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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媒体视角下如何看待医务人员的过错
——围绕媒体中医患纠纷的案例展

2012-01-28文丨孙昌兴

中国传媒科技 2012年10期
关键词:医患医务人员义务

文丨孙昌兴 王 倩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合肥 230026)

在信息化发展迅速的今天,我们得到信息的途径也更加的多样化。特别是近几年来,除了报纸、电视等媒介手段我们或许更加倾向于从互联网得到自己关注的信息。从这些媒体传达的信息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个较为热点的话题——医患纠纷案件,因此,我们从医患纠纷入手,进而展开分析在当前媒体环境下如何看待这些报道中的相关内容。新闻有很强的引导性,所以在对医疗纠纷进行报道的过程中,尤其是针对医患矛盾较为复杂,医患纠纷较为频繁的现代社会中,如何在这些相似的信息中判断医务人员的对错显得十分重要。另外,电视作为一种较为直观的传播媒介,其作用也是不可小觑的,随着最近热播的电视剧《心术》以及之前香港TVB的以医疗题材作为背景的电视剧,引起了大家对医患关系的又一番热烈讨论。

1 媒体视角下医患关系的认识

新闻报道讲究的是对发生事实的报道,新闻工作者要对事实进行总体概括,明确表达,最终形成完整的新闻信息。这些新闻信息通过一定的新闻媒介传达给大众,大众根据新闻报道所讲述的事实对事件有所评价。电视剧是根据一定的剧本改编的,这些剧本是来源于现实但是又高于现实的,其中的一些剧情也影响了我们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的态度和看法。因此,在这里我们着重分析一下如何在这形形色色的媒介传播中正确看待医务人员的过错,为医患关系的和谐作出一定努力。首先要弄清楚医患纠纷的主体——医务人员,医务人员的范围是要符合《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其包含医师和其他的医务人员两个大的方面。其次,对于医疗纠纷有相关规定的法律法规很多,其中《侵权责任法》更是在第七章专门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再者,对于患者的损害,医务人员并不是都要承担责任的,也有些情况下医务人员是免责的。了解这些内容对于我们在媒体获取医疗信息、观看医疗题材电视剧过程中可以较为客观的评价医疗纠纷、缓解医患关系有更大的帮助,同时,也可以更好的发挥媒体的传播作用。

2 综合媒体报道分析医务人员的过错

从媒体对的医疗案例纠纷的报道中不难发现,很多医疗纠纷案件的产生大多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过错引起的。因此对医务人员过错的客观判断对于我们正确理清医患关系起着关键的作用,医疗过错的认定对于损害责任的确定及归责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和57条作了规定,据此分析,医疗过错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对患者实施具体的医疗行为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者是违反了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分析本法得知,医务人员的过错是指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并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对于不同执业领域的医生,针对每个领域内业务的特点对具体的注意义务要求程度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在医疗领域的每个科室,例如心血管科、骨科、妇科等领域内的医师必须掌握本领域的专业知识,要具备与本专业要求相当的业务水平和动手操作能力,要在实践中掌握技术技能。这样看来,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与其所应当遵守的注意义务相衔接,专业程度越高其要遵守的注意义务要求更加严格,层次更高。对于一般的医疗行为所遵守的医疗行为标准是在本领域的一般注意义务,这些注意义务法律法规大体上都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医务人员的问诊义务、告知义务等较为普遍明确的注意义务。在对于从事有着较强专业性、需要能力技术较高的职业时必须按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通常应具有的注意标准提出要求,这也是根据患者对不同职称医生的依赖程度的不同得出的,因此对不同层次的医生对应着不同注意义务的要求。医疗行为涉及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所以对医疗过错要进行严格的界定,这样才能充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另外,随着社会时代的变迁这种医生注意义务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一些标准的细节之处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有细微的变化,当然在随后的判例中也与时俱进不断得到充实与发展[1]。

3 免责事由

面对现代社会的“医闹”事件常见报端,我们也要正确看待。特别是在电视剧中,一些解决方式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不能仅因为患者疾病无法治愈、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了其他伤害等而要求医方承担损害责任,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使得法律对其免责事项做了专门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了三种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一是患者方面不配合治疗;二是紧急情况下所作的处理;三是限于当时的技术水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了不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六种情况,下面结合医疗实践对其进行具体的分析。一是,患者自身问题。患者自身存在过错,患者的过错是指患者无论故意还是过失造成自身的损害,是因为自己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害,那么这些损害就由患者本身承担,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其次是患者的体质原因,体质是个人的身体结构方面的特征。由于体质差异,即使同患一种疾病,可以表现出不同的症状。在这种情形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就可以产生违法阻却由。二是,医疗意外,其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或护理工作过程中,由于患者的病情或患者体质的特殊性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的行为。对于医学上未知的并发症,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不负有预见的义务。对这类并发症的出现,只要医方的医疗行为符合疗规则并且完全履行了医疗注意义务,也不承担任何过错[2]。三是,其它情况。医学是不断发展的,不同时期的医学水平的不同决定了医学治疗结果的不同;另外,还要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地域宽广导致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卫生条件差异较大,所以过错标准的界定也要考虑到当地当时的医疗水平;对于不可抗力,其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的发生。

4 结束语

当今社会,媒体的力量功不可没。媒体的传播报道让我们更加形象、客观的了解到一些信息,在这些信息中,媒体使其更方便我们自己对自己感兴趣的加以筛选、关注。媒体对医患纠纷案例的传播报道让我们更加形象的了解到医患关系的现状,了解到众多医疗案件的发生原因、实时动态、解决方式等,在一些媒体追踪报道的案例中,我们更是看到了媒体在解决问题上的社会舆论力量。文章通过借助媒体给予的医疗纠纷信息的综合,分析了医患纠纷中一个关键点——医务人员的过错,通过对这方面知识探讨,有助于我们在之后获取此类信息时更加客观、明确的得出自己的判断;同时,也有助于媒体在传播此类信息时更加的稳健,为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起到助推作用。

[1] 黄熠. 论医疗过错及其认定. 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1(4).

[2] 宋涛.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问题研究.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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