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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兽药GSP后续监管保障兽药产品质量安全

2012-01-25李明举郑晓君刘玉荣王慧珍

中国动物检疫 2012年10期
关键词:假劣兽药备案

由 佳,李明举,郑晓君,刘玉荣,王慧珍

(烟台市饲料监察所,山东烟台 264000)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1],是农业部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提高兽药经营准入门槛,强化兽药经营者守法、规范经营意识,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兽药GSP认证工作的全面结束,兽药GSP的日常监管工作越来越凸显其重要性。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部分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实施情况出现滑坡,质量体系认证几乎成了骨架,规章制度流于形式。怎样做好兽药GSP后续监管工作,怎样使兽药经营企业真正严格按照兽药GSP要求守法经营,已经成为目前兽药管理部门对兽药经营环节进行监管面临的重要问题。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企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部分兽药GSP企业,员工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兽药法律法规知识匮乏,缺乏辨析假劣兽药能力。有的企业内部职责分工不明确,员工对于职责内所需要掌握的兽药GSP知识匮乏,个别企业保管人员不清楚兽药储存在温湿度方面的相关要求;营业员无法识别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兽药未按分类随意摆放;采购人员、质量负责人无法根据包装标签内容识别真假兽药。此外个别企业负责人的守法经营意识淡薄,只一味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存在私下经营套用文号、仿造其他企业产品等假兽药行为。

1.2 企业未严格按照兽药GSP要求规范经营

企业存在这样的误区,把兽药GSP理解为一道生死线,超越者可以继续生存,从此高枕无忧。只求认证通过,缺乏长期工作安排, 一旦认证结束,管理就放松,管理标准也迅即降低。事实上,企业通过兽药GSP认证,只是刚刚跨过了一道经营准入的门槛,更重要的在于今后漫长的守法、规范经营,才能真正提高兽药经营质量,保障兽药质量安全。在日常抽检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多数企业存在着以下问题:陈列场所及仓库内兽药乱堆乱放;各项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未按要求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和健康查体;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等质量档案未及时根据企业信息改变及时更新;购进、验收、销售、陈列和库存养护等记录出现断档或空缺;人员合同、购进合同未及时续签等诸多问题。

1.3 企业质量负责人兼职现象比较严重

部分兽药GSP企业多数依然是“夫妻店”、“父子店”,为了达到验收要求,临时找来符合资质的人员担任企业的质量负责人,这些人员大多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代表或技术员,流动性较大,质量负责人更换频繁,极不稳定。

1.4 个别企业设有第二仓库,违法经营假劣兽药产品

在平日的监督检查过程中,个别企业陈列场所货架上摆放药品数量很少,只摆放了几个包装及标签说明书合格的产品应付检查。很显然,一个企业如果只销售货架上面的产品根本无法维持下去,而那些包装标签上写有“圆环病”、“蓝耳病”等夸大疗效字样、套用文号、改变产品组方等的假劣兽药[2],都被经营户放在了第二仓库。个别企业这种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规避兽药管理部门检查,暗中违法售假的行为,增加了我们的监管工作难度,严重影响了兽药市场的经营秩序,如何查处兽药GSP店的第二仓库也是我们今后监管工作重中之重。

2 今后对于兽药GSP后续监管工作采取的措施

2.1 明确责任,提高认识

兽药经营环节上承生产厂,下连养殖户,在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占据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实施兽药GSP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兽药经营,杜绝制假售假,维护兽药经营者和养殖户合法权益,保障兽药产品质量最正确有效的措施,各级兽药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加强兽药GSP监管工作对于规范兽药市场的重要性和长期性,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务实的工作态度,真正将兽药GSP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引向深处,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2.2 强化培训,重视宣传

注重加强兽药GSP企业在兽药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尤其是提高通过标签来识别假劣兽药产品的能力,使经营业户能够严格把好进货关。同时,还要着重加强对兽药行业各种条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经营业户的法律意识,约束自己的经营行为,重视兽药产品质量,从而做到规范经营。

2.3 实施兽药经营环节派驻监管员制度

各级兽药监管部门要将兽药GSP监管工作真正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来抓,而不是走过场、流于形式。各县市区兽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根据经营单位的数量划分区域责任到人,即在各兽药GSP经营企业派驻兽药GSP监管员。可以按乡镇或片区划分,监管人员做到每月一次到经营单位进行现场督查,并做好监管记录,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工作。每半年或一年对监管人员进行轮换,同时要建立监管考核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对发现不按规范运行,拒不改正的,甚至屡教不改的单位吊销其GSP证书和《兽药经营许可证》,取消其经营资格。

2.4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各级兽药监管部门应当将兽药抽检和监督检查工作相互结合,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经营假劣兽药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建立举报制度,对经营者举报、养殖场举报的,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速查速结;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达到警示和震慑作用[3]。

2.5 推行兽药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登记备案制度

推行兽药产品登记备案制度,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兽药生产企业的备案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所有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严谨性,严把兽药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劣兽药流通。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资源共享,通过网上公布的方式,将已经登记备案的企业及其产品信息及时公开发布,使兽药GSP企业及时掌握备案信息,拒绝购进未经产品登记备案企业产品或已登记备案企业的未登记备案产品,进一步督促兽药生产企业及时进行产品登记备案。[4]只有兽药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强化兽药GSP的后续监管工作,兽药经营者严格按照兽药GSP规范经营,才能真正达到实施兽药GSP的真正目的,切实保障兽药产品质量安全,为畜牧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1]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Z].农业部令[2010]3号.北京:农业部,2010-01-15.

[2]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Z].农医发[2011]2号.北京:农业部,2011-01-19.

[3]郭金梅. 如何做好兽药GSP后续监管工作[J].中国牧业通讯,2011,(24): 74-75.

[4]由佳,李明举,郑晓君,等.浅谈兽药经营环节存在的问题及监管措施[J].水禽世界,2009,(7):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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