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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与新农村建设的互动性解析

2012-01-28孙迪亮

关键词:农民农村专业

孙迪亮

(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日照276826)

近年来,全国各地积极响应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大搞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乡风整治等,有些地区面貌大为改观。但很多地方的新农村建设进展缓慢,有些地方甚至仅止于喊口号、贴标语,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缺乏认识。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包干到户后农民处于离散状态,组织化程度较低,自我整合能力较差,分散的农户难以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理论研究和实证资料都表明,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一盘散沙”的状态肯定不行,必须有组织才能发挥出整体性力量。而发展农民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所谓农民合作社,是指由农民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而组织起来的,以为其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宗旨,谋求和维护其成员的经济社会利益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2008年9月,胡锦涛在河南省考察新农村建设期间,曾专程到焦作市博爱县海林葡萄专业合作社进行考察,并指出:“实践证明,在坚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通过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经济,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希望大家继续探索,更好地把农民组织起来,给农民群众带来更多实惠。”[1]随后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加快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着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并将其作为农业双层经营“两个转变”的方向性选择。这些都凸显了农民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当然,新农村建设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绝非单向度的关联关系,而是具有很强的互动性。近年来,学术界虽然就农民合作社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价值进行了系统探讨,但关于二者互动性的深度解析尚不多见。本文拟就此略陈管见,以期深化农民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实践价值与发展前景研究。

一、农民合作社对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农民合作社通过发挥自身的组织、凝聚作用,可以使农民群众以整体性力量出现在新农村建设的舞台上,从而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依托。特别是对于实现新农村建设的基本目标,即“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农民合作社能够发挥重要而特殊的作用。

1.农民合作社有利于促进农村的生产发展

实现生产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性工程,而农村生产发展的首要环节是农业的发展。毋庸置疑,农业发展不是农村生产发展的全部,从长远来看甚至不是农村生产发展的主要内容,但鉴于我国目前仍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农村的主业和多数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甚至生存依托,且我国目前的农业发展仍然相对落后,所以,大力发展农业、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无疑是目前农村生产发展的主要内容,是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

现代农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农业科技进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科技虽取得巨大进步,科技成果不断增多,但遗憾的是多数成果未能转化和推广。据统计,我国每年约取得6 000多项农业科技成果,但农业科技对农业产值的贡献率只有48%,科研成果转化率只有30%,分别比发达国家低30和40个左右的百分点。[2]之所以如此,固然有农业科研与农业生产脱节的原因,但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推广农业科技成果的必要载体。一方面,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构建的以国家科研机构和推广组织为核心的农技研究推广体系,在县乡基层现已陷入“线断、网破、人散”的尴尬境地;另一方面,农户因为资金短缺和御险能力薄弱,难以成为技术采用主体。而农民合作社作为一个旨在向农民提供各方面服务的组织,会把普及农业科技作为服务的重要内容,如组织农业科技专家、农业技术人员向社员传授生产技术,组织农民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组织引进新品种、新技术,从而成为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3]

此外,农民合作社还可通过向农民提供农资供应、产品销售、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服务,缓解农民的卖难、买难等问题;通过参与农业产业化,推动农业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通过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市场观念和社会参与意识,增强农业劳动力的综合素质。这些都有利于农业发展,进而促进农村的生产发展。

2.农民合作社有利于实现农民生活宽裕

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实现农民生活宽裕是新农村建设的基本目标。农民合作社对实现农民生活宽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增加农民的收入。农民合作社通过向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深化农民的劳动分工,提升规模效益;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普及,提高劳动生产率;通过按照交易量返还的原则,将农产品加工或销售后增值的部分利润返还给农民;实现农产品的深加工及多次增值,使农产品的产前、产后利润由过去的农外受益者手中转到农民手中,从而延长农民的增收链条;可以避免同行业之间的竞相降价给农民造成的损失;通过向农户提供信息、资金、技术等,引导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弱化和分散市场风险,进而减少因农产品供求失衡给农民带来的损失,有利于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第二,减少农民的开支。农民合作社可直接从批发市场或生产厂家批量购进生产资料,从而降低生产成本;合作社与农民的关系得以简化和固定化,使多次谈判简化为一次谈判,从而节省内部交易费用;合作社与加工者、销售者之间批量稳定的交易,可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外部交易成本;合作社能够把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使农民不是以个体的方式而是以联合体的方式进入市场,有助于改变农民在农资、农产品市场上的不利地位,提升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要价能力,从而能够以较高的价格销售农产品和以较低的价格购进农资。据统计,截至2010年9月底,河南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超过2.3万家,入社和带动的农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6%,解决了不少农民最为关心的“卖难”问题。如武陟县绿康牛业专业合作社目前入社社员160多户,社员遍布周边市县以及山西省晋城等地,产品远销上海、深圳、武汉等大中城市;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辣椒合作社大力推行无公害标准化生产,辣椒种植面积达10万余亩,产品远销广东、福建、浙江、湖南等地,还被确定为世博会期间供沪农产品。[4]

3.农民合作社有利于推动乡风文明建设

农民合作社对乡风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可通过两个方面表现出来:其一,农民合作社为乡风文明建设创造物质条件。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是乡风文明建设必备的物质基础。管仲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农村经济落后、农民收入低是当前制约乡风文明程度提高的首要障碍。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了,农民收入增加了,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满足了,才能够逐步加大对乡风文明建设的资金投入,才能够使农民有足够的动力去追求乡风文明这种更高层次的需求。农民合作社有利于农村生产发展、农民增收,使农民生活更为宽裕,从而为乡风文明建设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其二,农民合作社为乡风文明建设创造文化条件。乡风文明依赖于农民的文化素质、价值观念、审美情趣、环保意识等的优化和提高,而这样的文化条件在目前我国农村尚未完全具备。目前,许多农村地区的教育发展依然比较落后,农民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小农意识根深蒂固,这些都不利于乡风文明建设。而农民合作社多以培养有文化、懂技术的新型农民为重要目标,它们对农民进行教育培训的内容除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外,还涉及党和国家对农村的方针政策、文化教育、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等,这不仅能够满足农民多层次、多方位的科学文化和精神文化需求,而且能够逐步提升农民的价值观念和精神面貌,从而推动乡风文明建设。

4.农民合作社有利于促进村容整洁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实现村容整洁的重要条件。农村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公共交通及水电设施,广播、电视、电话、社区公共活动设施等。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但可以直接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而且有利于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的就业机会和收入。在农村改革以前,依靠政治动员和大规模协作,我国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曾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农村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如今这些基础设施已耗用殆尽。农村改革以来,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和国家力量的淡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面临投资主体匮缺、投资严重不足的问题,致使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缓滞,农村的人居环境令人担忧。凡是到过农村的人往往会有这样的印象:交通不便,村民房屋无序修建,垃圾乱倒,旱厕臭气难闻,甚至还有人畜同住现象。尽快改变农村基础设施的落后状况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是解决投入问题。由于农户是农村的基本生产单位,其生产规模小,投资回报率低,显然单靠农户根本无法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问题,而沿袭由政府、村集体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也不现实。在此情况下,借助农民合作社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可行的:其一,就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内容来看,带有明显的层次性。其中,大江大河的治理、农业技术的基础研究、大型的跨区域项目等,属于典型的社会公共产品,其资金一般由中央政府提供;但小型灌溉设施、土地整治、乡村道路、农村环境整治等部分属于“俱乐部产品”,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和社区性,其供给则须争取农民合作社的支持,由农民共同出资出劳。其二,促进所在社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是农民合作社的重要社会责任。目前大量的实证资料表明,一些实力较强的农民合作社热心并致力于其所在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的教育、养老、社会保障等公益事业,为农村社区的发展做出了贡献。这些资料从一个侧面佐证了以合作社促进村容村貌建设的可行性和有效性。[3]

5.农民合作社有利于推进农村的民主管理

完善村民自治、推进农村的民主管理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和内容。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虽然在制度层面上已经比较完善,但其实践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农村民主管理还远未实现。究其原因,一个重要的方面在于村委会往往受到外来政治力量的干预和控制,无法真正做到还权于农民。

农民合作社的出现使得推进农村民主管理具备了一个较为理想的抓手。这是因为:农民合作社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能够保证农民在合作社内的发言权、决策权。假如合作社在管理中采取非民主手段,农民的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按照进退自由原则,农民就可选择退出,合作社也就无法存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并强调: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民主管理的理念。在合作社内,其章程是农民自己定的,其会长、理事长是农民公开推选的,其重大决策和管理都是民主的,充分体现了民主自治和公正、公平、公开。农民在参与合作社的实践中必然会增强民主管理意识,提高民主管理能力,积累民主管理经验,培养民主管理人才,从而为推进农村民主管理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和人才基础。

二、新农村建设为农民合作社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

如前所述,发展农民合作社本身就是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和推进将大大改善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带来诸多机遇。

1.提供政策保障

农民合作社作为一个公益性大于经济性的农民组织,若没有国家强有力的政策扶持,是难以生存的。令人欣喜的是,自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国家就把发展农民合作社提上重要日程。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国家对农民合作社愈益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专业合作社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集体经济组织要增强实力,搞好服务,同其他专业合作社一起发挥联结龙头企业与农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各地要加快制定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要抓紧出台具体登记办法、财务会计制度和配套支持措施。要采取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和金融政策,增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示范项目资金规模,着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服务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抓紧出台配套法规政策,尽快制定税收优惠办法,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承担国家的有关涉农项目。”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优惠政策更为明确、具体、密集:“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推广农民用水户参与管理模式,加大财政对农民用水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支持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等。

此外,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章也规定了扶持农民合作社的四项举措:一是国家的一些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合作社实施;二是财政资金的补助支持;三是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合作社的支持;四是税收优惠。上述政策、法规的出台与实施无疑将大大优化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环境。

2.奠定人才基础

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特别是较强的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是农民合作社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必要前提与基础。但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忽视对合作人才的培养,再加上许多农民文化素质相对偏低,拥有现代企业管理知识、法律知识等文化素养的合作人才在农村非常少。[5]这使农民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缺乏必要的人才支撑。然而,新农村建设的开展为提高农民素质、培育农村合作人才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国家关于新农村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的第5部分专门论述了“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培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型农民”这一重大问题,强调必须整合农村各种教育资源,加快发展农村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并指出“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必须大力办好农村教育事业,巩固农村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和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必须加快普及农村高中阶段教育,重点加快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健全县域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加强农民技能培训,广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此外,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还首次提出了“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的要求。显然,国家对新型农民和农村合作人才的培育有利于夯实合作社发展的人才基础。

3.缓解资金压力

农民合作社的持续快速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然而就目前情况看,资金匮乏已成为制约多数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最大瓶颈。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农民合作社多数属于非营利性组织,所办的各种服务性事业效益不高,盈余很少;另一方面,农民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单一,主要靠农民自筹,而政府、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的资助微乎其微。

从国际经验来看,农民合作社是联系政府与农民的重要纽带,甚至是政府开展农村工作的重要助手,因此政府有理由对农民合作社予以财政资助。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的一个重要动作就是不断加大对农村金融财政的支持力度。诚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所强调的: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变化和建设新农村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重点在“多予”上下工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国家财政支出、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和信贷投放,要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鉴于发展农民合作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一环,中央及各级政府用于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资金中必然会有一部分用于扶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从上文所列举的2005—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的相关内容来看,国家关于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的态度是坚定而一贯的,各级政府也是积极配合的。比如,2003年,财政部设立了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专项资金,当年额度是2 000万元,此后逐年加大支持力度,2007年此专项资金已经增加到8 000万元。[6]中央财政在2003—2007年累计安排3.7亿元专项资金的基础上,2007年再增加2.25亿元扶持资金,同时要求地方政府以及合作社自身有相应的配套资金。此外,一些实力较强的省市为促进本地合作社的发展,也选择一些项目对合作社进行直接的资金扶持。例如江苏省自2004年以来,省财政专门设立扶持资金,对符合省级标准的合作社实行项目扶持,每个项目扶持10万至20万元,用于合作社生产服务建设,2008年扶持资金为5 000万元,累计达1.15亿元。[7]这些资金支持无疑会弥补农民合作社的资金缺口,从而有利于其发展。

4.优化法制环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合作社的发育及其规范运作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近些年来,农民合作社的立法问题逐渐为政府所重视,并取得了积极进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在强调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的同时,就提出了“加快立法进程”的要求。之后,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针对农民合作社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6年10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关于农民合作社的立法工作已经成形。虽然该法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关于农民合作社的所有法律问题,并且该法的适用对象只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而不是所有的农民合作社,但它毕竟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时也为专业合作社之外的其他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法理上的参照。

三、结语

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难以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是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的一大难题。破解这一难题的根本途径,在于促成和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把“原子化”的农民紧密联系和有效整合起来。农民合作社将农民合作行为和合作关系予以常态化、制度化,有利于实现更广泛、更紧密、更持久的农民合作。[8]农民借助于合作社而组织起来,能够增强他们与企业、政府的博弈能力,进而减除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对农民的侵害,从而成为维护农民利益和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的重要载体。农民合作社对于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价值,早已被韩国、日本等国的经验所证实。可以说,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既顺国际发展之潮流,又合中国现实之国情。而在当下及未来的新农村建设中,发展农民合作社更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契机呈现,空间广阔,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社虽然发展迅速、数量可观,但相对于农民的欲求和政府的期待而言,农民合作社运行的科学化程度及质量效益还有待提升。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前提是提高人们关于农民合作社重要性的认识,关键是恪守“政府支持、精英领导、农民参与”的基本原则,核心是培育农民的合作意识。

[1] 孙承斌.金秋时节察农情——胡锦涛总书记在河南考察农村改革发展情况纪实[N].人民日报,2008-09-11(1).

[2] 陈锡文.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J].农村工作通讯,2007(12):12.

[3] 陈永峰.宁夏银川农村合作组织成为农民致富“领头羊”[N].宁夏日报,2007-03-28(3).

[4] 卞瑞鹤,赵长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新引擎[J].农村·农业·农民,2011(6):38.

[5] 陈赵阳.我国农村文化建设的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71.

[6] 韩志峰.财政资金:为合作社“量身定做”[J].中国合作经济,2007(5):23.

[7] 沈柳,石言弟.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支持农业的平台[J].江苏农村经济,2008(9):38.

[8] 孙迪亮,肖芳.农民合作:农民利益困局的破解之道[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1(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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