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坪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动物卫生责任书
2012-01-25和术良
和术良
(云南兰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兰坪 671400)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动物防疫活动管理,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农业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2012年3月1日,兰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兰坪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如下动物卫生责任书。
1 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
2 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 屠宰场应当具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能力,配备焚烧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场内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运输动物垫料、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污水要在兰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生物安全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4 屠宰场应做好消毒工作,定期对屠宰车间、生猪待宰圈舍、场内环境进行清扫和消毒,平常2天1次,疫情防控时期每天1次。进出场运输生猪及猪肉的车辆,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5 进入屠宰场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并经兰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人员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待宰圈,未经检疫的生猪和猪肉一律不准出场和进场。
6 屠宰的生猪必须按照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提前6小时申报检疫,禁止屠宰下列动物:
(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2)疫区内易感染的;
(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5)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7 保证不屠宰饲喂过违禁药物(如瘦肉精)的生猪。
8 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生猪,应采取隔离控制措施,不得随意屠宰。并及时向兰坪县畜牧兽医局、兰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兰坪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9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屠宰活动。
10 生猪定点屠宰场未履行以上责任,发生重大疫情或肉品安全事故时,承担法律责任,造成疫情的负责处理疫情的直接费用。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Z].国家主席令[2007]71号.北京: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08-30.
[2]农业部.GB 16548-2006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安全无害化处理规程[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3]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Z].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北京:中央编办,201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