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乡村兽医的监管要点
2012-01-26刘涛
刘 涛
(河北省石家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石家庄 050000)
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在我国庞大而分散的农村畜牧业生产中,乡村兽医担负着为畜禽防病治病的服务工作,是我国农村动物防疫中最基础的一环,是农村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的主力军,是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实施的重要力量。笔者根据的自己实践经验,就乡村兽医的监管提出一些粗浅的认识,与各位同行进行交流。
1 行业背景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养殖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逐年增加,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同时,养殖业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产了大量的肉、蛋、奶等副食品以及生产原材料。近年来,养殖业科技含量逐步提高,动物疾病日益复杂,对乡村兽医诊疗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监管乡村兽医显得尤为重要。
2 现状分析
目前,乡村兽医队伍在其工作中存在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乡村兽医队伍呈现混乱局面,队伍不稳定,专业素质不高,服务质量较低,工作条件艰苦,收入无保障等,大多数人员处于无人管理的、不规范管理的情形。
2.1 队伍构成复杂,队伍不稳定
一部分是自学成才的老兽医,一部分是子承父业、师徒传承的老兽医,还有原乡镇兽医站改制离岗人员,部分是饲料厂、畜禽场的技术服务人员,还有部分有经验的养殖户。整个队伍构成十分复杂,从业队伍极不稳定。
2.2 学历层次低,专业素质不高
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许多人的学历是小学、初中毕业,大多没有经过系统正规的兽医专业教育,兽医理论知识比较缺乏,知识面比较狭窄、浅薄,尤其缺乏现代畜牧兽医科技方面的知识。在诊疗服务中主要依靠口头传承和经验积累,处理疑难杂症或进行手术诊疗的能力较低。
2.3 伍年龄结构老化,后继无人
据统计在我国县乡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中,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占28%,36~45岁的占31%,46~60岁的占41%,年龄结构趋于老化。由于乡村兽医待遇差、收入低、社会认可度低等原因,年轻一代都不愿意从事此行业,面临后继无人的严重局面,动物疾病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许多已经消灭的动物疫病复发,并且呈现上升趋势,严重制约农村畜牧业的发展。
2.4 工作条件艰苦,待遇无保障
许多乡村兽医工作条件艰苦,没有固定的诊疗场所,主要是在乡镇走村窜户从事农畜医疗、阉割、马骡装蹄、修蹄等工作,待遇差。特别是乡镇兽医站,用人机制和竞争机制均不完善,无法引入学历较高的兽医技术人员,服务水平低直接导致收益下降,收入无保障。许多人员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战斗了一辈子,最后退休了却没有退休金或退休保险金,为了糊口不得不起早贪黑,爬摸滚打,许多兽医存在怨气,甚至上访告状,大大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2.5 职业道德素养欠缺,医患矛盾大
大部分乡村兽医没有受到良好的素质教育,服务质量好坏完全依靠自我约束,执业行为不规范,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诊疗程序不规范,缺乏处方笺、病历、诊断器械等基本物资和文件,服务质量不能保证。个别技术水平差的乡村兽医以低价冲击诊疗市场,甚至是使用假冒伪劣兽药,出现医疗纠纷,当事人无处投诉等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乡村兽医出入的场所复杂,消毒意识差,往往成为疾病传播的媒介,为动物疫病的防控留下了巨大的隐患。
3 乡村兽医监管存在问题
3.1 对乡村兽医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2009年农业部出台了《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要求加强乡村兽医业务培训,严格规范乡村兽医从业行为。从总体上来看进展缓慢,效果不显著,对乡村兽医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够,特别是个别兽医主管部门领导重视不够,对此项监管流于形式。
3.2 乡村兽医管理档案不健全,监管过程形式化
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从业,不登记”或者是“登记,不从业”现象普遍存在,乡村兽医行业入门要求低,有资质没资质一起上,有技术没技术都在干。大多数乡村兽医没有登记的思想意识和概念,存在档案登记不健全,从业人员数量不齐全,信息更新不及时,过程形式化现象。由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市场竞争无序,广大养殖农户无据可依,选择兽医没标准,养殖户的正当权益难以保障。
3.3 乡村兽医的技术培训不到位
乡村兽医长期处于基层,培训机会少、时间短,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接受新技术能力差;专业知识更新慢,知识不全面,导致培训能力差、授课技能不高;缺乏实际操作训练培训,技术人员知识老化,操作技能不强,仅仅依靠经验老吃老本。有的地区的兽医主管部门基本上对乡村兽医放弃了培训和管理
3.4 对乡村兽医监管不到位,违规行为不断发生
对乡村兽医的兽药使用、配售环节监管不到位,假冒伪劣兽药打击力度不够。乡村兽医防疫意识淡化,有的发生疫情报告不及时,甚至是瞒报,给畜产品安全留下了极大隐患。
4 乡村兽医监管要点
加强对乡村兽医队伍的监管力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规范乡村兽医从业行为,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水平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安全。
4.1 提高认识
畜牧业要发展,兽医是保护神,要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发展与安全并重。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给我国农村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乡村兽医承担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职责,承担着畜牧业各类生产技术示范和推广,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指导农民科学饲养畜禽的职责。因此,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乡村兽医的管理纳入日常工作日程,派出管理人员深入乡村,对涉及乡村动物诊疗服务的人员进行摸底排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提高对乡村兽医管理的主动性。
4.2 营造加强乡村兽医管理良好氛围
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宣传到村到户,直接面向管理相对人,明确乡村兽医的职责和义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高乡村兽医接受管理的自觉性。
4.3 严格乡村兽医登记制度
乡村兽医登记是最基本的乡村兽医管理制度。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乡村兽医必须到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严格掌握乡村兽医登记条件,规范登记程序,明确从业范围,及时审核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加强登记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档案。加快推进乡村兽医信息网络化管理进程,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乡村兽医。
4.4 加强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重视和加强乡村兽医教育,合理制定培训规划,开展形式多样的乡村兽医培训,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通过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及时贯彻国家有关畜牧兽医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畜牧兽医新技术,推进乡村兽医向执业兽医发展,逐步提高乡村兽医业务技术水平,提高动物防疫综合能力。
4.5 切实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遵循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加强农村动物诊疗从业人员监管,切实规范乡村兽医兽药使用行为,严格履行动物疫情报告、规范诊疗、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协助扑灭动物疫情、年度审验报告等法定义务,严禁未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从根本上规范乡村兽医诊疗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