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国家基础研究成果民转军主要做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2-01-27刘书雷邓启文沈雪石
刘书雷,韩 琰,邓启文,沈雪石
(1.国防科技大学武器装备发展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73;2.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主要国家基础研究成果民转军主要做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刘书雷1,韩 琰2,邓启文1,沈雪石1
(1.国防科技大学武器装备发展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73;2.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推动民口基础研究成果向国防领域的转化应用,对于充分发挥国家投资效益、加速国防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系统梳理了主要国家推进民口基础研究成果向国防领域转化应用的主要做法,在此基础上立足国情提出了推动中国民口基础研究成果向国防领域转化应用的几点启示建议。
基础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主要做法;启示建议
Abstract:Transforming basic research innovative achievements to defense technologies is very important for maximizing our country's investing benefit,and accelerat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defense.This paper studies the main measures and main features of some countries to reinforce the basic research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and proposes the inspiration for China to strengthen the transforming of basic research achievements to defense technologies.
Key words:Basic research innovative achievements;Transformation;Main measures;Inspiration
近年来,我国民口基础研究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原始创新能力稳步提高,创新成果不断涌现,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打下了良好基础[1],借鉴参考主要军事强国推进基础研究成果民转军的经验教训,大力推动民口基础研究成果向国防领域的转化应用,对于充分发挥国家投资效益、加速国防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广泛深入的资料调研、分析和挖掘基础上,系统梳理了主要国家推进民口基础研究成果向国防领域转化应用的主要做法,提出推动我国民口基础研究成果向国防领域转化应用的启示建议。
1 主要国家推进基础研究成果向国防领域转化应用的主要做法
基础研究向国防领域的转化应用问题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涉及基础研究发展的顶层决策、规划计划、组织管理、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需要统筹考虑、综合应对。因此,主要国家普遍重视从基础研究的整个生命周期出发,对基础研究向国防领域转化应用相关问题进行探索和实践。
(1)顶层设计和发展决策方面:通过立法和制定发展战略等形式强化军民科技发展政策的决策协调,从顶层指导上为基础研究成果向国防领域的转化应用提供支撑。
美国对科技发展的顶层协调主要体现在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制定科技计划和科技政策的过程,美国国会对科技计划和科技政策的审议过程,以及美国国家科技委员会对全国性科技计划实施的协调统筹过程。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在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支持下,根据国家根本利益和发展目标,统筹考虑各部门的科技发展需求,制定出联邦各部门具体执行的科技政策指南[2-3],为实现军民双方基础研究成果的共享和转移奠定了基础。俄罗斯在政府层面成立了以政府总理为主席的跨部门科技政策协调委员会[4-5],成员包括军、民各部门、学术界,以及科技管理有关部门的代表等,有效保障了各方面科技发展的统筹、协调和共享。俄联邦科学技术委员会作为俄国家基础研究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统一的国家科技政策,包括对所涉及的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活动进行协调,以及对影响国家战略发展的科技优先发展领域进行审议决策等,推动了基础研究成果向国防领域的转化。
(2)统筹协调方面:建立部门间的横向协调机制,统筹谋划军民双方科技发展计划,为推动部门间共性领域的合作和成果转化提供了可能。
美国成立了“国防技术与工业基础委员会”,主要成员包括国防部长、能源部长、劳工部长等,主席由国防部长担任,主要任务是通过保证联邦各部进行有效的协调与合作,来提高国家科技工业基础满足国家安全目标的能力,实现针对国家安全目标的各类科技计划,不断改进对国家科技工业基础的采办政策。俄罗斯实行“国家委托任务”管理机制[6],不论民用科技还是军用科技计划,均由政府的工业科技部掌控,其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单独或与其他部门一起拟定出政府关于国家科技和创新政策的文件草案,并对优先及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进行选择和调整。英国通过内阁科学技术委员会实现跨部门的协调,包括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政府官员科学技术委员会,前者主席由英国首相担任,成员由包括国防部在内的各部主管部长组成,每年不定期召开碰头会,讨论解决有关问题;后者由首相的首席科学顾问任主席,成员由政府各部首席科学家组成,负责协调各部科研活动[7]。法国通过加强国防装备部门与政府部门的综合协商来保证军民科技发展的协调,其国防科技发展计划是国防装备部门同研究与技术部、经济与财政部等部门之间共同形成的。
(3)计划执行方面:在执行层建立协商机制,保证军民双方科技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相互协调统一,为实现基础研究成果向国防领域转化形成了良好环境。
美国主要通过各类跨部门的专门机构对各种科技计划进行协调。如,在国家纳米计划 (NNI)中[8],美国成立专门的“纳米技术专项委员会”(NEST),在国家科技委员会的指导下,统筹协调国防部、能源部等参与部门和研究机构从不同领域拓展纳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在军民双方协调推进计划实施过程中,对纳米技术研究1/4的投资被应用于国防领域。俄罗斯在制定与国防有关的科技规划时,由军事工业委员会协调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与军工部门之间的关系[6],保证军民科技发展中的相互交流、相互支持。英国国防部参加了涉及科研、技术、装备和工业等许多部门的小组或工作委员会,加强军方与政府其他部门基础性研究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国防工业和基础研究的军民融合式发展[2]。德国国防部通过加强与主管民用科研的联邦研究与技术部的合作与协调[9],促进民口力量参与包括基础研究在内的军民两用项目的开发,同时,德国建立了统一的研究课题数据库,便于相关政府部门检索查找,也避免了出现重复研究、重复投资的情形。
(4)项目实施方面:建立开放的国防基础研究需求发布机制,充分吸收民口力量参与国防基础研究,为推进民口基础研究成果向国防应用转化提供了条件[10]。
一是建立专门的基础研究需求信息发布渠道。美国国防部建立了“DoD TechMatch”、“TechLink Center”等专门网站,用来公布国防建设对基础研究的需求,捕获技术创新者提供的技术机遇。二是扩大国防基础研究的竞争范围,重视充分调动军内外基础研究力量参与国防基础研究。美国国防部通过资助大学、军内科研机构、工业界、非营利机构等单位开展基础研究,来确保军事领先地位。三是依靠相关的信息交流平台获取具有军事应用价值的民口基础研究成果。美国国防部定期召开“关于新兴技术的国防科技研讨例会”,促进军方领导和科技、学术界就有军事应用潜力的技术进行对话和交流。俄罗斯教科部从2010年开始建立全国统一的研发成果信息系统,涵盖俄罗斯所有涉及科技领域的信息,促进了技术的转移、共享和应用[11]。
(5)重大工程牵引推动方面:制定重大科技工程或计划时兼顾军事需求,为研究成果向国防应用的转化奠定基础。
自美国的曼哈顿计划以来,世界各主要国家围绕自身国家发展目标和重大战略需求,不遗余力地组织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以求进一步形成科技、军事等综合竞争优势。美国在战后为保持科技领先地位,规划并实施了多项重大高科技产业工程。如,星球大战计划实施时,就明确了要以这项国家军事战略工程作为动员全社会科技资源的龙头;在美国现行的网络与信息技术计划、纳米科学技术计划等重大计划中,国防部都投入大量资金、人员予以支持。航天科技具有典型的军民两用性,世界主要国家在制订航天政策、实施航天重大计划时,都非常重视和兼顾军方需求的充分体现,吸收国防部和军队有关机构参与。近年来,为了便于军民两用,法国对军用航天和民用航天进行统一管理,法国航天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航天计划的实施也充分考虑军方需求并吸收军方参与。俄罗斯制定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计划时,兼顾基础研究和军事应用,保证促进与军事装备发展相关的基础研究工作的开展。
(6)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建立完善的基础研究成果转化机制,推动基础研究向国防领域的转化应用。
主要国家立足本国国情和国防需求,探索实施了形式多样的基础研究成果向国防领域转化应用机制办法[10,12]。一是建立多种形式的技术转化机构。如美国国防部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作为军民用技术转移的牵头管理机构,一方面与其他政府部门互动,另一方面与创新主体搭建了沟通桥梁。商务部、能源部、国家航空航天局等部门、协会和大学也建立了类似的技术转移机构。日本政府通过在大学设立成果转让机构 (TLO)来推动高校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二是建立起完善的技术转移法规体系。美国1980年颁布的《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明确要求拥有研究实验室(多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政府部门从其科研预算中拿出0.5%作为技术转移经费,为基础研究成果转化提供物质条件。1998年日本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旨在促进大学和国立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向民间企业转让的《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核心内容是推进将大学的科技成果向企业转让的中介机构的设立,确立政府从制度与资金方面对大学科技成果转让机构予以支持。三是实施多种形式的技术转移计划。为加快基础研究成果向武器系统和市场化方向转移,美国防部采用“先期技术演示”(AID)、“先期概念技术演示”(ACTD)等多种手段,加速基础研究向应用研究的成果转化,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四是实施激励创新和鼓励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美国尊重私营开发的知识产权,允许承包商保留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国防部得到的仅是使用该知识产权的 (非独占的)许可。
2 推动我国基础研究成果向国防领域转化应用的启示建议
经过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努力,我国基础研究实现了跨越式发展[1]。基础研究体系不断完善,建成了门类齐全的学科体系,学科研究体系更加完备,创新基地建设成效显著,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基础研究投入不断加大[13],国家基础研究总经费由2001年的52.2亿增长为2010年的324.5亿,年均增长率22.5%,稳定支持的力度不断提高,投入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基础研究创新成果不断涌现[13],国际科学论文产出快速增长,世界排名不断提升,涌现出高温超导、非线性光学晶体、量子通讯、超强超短激光等一批具有国际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成果,在国际上产生了重要影响。经过多年的跟踪积累到酝酿突破,我国基础研究的整体研究实力和学术水平显著增强,已进入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的重要跃升期[1]。基础研究以知识、原理的发现为根本目的,基础研究成果从根本属性而言,并无显著的军民用之分。作为探索性的基础研究,一开始并不一定具有强烈的应用目的,正如人们不是为造原子弹和核电站,才开始研究核物理的,而是先有了核物理研究的突破,才有了原子弹、核电站等一系列应用。因此,我国基础研究的巨大进步,在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基础支撑和前瞻引领作用的同时,也将为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关键需要我们根据国情、军情,积极探索推动基础研究成果向国防领域转化应用的机制办法,前瞻性挖掘、发现具有潜在军事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成果,并进行嫁接、培育,推动国防建设和武器装备创新发展。
2.1 建立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决策机制
目前在国家层面上,我国基础研究发展还缺乏高层综合协调机构,国防领域与民用领域科技的兼容发展、互动发展、统筹发展既缺乏系统性的长远谋划,也缺乏有效的及时沟通和协调,各部门更多地从自身利益出发,军民双方分割严重、沟通互动机制还不够健全,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现象仍然存在[16-17],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口基础研究成果向国防领域的转化应用。应充分借鉴美、俄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健全国家层面的基础研究发展顶层决策与统筹规划机制,统筹谋划军、民双方包括基础研究在内的科技发展需求,制定出国家各部门具体执行的基础研究政策指南,对国家基础研究计划军民口投入的强度、方向、重点及成果共享和应用等方面进行顶层设计,从法规制度、发展战略等层面为确保民口基础研究成果向国防领域的转化应用提供顶层指导。
2.2 加强政府部门间的沟通协调
目前我国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部门都有基础研究的投资渠道,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民口基础研究计划对军事需求的关注不够,民口基础研究成果向国防领域的转化渠道不畅。应针对我国军民基础研究计划制定和项目实施缺乏沟通、协调不够等问题,探索建立军方与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等民口基础研究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军民资源整合,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一方面,把国防基础研究纳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中统筹考虑,把国防基础研究的需求和进展情况,反映到国家基础研究工作中去,区分投资重点和方向,避免项目交叉和重复;另一方面,要主动引导国家科技计划中基础性、前沿性研究支撑国防领域发展,把国家基础研究的成果及时用于国防建设,避免重复投资,提高整体效益。
2.3 强化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的联合攻关和协同创新机制
通过实施重大基础研究计划和项目,突破重大基础科学问题,带动国家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而实现向国防领域的转化应用,提高国防实力和综合国力,是世界各国以局部跨越带动整体跃升的重要手段。如美国的曼哈顿计划、阿波罗计划等重大工程的实施都曾经促进了许多高技术的发展,有效支撑了武器装备的改进和发展。应立足我国国情,瞄准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安全重大需求,凝练具有重要军民两用背景的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计划,建立高效的军民科技协调机制和重大项目联合攻关机制,加强军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的分工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协同创新,通过共同启动和联合承担重大基础研究任务,为推动基础研究向国防科技的转化应用提供实现手段。
2.4 引导和牵引民口基础研究力量和成果向国防领域聚集
要建立有效稳妥的国防基础研究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完善国防基础研究立项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国家科技人才和科技资源的潜力,调动军内外基础研究力量开展国防基础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国防基础研究的发展。进一步加强立项竞争机制,要降低准入门槛、扩大国防基础研究的竞争范围,除充分发挥军内系统骨干依托力量的作用外,还应广泛征求有条件的地方、民营等军外科研机构参与国防基础研究工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要遵循科学创新的内在规律,鼓励和支持科学家提出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要把是否有创新思想作为项目立项的首要标准,使基础研究实现从模仿、跟踪到创新的重大转变。
2.5 建立适合国情军情的基础研究成果转化机制
建立完善基础研究成果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积极探索适合国情军情的基础研究向国防领域转化应用的法规制度、组织机构和转化模式等,充分发挥基础研究成果的军事效益。打破常规,更新成果转化观念,创新成果转化模式和转化专项资助计划,以能够灵活、多样、便捷地实现对基础研究成果转化的分阶段滚动支持。针对不同基础研究领域的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积极探索分类实施的基础研究成果评估遴选机制,科学确定具有重大转化应用前景的研究成果。结合不同类型基础研究成果在国防建设不同领域、不同阶段的应用价值,分类别、分领域采取针对性的转化模式。建立转化全过程的跟踪监督机制,以科学的管理推动基础研究成果向国防领域转化的进程,形成良性循环。充分认识基础研究成果向国防科技的转化是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过程,建立积极稳妥的基础研究成果转化风险控制机制,切实提高转化应用的成效。
2.6 完善基础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激励机制
建立完善基础研究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不断挖掘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推进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转化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实施基础研究成果有偿转化的政策,加强基础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支持力度,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兼顾保护基础研究成果完成人员、单位的利益。应遵循基础研究成果转化的客观规律,充分认识基础研究成果具有很强的原创性,其转化应用的探索活动受理论本身复杂性、转化环境条件等方面因素制约,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许多重大创新成果正是在失败的基础上产生的,大力营造相对宽松、宽容失败的成果转化应用的环境和氛围,加强对转化管理人员、科技工作者等转化参与主体的理解、保护与支持,鼓励其围绕国防需求开展转化的信心和勇气,不急于求成,推动基础研究成果的快速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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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迟凤玲)
Main Measures of Some Countries in Transforming Basic Research Innovative Achievements to Defense Technologies and Its Inspiration
Liu Shulei1,Han Yan2,Deng Qiwen1,Shen Xueshi1
(1.Armament Research Center,National University of Defense Technology,Changsha 410073,China;2.Hunan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University,Changsha 410205,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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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7
刘书雷 (1979-),男,河南南阳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科技发展战略、科技成果转化、空间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