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早期土地制度与社会关系变化浅析
2012-01-28马智远
■ 马智远
(江西财经大学,南昌 330032)
人类早期土地制度与社会关系变化浅析
■ 马智远
(江西财经大学,南昌 330032)
土地作为人类最原始的自然物,见证了人类早期社会关系的变化。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都把调整生产关系作为统治的核心,从内容上看,调整产品的分配形式主要改革赋税制度;调整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主要是改革土地政策。整个人类社会初期,土地作为最活跃和最直接的财产,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特别是在人们的经济活动中,显示出了无与伦比的重要力量,它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引发了一次又一次的社会变革和上层建筑的震动。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调整土地制度,始终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土地;氏族公社;社会关系;研究
0 引言
土地的作用,在现代社会已被人们所熟知。在古代,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期,土地作为最原始自然物,见证了人类社会早期的演化和演变。历史学家告诉我们,从氏族公社开始,地域概念已经有了萌芽,父系氏族公社是继母系氏族公社之后的一个社会阶段,由氏族公社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时期,这时男子已替代了妇女在社会生活中和氏族公社中的支配地位,氏族公社开始解体,以男子为中心分裂为若干个大家族,继之分裂成若干个一夫一妻制的家庭,产生了父系家长制,妻子从夫而居,财产由子继承,人们也逐渐离开原有居住地,逐渐拓展生存区域,群居的范围不断扩大,地域特别是适合生存区域之土地的自然环境,给予人们朦胧的印象。这是人类早期对土地的感觉。
1 人类社会初期土地与社会关系的演变
1.1 土地利用引发人类社会男女地位的变化
在古代,男子为什么能够替代妇女在经济生活和氏族公社中的支配地位,这是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引起的一种社会的变化: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适应当时社会生产力的状况,社会分工已存在于两性之间,男子主要从事于狩猎、捕鱼等较重的体力劳动,妇女主要从事农业、采集、饲养和家务。农业和饲养牲畜这样的生产,其收获比较稳定,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后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土地种植面积扩大和农作物种类增加,农业和饲养业的作用更加重要,人们的生活来源主要不是依靠狩猎、捕鱼,而是依靠农业和畜牧饲养,占有土地多寡和畜牧多少使人潜意识感觉到自身存在的价值,男子于是占据了原来主要由妇女从事的经济领域,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1.2 土地用途分类引发社会经济的发展
父系氏族公社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不再是以氏族为单位了,而是以一夫一妻的家庭为单位,氏族的作用日益削弱,人们的聚居地可以有不同氏族的人居住。于是,农村公社取代氏族公社而出现。农村公社仍是一个社会单位,但维系这个单位的血缘纽带的作用越来越小,代之起作用的是地缘关系。农村公社的基本特征是生产资料的二重性,也就是二重所有制。即全部土地归村社公有,生产工具和收获物归村社成员私有。村社以头人为代表,每年或每三年,将本村社的耕地分配给村社成员各家耕种,叫做“授田”,村社成员按期将土地归还村中,叫做“归田”。山林、川泽、牧场,渠道等归各家共同使用。村社成员有使用村社土地的权利,但村社成员对于村社亦负有义务,如为村社义务耕种公田,守卫村社等。村社公田上的收入,为村社的公共积累,用于公共事务。因此,由氏族而居发展到不同氏族以地缘而居的农村公社,是氏族公社向阶级社会过渡的社会组织形式。也正是由于土地的“授田”和“归田”的不同用途或者说农村公社土地的二重所有制,开启了原始土地公有制向土地私有制的过渡。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的扩大,财产和土地私有制逐渐产生。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的扩大,促进了私有制的发展。
父系氏族时期,随着部落之间或部落联盟之间经常性的财务和土地的掠夺战争,小部落被大部落或部落联盟取代,依附于土地的氏族成员,成为了奴隶,国家处在萌芽状态,炎黄二帝正是此时期的代表人物,尧舜禹时期“禹”实际上就是国王,国号夏,我国的历史从此进入了第二个阶级社会,即奴隶制社会。土地私有制形态下最具说服力地承载了牲畜等财产的归属。
1.3 土地分配引导社会制度变化
禹建夏朝后,通过治理洪水,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创造了较好的条件,使人们能够在各自的土地上较顺利地种植和养殖。此时,禅让制被废除,确立了王位世袭制,这是我国历史上的一个大事件,标志着氏族公社已基本瓦解,保护私有制度和剥削阶级的国家机器已经产生。随后出现的所谓“大同之世”:“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乎而不闭。”(《礼记·礼运》)。又描述:“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以设制度,以立田里……,”即所谓“小康之世”。
由于夏朝的国家组织不断健全,实现了由氏族公社到阶级社会的转变。因此,夏朝的土地也实现了国家所有,即土地国有制,这种所有制由氏族公社或农村公社土地公有制直接转化而来。氏族或部落的土地随即国有,居民则沦为奴隶。学术界一般认为,夏朝每户奴隶自种田地约为五十亩(私田),为奴隶主耕种田地的数量为五亩(公田),是“什税一”。
从大禹治水的故事中表明,夏朝已经开始重视水利建设,由于土地制度的确立和兴修水利,社会经济有了较大发展。考古中发现不少属于这一时期农业生产工具、青铜器以及陶器、玉器等。可以看出夏代的农业和手工业已有相当的发展。夏朝灭亡后,商朝进一步发展了夏朝的土地国有制和氏族或部落奴隶制。商朝规定全国的土地都属于商王所有,劳动者都是商王的奴隶,西周灭商后,在全国范围同样实行土地国有制。周统治区域内的土地和居民都属于封建国家和周王,与商朝不同,劳动者不再是奴隶身份,而是农奴身份。周王把土地和农奴分封给诸侯,叫做“授民授疆土”,诸侯再把封区内的土地和农奴赐给自己的卿大夫,以至于士。受封的各级贵族对封国或区域内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奴只有劳动的权利。这就是周朝所谓的“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的规则。西周实行具有时代意义土地制度形式—井田制度。井田制度有两种含义:一种是田地形状,象“井”,因为“井”是田的象形字,简称为“田”,二是经营田地的方式,国家的田地叫“公田”驱使农奴无偿代耕,是一种劳役地租形态;另一类为“私田”,分配给每一家农奴耕种,收获物归农奴所有。明确规定土地属于国家,不准买卖。
2 对古代土地与社会关系的思考
2.1 土地关系变化引发社会关系变化
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土地制度是中国社会基本性的、支撑性的经济制度,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关系,则构成土地关系中最为核心的部分。所以,人类发展的早期,许多重要的历史转折关键点,大多数是因为由土地制度变革开始引发。不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不仅会对农业生产的效率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产生重要影响。
2.2 不同的土地制度决定不同社会性质
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制度有: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隶主阶级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领主阶级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以战国中叶的商鞅变法、魏晋时期的占田荫客制和中唐两税法为标界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被划分为四个发展阶段。在以上几个阶段中,有着不同的社会制度,而这些社会制度分别以相应的土地制度为基础,而各阶段的社会矛盾则同样源自于这一土地制度。所以,在以农业为主要部门的社会中,不同的土地制度决定着不同的剥削关系,这二者又决定着社会制度的性质及社会的固有矛盾。
2.3 官田与私田权属关系日趋分化
国家致力于和私人争夺对土地所有权的掌控,土地使用权是作为所有权的附属权利而存在,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农民在面对国家这样强大的所有权主体时,没有平等的契约关系可言。宋代以后这种关系发生了变化,尽管名义上国家仍然是土地所有权的拥有者,但是土地使用权却越来越独立,国家的态度也从强调土地所有权转向重视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化以及向私人所有权提供保护。土地所有权不断明晰化的发展过程中,官田与私田的分野日趋明显 ,其所有权也渐趋强化。
2.4 国君为代表的国家所有是古代土地制度的总体特征
在奴隶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分封制度得以产生和发展,分封制度整个体系呈宝塔形,国王位于宝塔的顶端,国王是国家的象征,他通过分封权、删封权、贡赋征课权以及对于违法失职者的夺爵削地权,行使对土地的占有权和处分权。国王所分封的诸侯,分别建立起自己的诸侯国,诸侯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依照法律行使自己对受封土地的占用、使用和收益等权利。然后下一级的宗族土地进一步向下分封,形成多层次的宗族土地所有。不仅如此,诸侯还可以将其领地进一步向下分封,形成多层次的宗族土地所有制。封建社会在相当程度上沿袭了这一特征,所以,土地属于以国君为代表的国家所有,是贯穿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土地制度的总体特征。
3 结论
人类初期发展的历史,在许多重要的历史转折时期,大多数是因为由土地制度开始引发,究其原因,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资料,在生产力低下时期,承载了人类初期全部生存空间。随着生产工具的不断发展,人类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到农奴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中,生产力不断提高,对土地开发利用的强度不断提高,土地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也日益提高,对土地制度调整也不断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因此,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都把调整生产关系作为统治的核心,从内容上看,调整产品的分配形式主要改革赋税制度;调整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主要是改革土地政策。整个人类社会初期,土地作为最活跃和最直接的财产,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特别是在人们的经济活动中,显示出了无与伦比的重要力量,它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引发了一次一次的社会变革和上层建筑的震动。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调整土地制度,始终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1]张传玺.中国古代史纲(修订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
[2]王建辉,易学金.中国文化知识精华[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
[3]范文澜.中国通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4]马欣,庞佑林,瞿巍.中国土地登记制度变迁与演化[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9(12):10-11.
[5]佟绍伟.土地产权制度是社会管理的基础[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1(11):4-9.
[6]何天明.试论东汉时期的封建庄园[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1):60-63.
[7]许坚.城乡统筹发展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2(1):19-21.
F301.1
C
1672-6995(2012)06-0026-03
2012-04-28
马智远(1990-),男,山东省烟台市人,江西省财经大学房地经营管理专业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