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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碳产业低碳化过程中的就业问题探讨

2012-01-26张亚捷

中国煤炭工业 2012年6期
关键词:高碳失业岗位

文/张亚捷

高碳产业低碳化过程中的就业问题探讨

文/张亚捷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能源消费、环境问题与现有经济发展模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走高效、节能、环保的低碳发展之路已成为我国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的必然选择。然而中国在过去几十年间的大部分产业基本是以高碳模式来发展的,要从根本上转变这种高碳发展模式,就会带来一系列的就业问题,一方面相应就业岗位的缩减,使一些在职员工失去工作;另一方面,低碳产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符合低碳技术要求的工人,而目前劳动力市场的供给却满足不了这些岗位的需求。

处理好这些问题,需要社会有关部门的配合和努力,特别是就业安置工作所需要的安置资金,应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要深刻意识到,就业是民生问题的重中之重,只有处理好转型过程中的就业问题,才能为企业的发展构建良好的经营环境,才能实现科学发展,实现社会的和谐。

一、鼓励各类企业合理安置失业人群和转业职工,构建有利于传统能源部门职工再就业和转岗的经济环境

对于低碳转型期间,能够很好地处理本单位职工转移或吸纳失业劳动力的企业,可通过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降低企业所得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措施,鼓励企业稳定职工队伍,不裁员或少裁员。

加强货币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创新银行、政府、企业合作机制,保持信贷投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完善考核办法,发挥金融考核机制的导向、激励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这类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为企业项目融资提供便捷渠道,助力企业良性发展,消除企业在解决安置问题时对自身效益下降的顾虑。

政府和企业按照一定比例设立转岗转业专项资金,降低企业安置成本,提高安置积极性。同时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转移安置员工表现突出的企业授予一定程度的资金奖励。设立创业资金,缓解个体创业融资困难局面,鼓励待安置职工自主创业,减轻企业安置负担。

通过以上经济措施,鼓励企业实现职工的内部转移,并积极吸收技能水平与现有低碳岗位要求相近的失业人群就业。

二、支持企业开展低碳岗位职工技能培训,为职工转岗提供条件

首先,为使企业在职员工转岗后适应新岗位的技能要求,企业应开展技能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应涉及低碳经济基础知识、我国低碳经济政策、如何立足岗位助推低碳经济发展、新岗位技能知识等。培训方式可包括专题讲座、案例分析、技能实践等。培训教师应聘用符合本企业低碳发展要求的优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于培训工作中所耗费的资金,可采取“企业+政府”的形式筹集,即启动企业与政府共同筹集转岗专项资金以及运用财政补贴。培训后,应进行严格考核,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认证”并安排转岗聘用,以此来提高职工积极性,并保障企业经济效益能够稳定增长。

另外,社会失业人群可以通过政府申请参加企业培训,培训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若最终能够通过资格考试,并得到聘用,则可向企业申请返还已缴费用。

三、完善低碳就业法律体系,切实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职工再就业和转岗保驾护航

我国在低碳经济方面尚缺乏纲领性法律,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作为统领其他相关子法的基本法。一旦有这样一部基本法作为基础,对于低碳领域中诸如生产、就业、分配等细分领域进行立法也就变得有章可循了。另外,在“十二五”规划实践的基础上,应逐步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在《职业能力开发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新的法律法规制定中,纳入低碳领域就业的要素,促进劳动者再就业和转岗逐步法制化。在法律的监管下,企业不能随意解雇通过转岗和再就业渠道获得聘用的职工,以保证职工队伍稳定和维护劳动者权益。

四、构建就业交流平台,提供劳动者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缓解国家的就业压力

建立一个由政府、银行、法律机构、各种风险投资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成的高效运作平台即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并通过该平台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促进更多下岗职工参与。为求职者提供就业信息、技术支持、法律援助、项目推荐,以及一定的就业培训,促进失业人群向其他企业尤其低碳领域转移。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媒体,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就业服务中心普及创业知识、开展创业培训,倡导自力更生、开拓创新的精神。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政策性壁垒,简化审批,适当降低市场准入条件,为创业者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以及第三产业特别是鼓励服务业发展实施税费优惠政策,同时加大创业资金支持,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另外,针对高碳企业“低碳化”带来的企业内部潜在失业人群,应鼓励他们自主创业,并由企业提取一部分资金作为创业支持。

五、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尤其完善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离职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

传统高耗能企业的某些员工接近退休年龄时(距正式退休还有2~3年),如果仍然对其进行转岗培训与创业支持,则带来的边际效益将逐渐降低。所以,针对这部分职工,最合理的处理方式应当是鼓励他们通过提前退休离职,待正式退休期限来临时,转入社会保障负责范围,领取养老保险退休金。养老保险为退休职工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同时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

忧,有利于社会稳定。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目的不仅是单纯的经济救济和帮助,更重要的是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提高失业人员的竞争能力,协助他们为谋求职业创造条件,以便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切实将失业救济金与促进失业人员的转岗培训和生产自救密切结合起来,从而服务和谐社会,发挥社会自身的“社会稳压器”作用。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古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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