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奎章阁所藏朝鲜“外国教师合同”
2012-01-23周海宁
周 海 宁
(上海师范大学 人文与传播学院,上海200234)
朝鲜开港以后,创办外语学校,聘请多个国家的教师教授外国语,培养具备外交能力的人才及其他新型人才。黄纯艳教授访问奎章阁期间检得朝鲜“外国教师合同”二十三份,其中汉语、英语教师合同各七份;日语教师合同五份;德语、俄语、法语教师合同各一份;美国医师合同一份。所聘教师的国籍涉及中国、日本、英国、美国、法国、俄国、德国这七个国家。这些合同作为域外汉籍中的汉文文书,①在域外汉文文献学和韩国乃至东亚历史研究方面都具有参考价值。本文拟对这些合同的内容及其产生的背景略加介绍和分析,以期对研究相关问题的学者有所帮助。
一、合同文本格式
这些教师合同是朝鲜时代末期记录朝鲜开港后教育情况和对外政策的重要文献资料,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笔者先略举几份典型的“外国教师合同”,作为讨论的基础。
(一)汉语教师合同
大韩国学部外部为
订立合同事现由学部雇聘大清国人杜方域充学部外国语学校汉语教师议定合同开列于左。
第一款 该教师雇聘年限由大韩历光武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限二个年确定事。
第二款 该教师薪金由合同调印日起每个月以本国现行银货或墨洋或日货一百二十元发给事。
第三款该教师住屋由学部选择一所俾便住接,倘未定住屋之时按月发付二十元以作赁屋之资事。
第四款 学校课程及教授时应行事宜一遵学务局长及该校长之指挥妥办,而其外一切校务概不得干涉事。
第五款 该教师倘有不守本分违约规则事,应有学部言明外部移照清国公馆会商使之辞退,不以未满期为拘计至辞退日给俸事。
第六款 虽在满限前一方若要解约,须於三个月前预先声明。解约先由学部声明,除计至解约日应给俸额及回国旅费准发外,另将三个月俸加发,先由该教师请愿只计本合同义务实行日应给俸额及回国旅费准发事。
第七款 该合同满期后更不引续,则学部另给二个月俸于该教师,俾补还费事。
第八款 该教师或因病请暇必须有医人诊断书,然后给暇不得逾二个月仍照给薪水,倘过二个月则该薪水照半额付与,如再过二个月尚不快痊即照满期例解雇事。
第九款 该教师因不得已之事故暂有还国之境遇,限二个月给由,倘过给由之期后一个月不为归校就业,则得解雇事。
第十款 合同内倘有未及载明之事,由学部外部向商清国公馆再行酌改事。
第十一款 该合同缮出四件由学部外部俱盖图章,并请清国公馆与教师署押各存档事。
大韩光武九年 月 日
学部学务局长张世基 印
大清国人杜方域 印
外部交涉局长李始荣 印
大清钦差出使大臣曾广铨 印[1]
(二)日语教师合同
大韩国学部外部为
订立合同事现由学部雇聘大日本国人田中玄黄充学部直辖外国语学校日语教师议定合同开列于左。
第一款 该教师雇聘年限由大韩历光武八年六月六日起限三个年确定事。
第二款 该教师薪金由合同调印日起每个月以本国现行银货或墨洋或日货二百元拨给事。
第三款该教师住屋由学部送择一所俾便住接,尚未定住屋之时按月拨付二十元以作赁屋之资事。
第四款 学校课程及教授时应行事宜一遵学务局长及该校长之指挥妥办而其外一切校务概不得干涉事。
第五款 教师倘有不守本分违越规则事应由学部言明外部移照日本公馆会商使之辞退,不以未满期为拘计至辞退日给俸事。
第六款 该合同满期后更不引续则学部另给二个月俸于该教师俾补还费事。
第七款 教师或因病请暇必须有医人诊断书然后给暇。不得渝二个月仍照给薪水,倘过二个月则该薪水照半额付与,如再过二个月尚不快痊即照满期例解雇事。
第八款 教师因不得已之事,故暂有还国之境遇,限二个月给由,倘过给由之期后一个月,不为归校就业,则得解雇事。
第九款 合同内倘有未及载明之事由学部外部向商日本国公使馆再行酌改事。
本国公使馆与教师署押俾各存档事
大韩光武八年六月
学部学务局长张世基 印
日本国人 田中玄黄 印
外部交涉局长金益昇 印[2]
(三)英语教师合同
大韩国学部外部为
合同事现由学部雇聘英国人夫严敦充当学部英语学校首教师订立合同开列于左。
第一款 该教师雇聘年限由合同调印日起满四个年确定,若於满期后再拟续聘,由学部向该教师预先商确更定合同事。
第二款 该教师薪水全由合同调印日起,每个月以本国现行银货或墨洋或日洋三百元发给事。
第三款 该教师住屋由学部选择一所俾便住接,倘未定住屋之时按月发付三十元以作赁屋之资事。
第四款 学校课程及教授时应行事宜一遵学部大臣所指挥者及后校长之转传学部大臣所指挥者,而其外一切校务概不得干涉事。
第五款 教师倘有不守本分违约规则事应由学部言明外部知照英国公使馆会商使之辞退,不以未满为拘计至辞退日给俸事。
第六款 该合同满期后更不引续则学部另给二个月俸于教师俾补还赁事。
第七款 教师或因病请暇必须有医人诊断书,然后给暇,不得逾二个月,仍照给薪水,倘过二个月则该薪水照半额付给,如再过二个月尚不快痊即照满期例解雇事。
第八款 教师因不得已之事故暂有还国之境遇限二个月给由,而倘过给由期后一个月不为归校就业则得解雇事。
第九款 合同内倘有未及载明之事由学部外部向商英国公使馆再行酌改事。
第十款 该合同缮出四件,由学部外部俱盖图章,并请英国公使馆与教师署押俾各存档事。
光武五年一月一日
另附
第一款 此合同盖印后他合同比此合同第四款稍有优待教师权限之处,此合同第四款亦当改定事。
学部学务局长金珏铉 印
英国人夫严敦 签名
外部交涉局长李应翼 印
英国政府签字 英国皇家 印[3]
二、外国教师合同的内容
奎章阁所藏的朝鲜“外国教师合同”反映出了朝鲜开港后“延西人教习,以广修武备”[4]的政策方针,合同内容具体包括聘用对象、聘用年限、工资待遇、居住条件、解聘情况,以下我们将这些内容以及合同的书写特点等作一分析。
(一)聘用对象
奎章阁所藏的“外国教师合同”的受聘对象多来自与当时朝鲜半岛有政治经济交往的国家,即英国、美国、日本、德国、俄国、法国、中国等。被聘者以教授其本国母语为主,同时也有少数聘以其他职务者。
表1 “外国教师合同”中教师国籍
通过表1,我们首先可以从时间上发现所聘外国教师都是在朝鲜半岛开港以后,被聘者都来自与其签订条约的国家。1876年朝鲜与日本订立了第一个对外条约《日朝修好条约》,又称《江华岛条约》,之后又陆续与日本订立了《日朝修好条约附录》和《通商章程》。后又因黄遵宪在《朝鲜策略》中建议朝鲜政权“亲中国,联美国,以图自强”,[4]这对当时朝鲜闵氏政权有着极大的影响,朝鲜也开始与清朝以及欧美诸国签下一系列条约。1882年朝鲜与美国签订了《朝美修好通商条约》,之后又与清政府签订了《朝清商民水陆贸易章程》,随后与英、法、德、俄等国陆续签订了内容类似的条款。
其次,被聘用的教师多为语言类教师。因为在这一系列条约的商谈、签订与修改过程中,朝鲜政府均需翻译官员的参与与传译,但由于朝鲜当时没有经过正规训练与培养的翻译人员,所以多雇佣来岛的传教士。这些传教士往往在谈判前向自己本国的谈判代表提供大量政治、军事情报,并为谈判出谋划策,谈判时竭尽恐吓与欺骗伎俩为本国谋得更多利益。在这种形势下,培养翻译人才成为朝鲜政府的当务之急。同时,在一些条约中也明确说明在原条约的基础上以后可能会有改动,另立新约,“此次为朝鲜初次立约,所订条款姑从简略。应遵条约已载者先行辩理。其未载者,俟五年后,两国官民彼此语言稍通,再行议定”,[5]因此朝鲜政府多聘语言类教师。
然而,也有些被聘作为教育指导者,例如日本人币原坦是以大韩帝国学政参与官的身份被聘;再如美国人,则被聘为朝鲜医院教官;还有日本人高桥亨,聘用合同中只写出了聘其为中学教师,但没有写明其所教授的课程。最后,从“外国教师合同”中我们还可以发现,朝鲜——一个严格遵守儒家伦理纲常、男尊女卑的国家,在对外国教师的聘用上却没有了男女之别,在一份合同中就聘请英国女士周骊夫人充当皇太子殿下语学教师,后或因这位女士的表现良好,或是受到皇太子的喜爱,政府又同其续签了两年合同。
(二)聘用年限
表2 “外国教师合同”中教师聘用年限
从表2我们可知,外国教师的聘用年限从三个月到四年不等,其中多名教师被续聘,例如英国人奚来百士就被续聘了两次,每次都以两年为限;清朝人胡文炜和杜方域也都分别被续聘了两次,分别是三年和二年;皇太子的语言教师英国人周骊夫人也被续聘了一次,时间也是二年。关于是否续聘的合同条款书写方式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若不续聘,则需聘用者或是被聘者提前声明。例如,在奚来百士的第一次聘用合同中就明确写道:“教授之日为始,以二年为满,聘之期如至,满期由学部辞不续聘或奚来百士不就续聘,均於未满期三个月之先预先声明”,[6]并且在其后来的续聘合同中也表明:“如至满期学部辞却不再续聘,或该教习不再就续聘,均应於满期三个月之前预先声明”。[7]在周骊夫人、俄语教师,以及汉语教师胡文炜和杜方域的续聘合同里也有类似的条款:“续聘该教师限期由光武元年十一月一日为始,以二年为满聘之期,如至满期辞不续聘,或该教师不就续聘,均应於满期三个月之先预行声明”;[8]“彼此该合同满期三个月前预先声明可也”;[9]“延聘该教习限由建阳二年五月一日为始,以三年为满聘之期,如至满期,学部辞不续聘或该教习不就续聘,均应於满期三个月之前预先声明”;[10]“虽在满限前一方若要解约,须於三个月前预先声明”。[1]有的合同中对预先声明的时间有了延长,在德国人的合同中就将时间延长至六个月,“如至满聘,由学部辞不续聘或是
不就续聘均於满期六个月之前预先声明”。[11]其目的就是为了“无临时窘束事”。[12]
第二种便是若要继续聘用,不用作预先声明。在奚来百士第一次的续聘合同中就写道:原以三年满聘为期,“倘不预先声明,即作为再行续聘续就,而更再订续聘三年合同”。[7]在辖治臣的英语教师续聘合同中也有类似的条款:原以二年为满聘,“倘不预先声明,即作为再行续聘而更订二年合同”。[13]汉语教师胡文炜的合同中也写道:“倘不预先声明,即作为续聘就而再更订续聘三年合同”。[10]从这些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原来订立的年限,若是本人或是学部没有预先声明,那被聘者将自动被续聘,年限和原订立年限一致。多数合同符合上述情况,但也有例外,如俄语教师的续聘合同中写到:“二个年满期后朝鲜学部或该教师若不肯仍用该合同,则彼此该合同满期三个月前预先声明可也,若不预先说明则引知该合同更加一个年仍续事”,[9]这里就对这位俄语教师仅延聘一年。
第三种是对被聘者是否延聘,以及延聘的期限,不在原合同中显示,而是由学部和教师商讨后再定夺。在英人奚来百士、夫严敦和汉人胡文炜的一系列教师合同中都有关于续聘再商定的条款,“若于满期后再拟续聘,由学部向该教师预先商确更定合同事”。[3]
在以上三种书写方式的合同里,聘用者和被聘者都具有其自主性,双方就是否续聘或是续聘年限都可以进行商榷,但并不适用于一些日本教员的聘用。明治维新后,日本积极推行大陆政策,日本大陆政策的首要目标是朝鲜半岛。1867年日本借“云扬号事件”打开了朝鲜的大门,从此朝鲜逐步走向被日本吞并的深渊,同时也逐渐摆脱了与清政府之间的“宗藩关系”,在《日朝修好条约》,即《江华岛条约》中第一款就写道:“朝鲜国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平等之权”。[14]直到1895年甲午战争后,日本迫使朝鲜彻底地摆脱了与中国的宗藩关系,朝鲜成为了名义上独立自主的国家,中国在朝鲜半岛的影响力大为减弱。1904年日本强迫朝鲜签订新的协议书和佣聘外国人协定,将日本人币原坦作为大韩帝国学政参与官推荐给朝鲜政府,并且在签订的《学政参与官合同》第六条中明确写道:若是将来要解除合同,可相互协议,但只有取得日本代表的同意后,合同方可解除。[15]从这条契约中可以看出,有些教师合同是基于国与国之间的政治需求而被迫签订的,被聘者其本身完全没有自主权,更为重要的是作为聘用方的朝鲜其自主权也完全丧失。
(三)工资待遇
表3 “外国教师合同”中教师工资待遇
从表3中我们可以看出外国教师的工资情况,其中汉语教师的工资普遍较低,人均每月105元;其次是日籍教师,为160元;而英、法、俄、德、美籍教师的工资则普遍偏高,基本都在200元左右,有些甚至达到300元。
通过对一些有记录教师工资发付处条款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教师的工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海关和学部。因为朝鲜半岛在19世纪末期被外来势力打开了国门,被迫开放了仁川、釜山等港口,并且同意列强在这些港口附近设立租界式的居留地,“准听日本国人民往来通商,就该地赁借地基,造营家屋,或侨寓所在人民屋宅,各随其便”;[14]“美国商民前往朝鲜已开口岸,准其在该处所定界内居住,赁房,租地,建屋,任其自便”。[5]同时还准许外国人在港口附近游历,“所有道路程限,定由埠头起算,旁及东西南北直径十里(朝鲜里法),至东莱府一地,虽在历程之外,特为往来”。[14]于是外国人口大量涌入,朝鲜政府为了方便朝鲜商人与外国人通商以及有利于西学的传播,“两国生徒往来学习语言、文字律例、艺业等事,彼此均宜相助,以敦睦谊”,[5]故而与时俱进聘请外国教师。
二是对方国家。从教师工资由其本国公馆支付这点可见这种教学活动是得到其国家政府支持的。以俄国为例,在《俄语教师续合同》中我们看到第二款写道:“该教师每月终应亲手或由俄公馆受一百九十元以朝鲜银墨洋银或日银均受可也”。[9]俄国由于地缘上的优势,对朝鲜半岛一直有侵略企图。黄遵宪在《朝鲜策略》中也说道:“地球之上,有莫大之国焉,曰俄罗斯。其幅员之广,跨有三洲,陆军精兵百余万,海军巨舰二百余艘。顾以立国在北,天寒地瘠,故狡然思启其封疆,以利社稷。自先世彼得王以来,新拓疆土,既逾十倍;至于今王,更有囊括四海,并吞八荒之心”,[4]同时他也指明了俄国想吞并朝鲜的野心:“俄既不能西略,然幡然变计,欲肆其东封……朝鲜一土,实居亚细亚要冲,为形胜之所必争。朝鲜危则中东之势日亟。俄欲略地,必自朝鲜始矣”。[4]此外,俄国还与朝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1884年签定了《朝俄密约》,后又与日本于1896年5月和6月分别签订了有关朝鲜事务的《小村—韦贝尔备忘录》和《山县—罗拔诺夫协议书》。故而在1897年俄前任武官来朝鲜任教,又由俄公馆来付其月俸,可见这名教师极有可能是在俄国的支持下来朝鲜教授俄语的。
三是朝鲜政府。由于币原坦是日本政府推荐给朝鲜政府的学政参与官,朝鲜政府只有经过日本帝国的代表者同意后才可与其解聘,而不得随意辞退。在日本政府的强权下,朝鲜聘请以及付与币原坦薪金多半是实属无奈。
从文献中看出,外国教师薪金支付方式主要是本国银货,或墨洋,或日洋。本国银货,是指朝鲜其本国所制白银货币。朝鲜半岛在17世纪后半期发现铜矿之前都是以白银作为流通货币。在17世纪20年代后期,中国白银曾大量流入朝鲜,使得白银在朝鲜的国际贸易以及国内商品流通和金融市场上的作用与日俱增。虽然到了19世纪50年代铜币已完全取代了白银占据了朝鲜金属货币的主导地位,但后来随着仁川、釜山、元山等通商口岸的开放,朝鲜与西方国家的经济交往日益扩大,为了方便相互间的贸易往来,白银再次在朝鲜的各个通商口岸及附近地区出现,并成为当地的流通货币。墨洋是指墨西哥银元,于19世纪铸造,成为当时国际市场上较为普遍的流通货币。用墨洋作为教师工资有利于工资的计算与支付。日洋能在朝鲜半岛流通,并作为教师工资用于支付,主要原因在于《江华岛条约》。在《江华岛条约》的附录中,朝鲜政府承认日本货币可以在朝鲜自由流通,“凡日本国人民自可用日本国各货币与朝鲜国人民所有物产交易。又,朝鲜国指定之各港,即用交易所收日本国各货币,彼此通行,以便购买日本国各货物”,[14]这使得日本货币可以自由地在朝鲜半岛流通,自然也可用其支付教师工资。
有些教师合同中提到合同期满后,学校或是学部若不与教师续约的话,会多给其一到两个月薪俸,有的甚至是三个月。这在外国教师合同中普遍存在,如田中玄黄的合同中就有这样一款:“该合同满期后更不引续,则学部另给二个月俸于该教师,俾补还费事”。[16]同时有些教师还享受其他的一些待遇,这种属于特殊情况,并不普遍。在冈仓由三郎的合同中,学校给其往来航费,“教师来往航费各壹佰元式定给”。[12]大韩帝国学政参与官——币原坦待遇可谓是十分的丰厚,学部除了负担他在朝鲜半岛内地旅行的车马费,同时还要给其一百八十元以支给事。[15]
(四)居住条件
关于外国教师的居住条件,在笔者现有的一系列教师聘用合同中,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种,教师的住处由学校或是学部来安排,教师本人无权自主选择。在汉语教师郭理珍的合同中就明确写道:“该教师另於学堂内定给住房为起居之所”,[17]即教师的居住处由学校安排。有的合同中更是写明教师待遇中毋庸另给房租一条,“该教习于该学校内居住毋庸(用)另给房租之款”。[10]但若是有的老师要寄居他处,学校不会负担任何费用,在日本语教师长岛嵒次郎和冈仓由三郎的合同中就有:“居处则本校内精洁房舍定给,而本教师若因便宜寄宿他处,则自本校毫无办给凭料事”。[18][12]
第二种,若是学校或学部尚未定教师住处,则每月给予教师一定的赁屋之资,大约是每月二十或是三十元,以便其可在外面租赁房屋。在田中玄黄的合同中写道:“该教师住屋由学部送择一所俾便住接,尚未定住屋之时,按月拨付二十元以作赁屋之资事”;[2]在俄语教师的合同中也写道:“该教师住屋由学部选择一个完备之屋自现时俾便住接,倘不能选择如此之屋於现时每月发付洋银三十元以作赁屋之资事”。[9]
第三种,学校或是学部不给教师安排住处,而是直接给房租,让其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在1895年,英国人奚来百士的教师合同中订立的居住条件如上述的第二种情况,“教习住屋由学部选择一所俾便住接,尚未定住屋之时,按每月发付洋银三十元以作赁屋之资”。[6]从两年后朝鲜学部和奚来百士的续聘书中关于居住条件只有“该教习居住之屋,按每月给房租三十元亦由学部发给”来看,[7]仅出现发放租屋之费,可见让教师自己选择住处已获得双方的认可。
第四种,作为私人教师的外国人员,合同中不涉及其居住问题。例如作为皇太子家庭教师的周骊夫人,其聘用合同中就没有出现有关其居住情况的条款。
(五)解聘情况
关于外国教师的解聘原因,合同中列出的主要有违越规则、生病、归国以及其他事由。
首先,关于违越规则,或又被称为“不守本分”。[8]在这一系列合同中,大多有这样类似的条款:“学校课程及教授时应行事宜,一遵学务局长及该校长之指挥妥办,而其外一切校务概不得干涉事”;[2]“该教习褒助英语学校总教师之职务,凡属学校事务均听总教师节制,并遵学部大臣言於总教习转筋之指挥、监督,尽心教课以胜厥任”;[18]“本教师惰於职务有违事宜”[16][12]等等,即规定了教师必须听从学部或是校内上级的指挥,不得懒惰,否则便属违规。关于违越规则处理办法一般则是由学部移照教师所属国公馆、领事,在协商后,使之辞退,即学部或是学校不能自行辞退教师,一定要与外国的领事讨论后方可。同时,条约中也写明朝鲜政府不能以未满聘期为由对教师进行拘禁。可见这些外国教师是其本国的代表,来朝鲜任教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自然能够受到其国家领事馆的保护。教师被辞退后,有的仍可以拿到薪金,“教师倘有不守本分违越规则事,应由学部言明外部,移照日本公馆会商,使之辞退,不以未满期为拘,计至辞退日给俸事”;[2]“该教师倘有不守本分违约规则事,应有学部言明外部,移照清国公馆会商使之辞退,不以未满期为拘,计至辞退日给俸事”,[1]但有的则不然,“该教习倘有不守本分之事,应由学部大臣言明外部移照英总领事会商使之辞退,以未满证期为拘,亦不得需索俸给”。[6]
其次,关于病假。教师因病请假必须要有医生的诊断书,然后方可准假。并不是教师一生病,学部或是学校就立即将其解聘,而是会人性化地让其休假或是带薪休假,或是带半薪休假一段时间,倘若长时间病情不见好转,才会与其解聘。但其中教师带薪休假与带半薪,或是无薪休假,以及休假时间长短和因病解聘后的薪水给予情况则因人、因时而异。在日本人田中玄黄的契约书中,我们可见其病假福利包括两个月的带薪假和两个月的半薪假,“教师或因病请暇必须有医人诊断书然后给暇。不得渝二个月仍照给薪水,倘过二个月则该薪水照半额付与,如再过二个月尚不快痊即照满期例解雇事”;[2]而在英国人奚来百士的合同中,其病假福利除了田中玄黄所享有的,还多了一项:“另给一个月薪水直解其任”,[6]而且两年以后的朝鲜学部与奚来百士续合同中,将解聘后另付的薪水增加至两个月。[7]而在周骊夫人的合同书中带薪假和半薪假都仅有一个月,到了第三个月就直接解聘且不另付薪水,“教师於限期内或因病请暇,暇不得过一个月,仍照给薪水,倘过一个月,则该薪水照半给付,如再过一个月,照满期之例直解其任”。[8]
最后,关于解聘或是合同期满后教师归国问题。合同中关于外国教师的归国问题,朝鲜学部一般是给予一定时间的假期,倘若教师超过规定的时间没有返校,就自动解聘。在英国人夫严敦的契约里就写道:“教师因不得已之事,故暂有还国之境遇限二个月给由,而倘过给由期后一个月不为归校就业,则得解雇事”;[3]清人胡文炜、杜方域的合同里也有同样的条款。
(六)文字特点
“外国教师合同”多以汉文书写。因为这类文书具有法律属性,为了追求表达上的准确性,减少歧义,教师合同基本上采用汉文书写,在一些合同中还申明“以汉文为准”,例如:
《英语学堂副教师合同》:
此合同缮录英汉文各四纸盖了图章,并请英总领事官盖印分别备案,合同字义概以汉文为准。
《英语学堂教习合同》:
此合同缮录英汉文一样四纸由学部与教习各盖图章、画押,并请外部与英总领事各行盖印分别各执一纸存照,倘遇英汉文有不同处,概以汉文为主,合并声明。
《英语教师续合同》:
第九款此合同缮录英汉文一样四纸,由学部与教师各盖图章画押,并请外部官及英公馆盖印,分别备案,合同字义概以汉文为准。
《周骊夫人合同》:
第七款此合同缮录汉英文一样三纸,由外部官与该教师盖章画押,并请英公使盖印,分别备案,合同字义概以汉文为准。
《周骊夫人续合同》:
第七款此合同缮录汉英文一样三纸,由外部官与该教师盖章画押,并请英公使盖印,分别备案,合同字义概以汉文为准。
《德语教师合同》:
第十款此合同缮录德汉文一样四纸,由学部与教习各盖章画押,并请外部官及德公馆盖印分别,合同字义概以汉文为准。
《俄语教师合同》:
第九款此合同缮录俄汉文各四纸盖了图章,并请大朝鲜外部官员及俄公馆盖印,分别备案,合同字义概以汉文为准。
由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朝鲜与西方世界交流颇少,因此与西方教师订立的合同中多加“以汉文为准”字样。同时,因为日本属于东亚汉字文化圈,其对汉字的认知能力较强,所以在与日籍教师的合同中可直接用汉字书写。
“外国教师合同”的书写特点主要是以汉字书写为主,虽然从世宗大王颁布《训民正音》开始,在朝鲜民间汉字一直与谚文混用,在官场上仍主要使用汉字,但作为官方文件的教师合同中我们却能看到汉谚文混用的情况,其中汉字主要是书写词根,谚文主要书写助词和词尾以及一些西人教师的名字。主要原因是随着中国国力的衰弱,朝鲜民族昔日对汉文化的崇拜心理也开始减弱,曾经的天朝上国沦为被西洋瓜分的弱国,这种变化影响到了汉字在朝鲜的地位。就在北洋海师被击败的1895年,朝鲜进行了“甲午更张”的改革,其官方文书从专门使用汉字到汉字与谚文可同时使用。另外,随着日本在朝鲜势力的扩张,使用谚文被视为民族崛起的标志之一,成为爱国的象征。
三、从外国教师合同看中朝宗藩关系的解体
朝鲜王朝一直奉中国正朔,但在其后期,这样的宗藩关系为何逐渐解体?其主要原因在于19世纪的东亚被卷入国际政治的漩涡,而朝鲜半岛成为列强在远东角逐的热点。从政治上看,当时清政府随着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其在国际舞台上已失去了自主地位,因此无力尽宗主国的义务。关于日朝的《江华岛条约》,清政府也仅表示“该国愿与日本通商往来与否,听其自主,本非中国所能干预”,[19]导致日本通过条约公然否定了清朝与朝鲜的宗藩关系。清政府虽然无力阻止日本在朝鲜的势力扩张,但又不甘心痛失藩邦。同时,随着西方列强对东方的侵略,清政府在与列强打交道的过程中也逐渐认识到了“实利”的重要性,开始改变原来对藩属国“不郡县其国,不租税其地,但期唇齿相依,人民相安”[20]的基本原则,不仅自己与朝鲜政府签订了《朝清商民水陆贸易章程》,而且还规定了种种特权。另外,清政府为了防止日本在朝鲜的势力扩大,还劝说朝鲜与西方各国广泛建立外交与商务关系,李鸿章甚至亲自出面代朝鲜政府与美国议定《朝美修好通商条约》。与此同时,朝鲜政府也开始对清朝的“保护”失去信心,认为“中国之强,不如欧洲,韩引欧洲自卫,中国必不敢问”。[20]所以在朝美签约以后,1882年6月英、德也与朝鲜缔约,1884年6月俄、意也相继与朝鲜订立合约,1886年6月,朝法诸国的条约也都相继订立。
中朝之间的宗藩关系得以维持的前提是作为“天朝上国”的清政府在当时的东亚国家中拥有雄厚的综合国力和高度发达的政治文明。中原文明的高度强盛确立了其在东亚世界中的中心地位并具有向心力和吸引力,使得包括朝鲜在内的周边国家基于与其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对其的仰慕而自愿成为其属邦。但随着清朝两次鸦片战争的失败以及日本和西方各国势力对朝鲜半岛的入侵,其对朝鲜宗主国地位逐渐瓦解,对朝鲜的政治影响力也开始下降,朝鲜对中国的“事大”之心也有所改变。在笔者现有的外国教师合同中,看不到朝鲜政府给“天朝上国”派来的汉语教师任何的优厚条件与待遇。特别是随着日本势力在朝鲜半岛的扩张,日本教师的待遇明显高于中国教师,特别是到了20世纪初他们不仅在工资待遇上有着明显的优势,而且还享受发放归国和岛内旅游费用等优待。更重要的是朝鲜方面不能单方面与其解约,契约只有经过两国代表商议后方可决定是否解除。从以上日本教师所享有的特殊待遇,非中国教师所能及的情况反映出当时的中朝宗藩体制已经彻底瓦解了,日本正逐渐取代中国在朝鲜半岛的地位。
外国教师合同是与当时朝鲜门户开放政策紧紧联结在一起的。一方面从合同的书写内容与方式上来看,合同主要包括聘用对象、聘用年限、工资待遇、居住条件和解聘情况这六部分,其中将教师的任职部门、续聘条件、病假及归国时间和解聘后另给的薪金数额等细节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且统一使用全汉文或是汉谚文混用的方式书写,体现出当时的教师聘用制度已成规模;另一方面,对于合同里的聘用对象为中、日、英、美、德、法等国人则从一个侧面看出西方列强以及周边国家对朝鲜的势力入侵,以及朝鲜面对外界的影响和压力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同时,合同中的一些条款能明显折射出朝鲜对于当时局势所采取的政策出现了很大变化,例如给日本教师种种优待,而作为宗主国的中国教师聘用合同中却没有。可见朝鲜历代延续的“事大”政策已被当时的朝鲜王朝认为是不适应时势而被抛弃了。虽然笔者从手头这二十三分合同来做研究和讨论有点局限性,但仍能从一个方面反映出朝鲜后期的近代化进程。
注释:
① 王小盾在《域外汉籍研究的古文书和古记录》一文中给域外汉籍作了分类:“一般来说,作为历史资料的古代汉文书写有三种存在方式:其一是古典籍,其二是古文书,其三是古记录”。参见王小盾的《域外汉籍研究中的古文书和古记录》,载于《域外汉籍研究》第六辑,中华书局,2010年出版,第57—58页。
[1]外国教师合同·汉语教师合同[Z].假番号3019,奎章阁影印本.
[2]外国教师合同·日语教师合同[Z].奎23110,奎章阁影印本.
[3]外国教师合同·英语教师合同[Z].奎23386,奎章阁影印本.
[4]陈铮编.黄遵宪全集·朝鲜策略[M].北京:中华书局,2005.256,251,251,251.
[5]李朝高宗实录:卷19[Z].壬午十九年四月初六丙辰,学习院东洋文化研究所刊行,昭和四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版.
[6]外国教师合同·英语学堂副教师合同[Z].奎23367,奎章阁影印本.
[7]外国教师合同·英语学校教习合同[Z].奎23370,奎章阁影印本.
[8]外国教师合同·周骊夫人合同[Z].外国教师合同·周骊夫人续合同[Z].奎23384,奎章阁影印本.
[9]外国教师合同·俄语教师续合同[Z].奎23273,奎章阁影印本.
[10]外国教师合同·汉语教习合同[Z].假番号3016,奎章阁影印本.
[11]外国教师合同·德语教师合同[Z].奎23432,奎章阁影印本.
[12]外国教师合同·日本语学教师冈仓由三郎[Z].奎23069,奎章阁影印本.
[13]外国教师合同·英语学校教习合同[Z].奎23371,奎章阁影印本.
[14]李朝高宗实录:卷13[Z].丙子十三年二月初二癸亥,学习院东洋文化研究所刊行,昭和四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版.
[15]外国教师合同·学政参与官合同[Z].假番号4248,奎章阁影印本.
[16]外国教师合同·日本语学校教师田中玄黄合同[Z].奎23110,奎章阁影印本.
[17]外国教师合同·汉语教师郭理珍合同[Z].假番号3018,奎章阁影印本.
[18]外国教师合同·日本语学校教师长岛嵒次郎合同[Z].奎23070,奎章阁影印本.
[19]李文忠公(鸿章)全集:卷四[M].台北:文海出版社1979.38.
[20]李朝高宗实录:卷23[Z].丙戌二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壬辰,学习院东洋文化研究所刊行,昭和四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