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延安地区草原生态环境与建设
2012-01-25刘向伟魏建民
宋 珍 刘向伟 魏建民 薛 淸
(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 712100;
2.延安市草原站,延安 716000)
浅谈延安地区草原生态环境与建设
宋 珍1刘向伟2魏建民2薛 淸2
(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 712100;
2.延安市草原站,延安 716000)
进入21世纪,党中央审时度势,及时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既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容,也是其发展的结果。在经济发展中,保护好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十分必要,十分迫切,意义重大。
1 延安地区概况
陕西省延安市地处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属内陆干旱半干旱气候,四季分明,日照充足,昼夜温差大,年均无霜期170d,年均气温7.7~10.6℃,年均日照数2 300~2 700 h,年均降水量500 mm左右。延安是黄河中游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水土流失面积2.88万 km2,占总土地面积的78.4%,土壤侵蚀模数9 000 t/km2,北部丘陵沟壑土壤侵蚀模数高达1.8万t/km2,全市河流入黄河泥沙达2.58亿 t,占全省入黄河泥沙总量的30%以上。天然草原面积115万hm2,人工草地面积在25.34万hm2以上。
2 现状、存在问题
建国以来,我国在治理和遏制草原退化、沙化、碱化,改善生态环境方面做出了艰巨努力,在草原经营体制、基础设施建设、科技进步等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由于受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我国草原生态环境仍呈整体恶化的趋势,建设速度赶不上退化速度,草原生态“局部治理,总体恶化”的局面未能得到有效遏制。长期以来,人们错误地认为,只有一望无际的草原才称为草原,而在丘陵沟壑、干旱半干旱地区根本没有草原。草原综合生产能力急剧下降,草畜矛盾十分突出,草原进一步退化,草原生产率继续下降,以至形成恶性循环,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
2.1 思想认识有待提高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草原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资源,只看到草原是一种经济资源,没有看到草原的生态功能。草原建设严重滞后,只求索取不思投入,只求多产不管草原的承受能力。
2.2 自然灾害影响
由于早灾、水灾、风灾等自然因素的影响,使草原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草原上鼠害类的天敌越来越少,鼠类的发展加速,草原生态失去平衡。
2.3 缺乏科学性规划
缺乏科学合理规划,有些甚至盲目规划。比如,在还林还是还草方面,由于不同部门利益之争,造成国家经费的损失和浪费,国家在该方面的监管力度不足。
2.4 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矛盾
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存在矛盾,人为破坏草原现象严重。不适当地开矿、建厂、修路及城镇建设等对草原及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污染。企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征占用草原的面积和范围逐步扩大。大规模的开发石油、天然气等普遍存在对周围草原植被不同程度的破坏。同时,还存在占用草原植树,在天然草原进行植树造林,由于自然条件的制约,根本不适宜林木的存活,其结果造成无草无林的严重后果。尤其是近年来,受种粮利益驱动,拱地头、扩地边,乱垦草原现象增多,大肆开垦采草场和“生态草”现象频繁发生,私开滥垦草原案件呈高发趋势。
2.5 草原建设投入资金不足
国家对草原生态环境建设投资逐年增加,但由于草原面积大,历史欠帐多,投资仍显不足,草原建设速度赶不上减少和“三化”速度。
2.6 草原管理机构不健全
草原监理机构设置、经费来源、队伍手段等远不能适应草原监理工作的需要。由于经费不足,有些案件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失去了查处案件的有利时机,使有些恶性案件不能及时得到调查处理。
2.7 草原案件执法难
首先表现为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整。近年来,国家相继制定了许多有关草原、土地、森林、水资源等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的目的均在于从生态经济系统的某一侧面或某一单元来规范生态环境行为,还没有一部全面整体地规定可持续发展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其次,现有法律法规在整体上表现为,各项法律法规的协调性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执法存在着调查取证难、执行难问题、查处工作阻力大的问题,不能及时有效的制止违法行为。地方保护严重,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时,执法部门经常受到地方保护的干扰,达不到打击惩治的效果。
3 对策与建议
加强草原生态系统管理与保护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保护优先、加强建设、可持续利用”的总体要求,把草原工作的战略重点由过去的经济目标为主,转到“生态、经济目标并重,生态优先”上来,最终实现天然草地放牧畜牧业全面转向以人工草地和饲料地为基础的现代化的舍饲畜牧业、实现天然草原从放牧场为主全面转向生态功能的两个根本性转变,从而促进自然、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3.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全面提高对草原生态作用和地位的认识,使广大干部群众从思想上提高对草原生态作用和地位的认识,树立生态意识,增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强领导,像计划生育一样“一把手亲自抓”要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草原管理部门承担的组织机构,统一协调有关部门,积极从人、财、物、科技给予有效投入,搞好全方位服务,落实草原工作目标责任制,形成草原保护与建设的合力。
3.2 制定保护草原生态扶持政策,建立健全补偿机制
要制定具体的草原开发扶持政策,建立补偿机制,在草原承包、草原“三化”治理、退耕还草、放牧地使用及粗饲料开发等方面给予扶持。通过补偿来调动和提高农牧民保护、建设草原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
3.3 加大对草原生态保护的资金投入
在坚持国家长期稳定投入的同时,积极争取各方面投入,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草原建设投入机制,搞好草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要突出抓好草原围栏、牧区水利、牲畜棚圈、饲草料加工、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
3.4 加强草原生态的法制管理
以贯彻落实《草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为中心环节,不断提高依法保护草原、依法治理草原的能力和水平。加大草原执法力度,坚决查处乱开滥垦、乱搂滥采、违法征占用草原等不法行为。广泛深入宣传草原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农牧民遵纪守法和依法保护草原的自觉性。
3.5 加强草原生态的制度管理
要确立“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方针。以调整人为的经济为主,以生态工程措施为辅;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建设为辅;顺应自然规律,重点保护天然植被。认真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草畜平衡制度和禁牧休牧制度,逐步建立和规范核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草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好草地草质资源,探讨合理利用草地资源的新途径。
3.6 落实草原承包责任制
以合同的形式,将草原承包给广大农牧民使用,进一步明确 “管、建、用”和“责、权、利”之间的关系,为今后依法管理、保护、建设草原提供保障,从而使承包者既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可恢复草原植被,取得良好的生态效益。
3.7 健全草原行政执法机构
要建立健全草原监察机构,保证人员编制及事业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把草原行政执法从自费执法中解脱出来。要整合执法力量,强化执法监督能力,创新执法监督方式,主动联合公检法和纪检监察部门,形成执法合力,实行联合执法与综合执法,坚决查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草原重点区域要成立草原公安派出所,统一着装执法。建立便捷的信息网络,加紧配备草原监理执法所必须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和其他执法装备。培养一支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的队伍,不断加强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自身建设。
3.8 加强草原生态的建设
建立一批成规模、上档次的优质草产品生产基地,提高人工草地生产能力。牧区要大力发展灌溉饲草料基地,增加青贮饲料种植面积;农区和半农区要在扩大青贮饲料种植面积的同时,搞好秸秆黄贮,增加饲草料贮量。采取免耕播种、飞播、撒播、带状种植灌木等技术措施,进行草地改良。加快草原围栏建设步伐,推进草原围栏化进程,为科学合理利用草原,推行划区轮牧奠定基础。
3.9 加强草原生态系统监测管理
实时把握草原资源、草原利用、草原建设、草原灾害等动态数据,为科学决策和指导生产提供可靠依据,对草地本身的生物学特性和周围环境的生态学特征进行动态监测。提高预知、预防能力,掌握草原工作的主动权。及时发现和掌握不合理利用草原以及破坏草原的问题,抓早、抓小、抓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通过监测掌握草地现状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对草原管理和保护提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