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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捕而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件调查分析

2012-01-28张建安刘高鹏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4期
关键词:批准逮捕供述人民检察院

文◎张建安刘高鹏

错捕而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件调查分析

文◎张建安*刘高鹏**

为了调研错捕而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件的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我们本次共抽查12件国家赔偿案件。其中,5件属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占国家赔偿案件总数的41.7%。另外7件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占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总数的58.3%。

一、错捕案件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一)受“疑罪从有”观念影响,不能严格执行逮捕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的,应具备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因此,正确理解、掌握逮捕条件,是做好逮捕工作、提高逮捕质量的关键。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能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有证据证明。但在实践中,上述规定在“疑罪从有”观念影响下,个别检察人员对规定打了折扣,致使犯罪嫌疑人在没有确凿充分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被错误逮捕,最终引发国家赔偿。

如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抢劫对马某等三人批准逮捕时,证明三人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口供,公安机关虽然也收集了一些现场提取的证据,但因这些证据或者是因为无法作出统一比对,如现场提取的受害人衣物,经与三犯罪嫌疑人的血样DNA检验鉴定,因检材DNA含量过低,鉴定结果无法做出同一的比对;或者是因为未进行同一比对,如现场勘验时发现的脚印是否与犯罪嫌疑人的一致,公安机关没有没有和犯罪嫌疑人的脚印进行比对。以上这些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未经查证属实。在此情况下,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决定,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定的批准逮捕条件的,也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规定。以致该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后该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决定。

(二)认定证据能力不高,证据意识不强,公、检、法三机关相互监督制约不够

实践中,大凡司法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宣告无罪等,多是因为证据不足。这说明及时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分析判断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对于打击犯罪、保护无辜是何等的重要。同时,也反映出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上存在顾此失彼的问题。如在余某等三人故意杀人案中,公安机关在对案发第一现场及运输现场证据没有收集、固定情况下,依靠犯罪嫌疑人供述,向检察机关报请逮捕。而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主要证据未予提取、收集、固定情形下,仅仅依靠犯罪嫌疑人供述,作出批准逮捕三名犯罪嫌疑人决定,这就使检察机关在逮捕环节监督、制约公安机关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二、错捕原因分析

(一)轻信口供,把握、认定证据的能力弱

个别办案人员证据意识弱、把握证据能力不高的现象依然存在,这是造成错捕的重要原因。如余某等三人故意杀人案中,三人在侦查阶段一直作有罪供述,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三人以被刑讯逼供为由作无罪供述,检察机关结合其它证据综合分析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三人作存疑不诉决定。本案中,从发现被害人尸体现场勘查反映,能够证明这是第二现场,但是从公安侦查到检察院批捕环节,案发第一现场及认定运输被害人尸体方面的证据缺失,而这些证据正好与三人作案第一现场、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具有承上启下的内在关联性。这一事实证据的缺失,导致证据链断裂,是导致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作出存疑不诉的重要原因。在审查逮捕阶段,案件承办人员根据三人的有罪供述,结合发现尸体的第二现场留下的相关证据,简单认定有证据证实三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忽视了本案的第一案发现场及运输被害人尸体方面的证据核实,导致错误批捕。还如李某等三人涉嫌抢劫、强奸案,在侦查机关未对案发现场脚印和指纹等关键证据予以提取、未对被害人身体残留精液及时送检而缺少关键性证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仅仅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就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凸显出案件承办人员把握证据、分析证据、运用证据的能力不足。后此案在审查起诉环节作存疑不诉决定。此类案件共7件,占国家赔偿案件数的58.3%。

(二)对案件定性认识不一致

一些案件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如主体身份的特殊、行为特征的非典型性等,导致公、检、法机关甚至审判机关内部对案件定性和认识不完全一致,从而在捕与不捕、罪与非罪上的看法迥异。

如乔某贪污、挪用公款案中,乔某系长城公司(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在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聘任人员。期间,乔某因涉嫌贪污、受贿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后被拘留、逮捕,一审被某县法院以挪用公款判处有期徒刑8年,县人民检察院以其贪污罪行未予追究为由提出抗诉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县法院再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县人民检察院再次以贪污罪行未获追究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抗诉、宣告乔某无罪决定。本案中,法检两家甚至法院内部之间对乔某的主体身份认识不同,导致对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定性。

再如苏某等三人贪污案,三人系某市经济开发区某高速公路建设环境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环保办)工作人员,在负责处理环保办遗留工作过程中,将铁二十局委托付给环保办用于解决施工中遗留问题的19.3万元款项予以私分。一审中,检察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经过事前预谋,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19.3万元予以私分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而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人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予以私分,但由于铁二十局给予三人的委托书上注明要将付款手续转交铁二十局,实际上三被告不能将该笔公款予以贪污,属客观不能犯,遂判决三人犯挪用公款罪。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认为三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因为19.3万元是铁二十局的公款,环保办对此款没有所有权及使用权,只是一种代付行为。而且,三被告之行为与铁二十局之间属民事法律上的委托关系,遂判决三被告人无罪。本案由于检、法两家甚至法院内部之间对三人行为的认识不同,导致对该案的定性迥异。此类案件共4件,占国家赔偿案件总数的33.3%。

(三)承办人意见与主管检察长意见不一致,经检察长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

如何某涉嫌贪污案中,在审查逮捕时承办人认为赃款去向不清,建议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犯罪嫌疑人作不予批准逮捕,经主管检察长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作逮捕决定。后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存疑不诉决定。此类案件共1件,占国家赔偿案件总数的8.3%。

三、对策与建议

(一)规范执法,树立“疑罪从无”理念,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检察机关要树立宪法意识,严格审慎的适用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特别是对逮捕措施的执行。事实和证据是全部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冤假错案的发生归根结底是案件的事实、证据出了问题。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新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规定”的要求,规范执法,树立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理念,在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出现了瑕疵、证据链条出现了断裂的情况下,应当贯彻执行“疑罪从无”原则,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坚决摒弃“疑罪从有”这一违背现代法治理念的旧有观念。

(二)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审查、核实、综合分析判断运用证据能力,确保案件定性准确

侦查监督部门干警在审查批捕案件中,首先要强化证据意识,把审查的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审查、分析、运用上。首先对提请、移送审查逮捕案件的每一个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排除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材料。其次,对采信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证明力大小。第三,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要求有一定数量、必要的合格证据,并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最后,通过提审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地进行讯问和观察,以进一步核实证据和监督公安机关是否采取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手段。对每份证据的确认都必须经过与其他证据综合分析,排除矛盾后方可确定。争取将每一案件都办成铁案。

(三)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干警执法水平

通过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努力提升侦查监督干警的案件分析能力、证据把握能力、不捕说理能力、引导取证能力、诉讼监督能力以及法律文书制作水平,增强侦查监督干警适应工作发展和改革要求的本领和技能。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处长[710004]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助理检察员[7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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