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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场勘查主体制度的分析与评判

2012-01-27郑岩王谦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勘查主体

郑岩王谦

(1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2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辽宁 沈阳)

我国现场勘查主体制度的分析与评判

郑岩王谦

(1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2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辽宁 沈阳)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是刑侦工作的基础和源头,勘查主体是现场勘查工作的核心,因此,对勘查主体制度的分析与评判有助于提高勘查质量,进而推动刑侦工作。本文从我国现场勘查主体制度的含义入手,明确制度对工作的保障性作用,然后分析我国现场勘查主体在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对建立和完善勘查的主体制度提出设想。

现场勘查 资格 考评 责任 制度

随着我国司法证据体系的逐步完善,现场勘查工作的重要性逐渐受到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司法当事人的认识,现场勘查人员也从神秘的技术支持的后台走到了法庭审判的前台,许多案件的庭审也要求现场勘查人员出庭作证,把他们视为一类具有特定职业特点的群体。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甚至部门规定中,都没有对现场勘查主体资格条件的界定,可以说是法律法规上一个需要修缮的缺陷。明确现场勘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现场勘查主体资格的条件、建立现场勘查主体的培训体制、完善现场勘查主体的考评机制,确保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合法、有效、高质量完成,是我们的当务之急。本文从分析我国当前现场勘查主体制度的缺陷入手,进而对该项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1 当前我国现场勘查主体制度的缺陷与分析

现场勘查主体制度是指现场勘查人员的资格、选任、考评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构成的制度体系。制度是工作的保障,完善的现场勘查主体制度是提高现场勘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我国目前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体制,是仿照前苏联的模式,在各级公安机关内部设立刑事技术部门,绝大多数隶属于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各自管区内部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和痕迹物证的检验鉴定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模式的现场勘查主体制度暴露出很多的不足之处。

1.1 现场勘查主体的法律定位模糊

现场勘查主体在法律上无明确的定位。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犯罪现场勘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而且只能是侦查人员。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刑事技术人员”的称呼,所以,通常理解的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人员”是涵盖技术人员在内的。但在具体现场勘查实践中,由于工作的内容不同,刑事技术人员主要负责现场勘查,而侦查人员主要负责侦查工作。法律的模糊定位,致使公安实践中不严格区分侦查主体、勘查主体、鉴定主体,这直接导致的两种结果就是侦技分离、勘鉴合一。所谓的侦技分离,是指技术人员勘查完现场后,就不再参与后期的侦查工作,而侦查人员不参与前期的现场勘查工作,只负责后期的侦查工作,导致侦查工作的不连续;所谓勘鉴合一,是指技术人员既参与现场勘查又参与检验鉴定,是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一种表现形式,无法保证鉴定结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1.2 现场勘查主体的资格不明确

现场勘查是一项技术含量极高的工作,不仅要具备一定的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知识,也要具备相应的现场勘查实践能力。但是,我国法律和规章对现场勘查主体的规定仅限于“侦查人员”,而没有对现场勘查主体资格条件作出规定。从法律的角度看,凡是侦查人员都可以成为勘查人员,不需要任何的条件限制,这明显与现场勘查工作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不相符。我国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来源较为复杂,包括应届大学毕业生、部队转业干部和社会招考人员等,公安队伍对专业的限制不多,整体素质不高,这也导致很多地方的勘查人员没有经过系统专业的刑事科学技术培训,没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只经过简单的技术人员的指导,甚至没有指导直接参与勘查,根本不具备基本的现场勘查素质。专业知识不完备,实践操作能力差,证据意识淡薄等等问题的存在较为普遍,严重影响现场勘查工作的质量。

1.3 现场勘查主体的培训制度不健全

勘查主体的专业知识更新较慢,技术手段因循守旧。我国公安机关没有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现场勘查主体培训机制,很多一线的现场勘查人员还依靠着陈旧的勘查方法,知识老化严重,更新不及时,不能适应当前犯罪形势的发展。

我国公安机关目前没有一个健全和长效的培训体制,主要以不定期的、专题性的短期培训为主。这种培训模式无法满足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的需求。而且,有些公安机关业务培训的内容商业化气息比较浓,有的公司为了推行某软件,就联合公安机关举办培训,讲解的专业知识少,主要是推广公司产品,这种培训的意义不大,不仅不会提高勘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还会让勘查人员丧失学习目的,把培训当成旅游观光。

1.4 现场勘查主体的考评机制不完善

很多勘查人员戏称“现场勘查是良心活,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这句话充分暴露出来现场勘查工作缺乏有效的考核标准,不能准确地反应勘查人员的工作业绩。目前对现场勘查主体业务考评的标准主要是“七率一量”,即:勘验率、提取率、分析率、制作率、保管率、检定率、作用率和人均工作量。每个数据的得出都有一个科学的公式,可以说“七率一量”是迄今为止公安部制定的针对刑事技术的较为科学的考评体系。但是,这个考评标准也是将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工作混在一起考核的,而且主要是侧重对单位总体工作的考评,对个体的考核项目还没有细化。在执行“七率一量”的考评体系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端。各地公安机关为了创造业绩,硬性地规定了一些考评指标,规定指标的初衷是好的,目的是通过规定指标控制基层公安机关工作的质量。但各地的情况不一样,硬性的规定统一的标准,势必会造成很多公安机关为了能够突显本单位的工作业绩,盲目的追求排名,伪造一些数据,造成公安机关统计数据失实,所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考评机制是提高现场勘查质量的重要保证。

2 完善我国现场勘查主体制度的构想

2.1 明确现场勘查主体的法律地位

现场勘查的主体从广义上讲是隶属于刑事侦查人员范畴的,从技术角度上看又应该隶属刑事技术人员,归类于鉴定人范畴,然而,在具体工作中,勘查人员与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又有着明显的差别,是侦办刑事案件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不能等同于任何一方。因此,现场勘查主体所从事的是一项专门的职业,应具备独立法律地位,以保证其履行职责的行为合法性。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中具备专业知识、掌握专业技能的一个群体,他们根据一定的法律或法规程序来取得特殊资格和法律地位,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2.2 规范现场勘查主体的资格条件,建立考试制度

为了规范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现场勘查质量,真正体现我国法律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管理体系,制定现场勘查主体资格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①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标准,以毕业证书、培训证书、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证书为准;②具备现场勘查实践能力,以从事相关专业的年限作为参照,要真正落到实处;③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如,刑法学、刑诉法、证据法等等;④具备职业道德,通常情况下,一名合格的勘查人员应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吃苦耐劳,爱岗敬业,保守秘密。

为了保证现场勘查主体的资质,不妨借鉴统一司法考试的模式和特色,在全国范围内指定或委托专门机构或组织,制定统一的标准,建立勘查主体资格考试与考核制度,严格地规范勘查主体的资格准入标准。当然,实行全国统一的现场勘查主体资格考试制度也可以和技术专业人员的职称和资格考试相挂钩。为适应当前现场勘查工作的需要,对那些从事多年实际工作的勘查人员,可用考核的方式直接授予其勘查主体的资格。

2.3 建立现场勘查主体法律责任体系制度

现场勘查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系中应当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勘查主体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勘查工作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构成伪证罪;对在勘查工作中,由于现场勘查主体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勘查行为,导致案件久侦不破或不能正常进行诉讼的,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另外,现场勘查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系中还应该明确勘查主体出庭作证的程序和相关规定。当然,这些法律责任的规定应当严格而明确,应当避免影响现场勘查主体的中立立场及其合法权益。

2.4 建立现场勘查主体的培训体系

由国家和各省、市现场勘查管理机构要建立对现场勘查主体的定期培训制度,除对准备考取现场勘查资格的人员进行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外,还要对已经取得现场勘查资格的在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将定期培训与现场勘查主体资格年审进行挂钩,明确规定每年的培训时间、范围、程序和经费保障,由国家、省、市三级现场勘查管理部门组织不同层次和范围的培训,根据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确定当年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聘请各业务领域中的专家教授和有丰富实战经验的勘查人员进行授课。应有确定培训需求和提供人员培训的政策和程序。对已经取得现场勘查资格的勘查人员每年要完成1-2周的脱产专业培训,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时间,在部、省、市三级培训计划中选取2-4项的培训课程,用于更新技术和知识,推广新的勘查技术和仪器设备,或弥补自身的不足、或提升某一方面的专业水平、或交流成功经验和失误的教训。采用跟班轮训、驻点盯训、交流集训等方式提高现场勘查能力。对没有达到培训时间和没有完成培训内容的勘查人员,要按照相应的制度停止执行勘查人员的职能,暂缓进行资格年审,确保勘查人员的知识和技术能够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同时要加强相关警种和部门接处警人员有关现场勘查知识的培训,掌握现场保护、现场紧急处置的基本技能和要求。

2.5 完善现场勘查主体的考评机制

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市级公安刑事技术主管部门,要建立对下一级现场勘查机构和现场勘查主体的考核考评制度,坚持对现场勘查主体实行年审制度,定期对现场勘查人主体的能力、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估。对能力、水平及身体条件不适应工作,或工作业绩出现不达标,甚至出现失误达到一定程度的勘查人主体要采取离岗再培训,直至取消勘查资格,及时调整岗位。对能够胜任现场勘查工作的技术人员予以通过审核。考核重点应该根据勘查实际工作的需要进行开展,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考核现场勘查主体职业道德情况,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及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方面,确保勘查人员的爱岗敬业、客观公正、勤俭守法。

(2)考核现场勘查主体每年的业务培训情况,主要是考核培训时间及培训内容,保证勘查主体接受教育的权利,确保对新技术新知识的更新及业务工作的总结提高;

(3)考核现场勘查主体工作业绩情况,主要考核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从中体现被考核勘查主体的能力、水平及工作效率,确保其有能力、有经验高质量完成现场勘查工作。

(4)考核现场勘查主体心理和生理健康情况,主要考核健康体检的各项指标,防止由于心理疾病、身体疾病和体能方面的原因,而承受不了现场勘查工作所带来的巨大心理压力和身体体能巨大消耗。

综上所述,现场勘查主体制度作为刑事侦查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不但在侦查破案和实现公安执法规范化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随着现代科技的日益发展,高科技手段犯罪及运用高科技手段应对犯罪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对现场勘查主体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希望笔者对完善现场勘查主体制度的建议能对建立健全我国现场勘查运行机制提供借鉴,同时也能够引起更多学者和专家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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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彭文.模拟现场勘查考试存在的问题[J].中国刑事警察,2006(4)

5.李键.当前实地勘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院报,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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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程军伟.由现场勘查的性质反思我国刑事立案制度[J].西北政法学院院报,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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