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民安是公安机关改善民生的主要职责
——再谈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安全需要
2012-01-28蔡杨蒙
□蔡杨蒙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 杭州 310009)
维护民安是公安机关改善民生的主要职责
——再谈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安全需要
□蔡杨蒙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 杭州 310009)
正确认识和处理民生与民安的关系,这是履行公安职责、做好公安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公安工作的重要课题。民安是民生的重要内涵,又是民生的保障和基础。公安机关面对的主要矛盾是犯罪案件高发与人民日益增长的安全需要的矛盾,公安工作的根本任务是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安全需要,公安机关的主业是同犯罪作斗争。维护民安是公安机关改善民生的主要职责,公安机关主要应通过完成本职工作保护和促进民生的改善。
公安机关职责;维护民安;改善民生;安全需要
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民安与民生的关系,这是履行公安职责、做好公安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理论课题和现实问题。笔者对此做了一些调查研究,并就此谈一些认识和想法,供大家参考。
一、民生与民安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强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进建设和谐社会。
改善民生的议题,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在现阶段的执政实践。《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指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可以说,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也就是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改善民生,维护民安,这是党和政府的根本职责。民安是民生的重要内涵,又是民生的保障和基础。广义上讲,民生涵盖了人的生存权、民主权、自由权、平等权,包括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安居乐业等等。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就必须积极解决这些具体的民生问题。因此,改善民生是全党、全国和全社会的共同追求目标,当然包括公安机关。但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主要是担负民生中的维护民安工作,即通过维护民安来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安全需要。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分工专司为人民安全服务。“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具体到公安机关,是否可以说就是“维护民安”、“权为民安所用、情为民安所系、利为民安所谋”呢?人民的安全需要,就是公安工作的导向与任务。
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要是多样的、多层次的,是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人的五种基本需要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情感与归属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这就是说,人们的安全需要是仅次于温饱等生理需要的第二基本需要,属于民生的范畴和改善民生的基本要求。由此也可见一个地方的平安对提升民众幸福指数的重要性。“平安是金,平安是福”……。安全是中国百姓千百年来的生活理想和追求。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改善,人民自然而然地提高了对安全生活的需要;随着物质文化需要的日益增长,人民的安全需要也在日益增长。没有安全,就难以保障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维护民安,公安机关责无旁贷。
二、危害民安的主要问题与维护民安的主要任务
与革命战争年代和解放初期不同,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平时期,危害民安的因素虽然很多,既有传统的安全问题,也有非传统的安全问题,但就公安机关而言,维护民安最主要的任务是与各种犯罪破坏活动(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事犯罪、经济犯罪等)作斗争。也就是说,现阶段公安机关面对的主要矛盾是犯罪案件高发与人民日益增长的安全需要之间的矛盾。公安机关作为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担负着方方面面的繁重任务,但其主业是同犯罪作斗争。
30多年来,浙江的刑事犯罪一直呈上升态势,1980年至2010年间,全省刑事犯罪案件由3.5万余起上升至近50万起。2002年以来,随着两年为期严打整治斗争结束,刑事犯罪重拾升势,2006年至2010年,全省年均发案在46万起以上。不仅如此,犯罪的烈度也在不断增强,杀人、抢劫、爆炸、绑架、纵火等八类严重暴力犯罪也呈上升趋势,甚至上升了4.4倍多。局部地区黑恶势力犯罪突出,恐怖犯罪活动也成为一个新问题。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呈现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其负面反映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对敌斗争复杂,刑事犯罪高发。因此,维护民安更是保障民生的一个突出问题,我们要切实加强隐蔽战线的斗争,正确处理安全领域的人民内部矛盾,毫不放松地积极预防、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和促进民生的改善。
三、正确处理民生与民安的关系,防止两种偏向
公安机关既不能离开本职去做一般意义上的发展生产与改善民生工作,也不能孤立主义地做维护民安工作。维护民安是公安机关改善民生的主要职责,公安机关主要应该通过完成本职工作去保护和促进民生的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现在某些地方出现某些现象,就是只讲一般的所谓民生警务,却不愿集中精力做好需付出艰苦努力的疑难大要案的侦破和复杂治安乱点的整治工作,而被要求去搞一些一般的“民生工程”、“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这种离开公安主业的作为,不仅不是百姓所期待的,而且还会导致“满意率”后面的不满意。同时,要注意避免对有的提法加以绝对化,任何事物都有个“度”,真理再前进一步就会变成谬误。比如,如果把“有困难找警察”这一口号绝对化了,就可能会模糊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陷入职责无限泛化的尴尬境地。任何一个机构都要分析社会对其最基本的职能要求是什么,例如医生,人们期待他能够治病救人,病人来看病时,医生殷勤地端茶倒水,嘘寒问暖,态度很好,这当然是重要的,体现人民医生对人民的情感,但如果不能治病救人,他仍然不是一个合格的医生。同样道理,作为公安机关,一定要以主要的精力和时间去做好维护民安的主要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我国公安机关历来是反对孤立主义,反对单纯业务观点的。民安事业是人民的事业,民安与民生是互联互动的。一方面,要辩证地认识与处理民安与民生的关系。改善民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民安的根本保障和基础条件。改善民生是民安之本,维护民安是民生之盾。民安问题源于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只有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了,民生改善了,民众素质提高了,人心安定,社会秩序良好,犯罪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治理,并逐步趋向减少。作为政府重要职能部门的公安机关,必须以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于生产发展社会财富增长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与落脚点,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民安。同时,只有社会平安了,才能保障生产发展与民生改善。另一方面,我国公安工作的特点与优势是坚持群众路线,实行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方针。人民公安事业就是人民的事业,离开人民支持的公安事业是不会成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关注民生,重视民生,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救济百姓于危难险急,真正体现人民警察是人民的警察。只有这样,才能了解民生状况与民安需求,从而以民意为导向做好民安工作,保障与促进民生的改善。也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密切警民和谐关系,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维护民安的积极性,共同做好预防、控制、打击犯罪的各项工作,保障社会安全稳定。
近几年来,警民关系虽有所改善,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仍然是不少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脱离群众的问题。某些地方处理警民关系的一些举措,往往是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为给上级看,作为考核用。某些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对待富有的大款与一般的百姓往往是两付面孔,一样见面两样情,百姓找上门要求该由公安职能部门办理的民安之事,仍然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现象,其根本问题是这些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没有从思想深处真正确认老百姓是天,老百姓是地,老百姓是共产党生命的源泉。
共产党夺取政权靠的是百姓,巩固政权同样要靠百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脱离群众乃是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现在有些人为什么不能把对群众负责与对上级负责一致起来?说白了,就是认为自己的乌纱帽不掌握在群众手里。在当年革命战争时期,革命者如果不与人民群众保持鱼水关系,不仅革命战争难以取得胜利,而且革命者本身的生存与生命安全都难以保证,本能驱使他必须与人民群众血肉相连。现在共产党执政了,有的领导就只考虑乌纱帽了,认为左右乌纱帽的是上司,与百姓无关,于是就出现了对百姓敷衍乃至欺压的现象,这是关系执政党生死存亡的根本问题。因此,我们亟需加强共产党人的人生观教育;需出台和完善群众纪律条款;需建立破解“四难”的机制;需着力探索群众与为官者之间关系的路子;需逐步改革干部人事制度,以保证不脱离群众。这些问题,都是关系共产党能否长期执政的根本性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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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040(2012)03-0053-03
2012-03-12
蔡杨蒙,浙江省公安厅原副厅长,本刊编委会原副主任。
(责任编辑:蒋国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