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网络赌博犯罪的特点与治理对策
2012-01-28李国强苏伟
文◎李国强苏伟
析网络赌博犯罪的特点与治理对策
文◎李国强*苏伟**
案例1:2009年9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鲁某同齐某、周某、李某等人在荥阳市兴华路工商所南隔壁家属楼周某的住处,共同购买电脑、筹码等赌具及筹集赌博备用金开设赌场,利用电脑登陆www.suncity.com或www.82suncity.com、www.83suncity. com等相关网址,在名为"菲律宾太阳城"的互联网网络平台上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召集参赌人员多次聚众赌博,期间单次赌资数额高达四十万余元,累计抽头渔利达十余万元。
案例2:2010年3月,犯罪嫌疑人屈某获得一家赌博网站的密码,在新密市某宾馆507房间的电脑上安装了“迪威商务软件”后,他成为该赌博网站的代理。3月29日,为牟取非法利益,犯罪嫌疑人屈某伙同张某(取保候审)在新密市某宾馆507房间,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与缅甸某赌场取得联系后设立赌局,通过网络视频吸引数十人前来参与设在缅甸的“百家乐”赌博活动。
案例3:2011年11月11日-12日,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付晓某、许某在荥阳市京城办海韵大酒店520房间,利用该酒店网络客房提供的电脑,召集马某、冯某等十余名参赌人员,通过登陆网址为“www.88msc.com”的互联网网站,在名为“菲律宾太阳城”的网络平台上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赌资数额累计8万余元。
赌博罪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而网络赌博犯罪是传统的赌博犯罪在手段智能化、复杂化和高科技化的一种新型犯罪,其区别就在于实施犯罪的手段不同,但其本质与传统赌博犯罪是一致的,因此笔者认为网络赌博犯罪可以理解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和现代金融交易手段进行下注或者参赌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网络赌博犯罪的特点
(一)具有跨地域性
互联网的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网络世界,超越了国家的界限,打破了空间的壁垒,利用计算机技术就可以随时、随地在网络空间中构建与现实赌场效果一样虚拟赌场。且赌博网站都是24小时运营,参赌人员无论身处哪个地区或国家,可以在任意时间进入互联网轻点鼠标,参与到赌博活动中。司法实践中发现,利用网络进行赌博网站的服务器大多设置在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等赌博合法化的国家,他们通过在中国部分地区招募代理的方法实施管理,代理一般可分为一、二、三级不等,代理权限逐级减小,每一代理又发展不同数目的下线人员参与赌博,规模不断扩大。
(二)作案隐蔽性强
首先,网络赌博集团组织结构严密而隐蔽,赌博公司是最大的庄家,依次往下发展为大股东或总代理、股东或代理、会员等呈金字塔形的赌博组织,自上而下分级发展各自的下线,组织成员之间一般不见面,互不知道彼此的真实信息,仅仅只是资金往来,形成名副其实的“单线联系”。而且在网络赌博中,参赌人员都是隐蔽自己的真实信息,以一个虚拟的人物参与赌博。甚至有的赌博网站实行会员制,不是任何人都能轻易进入网站。
其次,传统的赌博需要专门的赌场和作案工具,使得参赌人员有一个方便的容身之地。而网络赌博则没有这个限制,无论是在金碧辉煌的大酒店,还是在温馨浪漫的咖啡馆,更或在简陋的乡村旅馆等,只要能上网就可以参与网络赌博。虚拟化的网络赌博平台导致赌客分散性极强,不形成传统的窝点式犯罪,赌客们不需要冒着“聚众赌博”的风险,因为他们分布在不同的地区、国家。同时赌博的赌资主要依靠信用卡网上支付或者银行转账,资金周转渠道复杂、隐蔽,极难被发现和查实。
(三)高科技性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的发展,犯罪手段也随之越来越先进。赌博网站为了增强竞争力而实现营利最大化,往往不惜重金聘请电脑专家开发先进软件和研究新技术。目前,绝大多数赌博网站均使用专用的网络赌博软件,并采用加密通信方式和防火墙。一些网络赌博网站采用动态网络地址,不断变换域名。同时网络的快速性、便捷性是的网络赌博网站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一个赌博活动且不会留下任何物理痕迹。赌博活动留下的电子数据也极易被庄家改变、破坏甚至销毁。
(四)犯罪成本低、获利快、利润高
对于各级网络赌博代理,开设网络赌场只需架设一台服务器,利用电子货币保障其资金有效流转。网上赌博没有场所,开放时间是24小时,经营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且通过信用卡来支付,零房租、零物流、迅速的现金流动,运营成本远低于传统赌场,使在线赌博的运营成本十分低廉。与此同时,赌客参赌更易被便捷操作所吸引,只须在电脑上敲击几下键盘或点几下鼠标即可完成赌博全过程的,其参赌人群远多于传统赌场,参赌金额猛增,犯罪分子在短期内即可牟取暴利。
(五)社会危害性大
网络赌博犯罪活动从二十世纪末开始在我国出现以来,发展迅猛。从参赌人员看,境内网络赌博已经涉及社会各阶层、各种从业人员,其中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民营企业经营人员、个体经营人员是相当大的一个群体,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教师和国有、私营企业职工也占有一定比例。热衷于网络游戏的无业人员成为网络赌博犯罪的主要人群。从年龄结构上看,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显示,参与网络赌博的大多是年龄在20岁至35岁之间的青年人,其中七成是初中一下学历者,且年轻人所占的比例每年均呈上升趋势。
网络赌场比传统赌场更容易让赌客沉迷其中,不在意自己的输赢,因为所有的输赢仅仅体现为数字的变化而已。一个赌博集团的下线成员在高峰期诶投注金额可达数千万元,甚至数亿。以著名的“新宝”和“新宝盈”为例,两赌博网站的团伙成员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新宝盈”1个月的国内累计投注金额就高达136亿元。
目前,境内网络赌博主要是境外网络赌博的渗透,境内网络赌博的顶级庄家一般在境外,除境内庄家获得一小部分利润外,大量赌资都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流向境外,造成国内资金大量流失。而且,网络赌博为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全世界许多赌博网站,根本没有收到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也不遵守国际赌场的游戏规则,客户属于隐匿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只需要在赌博网站上开设一个账户就可以随意的周转资金,使得数额巨大的“黑钱”轻而易举地“洗”干净了。
二、治理网络赌博犯罪所面临的困难
网络赌博犯罪较之传统赌博犯罪所呈现出的跨区域性、隐蔽性及高科技性等特征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导致网络赌博犯罪的危害后果一时间很难予以遏制。
(一)网络赌博隐蔽性强,发现难
赌博犯罪属于《刑法》中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无直接的被害人,也就缺少了被害人的报案,在客观上降低了侦查机关对赌博案件的线索来源。网络赌博适用虚拟的空间,发现和查处赌博网站大多设在国外,赌博网站还不时改变网络服务商和网络地址,并把构架网站的服务器设置在境外,有效隐藏自己的身份,主要运营人员均通过QQ、MSN等电子方式进行沟通。赌客在世界各地进入网站后,采用专有账号和密码参赌,根本无法知悉参赌人员的真实信息。因此对发现此类案件造成很大的困难。
(二)网络赌博科技性强,取证难
网络空间的电子证据都是虚拟、抽象、难以捉摸的。无论是在提取、保存、传播还是感知方式上,电子证据都和传统证据有很大区别,以及电子证据的易毁性、有限性、合法性等问题,也是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工作不得不面对的困难。网络赌博之所以蔓延迅猛,关键在于赌博和赌资交易电子化,难以调查取证。而且网赌的流动性大,易于销毁犯罪证据——不法分子可以通过删除电脑记录等方式使证据缺失,警方只能掌握查处时看到的证据。且参赌人员的赌资通过电子支付方式进行赌资交易,且每个代理都有数个不同的联系渠道及银行账户,公安机关很难固定证据。
(三)网络赌博跨地域性强,治理难
网络赌博犯罪跨地域性特征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两方面困难:一方面网络赌博案件中境内的参赌人员虽然众多,但这些人广泛分布于我国各地,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加之参赌人员参赌人次多、涉案资金巨大等情况,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收集证据,而实际工作中,如此大范围的警力合作和人员安排是很难达到的。另一方面,赌博网站通常设在赌博合法化的国家或地区,我国侦查部门无属地管辖权。同时,网络赌博犯罪不属于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犯罪,也不能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国内警方只能关闭在内地租用的服务器,而赌博网站往往源头在境外,形成无法取证、无法根除的局面。警方和司法部门都很难查清他们全部的犯罪金额和非法牟利总额,只能根据最后一次现场缴获的赌资和现场抓活的参赌人数上进行定罪。
三、网络赌博犯罪的预防和治理
(一)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提高网民的反赌意识
许多人陷入网络赌博深渊的原因之一就是对网络赌博的法律性质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危害性不清楚,致使许多人在网络赌博的歧途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尤其是一些迷恋网络赌博的青年人。网络道德建设是网络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强化网民的禁赌意识是其中一部分。防治网络赌博活动,要集合全民的力量,充分利用现代媒体的多样性和快捷性,通过舆论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法律法规,使群众了解到赌博对生活、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营造全民反赌的气氛。
(二)加强网络管理,有效打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
加强网络警察警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网络民警队伍,增加案件侦查中的科技含量,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完善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加强网络赌博高发时期对网络赌博高发区域的监控,及时掌握网络赌博的线索,为打击网络赌博提供保障。加强网络通信监管部门对网站的监控,及时发现赌博网站,对本地网站、虚拟主机和主机托管服务商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全面清理与赌博团伙勾结发布赔率信息、赌博网址信息的网站,依法查处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服务的网站、虚拟主机和托管主机服务商,切断网络赌博活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的渠道。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对网络赌博的惩处。在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对提供赌博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追究网络赌博者的刑事责任,使网络赌博的组织者、参与者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严禁以罚代法的情况出现,使法律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防止网络赌博的发生。
(三)成立专业的技术鉴定部门,强化电子证据的固定
与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等特征,并且容易被篡改、破坏或毁灭,收集和固定的难度较大。但在网络赌博案件中,电子证据所占比重又比较大,因此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鉴定部门,对网络赌博犯罪的电脑进行数据还原来确定证据是十分必要的。
(四)强化各行业间的配合,构建网络赌博犯罪侦查协作格局
网络赌博犯罪的特性决定了打击网络赌博犯罪应加强侦查协作,构建侦查协作格局,已形成有效的打击合力。首先是公安机关内部形成大协作机制,突破地区、警种的限制,有效调动和使用警力,扩大及时发现线索和获取犯罪证据的途径,进一步提高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侦破能力。其次,加强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侦查部门应加强与广播电视、网络通信部门的协作,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及时掌握犯罪活动的动态,压缩犯罪分子藏身、作案的空间,并且做好与金融、海关等部门的合作,让这些部门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能够及时对涉案资金、账户进行有效监管。
(五)加强国际合作,吸取国外先进经验
积极开展国际、区际刑事司法合作,在跨国联合侦查、国际侦查协助以及域外取证等方面建立合作关系,以有效地侦获位于境外的关键证据。网络是联系世界的平台,因此网络赌博也是全世界所关注的新的高科技犯罪,我们应当吸取别国先进的经验,例如:禁止在网站上刊登有关赌博网站的广告,屏蔽搜索引擎上有关赌博网站的网络地址,加强国际间办理网络赌博案件时的配合能力。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50100]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4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