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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责任落实关键问题探讨

2012-01-26

中国煤炭 2012年5期
关键词:责任制煤矿主体

王 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信息研究院,北京市朝阳区,100029)

国务院于2012年1月13日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在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张德江指出:2011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坚持“三深化、三推进”,经过不懈努力,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均明显下降。张德江特别指出:在2012年,我们要继续坚持落实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以安全生产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应当讲,近年来,随着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入开展,我国煤矿生产安全状态已有显著的好转。这种好转的状况不仅需要我们保持,同时也更需要我们再接再厉,切实把“三项责任”落实到位,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1 坚持落实责任,关键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煤矿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近年来,矿难时有发生,不仅给矿工造成极大的人身伤害及企业财产的巨大损失,同时也给国家生产安全秩序及社会稳定形势带来极大的不良影响。纵观一些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其发生的原因尽管有所不同,但究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都在于事故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构成了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本原因。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以及生产安全长效机制,是全面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关键所在。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事实证明,凡切实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煤矿企业,不仅能够最大限度控制甚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且也能够有效地增加煤矿企业与职工的责任感;不仅能够充分地调动矿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而且也能够使煤矿企业可持续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凡不能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煤矿企业,不仅给矿工人身造成极大的伤害,而且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不仅给矿难家属带来无尽的痛苦,而且也给社会和谐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为了全面促进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好转,我们必须坚持落实责任的原则,只有从上到下建立起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分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下到上真正地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把各项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岗位和员工,才能避免或者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关键在于安全生产问责制的落实

依照我国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煤矿企业在煤炭生产与经营中应当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首先就要提高煤矿企业领导者的主体责任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事实证明,凡切实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煤矿企业,都是煤矿企业领导者高度重视企业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对于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凡不能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煤矿企业,究其原因都是煤矿企业领导者无视企业主体责任,无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无视安全生产对于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一些煤矿企业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制度当成给上级领导检查的“法制建设”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摆设,在企业生产安全方面我行我素,长期存在着“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的错误思想。

事实证明,正是由于煤矿企业高管人员缺乏法律责任才是事故频发的真正原因。因此,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关键在于煤矿企业领导者法制观念的加强,特别是要加强诸如《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学习,从而真正地提高煤矿企业领导者知法、守法的能力和水平。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使法律问责制落实到实处。在安全生产中引入问责制,其本质在于对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和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强化安全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自200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来,各级地方政府都陆续出台了地方规章,对一些事故中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处分。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问责制最重要的是制度上的执行力。在强化煤矿企业主体责任时,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予以查处;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企业要依法处理,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通过严格的问责制,严厉打击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民事以及刑事责任,才能进一步警示煤矿企业领导者应该依法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不断完善安全基础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进而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3 依法行政,强化安监部门的监管责任

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说到底是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依法行政监管的责任,而这种责任的履行是全面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关键所在。强化安监部门的监管责任,我们需要努力作好以下工作。首先,安监部门从根本上要做到依法行政,关键在于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部门必须把队伍建设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抓紧和抓好。与此同时,要开展执法队伍的整顿工作,搞好管理体制和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工作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以实现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工作人员队伍的目标。其次,要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对于安监执法人员而言,严格依法执法,提高执法质量,是降低或规避执法风险的主要途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内容及要求做出行政执法行为。努力克服执法随意性,尽力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从而提高执法质量。第三,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内部惩处力度。充分发挥执法责任制的功效以及执法监督机制的作用,建立起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目标管理考核机制;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加大内部惩处力度, 以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由被动转为主动,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减少违法执法行为。与此同时,要结合安监部门实际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追错标准和操作程序。依法加强内部监督,切实纠正执法违法行为,坚决纠正和处理那些在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中故意和过失违法、违纪的人员,努力使违法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取得实效。第四,努力实现安全生产行政监管工作的转变。第一,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必须从事后被动防范的亡羊补牢向事前主动防范的防微杜渐转变;第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的特殊整治向长治久安的规范化、制度化的常态监督管理转变;第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从事后的应急预案实施的重点向事前的强化风险防范措施的中心转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所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口号成为我们的具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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