雌孕激素联合避孕药口服治疗青春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的疗效探讨
2012-01-24王晓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人民医院妇产科518102
王晓芳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人民医院妇产科 518102
青春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JUB)是女性在青春发育阶段较常见的内分泌功能紊乱性疾病,临床主要表现为经期紊乱、经量异常等症状,严重影响到了患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目前,临床主要采用激素类药物治疗[1],其中以雌孕激素最为常见,但单纯使用治疗效果不佳。我院近年来采用雌孕激素联合避孕药口服治疗青春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疗效满意,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09-2011年间收治的98例青春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患者,所有患者均经常规妇科检查确诊,并排除其他器质性病变引起的子宫出血,所有患者均有贫血症状。随机将患者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49例,其中观察组患者年龄12~18岁,平均年龄(14.3±1.6)岁,病程14d~4个月,平均(27.8±2.7)d。贫血程度:轻度18例,中度23例,重度8例。对照组患者年龄11~18岁,平均年龄(13.6±1.5)岁,病程10d~3个月,平均(26.2±2.3)d。贫血程度:轻度19例,中度26例,重度4例。两组患者在年龄、病程以及贫血程度等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组间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 对照组患者给予单纯雌孕激素治疗,口服雌激素片(倍美力,0.625mg/片)4~6片/d,每隔3d减剂量,每次减少的剂量为上次剂量的1/3,直至1片/d,维持20d,第16天开始每天加服安宫黄体酮10mg,疗程为1个月。观察组患者在此治疗基础上给予口服避孕药(妈富隆)治疗,出血量较大者给予口服1片/次,3次/d,完全止血后再改为1片/次,2次/d,对于出血量较少,但出血时间较长者给予1片/d治疗,疗程为2个月。治疗过程中密切观察患者出现的不良反应。
1.3 疗效判定标准[2]显效:用药后8h内患者阴道出血量减少程度≥50%,1~2d内患者功血停止;有效:用药后8h内患者阴道出血量减少程度在25%~50%,2~3d内患者功血停止;好转:用药后8h内患者阴道出血量减少程度<25%,患者功血在3~4d内停止;无效:用药8h内阴道出血量未减少,功血停止时间超过4d。总有效率=(显效例数+有效例数)/总例数×100%。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5.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t检验,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临床疗效 如表1所示,观察组患者治疗总有效率为89.8%,显著高于对照组的67.3%,组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表1 两组患者临床疗效比较〔n(%)〕
2.2 不良反应 观察组患者治疗后2例出现恶心、呕吐症状,不良反应发生率为4.1%,对照组患者治疗后2例出现恶心、呕吐症状,1例出现头晕症状,不良反应发生率为6.1%,不良反应发生率组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论
青春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是一种青春期少女常见的妇科疾病,主要是由于下丘脑-垂体-卵巢轴调节机制发育不成熟,导致内分泌紊乱而造成的子宫异常出血[3]。单纯使用雌激素或孕激素治疗青春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患者易发生胃肠道反应,停药后出血量会增多,导致贫血症状加重,故临床主张联合用药治疗。
本研究采用雌孕激素联合避孕药口服治疗青春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取得了较好的临床疗效,治疗总有效率为89.8%,这一研究结果略高于文献[4]报道(85.0%),雌孕激素复合口服避孕药联合用药,止血效果优于单一药物。妈富隆为第三代新型的甾体口服避孕药,其中所含的氧孕烯为第三代孕激素,具有很强的孕激素受体亲和力,而对雄激素受体几乎没有亲和力,有使子宫内膜由增殖期转变为分泌期的作用,从而起到止血的效果[5]。配合小剂量雌激素可以维持子宫内膜的完整性,使患者血止后维持时间长,有利于纠正贫血症状,促进机体的恢复。
综上所述,雌孕激素联合避孕药口服治疗青春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临床疗效确切,操作简便,且不良反应发生率低,值得临床进一步推广使用。
[1] 刘东平,丁丹.青春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的临床治疗研究进展〔J〕.湖南中医药大学学报,2012,32(2):72-75.
[2] 杨飞.雌孕激素复合口服避孕药治疗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49例〔J〕.中国药业,2012,21(11):95-96.
[3] 麻美琴.雌孕激素联合治疗青春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的效果评价〔J〕.吉林医学,2011,32(21):4297-4298.
[4] 丁玎.雌孕激素复合口服避孕药治疗青春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的临床观察〔J〕.中国现代医学杂志,2007,17(3):371-373.
[5] 杨莉.雌孕激素复合避孕药治疗青春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的疗效观察〔J〕.中国医学创新,2010,7(24):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