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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桂林市种子产业发展对策

2012-01-22覃雪明

种子科技 2012年11期
关键词:制种经营种子

覃雪明

(桂林种子站,广西 桂林 54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种子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种子违法行为,有效地规范了种子生产经营秩序,全面提高了农作物种子质量,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推动了农作物新品种的推广应用,促进了种子产业稳定健康发展。但是,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种业发展的不断变化,在《种子法》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笔者结合多年种子行业管理工作的经验和体会,与大家共同探讨和研究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的对策和措施。

1 桂林市种子产业现状

1.1 种子经营实现了公平竞争格局。自《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种子市场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种子经营全面放开,打破了过去种子公司独家经营的垄断格局,形成了公平竞争机制,种子质量及服务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市场主体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目前,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种子种苗经营的企业及一级代理商共165家,其中经营水稻种子的持证企业5家,经营蔬菜种子的持证企业13家,经营罗汉果种苗及食用菌种的持证企业16家,种子经销终端约3500个。由于经营主体多元化,品种类别齐全,市场竞争激烈,广大农民群众有更多的机会选择优良品种,同时享受更优质便捷的服务。随着种子企业竞争的加剧,种子市场育繁推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将更有利于推进种子产业化进程,促进种业健康快步发展。

1.2 种子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广泛开展种子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和教育,广大种子企业和经销商的守法和自律意识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与此同时,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培训,种子执法管理人员依法治种的意识明显增强,执法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1.3 种子市场准入制度得到有效实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按照种子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把好种子市场准入关,认真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审核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于不需要办理许可证经营种子的,依法给予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在办理许可证审批及备案过程中,严格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公平公开,严格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从2009年开始,我市有关种子审批和备案项目统一在市政务中心受理,并向社会公布审批条件、提交材料、审批时限和办事流程等,统一使用自治区“政务服务及监察通用软件”进行审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2012年开始实行全国农作物种子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请、审核及审批,实现了“阳光审批”,确保行政审批工作合法有效。在全市范围内,对农作物种子种苗的经营全面实行了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对主要农作物种子及组培苗的生产实行了种子生产许可证制度。

1.4 种子市场监管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整顿种子市场秩序,取缔无证和超范围经营,严厉查处制售假劣种子行为。2011年以来,全市查处违法种子案件92起,涉及违法种子1.26万公斤,涉案金额25.6万元,没收种子2380公斤,罚没款11万元,挽回经济损失85万元,有力地维护了我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确保了农业用种安全。

1.5 种子管理体制基本理顺。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国办发[2006]40号文《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以及国办发[2011]8号文《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化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要求,认真改革种子管理体制,理顺执法管理与生产经营关系。目前,市、县两级共14个种子管理机构及人员编制已得到落实,执法管理人员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为了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执法力度,组建了综合执法支(大)队,全面实行综合执法。

1.6 有力推动了农作物新品种推广应用。2006年以来,我市每年引进试验、示范各类农作物新品种约500个,推广审定品种30个,其中超级稻品种 15个;并连续七届承担广西“看禾选种,助农增收”活动,每年展示水稻、玉米等农作物新品种750个,为育种者、种子企业、经销商以及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优良新品种的展示平台,有效地促进了农作物新品种的推广应用。

2 种子产业存在的问题

2.1 市场主体发育不够,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一是种子企业处于小、散、弱状态,缺乏科技投入,缺乏自主产权品种,缺乏过硬的品牌,市场处于无序竞争状态。二是种业发展中产、学、研脱节问题突出。种子企业因缺乏科研经费、人才、设施等,无力承担商业育种任务,大都从事种子代销经营。种子产业缺乏政策、项目、资金扶持,难以做大做强。

2.2 种子生产规模不稳定,抵御风险能力不强。一是制种单位杂乱、制种基地分散、隔离条件差等问题比较突出,种子生产的管理难度加大。二是农民制种积极性不高。由于近年来制种成本不断提高,而收购价明显偏低,制种的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农户制种的积极性,许多农户改种其它经济作物或外出打工,从而导致制种基地难以落实,隔离区难以划分,种子生产企业管理难度加大,直接影响农户制种的积极性。三是制种基地建设滞后。目前,制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普遍落后,排灌条件差,尤其是在水源紧张年份,基地的灌溉成本加大,生产管理难度大,不利于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2.3 品种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在生产中推广应用的品种繁杂,同质化现象明显,真正具有明显优势的优良品种不多;二是由于市场竞争因素的影响,新品种更换速度过快,用种者难以选择相对稳定的优质良种;三是品种抗性(抗寒性)的评价机制尚未完善,品种审定后的跟踪和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品种试验经费紧缺,试验人员工作条件和待遇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品种的准确观察测试和评价结果。

2.4 种子市场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随着《种子法》实施多年,种子市场秩序整体是好的,但是目前也暴露了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随着经营环节的全面放开,种子经营者大幅增加,尤其是乡镇一级,普遍存在种子经营人员素质偏低、法律及质量意识淡薄现象。部分经销商心存侥幸,违法经营未经审定、代销无经营许可证种子的行为依然存在,种子质量纠纷案件时有发生。二是果树种苗市场管理难度加大,目前农民自繁自用常规种子配套管理办法尚未完善,这给市场监管增加了难度。

2.5 经费缺乏保障,管理体制有待加强。经过多年争取,全市各县均成立了种子管理站,机构及人员基本得到落实,但种子管理经费紧张、人员力量单薄、交通工具缺乏、检验检测场所和设备落后的问题普遍存在,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2.6 种子市场流通层级多,渠道乱,种子价格偏高。目前,农民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是种子价格居高不下,一般普通的水稻杂交种每公斤售价30~40元,多数专营品种售价为60~70元,个别品种被终端经销商炒到120元不等。种子价格偏高的原因,除了制种成本、企业购买品种权费及推广费用较高等因素的影响外,企业各自为阵,多头调货,为了盈利初次定价相对较高;中间环节过多,种子销售层层加价;特别是为调动终端经销商的积极性,企业普遍通过将零售价抬高的方法来保证终端经销商获得较高的差价,这些都是导致种子价格偏高的主要原因。

3 加强种子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3.1 进一步完善品种管理工作体系。一是进一步完善农作物品种审定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建立健全品种抗逆性综合评价体系,使品种审定工作更加科学有效,并能更好地适应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的客观需要。二是加强品种审定后的监管,可以采取审定前对品种进行DNA鉴定和审定推广后跟踪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及时发现品种在推广应用中出现假冒或严重变异退化的问题,同时为解决种子质量纠纷提供有效依据。三是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改善品种区试人员工作条件和待遇,提高区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各项品种试验顺利完成。

3.2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全面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一是加大对种子经销终端的管理力度。在办理种子经营备案手续时,应考查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并提出相应要求,如从业人员文化水平、培训合格证、固定的经营场所等。同时,要进行定期培训和教育,不断增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二是加大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查种子违法经营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3 健全管理体系,切实解决种子管理经费问题。各级农业部门应明确种子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保障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努力建立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和装备精良的种子管理队伍。市、县两级政府应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种子管理及执法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3.4 加强种子价格干预。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价格政策及法规,采取相应措施,对种子市场价格进行有效干预,依法处理人为哄抬或炒作种子价格行为。同时,可以通过建立种子价格调节基金、成立平价种子店、进一步改进良种补贴方式等办法,对种子市场价格进行适当调节和扶持,有效平抑种子价格,减轻农民购种的经济负担。

4 加快推进种业发展的对策

4.1 加强制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桂林是广西传统的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多年实践证明,在桂林进行两系亲本繁殖及杂交制种的安全系数很高,也得到了国内众多种子公司的高度认可,并纷纷在桂林建立种子生产基地。目前,桂林市年均制种面积1.5万亩左右,分布在除龙胜、资源、恭城以外的9个县。由于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地规模小而分散,管理难度大。种子生产企业应充分利用桂林优越的自然条件,在桂林分区域建立3~5个国家两系杂交水稻良种繁育基地,通过制种基地基础设施规模化、标准化建设增强种子生产能力,为种子产业化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4.2 加大对种子管理部门项目的扶持力度。鼓励种子管理部门通过争取种子工程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国家及有关部门应在资金、项目上应积极支持和鼓励各地种子管理部门加强新品种区域试验、示范展示、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等基础设施建设。

4.3 加快建立育繁推一体化的商业化育种体系。把扶持种子企业发展作为促进现代种业发展的核心任务,既要在资金、项目上给予支持,又要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引导育种资源、技术、人才等要素向优势企业流动,在大幅度提高种子市场准入门槛的基础上推进种子企业跨地区、跨部门兼并重组。在种子科研方面,鼓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整合现有育种力量和资源,积极推动公共科研单位与商业化育种及所办种子企业实现“两个分离”,鼓励科研人员进入企业,加强科企联合协作。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按照市场化、产业化育种模式开展品种研发,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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