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利用网络“人肉搜索”辅助刑事侦查
2012-01-27姚园园
姚园园
河南警察学院,郑州 450003
浅谈利用网络“人肉搜索”辅助刑事侦查
姚园园
河南警察学院,郑州 450003
“人肉搜索”具有两面性,利用其辅助刑事侦查将发挥正面社会效应。本文分析利用“人肉搜索”辅助刑事侦查的可能性,具体效用,运用形式,并针对运用过程中可能引起的问题提出对策。
人肉搜索;刑事侦查;监控引导;法律规制
“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平台,利用网络虚拟社会人脉关系,由网民用户共同参与,提供信息、解答问题的网络社区活动。狭义上的人肉搜索特指由网民自发参与的对某人、事、物等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查证并在网上公布的活动。虽然“人肉搜索”存在诸多法律争论,但无可辩驳的是其作为一种信息获取工具的强大功能。如果利用“人肉搜索”辅助刑事侦查破案,将充分发挥其正面社会效能。
1.利用人肉搜索辅助刑事侦查的依据
1.1 犯罪人的社会性与行为的留痕性
人的本质是其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犯罪人也不例外。在学习、生活、生产以及犯罪预备、实施、逃跑的过程中,犯罪人必然与他人产生接触从而被人所认知。那么犯罪人的各类信息有可能被搜索暴露出来。
1.2 “人肉搜索”的智能性
“人肉搜索”聚集了大量拥智慧的“人脑”,通过拥有的知识与经验来进行理解、分析、判断,从而发现线索,得出结论。人脑的智能性使“人肉搜索”能够准确理解提问人的意图,这是传统搜索引擎无法比拟的。
1.3 “人肉搜索”的公众认知度、参与度
迅捷的网络传播以及庞大网民数量使得互联网成为一个巨大的信息库。在某著名网络社区进行的网络调查显示:1183名参与者中99%的网民知道“人肉搜索”;91%的网民表示支持公安机关利用“人肉搜索辅”助侦查活动。这表明,利用人肉搜索辅助刑事侦查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2.人肉搜索辅助侦查的作用
2.1 查明身份信息,对犯罪嫌疑人、无名尸、受害人进行身份确认
1)通过发布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画像、音频、视频、行为特征、网络痕迹等线索,发动人肉搜索可以辅助确认嫌疑人身份。
2)无名尸的尸源可以通过人身辨认、DNA鉴定、查找比对失踪人口等方式进行确认,人肉搜索也是很好的补充措施。发布无名尸的人像照片,大量网民通过其体貌特征、衣着、佩饰、携带物品、所处位置等信息进行交流分析,有可能得到有用线索进而确认身份。
3)对于无法确认身份且无行为能力的被拐卖婴儿、流浪精神病患者等,同样可通过个人特征来进行人肉搜索查明身份。
2.2 锁定位置信息,以追捕逃犯、解救受害人
1)中国具有海量网民,且分布密集随机,为锁定逃犯藏匿地奠定良好基础。通过发布网上通缉令,依赖网民随机分布性与网络信息发布实时性,可以有效缩小排查范围快速锁定目标。
2)一些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受害人,如被拐卖妇女、身陷传销组织者等往往在传递信息时无法准确指明所处位置,通过发动“人肉搜索”往往会得到超出预期的有价值线索。
2.3 扩大线索来源,以查明案件真相
1)利用“人肉搜索”征集线索时,原本有人身安全顾虑不愿出面的知情人便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匿名提供线索,举报犯罪事实同时又能实现自我保护。
2)“人肉搜索”以极高的效率迅速对海量信息进行搜索、提炼、推理、判断,从而挖掘出有价值的线索和可疑信息,并提出有效的侦查方向,帮助查明案件真相。
3.人肉搜索辅助刑事侦查的应用形式
3.1 以公安机关的名义直接发起官方“人肉搜索”
1)直接将通缉令在网上发布。通缉令是公安机关发布的对犯罪嫌疑人与在逃犯进行通缉抓捕的法律文件。通缉令上网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网上通缉”的对象身份非常明确,要借助人肉搜索的是对其位置信息进行锁定。
2)由公安机关在官方网站或微博等网络媒体发布案件有关信息,发动网民结合自身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征集案件线索,并承诺支付一定报酬。这种方式是类似于公开悬赏。
3.2 由公安机关授权以个人名义发起“人肉搜索”
有时基于案件侦查的保密性,由公安机关授权网民或者侦查人员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如受害人、知情人、受害人的亲朋好友、媒体记者等,在具有影响力的大型网络社区发起“人肉搜索”。
3.3 利用并监控民间“人肉搜索”,获取有价值信息
可由公安机关与政府机构或民间公益团体例如一些妇女权益保护组织等进行合作,利用“人肉搜索”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针对同时期的社会热点案件,公安机关应密切监控网上由网民自发的讨论贴,积极寻找有价值线索;还应积极关注网上的“死亡直播贴”,利用回帖网友挖掘出的有用信息,快速确定自杀者的位置并进行解救。
4.“人肉搜索”辅助刑事侦查涉及的问题及对策
4.1 侦查权以及程序规范问题
由公安机关直接在网上进行“人肉搜索”的行为可能引发侦查权滥用、不当侵权等法律后果,从而影响公权力的威信,因此应受到国家机关的管理和法律的制约,必须有相应严格的规范程序对其进行制约。
在进行网络“人肉搜索”前应进行严格的行政审批或司法授权,当一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恶性案件进入侦查僵局或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确信有必要时才可发动网民进行“人肉搜索”。必须明确责任主体为公安机关而非被授权的个人。
4.2 名誉权、隐私权问题
“人肉搜索”最受人诟病的就是可能侵犯目标人的隐私权与名誉权。然而“人肉搜索”并不必然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在侦查中使用“人肉搜索”在利用其正面功能的同时,也要注意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出现,应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的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此作出规范。在“人肉搜索”中还要杜绝利用黑客手段等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刑事违法性搜索行为,此类情况应根据我国《刑法》285条相关规定依法制裁。
4.3 网络获取信息的真伪判断问题
网上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往往会产生流失或扭曲。网络的公开性,又使别有用心的人甚至是嫌疑人也匿名参与其中散布不实谣言,混淆视听,误导侦查方向。因此,必须对网上信息进行有效筛查、去伪存真。
对于各个信息要素清晰,来源明确,与案情符合,与其他线索相互印证的信息,可以直接用于侦查;对于对侦查破案有重大帮助的全新线索,应通过网站技术手段直接与发帖人联系沟通,以确认信息真实性;对可能侵犯他人权益的,应当授权网站及时删帖。
4.4 人肉搜索的结果不可控制问题
“人肉搜索”一旦发出,其传播的范围与程度便无法控制,如果使用不当,就会超越网络道德文明的界限,引发网络暴力。在网络搜索中,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使警方对网民的言行能进行及时有效的规制,积极进行舆论引导。同时在案件有实质性进展时,应及时终止人肉。
“人肉搜索”虽然有其负面作用,但不能因噎废食。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利用其信息搜索的广泛性、信息汇集的快捷性、信息分析的智能性可以最大限度地扩展侦查线索来源,提高侦查效率,同时唤起公民的正义感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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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8972.2012.15.072
姚园园,女,硕士,出生年月:1980年3月,河南郑州,助教,研究方向:刑事图像技术,工作单位:河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