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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回顾与下一步打算

2012-01-2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浙江国土资源 2012年7期
关键词:采矿权矿产矿产资源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回顾与下一步打算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我省矿产资源种类较多,目前,全省已发现固体矿产115种,其中查明资源储量的有68种,目前开发利用的矿产有58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特点:一是开采矿种以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为多;冶金辅助原料、化工原料、建材原料等非金属矿产占有重要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优势;金属矿产资源相对不足,能源矿产短缺,主要依托省外、国外供应。二是矿业投资以民营资本为主,产业外向度低,国有资本持有率低,与我省整体经济的格局、面貌相吻合。三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供需矛盾突出。四是保障发展与保护环境,资源开发与维权维稳压力增大。

一、过去五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一)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不断提高

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过去五年,全省非金属矿产累计采掘矿石25.44亿吨,其中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达19.34亿吨;金属矿产的累计矿石采掘量1018万吨。为全省建材、化工、冶金工业的发展,为城市建设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源保障。

2007-2011年浙江省矿业结构统计表

特别是过去五年,随着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舟山群岛新区、义乌国际综合贸易试验区等三大国家战略的实施,以及我省“四大建设”和“百万造地”、温州瓯飞围垦、杭长铁路客运专线、杭宁高速铁路等一大批重点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上马,对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的需求增长加快。2007年至2011年,全省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设置采矿权约640余个,提供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达5亿多吨,有力保证了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推进的需要。

(二)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成效显著

1、采矿权总量控制制度执行有力。一是严格总量控制,采矿权总数不断减少。自1986年矿产资源法实施以来,我省采矿权的数量变化经历了从自然增长到调控回落的过程。从2000年开展采矿权总量控制工作以来,宏观上实行规划控制制度,微观上实行采矿权设置审批制度,通过“双控”管理,矿山总数从2007年底的3224个下降到2011年的1709个。二是严格分区管理,矿山布局逐步优化。按照“规划开采区集聚,规划限采区收缩,规划禁采区关停”的原则设置采矿权。“十一五”期间,全省规划开采区的矿山从期初的2019个减少到期末的1026个,规划限采区的矿山从期初的2124个减少到期末的1044个,规划禁采区的矿山从期初的17个减少到全部实行关停。矿山布局趋于合理,矿产资源规划的龙头作用显现。

2、特色矿种的准入管理初见成效。为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萤石、叶腊石、石灰石、普通建筑石料矿产资源,我省于2006年开始逐步探索准入管理制度,先后出台了萤石、叶腊石、石灰石、普通建筑石料四个矿种的准入条件。通过几年的实施,四个矿种的矿山数量逐年下降,矿石采掘量逐年递增,开发规模逐年提高。具体见下表:

2007-2011年普通建筑石料、石灰石、萤石、叶腊石主要指标变化情况

3、矿业结构不断优化。2007年至2011年,全省大、中型矿山占矿山总数的比例逐年提高,由2007年的44%提高到2011年的61%;小型(含小矿)矿山占矿山总数的比例逐年下降,由2007年的56%下降到39%。矿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规模化趋势继续向好。见下表。

2007-2011年不同规模矿山企业情况表

2007-2011年度主要矿业指标表

4、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得到提升。2007年至2011年全省年均矿石量增长12.34%,年均矿业总产值增长15.13%,年均利税增长13.32%,单个矿山的年产矿石量从2007年的14万吨/年提高到2011年的40万吨/年,资源利用集约高效,基本实现了矿产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见下表。

1、采矿权管理基础不断夯实。过去五年,通过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查清了全省采矿权分布现状,解决了采矿权人开采活动范围的二维或三维坐标与采矿许可证上的坐标不一致的问题,摸清了采矿权家底,夯实了管理工作基础。

2、采矿权市场健康发展。一是采矿权市场化配置机制全面建立。先后出台了《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采矿权市场运作逐步规范化,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深入人心,采矿权市场化配置机制全面建立。二是采矿权有形市场全面建立。2011年4月1日,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建成并投入运行。2011年11月1日,10个设区市

(三)采矿权管理全面加强

矿业权交易中心和义乌市矿业权交易中心建成运行。采矿权出让转让信息统一在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矿业权交易中心网站、交易大厅和国土资源部公开公示系统实行“四公开”,阳光操作。三是采矿权全部实行有偿出让。竞争性取得采矿权的比例明显提升。过去五年,全省累计出让采矿权2007个,采矿权出让金58.68亿元,其中招拍挂出让1296个,采矿权出让金48.84亿元;协议出让709个,采矿权出让金9.84亿元。招拍挂出让的采矿权宗数、出让金分别比例达到65%、83%。截止到2011年底,我省累计收取采矿权出让金100.77亿元。四是开发利用集约高效内在机制逐步形成。采矿权的资本属性和资产属性更加显化,市场化配置促进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及资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使采矿权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相一致,强化了充分、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意识,形成了采矿权人主动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内在机制,促进了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3、采矿权审批不断规范。一是加强制度建设,行政审批行为不断规范。过去五年,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萤石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省级发证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简化矿产开发管理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等文件,健全完善了采矿权登记管理、采矿权实地核查、矿区范围划定、采矿权协议出让管理等14项工作制度。二是实现了采矿权网上审批。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进一步提高了办事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三是坚持接办分离制度,并与省电子监察系统联网,主动接受纪检部门的实时监控。

(四)矿产开发整合持续推进

1、整合工作成效显著。2007年,省人民政府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我省开展了第一轮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通过整合,采矿权减少189个;普通建筑石料矿山平均规模从15万吨/年增长到25万吨/年。2009年国家十二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后,开展了第二轮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通过整合,采矿权减少31个,整合后最低年生产规模达30万吨/年,最高达1300万吨/年。整合后可增加建设用地8000多亩。通过两轮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矿业权数量明显减少,矿产开发布局得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安全生产状况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新增了可供利用的建设用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拓展了新的用地空间。整合工作任务全面完成,顺利通过国家级验收。

2、开发整合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一是把好采矿权设置审批关。采矿权设置必须一次性整体划定、整体出让,从源头上解决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等问题。二是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继续按照“规划禁采区关停、规划限采区收缩、规划开采区集聚”的总要求,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设置采矿权。三是严格实行采矿权总量控制。在规划指导和分析研究上一年度采矿权总量的基础上,确定全省的年度采矿权总量,在年初分解下达到各市,并在年末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进一步巩固了整合工作成果,形成了常态化工作机制。

(五)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一是全面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全面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截至2011年底,全省已累计收取备用金10.5亿元;其中“十一五”期间收取6.5亿元。二是深入开展废弃矿山的治理工作。依据新一轮《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以“百矿示范、千矿整治”为载体,深入开展了以露天废弃矿山治理为重点的废弃矿山治理工作。到2011年底,全省需治理的1633个废弃矿山已治理1487个,治理率达91.06%;其中“十一五”期间治理735个。三是全面启动废弃矿井治理工作。完成了《浙江省废弃矿井治理规划》(2011-2020)的评审、报批和发布工作;完成废弃矿井治理工程技术与管理办法专题研究和浙江省废弃矿井治理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出台了《关于扎实推进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64号);启动了废弃矿井治理工作,到2011年底,全省已治理废弃矿井290个,治理率达10.3%。我厅连续8年被浙江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评为生态省建设优秀单位。

(六)绿色矿山格局初步形成

自2006年开始,我省就先于全国开展了以“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五化为标准的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目前,全省已建成各级绿色矿山累计达150家(其中省级50家);正在建设的各级绿色矿山累计达139家(其中国家级9家、省级36家)。一是明确建设要求。凡是进入矿产开采领域、从事矿产开发活动、又具备建设条件,就必须建设绿色矿山,做到“应建尽建,全面建设”。二是与采矿权审批挂钩。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与采矿权审批挂钩,从源头上明确建设绿色矿山的任务和要求。三是下达建设计划。年初下达绿色矿山建设计划,明确目标、原则和具体要求,到“十二五”期末,全省绿色矿山格局将基本形成。四是明确建设责任。绿色矿山建设是矿山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矿山企业是建设绿色矿山的责任主体。五是加强监管。每年对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确保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二、今后五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打算

今后五年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也是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全面创新的重要时期。总体思路是,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创新制度建设为根本,以扶优、扶强矿山企业,促进矿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全面实行采矿权设置方案制度为抓手,以推进采矿权有形市场建设为平台,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供需双向调节、差别化管理为重点,以高标准建设绿色矿山为载体,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和生态保护,开创矿产开发管理工作新局面。为此,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实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

一是充分发挥规划的调控作用。通过实施“十二五”矿产资源规划,统筹资源配置,继续控制采矿权总数,控制萤石、钨、锑等矿产开采总量,进一步深入优化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二是严格实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分区设置采矿权,“十二五”末,全省矿山数量控制在1800个以下,鼓励在规划开采区内的矿山企业做大做强,全省要培育扶持100家重点骨干矿山企业。三是严格实行采矿权设置方案制度。严格按照采矿权设置方案,有计划的投放采矿权,“十二五”末,全省单个普通建筑石料矿山平均开采规模要进一步提高到100万吨/年。四是形成一批矿产开发基地。配合产业带、都市圈、城市群和新农村建设,基本形成一批大型建筑石料供应基地,以及石灰岩、萤石和金属等矿产开发基地。

(二)健全完善采矿权市场化配置机制

一是健全和完善采矿权交易制度。贯彻执行《全国矿业权交易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以公开促规范,以规范求公正,以公正树公信,充分发挥市场化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二是大力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按照“不净不出让”的原则实施采矿权出让,凡是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采矿权,必须处理好经济补偿、政策协调等事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使每一个参与竞争的交易方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实现采矿权网上交易。避免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交易工作相关人员的直接接触,防止围标串标、威胁竞争对手、交易腐败等现象的发生,建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采矿权网上交易体系,规范交易行为,降低交易成本,方便社会监督。

(三)深入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一是深入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工作,力争到2015年年底,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达到95%。二是扎实推进废弃矿井治理工作,力争到2015年年底,全省已查明废弃矿井治理率达60%。三是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指导、监管各市、有关县(市)按不低于治理所需费用的原则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四是构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审查、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自觉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义务,确保每个闭坑矿山都能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治理工作,力求避免采矿权人逃避治理责任而产生新的废弃矿山。

(四)构建绿色矿山新格局

今后五年,从五方面抓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一是抓源头。对于新设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建设绿色矿山的任务和要求,严格执行“应建尽建,全面建设”的原则。二是抓落实。按照“任务下达到县级、计划落实到矿山”的要求,将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县级,通过建立全省绿色矿山数据库,对国家、省、市、县四级应建、在建和已建绿色矿山的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三是抓扶持。研究支持发展绿色矿业、促进采矿权人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激励政策。四是抓监管。进一步强化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促使矿山企业切实按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建立绿色矿山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绿色矿山建设的质量,使全省绿色矿山的创建工作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五是抓协同。积极协同政府各有关部门,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齐抓共管体系,进一步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参与、企业主体的绿色矿山建设机制。通过绿色矿山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矿山企业开采技术和开发利用水平,实现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力争到2015年,全省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全省符合建设条件生产经营性矿山绿色矿山的建成率达到60%。

(五)提升矿产开发管理制度的供给能力

矿产开发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制度的创新和突破。未来五年,矿产开发管理、矿业转型升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都需要管理制度的不断创新和供给,主要是“净采矿权”出让制度、治理备用金制度、采矿权网上交易制度、采矿权分类管理制度和差别化管理制度等,以解决当前制度不好用、不够用、不管用问题,为矿产开发管理工作提供更多更好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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