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立大学的廉政建设和教育行政监督
2012-01-22沈蓓绯潘洪林蒋建宏
沈蓓绯,潘洪林,蒋建宏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江苏常州,213022)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加大,高校在学科发展、招生录取、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干部聘任等方面的自主权越来越大,但是,高校廉政建设却相对滞后,导致高校行政权力异化,甚至权力腐败和行政违法。据统计,最近五年高校职务犯罪案件数占全国教育系统案件数的比例约为1/4。因此,加强和完善高校教育行政监督制约机制已经成为建设一流大学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教育行政监督,是指有关机关对教育行政主体在教育行政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活动。[1](105)在这方面,美国公立大学的许多作法可供我国借鉴。
一、董事会(Board of Trustees):美国公立大学的教育行政权力监督机构
1.董事会的权利和职责
美国是最早实行大学董事会管理制度的国家。不管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董事会都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成为管理学校公共事务的基石。董事会、校长和评议会(教授会)在某种程度上起到相互制约与权力平衡的作用。如建于1855年的密歇根州立大学是美国最早根据赠地法建立的公立大学,它的第一届董事会成立于1861年,其董事会成员基本都是本州居民。密歇根州民众依据宪法建立密歇根州立大学董事会,藉此以推动教学、科研、服务并促进大学的发展。为了实现这一使命,宪法赋予董事会对密歇根州立大学的普遍监督权,包括对大学财政支出的控制以及政府监督权的实现。由于公立大学的主要经费来自州政府拨款即纳税人的钱,其使用情况自然要受到公众的监督。董事会在一定意义上行使着受纳税人委托监管高校财政开支并确保公立大学实现公众利益目标的职责。密歇根州立大学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任命及支持并制约校长、制定学校的战略规划、决议学校发展的方向与目标、维护和修订学校的章程、通过年度财政预算、评估教育项目、确保良好的管理、保护高校独立、广泛建立校外联系、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决定和裁决招生计划、专业设置、学位授予等重大问题等等。任命、支持和制约校长(在必要的时候也包括解聘校长)是美国高校董事会的首要治理责任,其次是确保高校财政良好运转。公立大学董事会受州政府的影响较大,章程更多地是规定董事会的义务,并把州政府的意愿渗透其中。如密歇根州立大学董事会的使命是让学校提供农业、工业及其它课程的通识教育和实践教育,为学生的生活和职业生涯追求做准备,为密歇根州、国家以至整个世界的进步和人类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此外,美国高校董事会还起到了高校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董事会在学校与政府、社会之间起缓冲作用,进而避免外界对学校的直接干预,保证校方能集中精力办学,有助于保障高校自治。
2.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与选拔
美国大学董事会充分体现了“外行管理内行”的特点,成员主要来自企业界、政府部门或所在社区,非学术人员和高等教育系统外部人士占到董事会成员的大多数,这是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的重要特征。美国各州立大学的董事基本上来自本州或本学区的公民,也有部分政府官员担任公立高校董事成员,但比例有限。这是由于美国公立大学章程的法律渊源一般为州宪法,并且州政府对于州立大学有一定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因此州立大学董事会中的部分成员由州政府任命或者是通过州的人民选举产生。如密歇根州立大学章程规定其董事会成员由密歇根州人民选举产生,他们对本州人民负责,根据本州宪法自主管理学校。董事会有8名成员,任期8年,无偿服务。董事会成员如有空缺,由州长任命人员或由董事会在会议上提议任选以填补职位空缺。
3.董事会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美国公立大学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美国高校董事会并不亲自涉及大学的细节管理,董事会将管理大学内部日常事务的权力委托给由它任命的校长, 董事会与大学校长分工明确,在工作中相互合作、相互支持、相互制约。校长尽管是美国大学管理的最高行政官员,但其最基本责任就是建立与董事成员的最强有力的关系。董事会把管理学术事务的权力交给评议会,在校内形成决策权、行政权、学术权“三权分立”的状态。董事会下面常设若干负责具体事务的专门委员会。如密歇根州立大学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社区和公民事务委员会、财务规划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投资咨询委员会、学生和校园生活委员会、政策委员会、大学合作委员会、员工薪酬委员会、发展和校友关系委员会、医学中心委员会等。[2](51)各常设委员会成员一般至少由5名指定董事组成,成员由董事会在年会上任命。由于公立高等学校属于公共事业,需要公众的支持。因此,董事会会议一般都对公众和媒体开放,绝大多数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也对公众和媒体开放。董事会会议每月开一次,并欢迎社会公众旁听会议。“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大学董事会的这种重要权力不是每位董事权力的总和,也不能分解到董事个人身上。董事会只有以集体的形式才能行使其最高权威。没有董事会授权,董事单独做出的决策对高校并没有约束力。”[3](69)近年来,随着高校教师在董事会中比例的逐渐增加以及教师对学校管理权的争取,作为大学最高决策机构的董事会权力也开始有所削弱,董事会的职能也从对学校的宏观决策和发展规划的制定,逐步地向筹集办学资金争取社会资源方面倾斜。但是尽管如此,美国大学董事会制度仍然是高等教育管理的基本制度,对美国公立高等教育的发展以及实现高校自治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评议会(Academic Senate):美国公立大学“教授治校”的学术权力组织形式
评议会(或称教授会,也称教授评议会)是美国大学提出和制定学术政策的重要机构,是高校学术管理的专门机构,也是教授团体参与学校管理的主要方式。1967年,AAUP(美国大学教师联合会)、ACE(美国教育委员会)和 AGB(美国大学董事会联合会)联合发表了《大学和学院治理声明》(又被称为《联合声明》),[4]确立了美国大学“联合治理”的基本模式:即董事会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关,校长负责行政管理,是行政权力的代表;评议会负责管理学术事务,是学术权力的代表。美国著名高等教育思想家伯顿·克拉克曾强调:“现代大学的危机,在很多情况下是学术权力的衰微和错位所造成的”。[5](1)评议会制度体现了“教授治校”的理念,也是美国高校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进步的基本要求。正如美国著名教育学家约翰·布鲁贝克所说:“教授应该广泛地控制学术活动,因为他们最清楚高深学问的内容,他们也就是最有资格决定应该开设哪些科目和课程以及如何讲授,他们最有资格决定谁有资格学习高深学问,谁已掌握了知识应获得学位,以及谁有资格成为教授。”[6](31)因此,美国 90%的高校特别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学都设有评议会。在不少公立大学如密歇根州立大学则形成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均衡分配的二元权力结构。密歇根州立大学评议会传统上主要由教授、副教授、专门政策中心和研究机构的资深人员以及负责学术管理的领导组成。评议会成员通常按学院或学科分配名额产生。美国大多数大学的评议会均设有下属机构即咨询委员会,包括学术委员会、招生和教育关系委员会、职称晋升与终身教授咨询委员会、科研政策委员会、教育政策委员会、学生事务协调委员会、教师福利委员会、研究生事务协调委员会、学术申诉听证委员会、项目评估委员会、研究不断执行委员会、大学财政预算委员会等。[7]一般来说学术委员会是评议会的执行部门。这些委员会主要是为校长和其他学校行政官员就各种类型的学术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评议会负责的学术事务主要包括制定全校的学术政策、学术标准、学科建设和发展、教学改革目标、学位的基本要求、教师的聘任考核和晋升、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课程设置以及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等。高校教师们通过评议会参与大学管理,使大学整体水平得以提升,从而帮助实现大学的教育、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功能,是保障大学办学成功和质量提升的重要因素。美国大学评议会的权力来源是多样的,或来自州立法授权,或由董事会授权,或由大学行政机构授权。在不同的大学,评议会的权力存在着差异。有些学校它只起咨询作用,而在另外一些学校它则可以否决并用自己的政策代替行政部门的决定,校长的政策也必须得到它的批准,如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但凡全校的学术方针规划、教授的评鉴、聘任、升职、加薪等等,决定权全属评议会(即教授会),教授会拥有最大主权,分校校长只执行教授会决定的学术方针及校董会决定的非学术方面的行政事务。评议会起着协调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作用。美国大学“这种行政领导和教授共同治理学校的模式使得大学校长对学术事务不能专权,评议会的存在是对大学校长权力的一种制约。为了促进大学的发展,校长必须把教师带进决策过程中,并使预算信息和财政信息透明化”。[8](93)这种权力相互制约、尊重共享的治理结构和组织形式使得大学行政人员对学术事务不能专权,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单纯依靠行政权力、行政手段、行政方式所带来的办学弊端,保证了学术权力有效地参与到学术事务的决策中去,保证了学术标准得以贯彻,使学术事务能够少走弯路”,[5](80)最大限度地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并提高高校的办学效率。
三、问责制(Accountability):美国公立大学的政府宏观调控及督学手段
高校问责制是美国政府部门监督公立大学管理并对其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美国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宏观调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联邦政府的宏观引导和州政府的协调指导。联邦政府由国会通过立法方式,以经费资助、赠地和分发物资等形式,确定多个教育或研究资助项目等对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施加影响;再次,联邦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政策和调整税收等来影响高等教育。高校在掌握社会教育资源使用权的同时,也应该担负起发展高等教育、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受教育机会平等的责任。美国政府通过设立独立的教育行政监督机构,并赋予其独立的监督职权,以确立其监督的权威性,从而对教育行政实施有效监督。根据1978年通过的《监察长法案》,美国各政府部门都设立了监察处,下设有稽核部和调查部。监察处作为政府机关内部的防贪肃贪机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杜绝贪污、讹骗、浪费、滥用职权,保证公共财政合理合法地使用,并促使提高行政效率。教育行政部门也根据《监察长法案》下设了总监察长直属办公室、分析和督察事务部、审计事务部以及调查事务部, 其工作职责与任务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工作,协助教育部长和国会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确保项目得到全面、有效落实,并预防和发现欺诈及滥用教育资金行为。[9](156)美国各州立大学从行政上主要归州政府管理,各州政府专门设有指导和监督高校办学的机构,政府一方面尊重公立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另一方面又要开展对高校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问题进行监管。建立问责制的最终目的是从积极预防的角度实现权责的和谐统一,保证教育管理基本目标的实现。“从价值取向上看,美国大学(尤其是公立大学)的问责制既关注社会公平又兼顾效率和效益原则。在社会公平方面,问责制主要关注有色人种、少数民族、贫困人口是否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等问题;在效率、效益问题上,问责制通过学位获得率、升学率、毕业生就业安置率等硬性的投入及产出指标对高校管理进行考评。”[10](62)在问责制体制下,公立大学向社会公众展示办学并说明财政收支。例如密歇根州立大学每年要向州政府提交年度教育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教育质量的自我评价、学费收取标准、奖学金的发放、招生人数和毕业率、在校生与毕业生追踪分析、毕业生就业率和继续升学率、教职员工考核指标情况、社会和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评价、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等。
四、社会中介组织(Social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美国公立大学的公众参与教育监管的独特机构
公立高等教育具有典型的社会公益性特征。美国公立大学的“办学经费大部分是通过政府由纳税人的教育税提供,因此高等学校的学术标准、教师工资、基本建设和发展规划、专业建设、经费分配等经常会受到社会公众的问责和监督”。[11](599)注重社会对教育行政的监督功效是美国构建和强化教育行政监督体制的重要手段与路径。美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鼓励和允许各种社会中介组织和机构参与高等教育的管理、监督和调节。这些社会中介组织按职能和类型来分,可分为教育研究咨询型、决策问责监督型、专业鉴定认证型、发展评价评估型、社会投资捐赠型等等。这些社会中介组织包括美国研究型大学协会、美国卡内基教学促进基金会、社区学院协会、大学教授协会、高等院校认证协会、高等教育问责委员会、州际教育咨询委员会、州教育委员会、校友会等等,都是社会参与监督、从外部管理高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机构。这些中介组织具有专业性、公正性、权威性、非政府性、独立性、中介性、服务性、非营利性等特点,成员通常由高校的行政领导、教育专家、企业界和政界知名人士等组成,对推动公众参与、监督、协调、管理公立高等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缓冲器”的作用既避免了政府对高校事务的直接干预,强化了高等教育学术自治的传统;又克服了教育信息获取不对称现象,从而缓解了公众与高校之间的矛盾,并且为政府的正确教育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也加强了高校与社会的沟通,形成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社会力量监督体制;“确立高等院校基本入学资格,促成高等教育与中等教育的衔接;规范高等院校及其专业设置基准,维护高等教育质量,整合高等教育系统;维护教师的权益,促进教师专业化;开展调查研究,为教育决策和改革提供咨询和建议等”。[12](52)完整严密且富有层次的社会参与组织承担着对美国高等教育实行外部监管的社会职责,它们对制衡政府和学校行政权力,在监督高校办学质量、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教育信息、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使教育行政监督落到实处。克服了信息不对称,使政府、教师、院校,甚至学生及家长都可以从不同类型的教育中介组织获得需求的信息。
五、财务报告公开制度(Financial Report System):美国公立大学的经费收支透明体制
财务报告一般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它是大学整个财务预算工作的阶段总结或年度总结,也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13](58)公立大学向社会公开其财务报告在美国是例行做法,是大学“取信于民”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学校依法理财和规范管理的有效路径。例如,密歇根州州立大学的教师、学生和其他社会组织与个人,都可以在该校财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看到学校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表需要公开的资料具体包括:净资产和资本性资产报表、学校运营收入和支出报表、收益盈余报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所得税分析、净资产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等。“美国大学对外公开的财务报表需要经过政府的独立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且独立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一起对外公开披露。”[13](60)财务审计也有严格的规定。如给密歇根州立大学提供财务审计的审计师事务所必须通过董事会财务委员会监督下的招标形式确定。同一家审计师事务所不得连续六年参与财务审计工作。美国大学财务报告公开制度,实质上体现着对高校理财活动的高标准、严要求,也推进了财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它的基础就是要依法理财,规范管理,经得起公共问责。完善而公开透明的财务报告公开制度,“可以促进高校加强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物资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科学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大学内部腐败现象的发生,减少浪费与损失,控制人员经费、行政费用支出,优化支出结构,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财务资源的使用效益,真正把有限的资金使用到学校建设和发展最需要的地方”。[13](61)美国公立大学财务报告公开制度值得我国高校效仿和借鉴。对于中国高校来说,财务问题一直是高校主动公开信息领域中的敏感问题。根据《法制日报》报道:2011年12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中心发布的《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开观察报告》显示,教育部“211工程”中的112所大学,没有一所向社会主动公开学校经费来源和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也没有一家高校公布其财务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112所高校中有108家透明度测评为零,即没有公开学校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而得分的那4家高校,也仅仅是公布了自己学校财政资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没有交代如何具体使用。可见,中国高校在财务报告公开和信息透明方面与美国高校仍有很大差距。
六、风险预警制度(Risk Warning System):美国公立大学的债务风险管理模式
高校的办学规模和发展速度都需要足够的办学资金与经费,学校的经济实力既决定着高校的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手段,又影响着教学质量的提高、学校的前途和命运。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与办学条件的改善对资金的需求急剧扩大,国内外高校在建设及办学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的债务风险,如何来评估高校的风险,这是进行风险应对和预警的前提和基础,这也是内部审计进行风险管理审计的核心职能之一。因此,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就是在高校现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础上,设置相关量化指标,分析和评价学校办学资金使用的合理程度、财务管理水平和真实财务情况,及时揭示隐性问题,对潜在的财务风险进行预警预报。美国公立大学的一半以上经费主要来自政府的财政性拨款,包括政府直接拨款和研究项目资助。美国获得科研经费最多的前10所公立研究型大学,其科研经费收入的70%以上来自联邦和州政府的投入。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政府削减高校资助、学生及家庭付不起学费、贷款利息增加、银行冻结基金、社会捐赠减少——美国高校因金融危机面临空前经费难题。因此,负债融资已成为美国高校筹集办学资金的重要渠道。其实,贷款债务和债券债务自上世纪以来都是美国高校主要的两个债务来源。贷款债务起源于上个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当时美国高校的债务主要来自于联邦政府提供的贷款。到上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这一时期美国高校主要向商业银行贷款。90年代以后,除了向银行贷款外,美国政府鼓励各大高校通过发行普通债券和免税债券进行融资。随着高校债券发行数量和规模的扩大,目前债券债务已经成为公立高校债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美国,无论是高校的贷款债务还是债券债务,均有相应的较为成熟的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14](82)1965年11月通过颁布了美国《高等教育法》,其立法宗旨在于“为了强化美国学院和大学的办学条件,并对大学贫困学生提供经济资助”,该法在许多方面对美国高校的教育设施都给予了政策支持和财政资助,包括对高校图书馆建设以及财政资源来源渠道较少的高等教育机构都有相当详细而明确的资助条例。该法令一定程度上对高校的非理性扩张和盲目借贷起到了有效限制和防范的作用,也成为美国高校贷款监管的纲领性和指导性文件,并将高校贷款切实纳入到了法制化和制度化轨道。除了通过政府层面和市场手段从外部对高校发行的债券债务问题及贷款问题进行有效的干预与控制外,美国各高校非常重视自身的信用建设,也非常注意在内部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防范。例如密歇根州立大学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中专门设立了关于学校信贷价值的评价指标项目,此项评价指标项目有助于学校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债务风险自我控制,及时发布财务风险预警报告,并定期主动向专业的、权威的、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信用等级评价机构申请信用评级和认定,以便为学校财务预算和发展战略提供决策建议和政策依据。此外,学校还注重对财务管理人员自律品质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实施财务信息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管理,实现高校财务风险预警机制中的教育自觉和制度他律相结合。
七、行政伦理教育 (Administrative Ethics):美国公立大学廉政及道德规范建设的有效路径
行政伦理是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角色伦理,是针对行政行为和政治活动的社会化角色的伦理原则和规范,它是指行政人员或行政组织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时应遵循的具体行为准则。制度伦理可以凭借其有效的力量制约着行政腐败,高校行政伦理建设是抑制行政腐败的有效途径。美国高校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一是学术科研道德规范;二是财务道德规范。学术道德管理由大学董事会负责。美国高校基本上都设有行政道德办公室,这是由校长任命并直接对校长和董事会负责的专门防治利益冲突和规范财务道德的监督部门,其职责是:制定政策和制度;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协调学校各部门廉政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监督关键部门和重要环节的运作;审查和公布个人财产申报。高校员工的劳动所得、利息等各种收入由财产申报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都可申请查阅。防止腐败并不仅仅依赖于个人的道德自律,更重要的还要有完备的法律和规章。《政府道德法》《政府道德改革法》《信息披露法》《阳光下的政府法》和《政府工作人员道德行为准则》等一些针对政府公务员的道德规范法律制约对美国公立大学的高层行政管理人员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这些法律覆盖了防止政府雇员利益冲突的主要方面,如滥用职权、物资采购、资金管理、隐私保护、基建招标、兼职取酬、亲友回避、收受礼品以及公车使用等等。有些大学,如密歇根州州立大学道德标准办公室还颁布了大学雇员行为规范,如《密歇根州州立大学职员道德守则》《教授科研和校外兼职的守则》等。此外,大学教职员工在校外兼职要遵守事先批准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如密歇根州立大学《教师手册》(《Faculty Handbook》)的规定,任何教职员工如果要从事有报酬的校外兼职工作都必须填写“员工校外兼职申请表”(the Outside Work for Pay Authorization form)向所在学院或部门递交申请,申请如被拒绝,教师则不得从事有报酬的校外兼职工作,当然学校方面要给出拒绝的理由。如果校外兼职工作申请被批准,兼职员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兼职时间不能超过每月平均4天;兼职工作将有助于强化教师的专业水平;兼职工作将不会影响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一些非教学的事务;兼职工作将不会影响学校的利益或违反大学的政策和法规。[15]此外,《教师手册》中对于教师应该履行的学术伦理也有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当然也规定了一旦违犯这些学术伦理规范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条款。教师如果在科研项目、论文写作等学术活动中出现违犯学术伦理的行为,不仅会遭到法律的制裁(如版权问题、剽窃问题等),而且也会丧失其在高校的工作岗位。这是美国高校对学术腐败行为的有力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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