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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思考

2012-01-28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2年10期
关键词:标志产品

吴 岩

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对于加快浙江省农业增收,农民致富,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优质品牌产业化发展和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加快传统特色产品走向世界等都具有重要作用。自2000年《绍兴酒》作为浙江省第一个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来,经过多年努力,截至2012年6月全省已有35个通过质监部门申请并归口管理的特色产品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现状

浙江省自2000年以来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12年以来,各级质监部门都非常重视地理标志产品的培育、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开展作为一项接轨国际、服务现代农业的重要工作来抓。回顾过去,浙江省质监部门归口管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呈现以下特点:

1.产品种类众多,地区分布均匀

浙江省地理标志产品种类多,区域分部较均匀。目前,全省已批准保护的35个地理标志产品中,除龙泉青瓷、遂昌竹炭、绍兴酒、严冬关五加皮酒、金华火腿和灵芝孢子粉属加工产品和食品外,其余29个均为初级农产品(其中农产品中水果类8个,茶叶类7个);35个保护产品分布较均匀,覆盖全省的10个地区。

2.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后,其经济效益普遍提高

根据对浙江全省由质监部门归口管理的35个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的统计,其2011年的总产值约为138亿元,2011年全省35个地理标志产品共实现增收约4亿元。

3.“政府+协会+专业机构+经营机构”的产品合作组织建设初见成效

4.通过产品实施保护,推动了产业链的发展

通过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促使其产品从源头上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从种植到产品加工和销售,通过其产业链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如绍兴酒产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绍兴旅游业的发展。自2000年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来,绍兴酒(绍兴黄酒)的产品质量信誉和无形资产价值进一步提升,已成为绍兴地区弘扬绍兴文化,展现绍兴魅力的一张金名片。

二、浙江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近年来浙江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取得长足进步,成效显著,但在调研中发现仍有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管理制度较为混乱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行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三种管理体制,多头管理,政府行政职能交叉现象明显。其中,国家质检总局推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国家工商总局推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保护制度,农业部推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因此,由政府的农业、工商和质检三个主管部门主导的三种管理模式并行。同时,在质检总局统一领导下的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两个同等级别的政府部门又都在同时地行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推荐初审工作(根据职能分工,质监部门受理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截止到2011年底,质监部门已经成功申报了35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成功申报了66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工商部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过百个。因此,在全省境内竟出现有的产品有四个部门同时都可以受理的奇特现象,行政权力交叉的矛盾突出。由于以上行政管理制度中存在固有的矛盾,就使全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中难免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具体问题。

2.重申报,轻管理

自从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施12年以来,浙江省已培育出一批具有浓厚地方特色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取得很大成效。然而,有个别地方政府将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作为其当地的政绩工程,申报比较积极,而一旦获得批准后,就认为大功告成,不重视保护和培育,忽视再投入。其结果,就使得其已获得批准的某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后续监管乏力,影响了其效用的长期、持续和充分发挥。

3.片面追求利益,滥用保护标志

由于地理标志产品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销路,一些拥有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为了赚取高额利润,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滥用保护标志。部分企业目前收购的产品除部分为自有基地生产的产品外,还较多地收购外地或者本地区内品质达不到地理标志产品规定标准要求的产品,或其所生产的产品缺乏其独特品质、独特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导致其生产的所谓“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下降或不稳定,降低了地理标志产品的信誉度。这些做法严重地损害了产品质量过硬、企业信誉良好的地理标志产品合法权利人的利益,给他们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而且,如果此法使某些企业的投机取巧能获得好处,那就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效应,使该种地理标志产品的整体质量下降,降低其市场信誉。

4.存在违法使用地理标志保护标志的现象,市场监管有待进一步完善

从我们对全省若干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产企业的调研发现,目前市场上还存在未经授权的企业私自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现象,严重地损害了产品的品质和声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侵犯了地理标志保护权利法人的合法利益。其主要原因,一是不法企业的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其认为被发现的可能性很小;二是由于监管部门人员有限,日常工作任务繁多,导致不法企业钻监管空子,达到鱼目混珠的目的。

5.地方政府的品牌培育意识有待加强

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问题上,政府有关部门还缺乏统一认识。一些部门认为,产品只要能销售,有没有地理标志无所谓,因此投精力、花资金申请或注册地理标志在经济上不划算,看不到地理标志产品的长效机制。对浙江省传统特色产品缺乏培育意识,重视不够,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缺乏远见,存有守旧心态。同时,由于宣传力度和市场培育不够,当前浙江省的部分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不高,全省已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企业中,年产值过亿元的企业并不多,绝大部分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规模不大。并且,全省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中,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称号的产品也只占极少数。形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在于政府对于地理标志产品缺乏规划和引导,而企业缺乏对其品牌培育经营的意识和人才,忽视其相关共有品牌的建设,不注重其特色资源的有效整合,未能形成其区域强势品牌,带动区域内相关企业和产业发展,因而最终没有在区域内形成品牌合力。

为及时对文件进行宣贯,本实验室在每个文件的页眉均设计了“发布日期”“修订日期”“实施日期”;且在“发布日期”“修订日期”“实施日期”之间存在一个时间缓冲期,这是文件的宣贯时间。文件在流程中被批准后,由质量管理部门的管理者传阅给文件适用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宣贯,为文件的执行做好准备。

6.专用标志使用积极性不高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共有381家企业使用专用标志,而在已实施保护的35个产品中,还有15个产品专用标志企业未申请使用,其中龙泉青瓷等8个产品在总局实施保护2年来,未有相关企业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已使用的20个产品中,除绍兴酒、龙井茶、常山胡柚、萧山萝卜干、新昌花生(小京生)、金华火腿、遂昌竹炭等产品企业使用专用标志数量较多外,其他产品企业申请使用数量均不多,企业使用专用标志的积极性不高,一方面由于保护产品的产业规模有所萎缩,如长兴吊瓜子,另一方面由于专用标志使用后、经济效益不显著、未能很好体现优质优价,如庆元香菇等。

三、推进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工作健康发展的建议

1.建立浙江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联席会议制

建议由质监、检验检疫、工商、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组成浙江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质监部门,全面协调全省涉及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研究解决各种保护制度之间存在的不协调或冲突问题,率先在全国探索具有浙江特色的政府综合性地理标志保护之路,为国家建立综合性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探索新路。在此基础上,争取率先在我省实现统一协调以下四个方面工作内容:

(1)地理标志的定义

有关部门协调商标法保护机制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制中有关地理标志的定义,分别明确各自的工作范围和权利人的权利范围。

(2)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样式

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颁布了各自认可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两个专用标志在样式上、管理上存在明显区别。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在其产品上可能要贴两种不同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形成标志使用上的混乱。为了统一专用标志,避免使用混乱,可以率先在浙江省协调使用统一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样式,再逐步协调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管理。

(3)地理标志保护手段

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机制对地理标志采用了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两种保护方式,而且司法保护可以上升到刑法保护的高度。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制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采用行政保护。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在保护的手段上要一致,不可以一个不法行为按一种保护机制可能要受刑法惩罚而按另一种保护机制就只受行政制裁,可在浙江省协调地理标志的不同保护手段。

(4)地理标志认证程序和认证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进行登记注册,由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对地理标志的使用实施认证。国家质检总局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行政审批,由各地方的质检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认证。认可机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认证程序,最终导致地理标志的使用人为了保证自己的使用权不存在瑕疵,要通过两个认证程序来分别取得地理标志的使用权。所以要先在浙江省协调统一的地理标志的认证程序和认可机构。

2.建立具有浙江特色的综合性地理标志产品监管机制

一是研究制定防范各种侵犯地理标志产品专用名称权、专用标志权、商标权等不法行为的法规政策,在生产、销售、服务性领域等各个环节,发挥政府各部门职能以及地理标志保护管理机构的作用,有效打击各种形形色色的破坏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行为;二是建立具有浙江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检验保障机制,实现一个地理标志产品,一个专门的检验机构,在保证质量安全指标控制的前提下,尤其要探索地理标志产品特色指标的检验研究,防止地理标志产品特色指标 “被忽视”或“同质化”。

3.走精品优价之路

地理标志产品是稀有资源,受各种因素制约,往往局限于一县、一乡之地;只有不断地提升精品率,在保护工作的各个环节,通过制定和实施协会的企业联盟标准,统一操作规范,统一管理程序、统一产品质量,推进标准化生产与管理,确保特色产品的质量与安全。以地理标志使用权为纽带按标准实施准入制度,对不合格的企业随时清理排除,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秩序,实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优质优价。

4.实现地理标志产品信息共享机制

由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相互配合,互通有无,建立一个全省统一的地理标志产品信息数据库,实现在全省范围内地理标志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当前两种地理标志保护机制执行过程中的一些不必要矛盾。

5.培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

建议以协会为主体,吸纳专业机构、经营机构、监管机构参与的形式,建立全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合作组织。这种协会方式的合作组织便于协调政府、企业和其他机构的工作,也有利于融合不同形式的保护,比较适应当前浙江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现状。其经费来源可为政府投入+会费收入+专用标志有偿使用,但关键是要建立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时的政府承诺经费保证机制,确定政府保障经费的基数,以使该组织的运作具有经济基础。这类合作组织可发挥六大功能。(1)协调当前多种地理标志管理方式的运作,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同地理标志保护方式所产生的冲突,并扩大不同保护方式的有利作用。(2)针对已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在保护工作的各个环节,通过制定和实施协会的企业联盟标准,统一操作规范,统一管理程序、统一产品质量,推进标准化生产与管理,确保特色产品的质量与安全。以地理标志使用权为纽带按标准实施准入制度,对不合格的企业随时清理排除,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秩序,实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发展提升。(3)开展地理标志产品的调研,评估已获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成效,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建议。(4)联合有关部门,推进地理标志产品名牌战略,打造区域名牌。(5)引进和推广先进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营销、管理等技术和方法,为其品牌推广和市场营销提供服务;举办相关的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研讨活动。(6)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宣传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规,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6.政府、合作组织和企业共同推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建设,用品牌提升产业

当前,浙江全省已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企业中,年产值过亿元的企业并不多,绝大部分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规模不大。而且,目前全省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中,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称号的产品也只占极少数。形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在于政府对于地理标志产品缺乏规划和引导,而企业缺乏对其品牌培育经营的意识和人才,忽视其相关共有品牌的建设,不注重其特色资源的有效整合,未能形成其区域强势品牌,带动区域内相关企业和产业发展,因而最终没有在区域内形成品牌合力。

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制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与工作制度。其中,合作组织负责具体运作,生产企业作为品牌建设主体,需要把品牌建设与产品研发、创新和质量管理密切联系起来。合作组织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下,对同一公共特色资源下的不同品牌产品进行动态跟踪,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和协调机制,较好地整合区域内相关的信息资源和政策资源,共同推进当地的地理标志产品之品牌培育建设。

7.走农业块状产业发展之路,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的块状产业发展规划

地理标志产品的块状产业是一种传统特色产业的集群。其作为一种优势的特色经济,使保护区域外的竞争者不易进入。地理标志产品的块状产业集群所具有的群体竞争优势和集聚发展的规模效益是其他形式的产业集群所无法比拟的。它不仅包括了一连串的上、中、下游产业,也包括了原料的供应商以及基础建设的提供者。其块状特色产业不仅可以成为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主导,也可成为提高一个地区竞争力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建议全省各地的农业发展走块状产业发展之路,并以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的块状产业发展规划作为突破口,充分利用这一区域的特色资源优势。

8.进一步发挥企业联盟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地理标志产品注册的申请人,向行政职能机构申请注册,从而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也可以充分行使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统一制定产品的操作规范,形成统一标准、统一技术规范、统一管理程序、统一产品质量的格局,推进标准化生产与管理,确保特色产品的质量与安全。以地理标志产品使用权为纽带的行业组织或企业联盟实行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可以对不合格的企业随时清理排除。

9.进一步发挥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

标准在推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针对保护产品标准缺失情况,要加强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更好地指导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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