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家农村经济改革考察及启示
——以前苏联、前匈牙利、前南斯拉夫为例
2012-01-21柴生高
柴生高
(中州大学党委宣传部,郑州450044)
早在1894年,恩格斯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一旦工人阶级掌握了政权,对小农将采取什么态度?“显而易见,当我们掌握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根本不能设想像对待大土地所有者所必须采取的办法那样,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要把他们的私有经济和私有地产变为合作社的经济和地产,但不是使用暴力手段,而是依靠示范和为这个目的而提供社会帮助的办法。”按照恩格斯的设想,只有在西欧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后,才有可能推行农业集体化。而历史的实际发展进程却是另外一个样态。“马克思当初并没有想到把它的制度应用到农业社会中去,他当初想到的是在产业工人占人口多数的高度工业化的社会中进行无产阶级革命。但是不巧的是,马克思主义制度恰恰是建立在一些农业占主要成分的国家里。”在农业占主要成分的社会主义国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农业生产方式?各社会主义国家几乎都走过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程。
一、前苏联的农村经济改革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依据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不能用武力剥夺小农,必须通过示范和提供社会帮助把个体农民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的生产和占有的思想,开展了大规模的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和通过合作社吸收农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农业集体化运动。
(一)农业集体化运动
十月革命后,苏联废除了土地私有制,实行了土地国有化。1918年2月19日颁布土地社会化法令,规定平均使用土地,并要求减少个体经济,发展集体经济,以便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1927年12月联共(布)十五大通过关于实现农业集体化的决议,提出在现阶段“把个体小农经济联合并改造为大规模集体经济这一任务应该作为党在农村中的基本任务。”1929年,大规模的集体农庄活动开展起来,从6月到9月,加入集体农庄的农户从100万户增加到191万户。从秋天起,农业集体化运动进一步发展为全盘农业集体化运动。1930年1月5日,联共(布)中央通过《关于集体化的速度和国家帮助集体农庄建设的办法》的决议,决议规定农业劳动组合是集体农庄建设的基本组织形式,同时还规定要从限制富农剥削趋向的政策过渡到消灭富农阶级的政策。1月30日联共(布)中央又通过了《关于在全盘集体化地区消灭富农经济的措施》的决议,废除允许出租土地和使用雇工的法律,授权地方政权机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与富农斗争和没收富农财产。同年夏初,被剥夺财产的富农总数达32万户,大批富农被从肉体上消灭或被流放。在农业集体化迅猛发展的过程中,许多地方出现了过火行为。对此,农民以宰杀自己的牲口表示反抗,短短几个月时间,就有1400万头牛被宰杀。为了纠正集体化运动中的偏差,3月15日,联共(布)中央又公布了《关于反对歪曲党在集体农庄运动中的路线》的决议,批评了各种违反政策的现象。
由于农业集体化运动一直是向广度而没有向深度发展,因而在建立集体农庄的过程中,农业生产受到严重损失。针对这种情况,联共(布)在1933年和1934年间对集体农庄进行了大规模的整顿,对农庄实行政治领导,改进了劳动组织和分配方法,从而使农庄得到了巩固。到1934年底,全国有3/4的农户加入了集体农庄。1935年2月,苏维埃政府制定了《农业劳动组合示范章程》,用法律形式将生产关系固定下来。到1937年底,苏联建成了24.37万个集体农庄,联合了占农村人口93%的1850万农户,拥有了占苏联99.1%的耕地,苏联农业集体化的任务到此基本完成了,农业集体化是农村生产关系的一场极其深刻的变革。但由于运动中出现的“左”倾错误,因而先进生产关系的优越性长期没有发挥出来,此后几十年,农业一直成为它的老大难问题。
(二)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苏联农村经济改革形成的农业体制存在着许多弊病,赫鲁晓夫当政以后,针对这些弊病,为了“把全体集体农民的物质福利提到更高的水平”,实施了全面的调整和改革。首先是改革农产品采购制度,取消了义务交售制,全部实行收购制,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增加农民的收入,增强农业的生产能力。并对个人副业采取有限制的鼓励政策。1955年3月9日,苏共中央和部长会议通过《关于改变农业计划工作的决议》,认为现行的农业计划制度“过分集中”,“不切合国家需要”,“束缚了集体农庄和机器拖拉机站的主动性”,“不能刺激集体农庄的农业用地提高产量”,因此必须改变现行计划制度:取消自上而下硬性规定计划指标的做法,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充分扩大农庄、农场的的自主权。
戈尔巴乔夫执政以后,进行了农业体制改革的新探索。创造性地运用列宁关于粮食税的思想,“大大扩大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自主性,提高他们对最终成果的利益的关心和责任感。为农庄和农场规定五年不变的收购计划,超计划部分以及计划内产品的相当一部分可以自行处置,在农庄和农场实施真正的经济核算。发展生产、增加利润和收入、刺激劳动,应主要靠自己的资金。将在生产队、生产组和家庭这一级推广承包合同制,根据合同期限把生产资料,包括土地提供给他们。”
(三)实行土地私有化
苏联解体以后,1991年4月25日,俄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从此开始了农业私有化过程,97%的土地所有者得到了土地所有权证书。土地私有化使俄罗斯转变为以私有和集体所有为主、多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土地所有制关系。
二、前匈牙利农村经济改革
(一)农业合作化
二战前,匈牙利还是一个不发达的农业国。1945年3月,匈牙利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废除大地主土地所有制,改变农村土地所有制关系,满足了广大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其对35%的农业用地进行了土改,建立起了40多万个新农场,农业结构的主要特色是以许多小规模的农场和规模较大的国营农场组成的二元结构,土地以集体所有为主。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瓦解和集体所有制的建立为规模化经营提供了条件,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农民生产的热情。之后,匈牙利模仿苏联建立了生产合作社,目的在于通过合作社的集体生产为工业提供充足的原料。然而,政府全盘照搬了苏联的做法,一方面指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并在农业经营中禁止商业性竞争,用计划力量完全取代市场的作用;另一方面运用农工产品的价格“剪刀差”将农业部门的收入大量转移到工业部门,“以农支工”的政策,极大地伤害了农民的感情,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大大降低,1956年,约50%的合作社社员退了社,大批农业合作社解散,合作社土地面积从占全国可耕地的22%下降到9%。
(二)农村经济改革
1956 年以后,匈牙利政府总结了失败的教训,于1957年7月颁布了《农业政策纲要》,指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途径是继续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这一时期匈牙利农业的主要特征是合作社和国营农场的大规模生产与自留地的小规模生产相结合,这种农业经营模式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的发展,使农业进入了发展的黄金阶段。一方面合作社和国营农场的建立为规模化经营打下了基础,政府又在规模化经营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机械化生产,合作社与国营农场的生产效率因此而大大提高,产出达到全国农业总产出的2/3;另一方面农民在自留地上进行的小规模生产不仅在推动合作社的持久经营上发挥了很大作用,同时,也充分调动起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匈牙利农业领域从1968年开始推行新的管理体制,新体制强调农业效率、利润、赢利等新概念。取消合作社积累的债务,使之轻装上阵;取消计划指标,使合作社独立经营;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使农民赢利。1982年开始,因经济困难,匈牙利农业投入减少,基础设施逐渐老化,农业发展停滞。1982—1983年,匈牙利政府挑选了一些经营亏损的合作社进行改革试验,在合作社内部进行生产结构调整,改变劳动组合,在合作社里划分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小生产单位不是独立法人,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同时单位之间分工协作。譬如其中一个小单位提供机械、技术等方面的有偿服务,通过分工协作,提高了机械设备利用效率。
(三)农业经济转轨及其面临的问题
东欧剧变后,匈牙利国会于1991年4月24日通过《赔偿法》。该法规定,凡从1949年6月8日至1971年间,由于前政府土地改革等法律而财产受到损失的人,都可以获得损失赔偿。但其转轨并不成功,私有化使土地经营规模极度分散,使得土地的使用效率、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现代化水平都受到了影响,1999年匈牙利农业产值只相当于1989年的66.2%,生产水平下降了10-20年。
三、前南斯拉夫的农村经济改革
(一)前南斯拉夫土地改革运动
1945 年8 月,南斯拉夫临时国民议会通过了一项旨在“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法。这项法律没收一切在四十五公顷以上的土地,没收了战时宣布的惩处国家敌人和逃亡地主的土地,然后把没收的土地的51%分配给雇农或贫农和参加解放战争的战士;49%的土地用于建立国有农场和合作社。该法规定,农民分得的土地在20年内不得转让、出售、出租或抵押,允许农民之间自由调换。此外,还分配了耕畜、农具、房屋等,每户还拨给一定的贷款,帮助发展生产。南斯拉夫土地改革得到广大农民的衷心拥护,对发展农业生产和巩固人民政权起了积极作用。
(二)农业集体化运动
1946 年,几乎在土地改革的同时,南斯拉夫在自己传统农业模式的基础上,“仿照苏联农业集体化的模式,着手对农民个体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在实行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集体化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农民劳动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民个体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1951年11月24日,南共中央发出“关于今后农村社会主义改造道路的指示”,要求改组农民劳动合作社,把农业经济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从事多种经营、不改变土地私有权的综合农业劳动合作社。合作社的数目从1952年7000个减少到1953年的4000个。这时官方才承认按照1949年的法律组织农民生产合作市是“过于热心了”。南斯拉夫按照工业方面自由化的同一方针在农业方面实行自由化,逐步取消了马铃薯、脂肪、干草、粮食、羊毛的强制销售,还把土地的肥沃程度和作物种类考虑进去。虽然合作社在税率方面仍然得到比较优惠的待遇,但是对于个体农民的某些不平等待遇已经因此取消了。
(三)前南斯拉夫的农村改革
1953 年3 月30 日,卡德尔政府出台了《财产关系和改组农民生产合作社条例》,决定改革农业集体化政策。根据南斯拉夫1974年宪法第12条的规定,对生产资料,任何人都没有所有权,他们只能享有使用权,但这是一种特殊概念的所有权,仍然是货真价实的所有权。在这种体制下,职业农民可以拥有10公顷以下的土地;非以农业为主要职业的人,也可以拥有3公顷以下的土地。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南斯拉夫,约85%的农地属于个体农民所有。由于这一背景,东欧剧变后,南斯拉夫联盟解体,各联邦政府都认可了土地私有化制度。
四、社会主义国家农村改革对我们的启示
前苏联和中东欧国家,大都由农业集体化,不同形式的承包制,最终退回到土地私有化。在国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相当不健全,基层法制不完善、传统惯性带来农村内部复杂利益关系等复杂国情背景下,土地产权私有显然极有可能造成土地不正常集中和农民权益最终恶性流失的严重社会风险。
根据我们的国情,应在逐步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下采取以下政策:尽力达到“耕者有其田”,虽无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禁止土地买卖),但保证有充分的使用权(且长期不变),如交换权、转让权、继承权、抵押权、租赁权等,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和土地经营的规模化,有助于土地的自由流转和集约化经营,以解决农户耕地小块分散不利于农业机械化耕作的现状,鼓励耕地自愿自由交换集中,自由流转,使土地拥有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投入到公司和企业中,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市场运行机制,以促进小农经济向现代化农业的自然过渡和发展。
[1]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李忠杰,徐耀新,魏力.社会主义改革史[M].北京:春秋出版社,1988:87.
[3]汤德森,宋芳.东欧国家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经验教训——以匈牙利、南斯拉夫、保加利亚三国为例[J].社会主义研究,2007(1).
[4][美]查尔斯·麦克维克.南斯拉夫的经济改革[M].何璧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