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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12-01-26

中国煤炭 2012年5期
关键词:主体工程采矿权矿山企业

山西省出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近日,新修订的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地质灾害防治的职责,因采矿、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承担治理费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因采矿造成地质灾害,需要实施避让搬迁的,其费用由该采矿企业承担。《条例》规定,矿山企业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除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外,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新建居民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矿山企业,爆破、削坡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条例》明确,实施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矿渣,治理崩塌、滑坡等隐患,恢复植被、土地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实施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应当采取回填等措施,对采空区进行治理;造成地面塌陷的,应当平整、复垦土地,改良土壤,保护耕地。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是为促使采矿权人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缴存的担保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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