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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内部规定办理业务能否承担责任

2012-01-28刘春晓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4期
关键词:开户张某李某

文◎刘春晓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内部规定办理业务能否承担责任

文◎刘春晓*

[案情]2010年4月7日,张某受李某委托持本人和李某身份证,在A商业银行为李某开立了个人存款账户一个,同时办理了设置有密码的活期存折一份,并于当日存入李某的人民币20万元。之后,李某一直在外地打工,张某先后在李某指示下,凭存折和密码7次自李某账户中支取人民币6万元用于处理李某在当地的事务。2011年5 月30日,张某将存折丢失,在告知李某后,张某受李某委托到A商业银行办理存折挂失手续,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查了张某提供的李某及张某本人身份证和由张某填写的《挂失申请书》后,按业务规则办理了对李某存折的挂失手续。2012年3月5日,张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持自己和李某的身份证到A商业银行补领了李某的新存折并设置了密码。后张某多次持新存折凭密码自李某账户中支取剩余款项,共计12万元。后张某将12万元挥霍,且无钱返还。李某认为存折挂失后办理新存折必须由储户本人亲自办理,自己并未授权李某代办,银行审查不严,存在过错,存款被冒领,李某要求银行赔偿张某取走的12万元存款。银行拒付。李某遂将A商业银行诉至法院。

另,A商业银行在2000年发布了《A商业银行储蓄存款挂失管理办法》(以下称《挂失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挂失业务的解挂处理:各类解除挂失(即:银行受理挂失申请后已满规定期限,核实后为客户办理换发新折或更改密码等手续称为解除挂失)及撤销挂失由客户本人办理,如存款人遇特殊情况确需代办时,代办人除提供本人身份证、存款人身份证外,还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正本(银行可留存复印件),如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或授权书、财产继承书、遗嘱、法院判决书等。该《挂失管理办法》由A商业银行总行发布,目的是为加强管理,控制风险,统一规范存款挂失业务操作,要求各分行遵照执行。

本案争议焦点为:A商业银行对张某补办李某新存折是否存在过错,对取走的12万元存款应否赔偿?

[速解]本文认为,A商业银行构成违约,对办理挂失后补办新存折业务存在过错,应赔偿李某12万元存款。理由如下;

首先,A商业银行的《挂失管理办法》内容已包含在客户在A商业银行开户时双方订立的账户服务合同中,银行和客户任何一方不遵守都构成违约。客户在A商业银行开立账户时,均需填写“A商业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开户申请表”,在该表中除客户填写“客户资料”等栏外,在申请人签字处注明:本人已阅读并了解申请表中“A商业银行个人账户开户申请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并保证遵照该协议的有关约定、客户须知、服务协议和银行最新业务章程、业务规则、业务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申请表背面即“A商业银行个人账户开户申请协议书”,该协议书双方即银行和客户,其中有条款:A商业银行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监管规定及业务规章提供账户服务;A商业银行发布并不时更新的相关业务章程、业务规则、业务规定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且在A商业银行《挂失申请书》背面的“客户须知”第三条也再次载明《挂失管理办法》中对解除挂失后补办存折的完整规定。(以上情况其它金融机构相似)

本案中,李某填写开户申请表时,开户申请服务协议内容即包含在与A商业银行订立的账户服务合同中,银行和客户均应遵守包括《挂失管理办法》等在内的业务章程、业务规则、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服务,任何一方不遵守即为违约。A商业银行未遵守《挂失管理办法》中“解除挂失”的规定(即张某未提交除李某有效身份证件外的李某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正本,如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或授权书、财产继承书、遗嘱、法院判决书等),在不能明确张某是受李某委托的情况即办理新折,审查不严,违反约定,无论主观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李某12万元存款。

其次,张某为李某补办新存折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依《合同法》规定,表见代理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对于何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相关法律虽没有明确界定,但理论上都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的必要条件和特征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即相对人)明知《挂失管理办法》规定,在缺少除李某身份证之外的“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正本”的情况下办理新存折,违反双方账户服务合同约定,属明知故犯,存在过失,非善意,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2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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