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2012-01-26
一、建议内容:
1、建议由国家层面出台各行业诚信标准并立法强制执行。
2、建议设立一个归口部门负责诚信档案的基础管理和“诚信单位”的评定。
二、建议受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民政部。
三、建议理由:
1、各行业协会自行评定“诚信单位”,缺乏统一标准,难免鱼龙混杂。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在我国经济取得辉煌成就的今天,诚信体制建设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各级政府也采取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特别是各行业协会为此做出了诸多努力,为表彰先进,每年都要评定出许多“诚信单位”。
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各行业协会或其它一些信用评级机构所评定出来的“诚信单位”,其“诚信质量”难免参差不齐、鱼龙混杂。一些单位若以此作为自身信用建设的荣誉、资本,用来获取合作单位或消费者的信用,则将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2、出台各行业“诚信”国家标准并立法执行,有利于推动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
近年来,由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各行各业的诚信建设环境也得到了大的改善,失信行为也得到相对有效的扼制,但社会诚信缺失问题仍很突出,如“地沟油”、“毒大米”、“毒奶粉”、“三聚氰胺”等,这些现象在反复地冲击着人们的道德底线。如果从国家层面出台各行业的“诚信”标准并立法强制执行,实行“重典治乱”,则可有效抑制。而对于“诚信单位”的评定来说,因为有了统一的国家标准,评选则更加公正、客观,更能彰显诚信单位的示范作用,有利于推动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
3、设立归口部门负责诚信档案的基础管理及“诚信单位”的评定,有利于改变“诚信评级机构多而混乱”的现状。
当前,大部分的行业或企业都已经把诚信作为重要的战略目标加以考虑,但是在落实上面还是缺乏有效途径。主要体现在诚信管理人员和资源上相对匮乏,大都反映缺少专业的诚信管理人员,诚信管理机构、职责、程序和资源都得不到落实,诚信管理体系无法形成。因此,由必要设立专业的归口部门负责诚信档案的建立、完善和基础管理,而“诚信单位”的评定,也由此归口部门负责,有利于改变“诚信评级机构多而混乱”的现状。
4、强化“诚信”档案的基础管理,有利于更深层次规范公民行为。
在诚信体系机制健全的发达国家,公民的信用记录至关重要。公民的每一笔收入、纳税、借贷、还款、学历、违法、信用卡透支等信用使用情况都记录在库,但在我国,目前为止对于失信行为的监督大多停留在道德谴责层面,无法从更深层次约束与规范公民行为。但道德力量往往只对少部分公德心较高的公民适用,从而造成只“约束君子不约束小人”的尴尬现状。基于此,强化“诚信”档案的基础管理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