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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交通事故案卷规范

2012-01-27赵国朋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事故现场案卷文书

□沈 翊,赵国朋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 杭州 310009)

谈交通事故案卷规范

□沈 翊,赵国朋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 杭州 310009)

要解决交通事故案卷的规范化问题,首先必须搞清楚“何为规范”。规范化案卷应“形、神”兼备,即一方面案卷文书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及国标规定,有外在“形”;另一方面办案程序合法,证据收集全面完整,具备内在的“神”。梳理涉及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化文件和交通事故案卷中常见文书的参照依据,有助于在案卷制作中明确办案时效、法律依据、文书格式等规范。落实交通事故案卷规范,要打破以往经验式的办案习惯,在考核指标中体现规范化要求,并严格树立规则意识。

交通事故;案卷;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专业性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因此其涉及到的材料内容多,办案程序复杂,法律适用难度较大。要想各方面都能做到合法规范,首要的是要弄清楚“何为规范”,然后才能进一步解决事故案卷的规范化问题。笔者认为,所谓规范,一方面是指案卷文书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及国标规定,有外在“形”。另一方面是指办案程序合法,时效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收集客观、全面完整;在证据链上能体现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具备内在的“神”。只有“形、神”兼备,才能称得上是规范化案卷。围绕这一原则,笔者对当前我国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化文件进行了梳理总结,对工作中经常用到、容易出错的内容单独列出,进行特别说明,从案卷文书、法条依据的角度来阐述应遵守的办案时效、法律依据、文书格式等问题,以解决“何为规范”的问题,同时对如何落实上述规范谈一些自己的思考。

一、涉及到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化文件

(一)当前我国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

1.《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3.《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上述法律法规主要对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执法程序和处理时效作了直接规定,是交通事故处理中最重要、也是必须参照执行的法律依据。

同时,涉及事故中证据保全的扣留、扣押、检验血液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刑事处罚,则又会涉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规的内容。这是一个很庞大的法律集合,作为事故处理人员必须熟记于心。

(二)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有关的国家标准化文件。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很多,截至2011年2月,已经批准发布的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共计70余项,笔者仅就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直接相关,在办案过程中经常用到的七个标准予以归类说明。

1.涉及案卷文书制作及装订归档的国家标准一个:《GA 40-2008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以下简称“GA 40-2008”)。这是涉及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的种类、格式制作及归档的一个重要国家标准,规范的是事故案卷文书的“形”,即外在的“脸面”。

2.涉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国家标准四个:《GA 41-2005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 49-200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GB/T 11797-200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以及《GA 50-2005交通事故勘验照相》。这四个标准涉及的是现场勘查中有关痕迹、物证勘验的国家标准,对于一起交通事故原始证据如何扎实有效、现场勘查如何全面深入,勘查用语如何专业规范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规范的是事故案卷的“神”,即内在的证据要求。

3.涉及驾驶人血液内酒精含量检验检测的国家标准二个:《GB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和《GA/T 842-2009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这二个标准是对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及醉酒后驾车时血液和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和检验方法的国家标准。在发生交通事故有酒后驾驶嫌疑的案件中,这是关键证据固定和采集方法的标准。

二、交通事故案卷中常见文书的参照依据

结合基层事故处理工作实际,针对事故处理工作中一些重要的、常用的法律文书,笔者从法律条文和国家标准两个方面分别予以对应说明,力求法律法规和规范化依据更加明确、清晰。现行的法律文书按照其依据标准,既有法律条文和国标规范直接规定的文书,又有法律依据或国标规范依据的文书。

(一)交通事故认定类文书。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综合分析过错行为及因果关系,作出最终认定的结论性文书。它不仅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对交通肇事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刑事处罚,甚至定罪量刑以及善后赔偿的证据,因此其严谨规范显得更加重要。当前对该文书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有以下三个。

①“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②“省办法”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完毕后,应当在十日内明确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③“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第四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以上规定不仅对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分别对适用简易程序、适用一般程序需要检验鉴定的、交通肇事逃逸的等不同情形的适用不同时效分别予以直接规定,是事故认定工作中最重要的法律依据。“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样式具体参见GA 40-2008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6.2.1.21。

2.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针对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出具的法律文书。该类文书使用频率较少,但也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国标规范的。

程序规定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其文书格式参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样式具体参见 GA 40-2008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6.2.1.22。

(二)办案程序类法律文书。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法条依据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以及“工作规范”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均有案件受理的相关规定。

文书格式参见GA 40-2008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6.2.1.1。

2.《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法律依据有“法”第七十五条、“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及“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文书格式参见GA 40-2008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6.2.1.34。

3.《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通知家属,要求其限期处理死者遗体的法律文书。

①“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②“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应当制作《尸体处理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这两个法条似有矛盾,不同之处在于“程序规定”是在“检验尸体结束后”,而“工作规范”则是要求“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相同的是“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笔者更倾向于前者,首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两者有矛盾时,适用上位法,即“程序规定”;其次,从利于事故善后处理、社会稳定的角度看,更早办理死者的丧葬事宜便于事故的后续处理,也能从一定程度上减轻办案单位的压力。因此,按照时效靠前的规定,即“程序规定”的“检验尸体结束后”来制作《尸体处理通知书》更有利于案件的办理,基层多数单位也是这样操作的。

尸体处理通知书的格式,在GA 40-2008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6.2.1.33有明确规定。在此要说明的是,该文书法条规定的是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尸体。但国标中的文书格式更直接、明确,直接写上处理时限的最后一天,即填写年、月、日。这样做是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让其处理时限更清晰明了,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按照国标的规定制作此文书。

4.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类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类文书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共四种文书。

这类文书的法律依据是“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至六十七条,“工作规范”第七十五条至八十一条。

文书格式参见GA 40-2008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6.2.1.32。

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是交通事故中最全面、最详细的调查工作记录,同时也是调查工作的最后总结和汇报。虽然属于内部审批类文书,但其作为最终事故认定的重要书面参照依据,也显得特别重要。

“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制作调查报告的时效要求、调查报告要载明的内容和提请审批的时效要求。如制作调查报告的时效是“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二日内”,提请负责人审批的时效是“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二日内”,这些时效都需要特别注意。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文书的具体格式没有明确的国标规范,但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下发的浙公交〔2007〕17号文件《关于开展交通事故案件法制审核工作的通知》中,附件2有明确的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文书格式,在其首页应制作审批栏作为表头,末页要有承办人提请审批的签字及落款。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 (包括不受理、不调解等)》。

①“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②“工作规范”第二十条“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第七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文书格式参见GA 40-2008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6.2.1.35。

7.《道路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

①“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

②“工作规范”第三十八条“现场勘查结束后,交通警察应当组织清理事故现场,清点、登记并按规定处理现场遗留物品。”

该文书格式参见GA 40-2008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6.2.3.7。

(三)证据保全类法律文书。

1.现场勘查类文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类文书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这三个文书不仅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阶段最重要的法律文书,还是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性的记录性文书。

①“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②“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五条详细规定了通过照相、摄像、绘图、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的要求、参照标准、应记载的内容和注意事项等。其中明确规定了现场勘查要依据的标准《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即国标GA 41-2005),拍摄、制作照片要依据的标准《交通事故勘验照相》(即国标GA 50-2005),绘制现场图要依据的标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即国标GA 49-2009)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型符号》(即国标GB/T 11797-2005)共四个国标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现场勘查笔录应当按照与现场图、现场照片相互补充、印证的原则”,即三者之间要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相辅相成,共同证明交通事故事实。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格式参见GA 40-2008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6.2.1.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应参照GA 49-200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GB/T 11797-200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参照GA 50-2005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该表格是提取当事人血样的原始采集证据之一,主法条依据如下。

①“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抽取血样的情形“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作出规定。

②“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则对酒精检测的方式方法、抽取血样的依据及其注意事项做了规定。

该文书的国标规范参见GA 40-2008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6.2.3.10。

3.《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工作规范”第四十四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在事故现场撤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人提交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时,交通警察应当查验是否确由本人书写,由他人代笔的,应当注明。这个法条对事故当事人调查的时效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对当事人、证人提交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进行了明确说明。

其文书格式参见GA 40-2008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6.2.1.13。

4.《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该文书主要是对采集的视频及录音资料刻录保存后以目录的形式对内容进行的说明。在“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均有“或者录音、录像保全”的文字出现,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可以向有关机构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GPS、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等证据材料”更明确了可以调取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作为事故的证据,因此应制作规范的视听材料目录。

其格式参见GA 40-2008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6.2.1.10。

三、落实事故案卷规范的几点思考

(一)要打破以往经验式的办案习惯。当前,各支队基层办案大多都采用“传帮带”的形式,师傅带徒弟,徒弟再带徒弟,从而形成了各自的办案习惯。办案习惯一经形成就很难改变。如有个别交警还在使用几年前已经废止的法律文书。常言说“不破不立”,广大交警要敢于打破旧的办案习惯,把“跟着师傅学”变成“学法条、看规范”,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国标规范,形成新的规范化的办案习惯,并且把这些规定、国家标准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去。

(二)考核指标要体现规范化要求。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国标规范;无论是强制性规定还是推荐性规定,只要有规范可依的,就应该严格按规范执行。要杜绝“只要不违背原则,能说明问题,不那么规范也无妨”的想法,对于不符合规范化要求的,该扣分的要扣分,该批评的要批评。

(三)要严格树立规则意识。在日常办案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化文件的要求执行。具体来说,有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无法律直接规定但有国家标准规范的,参照国家标准化文件执行;既无法律规定,又无国家标准参照的,则先由交警总队统一规范再参照执行。只有这样,事故处理工作才能不断向规范化方向迈进,案卷质量才能不断提高。

D631.5

A

1674-3040(2012)04-0097-04

2012-06-25

沈翊,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嘉兴支队副支队长;赵国朋,该支队大云卡点大队民警。

(责任编辑:田 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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