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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如何可能: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新探

2012-01-21刘志丹

关键词:哈贝马斯言语有效性

刘志丹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130012)

一般而言,以阶段性的视角把握源起于古希腊的西方哲学的整个发展历程,我们可以较粗糙地界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本体论阶段,从爱利亚派的代表人物巴门尼德首次明确“存在”这个范畴,到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最先将“存在”作为哲学的研究对象,哲学在此已完成了它的首次转向,即“本体论转向”,此时的哲学家们关注的主题是“存在”这一构成世界和宇宙本源的形而上学范畴,即“存在如何可能”;二是认识论阶段,肇始于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经由康德的先验批判哲学,最终由黑格尔完成的近代哲学实现了它的第二次转向,即“认识论转向”,此时哲学家们关注的主题是以主客二分为基础、以主体理性能力为核心、以认识为指向的认识论问题,即“认识如何可能”;三是语言哲学阶段,黑格尔之后的现代西方哲学家们以分析为战车、以意义为武器、以理解为目标向认识论的王国发起了旷日持久的猛攻,至今方兴未艾。与此同时,哲学也实现了它的第三次转向,即“语言转向”,此时哲学家们关注的主题是以分析的方法求解语言的意义,以期达到确定性的认识,即“语言表达如何可能”。

在“语言转向”的宏观背景之下,早期的语言哲学家主要采取逻辑分析的方法关注和解释语言形成中的句法和语义的特征与规则,从而形成句法学和语义学,主要代表人物有早期维特根斯坦,罗素和卡尔纳普等分析主义哲学家。由于句法学和语义学并不能穷竭语言哲学的全部问题,所以,由奥斯丁、塞尔所倡导的以言语行为理论为核心的语用分析方法逐步成为语言哲学新的生长点,语言哲学内部实现了由语义到语用的新的“语用转向”。哈贝马斯顺应了现代西方“语言转向”的大潮流,借鉴“语用转向”所带来的语用分析方法,提出了独具哈氏个人色彩的以“确定并重构关于可能理解的普遍条件”为主要任务的普遍语用学或形式语用学。

从意义理论角度而言,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对探寻意义进而达成理解的进路与意向主义语义学、形式语义学和意义应用理论有所不同。[1](91)以格里斯为代表的意向主义语义学认为,可以通过引导听者去领会言语者的意图,从而促使听者从事与此意图相应的具体行为,意义即为意图。以弗雷格和早期维特根斯坦为代表的形式语义学只关注语言表达本身的逻辑结构,仅从形式上探究命题的字面意义,不关心其他因素,意义即为字面表达。以晚期维特根斯坦为代表的意义应用理论根据语言游戏的实践性和多样性,提出人们不能仅从静态的层面在形式上分析语句的意义,而应该从动态的角度观察词和句子在不同语境中的语言的用法,意义即为用法。哈贝马斯认为上述三种意义理论实际上都只是看到了意义理论的一个侧面并将其主题化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三种著名的意义理论命题都只是从语言核心发射出去的三条意义射线中的一条出发,而且只根据一种语言功能来解释所有的意义。”[1](65)

为了弥补上述三种意义理论的不足,哈贝马斯引入了塞尔和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并对其进行了改造,将意义的三个层面包含其中。如果我们知道如何通过言语行为来和他者就某事达成理解,我们也就懂得了语言表达的意义。因此,语言表达的意义就扎根于言语行为得以施行的预设前提之中,也就是交往如何可能的预设条件。如果一个言语行为满足了预设的若干假设前提,交往双方达成共识,交往行为取得成功。反之,共识无法达成,交往行为归于失败。

下面我们重点分析交往得以可能的若干前提条件。

(一)作为背景知识的生活世界(life world)

在哈贝马斯看来,生活世界是有能力的言语者被抛入其中的意义语境,是人们在交往行为中达成相互理解所必须的共同的非主题化的背景知识。没有生活世界,也就没有交往行为,更没有达成理解的可能。“生活世界”的概念是现象学开创者胡塞尔在晚年首先提出来的,用以反对科学主义与实证主义用理论化、客观化和数学化的思维方式对普通人的自然化、世俗化、前理论化的思维方式的扼杀,意在批判技术理性主义对人的世俗生活的侵蚀与宰制和逻辑实证主义对人生价值与意义问题的漠视,这也就是胡塞尔所谓的欧洲科学的危机,“只见事实的科学造成了只见事实的人”,[2](5)因此他主张从科学的世界和逻辑的世界向前科学的与前理论的“生活世界”的回归。

哈贝马斯接过“生活世界”这个概念并加以重构,用以表示交往行为与理解过程得以实现的背景知识。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理论具有双层结构,即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所谓表层结构是从实践的角度而言,生活世界是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主观世界的整体统一性。客观世界指实际存在的事态世界,也就是人之外的物理世界,通过真实性命题予以呈现;社会世界指受规范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世界,“社会世界是由规范语境构成的,而规范语境则明确了哪些互动属于合理人际关系总体中的一个方面。有效规范所适用的行为者(有效规范也被他们接受了),同样也属于这个社会世界”。[3](87)社会世界通过断然性命题予以表达;主观世界是有能力的言语者的意图、愿望、感情等内心经验世界,通过经验性命题予以表现。“我把这种主观世界定义为主体经验的总体性。”[3](91)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主观世界统一于生活世界,但是不能简单地理解成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主观世界=生活世界,生活世界不应当被看作是三个世界从物理结构上的简单拼凑而来,而应当被看作是三个世界的经验的或是物质的载体,三个世界是生活世界的三种不同的隐形属性,当交往主体涉及不同的关联域就有不同的属性显现,相应的隐形属性得以主题化,生活世界就显现为相应的属性世界,例如,当交往行为主体以工具理性的认知主义观察外部自然界的时候,生活世界的客观属性得以主题化,此刻交往行为主体面对的就是一个客观世界。同理可以推导出交往行为主体面对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的情形。所谓深层结构是从理论的角度而言,生活世界是文化、社会、个性结构三部分的整体统一性。文化是交往行为主体进行理解的知识储备,“在我看来,文化是储存起来的知识,交往参与者通过相互就某事达成理解,而用这些知识来支持自己的理解”。[3](82)社会是由制度或法律等规范手段所引导的某种秩序性。“社会表现为制度秩序、法律规范及错综复杂而又井然有序的实践和应用”。[3](84)个性结构是使交往主体获得言语和行动的功能的某种能力和资格,也就是说,凭借这种能力和资格,交往主体获得了参与相互理解过程的功能。“一切促使主体能够言说并且行动的动机和能力,我都把它们归入个性结构”。[3](83)文化、社会、个性结构不应当被理解成为帕森斯式的用以调节行为的各种系统,而应当看作不同表现形式的交往行为得以成功进行的意义语境。

(二)具有双重结构的言语行为(speech act)

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创始人索绪尔将语言现象区分为语言和言语两个层次,语言是指一个社会共同体中说话人和听话人所共同运用和遵守的以规则为范导的符号系统,具有规范的性质,言语是指个人说话的总和,具有非同质性和私人性。[4](41)尽管索绪尔将语言学分为了语言的语言学和言语的语言学,[4](40)但是他仍将语言作为语言学研究的基本单位,而不是言语。哈贝马斯基本沿用了索绪尔关于语言的看法,认为语言是某种为了形式表达而建立的规则系统,但是他并不认可索绪尔关于言语具有非同质性和私人性的意见,哈贝马斯认为言语是指有能力的言语者在交往过程中对语句(表达形式)的使用。哈贝马斯不仅区分了语言和言语,而且区分了行为和言语行为。广义的行为包括日常活动(或手工活动)和言语行为,狭义的行为是指行为者通过选择和使用恰当的手段来实现预定的目标,即主要指以实现成功为取向的目的行为,言语行为是指言语者通过言语和他者就世界中的事物达成共识,即主要指以实现理解为取向的目的行为。[1](53)至此,哈贝马斯就找到了“言语行为”这个普遍语用学分析的基本单位。

言语行为理论的开创者奥斯丁认为,言语行为的实质是“我通过说些什么而作了些什么”,每个语句都有其具体含义(字面意义)和不同的用途(说话用意),但是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由此奥斯丁将言语行为划分为三种基本模式:以言表意行为(Locutionary Acts)[5](49)、以言行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s)[5](98)和以言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s)[5](101)。哈贝马斯接受了奥斯丁言语行为的三分法模式,但是他反对奥斯丁将以言表意行为和以言行事行为对立起来的二元论思路,“这种二元论不可能长久地维持下去”。[3](104)奥斯丁的学生塞尔也不同意老师的二元论思路,他认为任何句子都包含命题显示项和功能显示项两部分,施事行为或说话用意就是句子意义的功能,二者的关系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用奥斯丁的话说就是以言行事行为是以言表意行为的功能,以言表意行为和言行事行为是同一个言语行为的两个不同侧面,不是相互对立的两个言语行为。为此塞尔将言语行为划分为五种基本模式:断定式、指令式、承诺式、表情式、宣告式。[6](228−231)

哈贝马斯接受了塞尔将以言表意行为和言行事行为视为同一个言语行为的两个不同侧面的一元论思路,但是并不接受塞尔有关言语行为的五分法模式,“塞尔努力解决却未能成功的问题在于对基本模式本身的划分”。[1](106)哈贝马斯综合了奥斯丁关于言语行为的三分法和塞尔关于言语行为一元论的思路,提出具有双重结构的言语行为理论。哈贝马斯认为,应该把“言语行为”这个交往的基本分析单位理解成一个复合型的双重结构,即包含以言表意成分和以言行事成分的双重结构,二者是同一个言语行为的两个不同侧面,处于交往的不同层面之中,以言表意处于表达性内容的层面,通过信息传递起着“内容交往”的功能,话语为听者提供可供理解的描述性内容,使交互双方在描述性内容这个层面进行交往;以言行事则处于主体间性的层面,通过描述性内容行事,发挥“角色交往”的功能,交互双方都参与到以达成理解为目的的表达过程之中,交往行为参与者在成为各自不同角色这个层面进行交往。“我要区分的是:①主体间性的层次。在这个层次上,通过以言行事行为,言说者和听者建立起达到相互理解的关系;②命题内容的层次。它是可交往的。”[7](42)

(三)居于核心地位的有效性要求(validity claims)

哈贝马斯提出“将以重建言语的普遍有效性基础为目的的研究命名为普遍语用学”。[7](5)由此可见有效性要求在普遍语用学中的核心地位。“有效”是指某种具有有效性的东西在现实场合中得到认可,并达成共识,“有效性”是指某种行为或思考所具有的普遍认可的价值。“有效”和“有效性”是相辅相成的,某种东西所具有的有效性是不受特定的场合是否实际有效所限定的,相反,有效的东西则必须首先要具备有效性,[10]有效性是规范性的前提,有效是认可规范后的结果。

所以哈贝马斯的“有效性要求”是指一个言语行为要想成为有效的,就必须要求事先满足有效性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让言语者被所有潜在的听者所接受,“我将详细论述这样一个论点:任何处于交往活动中的行为主体,在施行任何言语行为时,都必须提出若干普遍的有效性要求,并假定它们能够被证实(或兑现:einlösen)”。[7](2)哈贝马斯所言的若干“普遍的有效性要求”包括四点:①说出某种可理解的东西;②提供(给听者)某种东西去理解;③由此使自己成为可以理解的;④与他人达成理解。[7](2)概而言之,四个有效性要求为可理解性、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但是,哈贝马斯的语言哲学思想是逐渐变化并走向成熟的,在哈贝马斯语言哲学的基本确立阶段,主要以两卷本的《交往行为理论》为代表,哈贝马斯改变了有效性要求“四要素说”的看法,代之以“三要素说”,即他认为言语行为的有效性要求包括三点: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在交往行为关系中,言语行为永远都可以根据三个角度中的一个加以否定:言语者在规范语境中为他的行为(乃至直接为规范本身)所提出来的正确性要求;言语者为表达他所特有的主观经历所提出的真诚性要求;最后还有,言语者在表达命题(以及唯名化命题内涵的现实条件)时所提出的真实性要求”。[3](292)此时,哈贝马斯已经放弃了将可理解性作为言语行为的一个有效性要求的最初看法,转而将可理解性视为交往行为的基本前提,如果一个言说者不能提供一个可以理解的言语行为,那么,交往行为就无法展开,更何谈其他的有效性要求。其实,可理解性属于语言学规则,而不属于交往性规则,它通过语言自身的内在规定性就能获得自我满足和自我兑现,它可以被视为其他三个有效性要求的基础。第一,真实性,这是从客观立场而言,中立的观察者提供有关客观世界中的存在事态的真实陈述,以便与他者分享知识。言语必须能够反映外在客观世界的事态存在,交往参与者通过言语把外在事实呈示给同在客观世界之中的他者,即言语的有效性取决于言语是否反映客观世界的真实事态并为对方所理解。第二,真诚性,这是从表现立场而言,自我表现的主体在交互活动中把自己特有的内心世界真诚的表达出来,发自主观世界的真诚的意愿和想法可以使交往参与者彼此信任。第三,正确性,这是从规范立场而言,交往参与者必须能够遵守他们被抛入的社会世界中的交往规范,这些社会规范又能够得到交往双方的认可,即言说者与听者能够在双方都具备的社会规范的价值认同中取得一致理解。

(四)承担行事职能的交往能力(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如前所述,在言语行为的复合结构中,以言行事成分居于主导地位,以言表意成分处于从属地位,表意是手段,行事才是目的,但是,若想达成此目的,必须满足言语行为自身所以固有的规范的有效性要求,只有这样,才能达成理解,实现成功的交往。然而,并不是任何主体都有能力满足上述要求,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主体,才有可能符合言语行为的规范的有效性要求,从而实现以言行事的目的并达成理解,交往获得成功。由此,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又考察了行为主体的“交往能力”。

转换生成语法学派的创始人乔姆斯基最先区分了“语言能力(competence)”和“语言运用(performance)”,语言能力是指理想化的说话人或听话人具有的关于自己的语言的知识,而语言运用是指在具体的环境中对语言的实际使用。“必须把说某种语言的人对这种语言的内在知识(不妨称为语言能力〈competence〉)和他具体使用语言的行为(不妨称为语言运用〈performance〉)区别开来”。[8](1)他认为“说话人对自己的语言中的随便的哪个句子都能理解,而且在一定的场合总能说出合适的句子来”[8](1)的原因就在于人类具有天赋的普遍语法结构,即人类通过语言习得机制创造性地构造出日常交往所需要的语句,这种语言的创造性就是人类能够合乎语法规则构造语句的语言能力,即某种天赋的“语言能力”。发生认识论创始人皮亚杰并不同意诸如乔姆斯基等“先验主义或天赋论所坚持的那样,主体一开始就具有一些内部生成的结构,并把这些结构强加于客体”。[9](21)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认为,认识既不来自客体,也不来自具有自我意识的主体,认识是主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产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依赖动作这一中介来实现的,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不是行为主义心理学家华生所提出的“S—R(stimulus—response)”[10](46)式的单向的“刺激—反应”理论,而是一种“S==R”的双向“交往互动”关系。所以,人类的认识应该来源于作为主体的人与客观事态世界和作为客体的人自身的相互作用,这是一个逐渐学习的过程,而不是先天具有的或是后天一蹴而就的。

哈贝马斯将乔姆斯基的语言能力理论和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揉入言语行为理论之中,哈贝马斯基本接受了乔姆斯基的语言能力天赋论,“语言学是从每一成年言说者都拥有某种内在的重建性知识(在其中,他的构造语句的语言学的规则能力得到表征)的假设开始的;言语行为理论则以相应的交往能力(即在言语行为中使用语句的能力)为假想前提”。[7](26)同时,哈贝马斯也认为“该语言学能力则呈示着学习过程的结果,这种结果在皮亚杰结构主义的意义上被译解”。[7](32)也就是说汲取了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关于认识来源于后天学习过程的营养。哈贝马斯对交往能力的定义是:“为了随心所欲地参加一个正常的对话,除了语言能力以外,言语者还必须具有能够进行说话和符号互动(角色—行为)的基本资质,我们将这种资质称之为交往能力。”[11](364)进而言之,所谓交往能力就是“以相互理解为指向的言说者把完美构成的语句嵌入到与实在的关系之中”[7](29)的能力,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维度:①“选择命题语句的能力”,通过这种方式,使听者能够分享言语者的知识,承担言语行为的陈述性功能;②“表达言说者本人的意向的能力”,使听者能够相信言说者,承担言语行为的意向表达功能;③“实施言语行为的能力”,使听者能够在共同的价值取向中认同言说者,承担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功能。

(五)充满理想设计的言说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

如前所述,具有双重结构的言语行为已经论证了言语与行为的内在一致性,可是在现实的情景条件下,“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导致两者经常有出入,合理化的交往经常表现为系统扭曲的交往或是无效交往,交往参与者经常是说一套又做一套,言语与行为难以达成真正的统一。哈贝马斯为了有效地防范和杜绝诸如系统扭曲之类的交往障碍,必须对现实的交往情境进行理想化的设计,这就是“理想的言说情境”。

理想的言说情境的主要作用就是排除对话参与者之间进行交流时的任何障碍,这种障碍不仅包括来自外部情境的偶然影响,而且包括由交往结构自身所产生的约束功能,“如果交往既没有受到外在的偶然力量的阻碍,更重要的,也没有受到交往结构本身的强制,那么,我将这种言语情境称为理想的言语情境”。[12](97)排除了所有的交往障碍,即排除了所有的系统扭曲的交往以后,交往所唯一能够依靠就是典型的更好论证的非强制性力量,这种力量保障了交往共识的理性化特征,即所得共识是理性共识。哈贝马斯认为,理想的言说情境之下,可能的参与者们在选择和施行言语行为时拥有均等的机会,这样就可以避免产生交往结构自身的强制,不仅对话角色要普遍互换,而且承担这些角色的机会也是均等的,即施行言语行为的机会是均等的。具体说来,理想的言说情境主要是指[12](98−99):①所有的对话参与者们都有均等的机会运用交往式言语行为,即他们都有均等的机会做出言说和回应言说,或者提出质疑和回答质疑。这种机会均等的作用在于他们可以随时开始一个交往行为并使之继续下去;②所有的对话参与者们都有均等的机会运用记述式言语行为,即他们都有均等的机会做出阐释、断言、说明和论证,并建立或驳斥有效性要求。这种机会均等的作用在于任何意见都将得到考虑和深思;③作为行为者的言语者们都有均等的机会运用表现式言语行为,即他们都有均等的机会表达他们的好恶、情感和愿望,因为,只有个人之间言语空间的相互和谐以及情感联系的相互互补才能确保行为主体对自身和他者都采取真诚的态度;这种机会均等的作用在于保证行为主体对自身和他者坦露自己内心的真情实感;④互动参与者们都有均等的机会运用调解式言语行为,即他们都有均等的机会做出命令和反对命令,做出允许和禁止断言、做出承诺或拒绝承诺,自我辩护或要求别人做出自我辩护,这种机会均等的作用在于排除某种片面要求的行为义务和规范判断,避免话语特权。

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认为人在本质上首先是以语言符号为载体的交往活动的主体,在生活世界的知识背景中满足三个有效性要求的言语行为是预先内置于交互主体之中的某种先天性的存在,言语行为具有普遍性、必然性、先天性和约束性。人与客观世界、主观世界和社会世界发生联系都是通过言语的作用实现的,失去语言的认知主体就失去了与客观世界的联系,失去语言的自我就失去了与主观世界的联系,失去语言的规范就失去了与社会世界的联系,只有以语言为媒介的言语行为的这种属性与能力才能使文化储存、人际交往和社会进化成为可能,语言是交互主体脱离客观的自然世界的惟一手段。哈贝马斯把语言视为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元制度,认为言语行为的合理化是现实社会合理化的根本途径。归根结蒂,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就是以生活世界为背景,以言语行为为主线,以有效性要求为核心,以交往能力为载体,以理想的言说情境为形式,以理解为目的的乌托邦式的语言本体论。

对乌托邦式的语言本体论的批判,我们不会论证普遍语用学导致了交往手段的简单化和交往目的的单一化,也不去探讨普遍语用学在重建历史唯物主义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更不想从经验主义出发简单否定普遍语用学的乌托邦色彩,也就是说我们不想简单复述已有的反对意见。我们的工作是从唯物史观的视角对其进行前提性批判:①唯物史观认为,人是多角度、多层次、多样性的存在,所以应当把人的存在方式视为自然性、意识性、实践性、社会性、文化性、为我性等一系列属性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结构,存在方式之间通过共时态的逻辑联系和历时态的历史联系而相互作用、相得益彰,从而使人具有了立体感与层次感。作为社会主体的“每一个现实的人”不仅是一个全称概念,而且是一个具体的历史概念,所谓“现实的人”即在一定的物质条件和社会联系中从事实践活动的有生命的感性存在物。这个感性存在物具有上述所言的一系列属性,其中的意识属性的内容之一就包括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的核心问题:以语言符号为媒介的言语行为。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只是注意到了人的意识属性的一个侧面(语言)并将其无边界的主题化的结果,从而忽视了意识性的其他层面,更加忽视了自然性、实践性、社会性、文化性、为我性等属性的存在。②唯物史观视域下的人不是一出现就已经形成而固化不变的类存在物,它是一个变化的过程,有它自身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生产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和发展方式,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的生产实践是完全不同的,那么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现实的具体的人在内容上、性质上和程度上也必然是各不相同的。哈贝马斯的交往主体作为一种言语存在体具有天赋的普遍语法结构,能创造性地构造出日常交往所需要的语句,这种天赋的交往能力就是人类能够合乎语法规则构造语句的语言能力,哈贝马斯的天赋语言论只是一种给定的静态的语言类存在物,不具有马克思主义哲学所主张的历时态的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③地理环境、人口因素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的总和构成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这是从唯物史观的基本问题的范畴而言,具体到现实的人的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就是指现实的人被抛入的具体社会环境,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人文环境。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所设定的作为背景知识的生活世界是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主观世界的整体统一性,是文化、社会、个性结构三部分的有机统一体,完全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基本内容,具有思辨性和理想性,就是很难具有现实性。④唯物史观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关系的总和,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是人的社会方位得以确立的现实基础。“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3](60)生产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生产实践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类本质,动物的生存与自然是同一的,而人的生存是与生产实践相联系的,人能通过生产实践来实现自我的生存和发展,生产实践是人存在的根本理由,是人的存在方式。“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征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14](57)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却将人的本质归结为以语言符号为载体的交往活动,舍弃了人作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类本质,消解了人的真实内涵而将人的非本质属性主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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