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构建初探
2012-01-28于家珍孙翠林
文◎于家珍 孙翠林
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构建初探
文◎于家珍*孙翠林**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77102]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277102]
司法体系是一个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在内的综合性、协调性发展的体系。作为这一体系的参与者和当然主体,人(或者说社会中的多数人)的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司法体系的完善度和先进性。“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法制现代化首先是从事这一变革的主体自身的现代化,是把表现传统法律观念并以传统模式行动的人转变为具有现代法律意识和行为的人的广泛过程。 ”[1]
一、法律意识的界定
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法律意识包括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等六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法律知识是指人们对社会法律现象进行科学认识的结果,它是人们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律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规律,以及一个国家和地区现行法律的内容和特点等方面的知识的总和。法律理想实质上是人的理想,是人通过法律的形式所表达的法和社会秩序的应然状态的理想追求,并通过这种理想的追求而体现和实现其对人类终极命运的关怀。法律情感是社会主体对法现象的主观心理态度或心理反应,它既可以表现为对法的关切、喜爱和依恋,也可以表现为对法的漠不关心、厌恶和鄙视等等思想感情。法律意志是社会主体维护法律的尊严,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主观心理基础,它是社会主体的法律意志品质,表现为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畏强暴,不畏诱惑和胁迫的坚强的守法精神和护法品格。法律评价是指社会主体基于自己的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感情和法律意志对法律以及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否能够有效保障社会主体的正当合理的权利,是否能实现社会正义,是否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以及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所作的主观判断。法律信仰是基于社会主体对社会生活的公平正义的理想和秩序需要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的产物,是长期的人类法律实践经验和理性思维活动的结晶,是人类把握社会法律现象的特殊方式。
就法律意识这一概念本身的内涵而言,我国学者大体有三种看法。一种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2]一种认为法律意识是与群体的或个体(个性)心理特征相联系的、人们关于法现象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3]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的法律意识应该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有机综合体。[4]本文此处无意通过比较得出上述观点孰优孰劣,但可以肯定的是,三种观点都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法律现象同人们的心理之间的一种有机联系。就此分析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之现状,可见其仍处于相对落后的阶段,实有重点推进之必要。
二、我国传统文化影响下的公民法律意识现状
分析现状是我们了解并以此为重点推进现代法律意识建构的基础和前提。作为一个曾经孕育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法系、并对周边国家影响巨大的文明古国,我国公民目前的法律意识状况如何呢?同法制先进国家相比,差距又在哪里?原因何在?这些问题,本文将通过以下几点来加以阐释。
(一)人治思想与法治思想相互交织并在不同地区呈消长之势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后这三十多年中,我国的法制建设随着我国国力的逐步增强而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亦获得了很大的提高。然而,作为一个有着两千多年漫长封建历史,并曾孕育出对周边国家影响巨大的中华法系的大国,封建残留的影响仍然在我们的生活中处处可见。
古老的中华法系中处处弥漫着浓重的“人治”主义色彩。这个地方的“人”当然不可能是多数人,它只可能是为少数人统治多数人服务的。反映在我们的当代的社会中,就表现为许多公民仍习惯于按照传统观念参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给予“权大于法”以相当程度的认可,视法为维护道德之器,渴望“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封建统治者“言出法随”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并给我国某些公民造成了一种畸形的法律观念,即 “领导人的话就是法”。[5]法律权威的削弱和法治信念的动摇成为法治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6]
(二)法律实用主义意识占主导地位,法律信仰尚未形成
法律实用主义意识就是指一个人在内心深处,法律的工具性是占主导地位的。而法律信仰则是指社会主体对社会生活的公平正义的理想、秩序需要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的产物,是长期的人类法律实践经验和理性思维活动的结晶,是人类把握社会法律现象的特殊方式,是社会法文化系统中各种主观因素的有机整合和高度提炼。显然前者仅仅关注法律的工具价值,而后者则将法律作为人类情感的一部分来看待,使之具有宗教崇拜般的地位。就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的程度而言,法律的工具性仍然是最主要的,其集中体现于宪法意识的薄弱和“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就宪法而言,其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本该被置于一切法律之上,处于从形式上到内容上都至高无上的地位。然而,很遗憾,这种地位至今仍然只是停留在表面上。在我国许多公民的心目中 (其实也包括相当数量的法律工作者),因为很少“用到”7,宪法的作用被认为低于其他部门法律的作用,公民对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法的了解远低于对施加人身强制法律的了解。
(三)虽然不断地向西方学习先进的法律观念,但多数人的内心情感却仍倾向于历史传统
1862年中国开始 “洋务运动”,大约在同一时期(1868年),日本亦开始明治维新。两国当时几乎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当时中国的指导思想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而日本则明确无误地提出要“脱亚入欧”。20多年后,中国于甲午一役惨败,未尝不是拜其错误的指导思想所赐。然而,在今天的法制现代化建设过程重,这种“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依然是处处可见。古老的法律传统为今天的中国民众所依恋甚至崇拜,人们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接受传统的某些束缚和启示,而对西方法律的种种规范敬而远之,这与人们心理上始终附着的历史传统是相关联的。[8]诚如梁治平先生分析的那样:“中国当代法律基本制度源于西方,并不是土生土长的东西,而制度后面的那套思想观念、行为却是千百年来民族文化的一部分,有其深厚的根基,决不是一种政治或社会力量在短时间内可以改变或者清除的。尽管中国人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通过他们的言行举止不难察觉,实际上存在着另外一套独特的行为准则。”[9]
(四)法律价值观初步形成,但与现代法治国家理念尚有较大差距
从社会群体意识的角度看,人们对法律真实价值的认同还是处于“初级阶段”,与法治国家理念尚有一定的差距。人们对法律价值的取舍并不到位,正如前文所述,对多数人而言,法律仍然只是一种工具(换言之,就是有用的时候才用,没有用的时候就束之高阁,甚至规避),远没有成为人们情感的一部分。
三、构建现代法律意识之途径
以上分析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下的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并在分析的过程中找出了原因。这为推进全民现代法律意识构建的进程提供了有益的基础。为此,本文试图提出以下三点作为构建全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途径。
1、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根本上推动现代法律意识的构建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类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是人类最根本性的活动。依据这条原理,则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必然是与其经济基础紧密相连的。相比法制先进国家,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比较低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相对落后的生产力水平。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固然取得巨大成就,然而一个任何人都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我国至今还在解决中的“三农问题”,农村的自然经济到目前为止始终与我们的市场经济建设相伴随。这种经济状况成为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决定性因素。因为首先从商品经济与法和法律意识的相互关系看,没有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就没有法和法律意识的产生和发展,商品经济是产生民事法律的客观基础。而自然经济却不能提供民法的基础,在它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只起到巩固和确定财产归属的作用,从而导致法律意识趋于畸形和残缺不全。[10]
其次,从商品经济活动的自身特性看,商品天生是平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遵循等价、有偿的价值规律进行,法律上的平等要求不过是价值规律的法律语言,由此形成权利平等的法律意识。而自然经济由于以人身依附关系为特征,结果只会崇尚经验和个人权威,产生清官思想和好皇帝主义,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权利平等的法律意识。而且,既然商品的核心是价值,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人们价值观念的强化,进而对人的价值、劳动价值以及人的平等、自由和个人权利的法律肯定,并形成关于人的尊严、人身自由等法律意识。[11]
2、借鉴法制先进国家经验,推进法制建设
加强法制建设是指加强诸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法律服务等一系列法制要素的建设。法制建设的好坏、成败直接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感受、态度和评价.影响人们对法治的信任。当今世界无论是我们传统的学习对象,大陆法系的德日,还是英美法系的美国和英国,都有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
3、深化和完善普法工作,加强宣传教育
普法工作是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的重要措施,普法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结合不同人群的特点和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广大群众解决身边的法律问题,引导群众参与法治实践,依法开展生产生活和维护合法权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构建现代法律意识,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转变,提高全民法律水平,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因此,必须明确和科学界定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涵,尤其是要深入分析传统法律文化背景下的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其原因,在此基础上,重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推进各项法制要素的建立和完善,加大对公民的法律教育和宣传。这是提高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法治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
注释:
[1]参见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516页。
[2]参见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7-248页。
[3]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的一般理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34页。
[4]参见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8页。
[5]在当代中国,就表现地区而言,往往中西部贫困地区比沿海发达地区要明显,农村比城市要明显。就表现形式而言,如农民上访,在笔者看来,这其实就是古代进京告御状的一种现代型翻版,在一个国民法律素质优秀的国家,这种现象无论如何是不可能出现的。
[6]马长山:《法治进程中公民意识的功能及其实现》载《社会科学研究》,1999年第三期。
[7]现今而言,宪法司法化问题仍是一个未得到广泛共识的问题。
[8]吴斌,汪公文:《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之矛盾分析》,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9期。
[9]梁治平等:《新波斯人信札》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6页。
[10]母文华:《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及成因分析》,载《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8期。
[11]马小红:《法治的历史考察与思考》,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