪法审查相当谨慎。尤其是最高法院不只是对个别审查处分进行了无关痛痒的判决,而且明确承认“在必要和相当的范围内,国家有权决定教育的内容”,从而引发了日本学者的普遍批评。但是也要看到,即便对于日本最高法院,对教科书出版的事前限制也是有限度的。如果文部省在审查过程中滥用了自由裁量,那么日本法院仍然将予以适当纠正。

2.禁止审查的原则与例外——《北方杂志》与《石上游鱼》事件

1979年2月8日,日本《北方杂志》4月号刚刚完成校对,并预计于2月23日出版,但是2月16日却接到了札幌地方法院送达的禁止出版临时处分决定,原因是该号杂志即将登载一篇以“某个权力主义者的诱惑”为题的文章。该文章记载了刚刚被立为北海道知事候选人的原旭川市长的私生活,并对其做了负面评价,认为他并不适合做候选人。该市长认为,如果该号杂志出版,其名誉将遭到损害,遂于2月16日向札幌地方法院发出请求对该号杂志做出“事前停止出版”的临时处分决定。札幌地方法院并没有调查该情况是否属实,便于当天接受了该市长的请求并立即执行。该出版公司于是对该市长和国家提起诉讼,认为1946年宪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禁止审查,而上述“事先停止出版”的处分决定构成了事前“审查”,因而违反了宪法,并向国家和被告提出损害赔偿。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原告的请求均被驳回,原告于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1986年6月11日,最高法院大法庭重申了宪法第21条禁止事前审查的基本原则,并界定了原则的例外以及实施事前审查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根据宪法第21条禁止审查以保障表达自由的规定,只有在严格和明确的要件下才能对表达行为进行事前限制。尤其是当出版内容涉及到对公务员和公职选举候选人的评价或批判时,鉴于它们都是与公共利害相关的事项,是比私人名誉权优先的社会性价值且受到宪法的特别保护,因而在原则上更不能允许事前禁止发行。在原则上,不允许事前限制与作为人格权的名誉权相关的出版物的印刷、复本、销售、发布。如果该出版物涉及公务员或公职选举候选人的评价或批评,也同样如此;然而,如果上述发表内容是不真实的、且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同时被害者受到了重大、明显且难以恢复的伤害,则应当允许作为例外情况。《日本国宪法》第21条第2款前段所规定的“审查”是以行政权为主体,以思想内容等出版物为对象,以禁止发表全部或一部分为目的。其特征是:在特定的出版物发表之前,行政主体对其内容进行网罗性的、一般性的审查,并最终以其内容不适合发表而禁止其发表。

虽然最高法院认为有必要以尊重表达自由作为重要宪法权利——尤其是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表达自由,并表示对表达自由进行事前限制需要符合“严格和明确的要件”,但是多数意见却基于以下理由肯定了下级法院的判决。首先,一审法院禁止出版临时处分的决定并不符合宪法第21条所禁止的“审查”特征。多数意见指出:“本案件中做出‘事前禁止出版’临时处分的主体是法院,而非政府。同时,该事件涉及的是私人之间矛盾引起的纷争,法院为了判断是否存在私法上的被保全权利及是否有保全的必要性,而应当事人的申请做出了审理”,因而并不构成宪法所规定的“事前审查”。其次,即便构成审查,原审判决在实体上也是正确的:“就本事件而言,其表达内容并不真实,且并不纯粹以谋求公共利益为目的;同时,被害者遭受了重大且明显和很难恢复的伤害,……因而作为例外,允许事前停止发行。”

日本学者认为,最高法院在本项判决中对日本国宪法第21条中的“审查”赋予最狭义的解释。[1]P150日本学者之所以如此评价,是因为最高法院对事前审查所列举的例外可能“吃掉”禁止事前审查的原则。最高法院允许例外的情况包括公共性(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表达类型)、真实性(表达内容不真实)、公益目的性(并非以公益为目的)和保全的必要性(被害者遭到的损害重大、明显且难以恢复),而所有这些例外情形的边界都可能被无限扩大,从而放松对事前审查的限制。学者的担忧似乎在1999年的“石上游鱼”事件中得到证实。虽然该案并不涉及出版的公共性或真实性,但是最高法院仍然承认了事前限制的合宪性。

《石上游鱼》是一部获日本芥川奖并在文艺杂志上连载的小说。该小说的主人公是一位脸上长有肿瘤的年轻女性,小说对其脸上的肿瘤有非常详细和可怕的刻画,并谈到她的父亲曾有被逮捕的经历。原告是被告作者的一个朋友,与小说的女主人公存在同样的身体特征和经历。她认为该小说是以自己为原型而成的,人们很容易识别该小说主人公与自己的同一性,因而该小说的上述描写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并要求作者及其出版社支付赔偿、刊登道歉,同时停止该小说单行本的公开出版。

在一审判决中,东京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均认定该小说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名誉权,并判决被告作者和出版社支付原告赔偿金。关于该小说单行本是否停止出版,一审认为被告与原告已经达成了不公开出版的意见,而上诉否定了二者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以人格权受到侵犯为依据认为该单行本不能继续出版。被告对审判不服,于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也被驳回。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原审中所确立的事实关系,该小说以与公共利益没有关系的原告隐私等内容作为表现内容,其公开发表对处于非公共立场的原告名誉权、隐私权和名誉权造成了伤害;同时,该伤害对于原告来说是巨大和难以回复的,因而原审支持原告各项请求的判断没有违反宪法第21条第1款。”

《石上游鱼》事件的最大争议点在于是否认同以侵犯隐私权作为事前停止出版的理由。最高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将该理由视为事前停止出版的标准,而是沿袭了《北方杂志》事件的标准,即如果“发表内容是不真实的、且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同时被害者受到了重大、明显且难以恢复的伤害”,那么例外情况即已成立。总的来说,日本法院对于禁止事前审查的例外情况予以相对宽松的界定。

二、国家秘密与新闻监督

政府不仅可以事前限制在某些例外情形的新闻出版,而且也可以事后追究不适当的新闻报道。当然,在民主国家,新闻出版是控制公权力滥用的重要手段,因而新闻在原则上是自由的,但是这种自由也不是没有限度的。新闻监督的主要限制在于国家秘密,新闻报道显然不应涉及适当归类的国家秘密,否则将给国家利益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另一方面,如果政府以“国家秘密”为名设置种种报道禁区,凡是官员不愿意让百姓知道的消息一律禁止报道,那么人民就失去了基本知情权。如以下“西山事件”所示,如何处理舆论监督和国家秘密之间的矛盾,就成为法院面临的棘手问题。

1.国家秘密与取材自由——“西山事件”

在该事件中,《每日新闻》记者西山太吉通过与一位外交部女秘书发生婚外性关系的非正当手段获得了一个情报。该情报显示:1971年日本与美国签订《冲绳返还协定》时,佐藤荣作内阁与美国签订了密约,由其代为支付本应由美国政府向地权所有者支付的400万美元土地原状恢复费。西山随后将这一密约透漏给一名社会党的国会议员,该议员在国会上质问这一密约是否存在,从而引发了政坛骚动,日本舆论界也开始强烈质疑政府。然而,政府不但态度强硬地否认了该密约的存在,而且以违反国家公务员法为由将西山和上述外务部女秘书告到法庭。

1974年,东京地方法院判决,认为西山的行为虽然符合国家公务员法第111条、第109条第2款中“教唆”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在手段方法上也有欠妥当,并为日本外交交涉带来了障碍;但是这一行为同时也是为报纸取材目的服务的,它受新闻自由保护,并为纳税人带来益处。在比较衡量二者利益和目的正当性基础上,法院认为由教唆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并不比取材手段和新闻自由所带来的国民利益性更为重要,因而在综合衡量利益与目的正当性程度的基础上,判决该教唆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因而最终判决西山无罪,同时判决外务部秘书拘役6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一审判决之后,检察官认为政府的权利与义务包括由国家机关决定和保守国家秘密,而媒体的报道自由则应当受到限制,因而再次起诉了西山。东京高等法院的二审判决认为,国家公务员法的保守秘密义务也应当适用于非公务员,而西山的行为符合国家公务员法第111条、第109条第2号中“教唆”行为的构成要件有罪,因而应该被判决有罪。二审判决下达后,西山上诉至最高法院。在1978年的判决中,最高法院探讨了取材自由的正当性,并维持了二审判决:“参照法秩序整体的精神,该事件中的取材手段和方法缺乏适当性,不能得到社会观念的承认……该事件中的当事人蹂躏了情报保存者的人格,已经脱离了正当取材活动的范围。”最高法院支持二审判决的立场,认为国家公务员法的保守秘密义务也应当适用于非公务员,因而最终判决二人都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法。在“西山事件”的相关判决中,争论焦点在于宪法所保障的表达自由是否包括取材自由,以及如何处理取材自由与国家秘密之间的冲突。

首先,在取材自由是否为宪法中表达自由的题中之义这个问题上,当时的日本判例与法学界一直存在分歧。《日本国宪法》第21条第1款虽然保障了表达自由,但是并没有对取材自由做出明文规定。因此,日本当时的判例与法学界虽然认为宪法所保障的表达自由也包含了报道相关事实的自由,但是对取材自由和报道自由之间是否可以无条件划等号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取材活动并非报道本身,并将与第三者的权利和其他重要法益发生冲突,因而不能被认可为宪法所保障的表达自由;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报道是由取材、编辑和发表等一系列的行为构成的,其中取材是报道不可缺少的前提,而且为了实现国民的知情权和避免公权力干涉取材活动,应当保护报道机关和情报提供者的信赖关系。上述最高法院的判决似乎支持第二种观点:“报道自由是宪法第21条保障的表达自由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参照宪法第21条的精神,应当充分尊重取材的自由,以达到保证新闻准确报道的目的。”

其次,如何处理取材自由和国家秘密之间的冲突?最高法院判决认为,报道机关搜集有关国家政治的情报活动与国家公务员保守情报秘密的法律义务之间存在冲突;报道机关经常通过诱导或唆使的手段从国家公务员那里得到情报,但是法院并不能因此就直接断定该行为是违法的。只有在取材手段或方法符合一般刑法所禁止的胁迫、贿赂或强迫特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取材违法。上述案件中记者的取材手段虽然没有违反刑法规定,但是明显蹂躏了取材对象者本身的人格尊严;参照整个法秩序的精神,该行为是社会观念无法接受的,也脱离了正当取材的活动范围,因而是违法的。

最后,“西山事件”不仅涉及取材自由本身的界定及其与国家秘密之间的冲突,而且触及公民了解日美冲绳协定密约是否存在的知情权,但是这一问题却始终没有成为法庭审判的焦点。尤其是最高法院只字未提该密约是否存在,而仅讨论了取材自由的正当性。事实上,受当时日本舆论的影响,当事人所在的《每日新闻》虽然极力主张取材活动的正当性和新闻自由,但是舆论的焦点很快从政府是否签订密约及新闻自由的重要性转移到西山取材的道德正当性。一审判决西山无罪后,《每日新闻》反而遭到了巨大的舆论谴责,甚至险些破产。二审和最高法院的判决虽然呼应了上述公众的诉求,却忽略了公民了解密约本身是否存在的基本知情权。直到2000年,这一问题才因为美国解密相关档案材料,而成为日本公众关注和法院判决的焦点。

2.迟到的正义?“西山事件”的最近发展

2000年5月,《朝日新闻》和一位日本学者在美国档案馆发现了被解密的档案,其中明确记载了日本向美国支付1.87亿美元。[2]2002年,美国又公开了1976年6月的国家安全保障会议文书,其中记录了日本政府要求美国政府在应对媒体提问时与其步调一致,避免公开日美间的密约和400万美元这一数字。[2]在此背景下,曾被判决有罪的西山于2005年提出了国家赔偿之诉。他认为日本政府虽然知道密约的存在,却仍然违法起诉自己;“法院应当通过审判向国民显示,国家是非常容易操纵和隐蔽情报的。”2007年3月,东京地方法院下达一审判决:“赔偿请求超过了20年赔偿时效,从而失去了请求的权利。”2008年2月,东京高等法院的二审判决也同样只字不提密约的存在,以同样理由驳回了西山的请求。西山最后上诉到最高法院,后者2008年的判决维持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

2008年9月,包括作家、学者和记者在内的63人联名要求外务部和财务部基于情报公开法,公开关于冲绳返还的三封密约文书,因为美国已经公开了这些文书。然而,外务部和财务部均以对象文书不存在为由发出了不公开该密约相关文书的决定。2009年3月,西山等25人要求政府公开档案、取消日本外务部不公开相关档案的决定,并以此为由提出了“冲绳密约情报公开”的诉讼。[2]2010年4月,东京地方法院受理该案并做出判决。在审判过程中,作为原告证人出庭的原外务省局长吉野证实了密约的存在。[3]东京地方法院终于判决:“外务部蔑视国民的知情权,对国民的回应非常不诚实”,撤销了外务部不公开密约的决定,并要求其公开文件“是否存在”、“受谁的指示并受到何种处分”。判决还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每人1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2010年4月,外务省就此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它不能公开没有保存的文书。目前,该案仍然在上诉过程中。

三、结论

从本文探讨的一系列诉讼可以看出,日本法院虽然适用了宪法第21条规定的言论与出版自由,并在原则上禁止事前审查,但是司法审查的标准还是略显宽松。虽然在有些案件中,下级(尤其是基层)法院有力捍卫宪法价值,但是它们的判决往往在上诉过程中被上级法院推翻。由于日本司法体系受美国影响而带有普通法特征,最高法院对于界定舆论监督的法律边界发挥决定性作用,而最高法院一般比下级法院更为保守。另一方面,日本法学界一直激烈批评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保守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日本法院的司法保守主义。另外,从“家永教科书”系列案的后续判决可以看出,即便对于日本最高法院,对教科书出版的事前限制也是有限度的,对自由裁量权的过度滥用仍然将得到司法纠正。“西山事件”的最新进展也表明,如果证据确凿,日本法院未必盲目采信政府的一面之词,即便对于敏感的国家秘密也不例外。随着日本政治进入政党轮替时代,自民党“一党独大”控制司法任命的局面得到根本改观,或许意味着日本司法迟早会在宪法裁判中变得更加“能动”起来,[4]并为舆论监督等基本宪法权利提供更有效的司法保障。

注释:

① 东京地决昭和45·3·14,判时586号41页。东京高决昭和45·4·13,高民集23卷2号172页。

② 例如文部省认为:“本教科书中‘本土空袭’、‘原子弹爆炸和烧成荒野的广岛’等灰暗的插图过多,不适合教科书,应当记述战争积极的方面”;“本教科书中‘毫无计划的战争’等评价过于片面。”日本法学馆宪法研究所:http://www.jicl.jp/now/jiji/backnumber/1974.html,2010-11-05。

③ 东京地判昭和49·7·16判时751号47页。

④ 东京高判昭和61·3·19判时188号1页。

⑤ 东京高判昭和50·12·20判时800号19页。

⑥ 最判昭和57·4·8,民集36巻4号594页。

⑦ 东京高判平成元·6·27,判时1317号36页,丹野判决。

⑧ 一审:1989年10月3日,东京地方法院,

⑨ 最判平成9·8·29民集51卷7号2021页。

⑩ 最大判平成5·3·16,民集第47卷5号3483页。

[1] [日]高桥和之,长谷部恭男,石川健治.《憲法判例百選》(第5版)[M].别册ジュリストNo186.有婓阁,2007年.

[2] [EB/OL].http://ja.wikipedia.org/wiki/%E8%A5%BF%E5%B1%B1%E4%BA%8B%E4%BB%B6,Wikipedia百科事典,2010-11-17.

[3] [日]合田月美,伊藤一郎.‘日美密约、历史歪曲是国民的损失…’吉野哽咽[N].每日新闻2009-12-02.

[4] 张千帆.日本宪法为何‘没牙’[N].新京报2009-09-05(6).

TheLegalBoundaryofJapaneseFreedomofPress

WeiXiao-yang

(Politics and Law School of the 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24)

Freedom of press is a fundamental right generally protected by the constitutions of nearly all countries, subject to two major legal limitations, prior restraint and state secrecy. Although the Japanese courts confirm in principle of the importance of freedom of press, they are rather cautious in concrete cases. As a result,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is authorized to exercise broad discretion in conformity with public interest.

freedom of press; editorial freedom; prior restraint; state secrets; 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s

1002—6274(2012)06—078—06

DF49

A

魏晓阳(1971-),女,山西太原人,史学博士,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宪法、传媒法。

(责任编辑:唐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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