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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2012-01-27杨起全,张峭,刘冬梅

中国科技论坛 2012年3期
关键词:科技农业

如何才能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编者按:面对农业资源短缺等诸多因素对粮食安全的影响,我国采取了以农业科技创新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但农业科技创新所涉范围广,需要通盘考虑其战略布局和支撑措施。为寻求更优的农业科技创新之路,部分科技与农业方面的专家对其进行了思考和阐述。

优化农业科技创新生态系统

杨起全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农业的产业形态复杂,涉农行业多样,产业延伸广阔,技术创新体系复杂。解决中国的农业和农业科技问题必须跳出狭隘的农业和农业科技范畴来发现问题、理清思路、寻求破解之道。农业科技创新不仅仅是研究开发,也不能把当前农业科技创新的突出问题简单归结为技术供给不足,而应将提升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破解农业面临的问题放在一个更为广阔的农业创新生态背景下来研究和部署。

必须坚持各类涉农经济组织在农业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从农业科技的三性出发,国家将加大对与农业科技的投入,政府农业科技组织建设也将得到加强。但是,农业技术创新作为一种产业创新的活动,涉农经济组织作为创新活动主体的基本属性不会改变。科学家、工程师、农艺师和涉农领域的各类人才是先进生产力的活的载体,他们在农业技术创新中的地位,不是取决于个人属性而是取决于组织属性。只有当科技成果进入创新的经济过程时才体现出实际的经济价值,只有市场中的涉农经济组织才是技术创新的投资、执行和受益主体,政府机构在制度设计上应当承担有限的非市场性的公益服务。在缺乏利益输送机制条件下,它们难以成为技术创新的真正主体,而按照市场规则运作政府机构则会产生腐败,并对市场主体产生挤出效应,进而破坏整个农业技术创新生态系统。我国农业技术创新基础薄弱,政府科研机构固然与世界先进水平存在巨大差距,然而更为落后并亟待提升的是本应承担起创新主体重任的涉农经济组织的技术创新能力。除了农业技术创新主体应当运用自身的累积资源投入创新之外,政府的创新资源也应当主要投入到市场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力和创新生态建设之中。我国农业的市场主体能够承担起技术创新重任之日,才是中国农业技术创新真正取得成功之时。

农业是自然区划特征非常明显的产业,中国又有非常特殊的其他国情,因此,坚持有中国特色的农业自主创新道路尤为必要。在我国农业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明显上升是一种长期趋势的条件下,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发展路径和产业技术路径的创造、选择、坚持与落实就成为科技界的头等大事,也是涉农领域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家们的基本职责和任务。构建适应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农业技术体系这个总体要求需要从每一项技术入手去落实,并且相互配套才能形成互相适应的有效技术系统,这是一个很高的要求。我们还面临许多大的挑战,比如全球气候变化对于区域农业结构调整的影响。我国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根据科学规律实现主动型的农业结构调整是摆在农业科技专家面前的严峻挑战。

农业财政科技经费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是支持农业技术创新的重要举措,但关键在于落实。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可以操作的财务统计基础使得这项政策真正成为可以精确检测的对象。其次应当明确这是各级政府都应当达到的要求,是具有明确定量指标的硬要求,不是各级政府可以相互推诿的软要求。必须做到财政责任落实到位,党政督察机制完善,并成为每年各级政府报告不可或缺的内容。第三,中西部基层政府实现目标的难度很大,建议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中列入或者扩大农业科技专项资金的额度。

加快农业科技创新需要现代金融支持和保障

张 峭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研究员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理应成为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推手”,加快农业科技创新的基本保障。现代金融体系对农业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保障农业科技创新的收益。农业科技创新的成果是一种具有潜在价值、能够带来未来收益的特殊资产,现代金融市场体系所具有的对资产未来收益折现、公平合理定价的功能以及知识产权质押、抵押等金融工具,能够确保农业科技创新主体获得创新收益,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成果交易转化和产业化;农业创新型科技企业往往具有快速成长和未来高收入增长流的特点,现代股票市场能够将企业各类资产和企业未来收入流提前折现,上市科技企业的市值一般远远高于自身净资产数倍,其高出的溢价就是科技创新成果未来收入的折现,这样创新科技企业既可以通过股票高溢价发行筹集比一般企业更多资金,赢得更多和更大创新发展机会,也可通过股票二级市场交易变现,保障农业科技创新收益早日兑现。

防范农业科技创新的风险。农业科技创新本就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创新可能成功,失败的可能性更大,农业科技创新的这种高风险性削弱了农业科技创新投资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科技创新的步伐。现代金融体系在保障农业科技创新收益的同时为防范农业科技创新的风险提供了可能。一方面,现代金融体系能够为农业科技企业提供愿意承担农业科技创新高风险的风险资本。与传统意义上的农业科技企业融资(银行贷款)完全不同,风险投资偏好高风险项目,追逐高风险背后所隐藏的高收益,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时也愿意承担高风险,即这种“风险共担、收益共享”金融制度安排,农业科技创新中所存在的高风险转移和分散给风险投资者,可以有效地降低农业科技创新主体的风险。另一方面,现代金融体系能够为农业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风险分散、转移、对冲和规避的管理工具,从而为农业科技创新撑起“保护伞”,这将有利于农业科技创新投入,加快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步伐。

激发农业科技创新的动力。如果没有现代金融证券市场,财富也只能靠未来许多年的利润一年一年地实现,那是一种缓慢的财富实现过程,难以产生强大的社会示范效应,不能鼓励更多的人创业、创新,也就会放慢整个社会科技创新速度,农业科技创新速度也会滞缓。

引导农业科技创新的方向。现代金融自身所具备的资源配置功能,在促使社会闲散货币资本顺利导入到最具市场潜力的农业科技产业资本循环当中,从而满足具有发展前景的农业科技企业对资金需求的同时,能够自发地抑制无效的农业科技创新、推进有效的农业科技创新,换言之,现代金融可以为农业科技创新的方向提供资金引导。另外,现代金融市场中为资金供求双方起到媒体或桥梁作用的各种中介机构,如市场咨询单位,证券研究所、投资顾问公司、资产评估机构等所提供的各类信息本身就具有有效引导农业科技创新方向的功能。具体而言,农业科技创新只有符合市场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其创新成果才具有应用潜力和价值,各种中介机构的服务最终才能得到回报。现代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具有敏锐捕捉农业科技创新需求有效信息的能力,通过及时提供给农业科技创新企业,起到类似于期货市场中“价格发现”的作用,从而为农业科技创新指明方向。

推进农业科技协同创新机制建设

刘冬梅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多元化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主体的最大特征。强调多主体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协同推进机制,重视发挥政府、大学、科研院所及企业等不同主体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中的作用,是加快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必然选择。

强化政府不同部门间的统筹协调。目前,涉及农业科技的职能部门有农业部、林业部、财政部、水利部、全国供销总社、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商务部、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粮食总局、中国气象局等十余个。农业科技资源管理尚存在渠道分散、重复布局、各自为战的现象。应加强中央层面科技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改进和完善现有各部门在经费预算、科研立项、重大政策制定等方面的沟通协调机制,使部门间的科技资源能够汇聚到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上来。要强调各部门内部不同主体之间科技资源的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的作用,加强中央与地方科技资源的联动,实现国家科技计划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更好对接。

稳步推进农业科研机构改革。除中央级研究院所外,我国各省区市基本都建有一个综合性的农业科研院,相当一部分地市也建有农业院所,农业科研机构是农业科技创新系统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要继续加快推进农业科研机构的分类改革,促进从事农业基础研究、前沿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加快建立现代院所制度,探索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的、有序竞争与相对稳定支持相结合的经费资助机制,并且在事业人员编制、工资待遇、基本科研业务费等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保障,逐步形成一支稳定服务于国家目标的农业科研基地和具有国际水平的研究团队。积极稳妥地推动有商业研发能力的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制为企业,并在税收等政策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继续完善和发展大学农业技术服务模式。农业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已经占到我国全部农业科技成果的一半左右,成为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一支骨干力量。应继续完善和发展已有的“太行山之路”等大学农技服务模式,将以大学为依托的农业科技推广模式加以规范和制度化,同时在国家实施的重大推广计划、财政专项、星火计划、基地建设等各类推广项目,对大学予以支持和倾斜。加强对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公正、规范的农业技术市场秩序,真正维护科技人员的经济利益,激发科研人员进行创新的积极性。考虑到农业科研区域性较强的特点,要选择改革力度大、创新能力强、区域中心地位明显的地方农业大学,联合本区域其他研究力量,开展区域性农业创新中心建设试点。

增强涉农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近年来,随着企业对于农业领域更多的介入,涉农企业正成为农村技术服务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与中国小农户为基本生产单元的事实相对应,中国企业多采取公司+农户的形式开展经营,企业从获取自身最大利益出发,也会对所涉及农户的产前、产中、产后环节提供相应技术指导。要鼓励和支持相关涉农企业在某些领域建立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超前、深度参与农业技术研发。在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中加大支持农业企业技术创新的比例,设立企业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后补助计划,对企业自筹资金研发新技术和新产品给予经费补助。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

毛学峰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

农业科技创新面向大农业。当前需要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为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保障能力提供支撑。与此同时,我们需要清楚看到,由于生物技术、加工业、休闲农业的快速发展,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农业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种植业或农林牧副渔,而是包含了食品、自然资源、生物科技产品、健康、生态环境、休闲与绿色产业等。农业科技成果本身也需要拓展与延伸,从主要追求增产技术转向追求优质高效技术,从大宗农产品生产技术向优势农产品与地方特色农产品生产技术转变,从传统的生产技术领域拓展到产前和产后领域,从过去定位于生产功能向追求三生功能(生产、生活和生态)迈进,因此,农业科技创新需要面向大农业概念。

鼓励涉农企业加入科技创新大军。农产品加工业经过快速发展阶段,当前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很大程度依靠农业技术来提高竞争力,尤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涉农企业对科技成果需求愈加强烈。如果对规模以上的涉农企业初步加总,2010年大约有10万个。但是根据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涉农企业涉农行业的投入强度,农副食品加工业(0.17%)、食品制造业(0.34%)、饮料制造业(0.59%)、烟草制造业(0.22%)、纺织业(0.29%)均低于工业企业的平均水平(0.61),其距离成为研发主体还有很长一段距离。因此,中央财政应当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向农业科技领域,促进提高农业科技的社会投入水平。

让科技成果转化切实起到承上启下、引领支撑作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农业科技创新与服务体系的中间环节,应当起着承上启下之关键作用,既对农业科技成果需求起到反馈作用,影响着项目资源分配,又对下游环节起着引领和支撑作用。但是从各个环节上投入来看,仅用《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中的“分行业研究与开发机构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内部支出”中“农、林、牧渔业小计”来说,2009年农林牧渔业的R&D投入约为70亿元,其中试验发展经费接近50亿元。不过,如考虑其他部门的科技投入,农业领域内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可能相对更高些。从早期统计资料来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投入规模相对较大。唯独中间环节——农业成果转化投入,2001—2009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25.5亿元,平均每年不到3亿元,显然这样投入与之前各种来源的农业科技成果待转化需求相比,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有限。在重视农业科技公共性同时,需要特别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让科技与产业、科研导向与市场有效需求在整个科技链条上得到有机统一。

构筑农业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当前农业科技人才总量不足,结构不尽合理,创新性人才缺乏,激励机制问题突出。因此,加大对农业院校以及农业科研机构的指导和支持,着力培养农业科技的领军人才和科技的创新团队,努力抓好农业知识创新平台、农业技术创新平台、农业科技传播平台、农业科技应用平台和环境支持平台建设,还需要加强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合理配置我国农业科技人才资源。

农业发展进入依靠科技创新驱动阶段

巨文忠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30年来,在农村体制改革红利不断减弱的同时,工业化、城市化、人口、生态环境等因素对农业发展的制约影响越来越强。我国目前耕地、淡水、生态环境等因素对农业的刚性约束不断加剧,农村劳动力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依靠大量消耗资源、依靠低劳动力成本的传统生产方式已经难以为继。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人口特别是城镇人口的不断增长,粮食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如何能保证13亿人口吃得饱、吃得好、吃得卫生,是农业生产面临的巨大挑战。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只有通过科技创新,才能进一步推动农业发展,科技是破解制约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世界农业的发展历史其实就是科技不断进步的历史,科学技术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根本性力量。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以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不断突破与应用,科学技术通过最有效利用自然资源、最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最大程度市场化等方面不断推动农业快速增长,新技术成为现代农业的先导和发展动力。生物技术、信息技术、耕作技术、节水灌溉技术等农业高新技术,极大地提高了单位农产品产量,不断改善农产品品质,减轻劳动强度,节约能耗和改善生态环境。 此外,多功能农业、可持续农业、标准化农业、信息化农业、工厂化农业快速发展,不断改变传统农业的面貌。

我国农业科技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当前世界农业科技正在孕育新的革命性突破,以生物组学技术、分子生物学技术、数字农业技术为代表,全球农业科技正进入创新爆发时期。与此同时,欧美等大跨国公司依靠强大农业生物技术优势,正逐步加大进入我国市场的力度和速度,巴西、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国家农业科技竞争力也显著增强。大幅度提高我国农业科技水平,抢占未来农业科技发展制高点,是我国在世界农业科技激烈竞争中占据主动和重要地位,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保证。

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存在的三大问题

毕亮亮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

当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产学研衔接有待加强。我国科研体系主要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在纵向层面上,形成了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农业科研机构,为全国农业科技发展的共性问题和区域性问题的解决提供支撑,但科研单位对成果推广和产业发展的责任较为淡化,产学研结合不紧密;在横向层面上,农业部、科技部、教育部及其下属单位均可通过项目形式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支持,但课题的设置重点体系化程度不高,机构重叠、任务交叉的现象仍然比较多,成果推广和向产业延伸的动力不足,产学研衔接不够紧密。

二是大学偏重于科研和教育,没有农业科技推广的义务。在国家科技方针的指引下,我国农业类院校在农业科技的创新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大都偏重于科研和教学,且在科技资源流动、信息共享、人才联动等方面没有形成高效机制。在科研上,对实际生产需求的关注仍然不够,导致对下游科研机构的辐射传输能力不强;在教学上,以理论课程的讲授为主,传授的知识与实际生产的贴切度不够,培养的人才对基层农业生产的了解不足;在任务上,没有推广和展示的义务。

三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地位有待提高。近几年来,我国政府逐渐明晰了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和潜力,要求充分发挥企业在商业化育种、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然而,与国外企业广泛参与农业科技研发不同,我国私人企业在农业科研投资中的比例不足2%,企业不具备与产业发展相匹配的自主研发能力,且科研投资高度集中于农作物。此外,农业科技创新投入不足,农业科研投资分布不均,农业科技推广网络不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匮乏,激励机制和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缺乏,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等问题,都对农业科技创新机制的完善提出了新的需求。

改善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管理评价和激励机制

刘 畅 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生

目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领域存在两大主要问题。一是我国农业科技成果国际地位偏低、关键技术被外国公司控制。我国农业科技创新领域已多年未见类似杂交水稻、黄淮海综合治理等的重大成果,农业科技创新活动多流于对国外相关科研活动的低水平、重复式的跟踪模仿,鲜见重大突破。目前我国半数以上的生猪、蛋肉鸡、奶牛良种和绝大部分的高端蔬菜、花卉品种均需依赖进口。二是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有效供给不足。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活动在经费有限的条件下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选题与市场定位的脱离,导致科研成果有效供给不足,产生了一些难于推广、与市场需求不相匹配的科研成果。我国进行的科研院所体制改革,虽然改革了过去的农技推广体系,但却难以彻底解决农业科技创新领域“重课题申请、重研究过程、重科研成果鉴定评奖”而“轻应用示范和推广”的问题。

解决以上问题,要从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中的管理评价和激励机制入手。

首先,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管理与考核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研发资金投入占GDP的比重较低,而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比重更低,2012年,中央提出要保证财政农业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提高农业研发投入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这意味着在未来我国将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但是增加了投入,资金如何被合理地分配和使用,还需要推行一系列的改革,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项目管理与考核制度。尤其是对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考核制度中,应将科技创新成果的国际竞争力、与市场需求的匹配程度和可推广性作为重点考量指标。

其次,鼓励涉农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亟待形成。我国涉农企业整体参与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比例较低,能够直接进行研发、真正有自主创新技术的企业较少,其主要原因是国家尚未将涉农企业作为农业科技投入的重点对象。然而,涉农企业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更容易把握农业科技发展的前沿趋势、市场需求和推广方式,因此,我国亟待形成一套针对涉农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激励机制,鼓励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农业科技创新活动。

农业科技的性质决定农业科技的供给者

郭 强 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生

从农业科技经济特性出发,可以发现农业科技具有三性——公共性、基础性、社会性。

农业科技的公共性。农业科技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品的性质,即农业科技享用的非竞争性、收益的非排他性。农业科技创新的非竞争性、高风险性、复杂性决定了农业科技要由政府来供给。首先,农业科技作为一种公共品,靠市场机制是无法满足需求的,即存在市场失灵;其次,农业科技创新具有一定的风险。农业受自然、气候以及生物自身生长规律等因素制约,导致农业科技创新周期长、不确定性强、投资大、风险高;最后,农业科技创新关系到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三个阶段,牵涉到经济社会中的一、二、三产业以及多种学科知识,涉及政府、科研院所、企业等多方参与主体,包含着农业技术的研发、转化、推广、应用等多个环节,是一项庞大系统的工程。

农业科技的基础性。首先,农业科技支撑农业高水平的发展,农业稳定持续发展支撑起整个经济社会的长期高效的运行,这种效用的传导体现了农业科技的基础性作用。其次,农业科研活动的内涵具有较强的基础性。农业科技研究更多是基础性应用研究,既为农业的发展提供基础性支撑,又为其他学科、其他产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知识积累与技术支持。最后,农业科技创新是一个长期、持续、渐进、连贯的过程,需要足够的人力、物力和学术积淀,需要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农业科技的社会性。一方面,农业科技创新较强的正外部性决定了它的社会效益远远高于经济效益。农业科技创新的正外部性主要表现为:促进了农业资源持续高效利用,改善了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强化了农业的多功能性,在解决能源问题、气候问题、环境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功效;拓宽了解决“三农”问题的渠道,增强了国家竞争力。另一方面,农业科技创新来源于社会,又服务于社会。农业科技创新是一种“社会模式”,创新的主体包括科研院所、企业、政府机关、农民、社会团体、国外机构等多种社会力量,创新活动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创新内容包涵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各种属性,以获取长期、持续的生态与社会、经济效益为农业科技创新的根本目标,是一个系统庞大的社会系统。

农业科技的三性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政府在农业科技创新中要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财政应在农业科技活动中承担主要责任。

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傅晋华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

作为一项政府主导下的制度创新的产物,科技特派员制度从产生至今已经历经了十几年的不断发展演进。实践证明,科技特派员制度在促进我国农村科技与经济结合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截止到2010年,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225个县(市、区、旗)开展了科技特派员工作,开展工作的县占全国县(市)总数的77.9%。同时,科技特派员总人数发展至将近15万人,大幅提高了农村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正因如此,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大力实施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鼓励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和技术合作组织”,表明科技特派员制度业已成为受到国家认可的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的重要途径之一。

相对于政府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视,学术界对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相关问题的研究则略显不足。已有的研究多从制度层面对科技特派员体制机制问题展开分析,使用的研究方法多以典型案例分析为主,多把科技特派员制度定位为农村科技服务的一种类型,很少有从科技创业的角度对科技特派员所做的相关研究。为此,今后关于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的研究有待加强:一是继续深入挖掘现实中正在开展的各类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实践,总结分析其制度演进过程及政策效果,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对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专题研究;二是从科技创业的分析视角,加强对科技特派员这一重要行为主体的专题研究,研究方法应更多采用大样本统计模型实证分析方法,以提高研究结论的普适性和说服力;三是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政策评估研究,从农户等各类政策被影响者的角度出发,量化政策效应,为今后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责任编辑 迟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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