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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倾销会计应诉的“度”

2012-01-21孙凤英

关键词:申诉人反倾销税效益

孙凤英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湖南 长沙 410004)

论反倾销会计应诉的“度”

孙凤英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湖南 长沙 410004)

在反倾销诉讼中,掌握度的规则,抓住关节点,对提升会计应诉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从会计应诉的实践要求来看,着重从两个方面把握住度的要求:一是把握会计应诉决策的度,使会计应诉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二是把握会计应诉各环节的度,提升会计应诉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反倾销;会计应诉;度

哲学家认为,“度”是事物质和量的统一体。度对于科学认识事物,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与其他事物一样,反倾销会计应诉也存在一个度。把握住了这个度,就能有效地提升我国的会计应诉水平,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利益。

一、把握会计应诉决策的度

当国外对华发起反倾销指控时,涉案企业是否进行会计应诉?企业作出是否应诉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如果应诉能增进其利益,他们往往会选择应诉。如果应诉有损其利益,他们往往会放弃应诉。这里的利益盈亏点,就是他们作出是否应诉的决策的度。

综观我国一些涉案企业放弃应诉权利的案例,我认为有些放弃实在不应该。其核心原因可能是用静态的方法来看待利益盈亏点这个度,这种方法是不科学的。我们要从动态的、多角度的视角来把握这个度。具体来说,对会计应诉的效益分析,要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会计应诉成功所产生的正效益;二是因应诉成功而减少的经济损失;三是会计应诉的成本对正效益的减损。

(一)对增进效益的分析

成功的会计应诉能够带来三重利益,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1.第一重效益

会计应诉成功了,如果能裁定为三无结果,达到零税目标,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就是免除了反倾销税、免除了后续的司法审查费,保住了现有的出口市场,并为进一步开拓市场创造了条件。这种效益的最终体现是稳定了外需。出口、投资、消费是一国经济的三大引擎。其中出口是外需,它在推动一国的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外生性动力,为世界各国政府所看重。始于2008年下半年的金融危机,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席卷全球,其影响延续至今。受其影响,国际社会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急剧膨胀,与此相呼应的是全球劲括“反倾销风暴”,中国再次处于“反倾销风暴”的漩涡之中。在这种背景下,积极应对反倾销并取得应诉的成功,显得比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应诉成功了,就能稳住外需,就能减缓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的冲击。

2.第二重效益

第二重效益是指由于应诉成功而产生的间接效益。诸如应诉成功后,不必裁员、不必缩减采购、不必压缩生产能力、不必减少仓储业务、不必减少货物运量、不必减少银行贷款等等。总之,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秩序正常,社会总资本循环所需的两大条件——空间上的并存性和时间上的继起性不受任何影响。

这重效益既是经济正常运动所要求的条件,又是社会和谐所要求的条件,其重要价值是难以用经济利益衡量的。如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确保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工作。就业也是内需之源。一个就业充分的社会,内需必然旺盛。扩大内需是我国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促进社会和谐有序的重要战略举措。将会计应诉放到这样的框架内来分析,其特殊意义就更为清楚了。

3.第三重效益

第三重效益是由第一重效益所衍生的效益。我们将其称为“本国市场效应”[1]。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克鲁格曼认为:两个国家进行贸易时,贸易规模大的国家将会生产更多数量的产品而且会成为该差异化产品的净出口国。将他的这一观点作引申的理解就是:出口产品的生产规模越大,它用于该产品出口的数量就越多,由此而衍生的差异化产品也就越多,该国获得的贸易利益也就越多。“本国市场效应”并无高深的理论,它表述的是一个简单的经济学原理,即稳定的生产规模,不仅能够提供稳定的出口产品,而且还能够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与创新,创造出更多的差异化产品,从而更加具有竞争力。会计应诉成功可以衍生出“本国市场效应”,由此所产生的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也是难以估量的[2]。

(二)对“减灾”效益分析

人们在计算防洪总效益时,不仅要计算因防洪工程保护所产生的效益,(如受防洪工程保护的农作物价值,工厂生产的产品价值等等),还要计算如无防洪工程洪水泛滥所造成的灾害损失。会计应诉效益的计算也一样,我们不仅要计算因胜诉所取得的三重效益,还要计算败诉或不应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会计应诉的总效益是正反两个方面的效益之和。为了更简明地表达这个观点,我们设会计应诉的总效益为s,会计胜诉的三重效益为x,败诉或不应诉的效益为-y,那么s=x-(-y),或者为s=x+y。

假如应诉失败,涉案企业必须付出一定数额的反倾销税,因征税增加出口产品成本,提高产品售价,影响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以及对“本国市场效应”产生负效益,这些损失的绝对值应该看作是胜诉所产生的正效益,一起计入到会计应诉的总效益之中。

假如不应诉,反倾销当局就会认为涉案企业不配合,直接采用申诉人的数据或者他们认为的“最佳可获得的资料”进行裁决。这种裁决必然是高额征税,对产品的出口市场冲击力更大,甚至彻底丧失出口市场,以及由此造成的“本国市场效应的负效益”,这些因不应诉所造成的巨大损失的绝对数也应作为胜诉的正效益计入到会计应诉的总效益之中。

不少企业对减灾效益未纳入利益盈亏点的度中来考察,因而作了不应诉的错误判断。度本身是辩证的,我们要用辩证的方法来把握度。

(三)对净效益分析

会计应诉是需要成本的。组建应诉班子,需要支付人员工资;准备应诉文本,需要开支资料费;聘请代理律师,需要支付代理费;……。如果对会计应诉的所有开支进行罗列,也许有几十项,甚至数百项费用。对于所有因会计应诉而必须支付的费用统称为应诉成本,以K来表示,以A来表示净效益,那么会计应诉的净效益可以用下述公式来表示:A=S-K。

如果企业将A=S-K作为一个度,并且不考虑其他因素,那么该企业对度的认识是有局限性的。其局限性的集中体现就是静止的理解度,把度的内涵与外涵作了狭窄的、僵化的理解,从根本上违背了度的辩证精神。

(四)对应诉效益点的静态分析

通过对会计应诉的经济效益分析,我们可以确定经济上的会计应诉效益点。

1.当A≥O时,涉案企业应积极应诉

A≥O表示涉案企业进行会计应诉可以获得净收益,至少是零收益。精准地计算A的数值是应诉过程完成之后的事情,但事前也是可以作出估算的,因为需要付出的应诉成本K是可以预期的,应诉的总效益S是可以预测的。

2.当S≥K时,涉案企业也应积极应诉

这个公式与A≥O时所表达的内涵与外延实际上是一致的。只不过S≥K是直接用总效益与总成本进行比较,而A≥O是根据S-K后的剩余作出判断。

3.当A<O或者S<K时,涉案企业可以不进行会计应诉

当A<O或者S<K时,涉案企业可以不进行会计应诉,因为进行会计应诉从经济上来说是不合算的。换句话说,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会计应诉。在抱定“有诉必应”原则的前提下,涉案企业可以根据A、S、K的可能性数值作出自己的判断。如国外有些企业对我国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提起的反倾销指控就未予以应诉,因为我们所指控的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很小,可能低于其真正的倾销幅度。在这个点上如果奋起应诉,徒费精力和成本,因而不如选择不应诉。不过,我们所说的这种情况是一些特例。从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看,他们所指控的倾销幅度一般都很高,不应诉是不行的。

4.应诉效益点的动态分析

以上我们是从静态的角度,即一次应诉过程考察应诉的效益点。实际上我们有些产品的出口会遭遇到第二次、第三次甚至更多次反倾销指控,由此决定我们的涉案企业要进行相应次数的应诉。如果我们仅仅从一次应诉过程来考察A,难免会出现短视选择,作出不利于长远利益的判断。如果用N表示涉案企业可能要进行的第二次、第三次或多次应诉,那么只要符合下述条件,仍可视为必须应诉的效益点。

当NA≥O或NS≥NK时,我们仍要积极应诉。涉案企业的决策者们应站得更高一点,看得更远一点,谋划得更长一点,以辩证法为指导,创造性地应用度的原理,提升会计应诉水平。

二、把握会计应诉环节的度

反倾销申诉立案后,它要经历若干个法律程序,会计应诉只能随着法律程序的进程而展开,客观上形成了若干个会计应诉环节。每个环节都有质的规定、量的要求。只要涉案企业能精准把握住各个环节的关节点——度,就能使会计应诉发挥出事半功倍的作用。

(一)受理立案环节的度

为了防范反倾销当局官员受理立案的随意性,各国的反倾销法都对申诉人的资格及提供证据的度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涉案企业可以针对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应诉,击其软肋,收取奇效。

1.对申请人资格的规定

在反倾销语境中,申请人不是指自然人,它包含着特殊的含义。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反倾销的申诉人必须是国内产业或其代表。“国内产业”应解释为国内相同产品的全部生产商或者是他们之中的那些生产商,其合计总产量构成全部国内产量的大部分。①WTO《反倾销协议》第4条第1款。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精神,《欧盟反倾销条例》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只有当申请的共同体生产商合起来的产量超过了(包括支持或反对在内的)共同体同类产品生产的50%以上,才能认为诉状是由共同体产业提交的或代表了共同体产业提交的”[3]②《反倾销协议》第5条第2款。。

在申诉人的资格中,有两个应诉点:一是相同产品的生产者,这是质的规定。不是相同产品的生产者,就不具备申诉人的资格。二是申诉人代表的必须是相同产品国内生产总量的大部分,如果达不到大部分的数量要求,申诉人的资格是无效的。具体到欧盟,这一指标确定为50%,低于50%,申诉人的资格是无效的。这两条既可说是质的规定,又可说是量的规定,说到底,是质与量相统一的度的要求。

2.对申诉人证据的规定

申诉人的资格合法了,并不等于他们的申诉就自然生效了。他们的申诉是否有效,还取决于其所提出的证据。WT0《反倾销协议》规定,申诉人的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中必须提供具体会计证据:“①倾销;②本协议解释的GATT1994第6条内容规定的损害,以及③《欧盟反倾销条例》第5条第4款。倾销产品与宣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仅仅是简单的断言,而没有确实的有关证据,则不能被认为是充分达到了本款的要求。”③各国的反倾销法都以此为蓝本,作了基本相同的法律表述。

认真解读这段文字,并从中找出所规定的度来,会计应诉的胜算率就很大。譬如,文中所提“倾销”,必须以会计数据说话,只有当出口产品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或者说低于其正常价值,该产品才会被认为是倾销,倾销在于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对于申诉人来说,正常价值的详尽情况他们并不了解,最了解的当然是涉案企业的人员。涉案企业如果能够用会计证据反驳申诉人,并证明其出口价格是等于或者大于正常价值,那么倾销就是不存在的。这里的度就是两种价值的相等。又譬如“损害”,损害需要一系列数据,不能只凭几句断言。对进口国相同产业的损害,主要表现为生产规模、开工率、产品价值、产品库存、资金周转率、失业率等指标。这些指标都是可以查阅到的。某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有多种原因,其中必须确凿无误地能够证明它是因为某一进口产品的倾销才导致的。有这种因果关系,倾销才能成立。所有这些规定,其背后都是度的要求,把握了这个度,就能使我们的应诉挥洒自如了。

(二)反倾销调查环节的度

反倾销申请一旦受理,接下来的程序就是展开反倾销调查。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如果涉案企业的会计应诉能够把握住终止调查的度,反倾销调查程序就可终止。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终止反倾销调查:

第一,如果涉案企业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倾销,没有给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反倾销有关当局应“尽速终止调查”。当然这里的前提是符合产品出口价格不低于正常价值这个度。

第二,如果涉案产品确有倾销,但倾销额度很小,按正常价值的百分比小于2%,有关当局也要“尽速终止调查”。小于正常价值的2%就是可以容忍的度。

第三,如果能证明所有涉案企业倾销产品的数量为进口国市场上相同产品的3%以下,有关当局也要“尽速终止调查”。出口产品占进口国市场相同产品3%以下的市场份额是一个可以终止调查的度。

涉案企业应诉中,做到“胸中有数”,准确把握好规定的度,就能“尽速终止调查”。调查程序的结束,意味着反倾销案划上了句号。这对于应诉企业来说有三重好处:一是可以节省一笔可观的诉讼费用;二是可以迅速摆脱被诉的困局,恢复正常的出口状态;三是有助于改变进口国的不良看法,树立起我出口企业公平贸易的良好形象,为进一步扩大出口,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稳定外需打下良好基础。在我国频遭反倾销指控的严峻形势下,运用好度的法则,迅速结束反倾销调查程序,是维护我国正当贸易利益,分享全球一体化好处的重要选项。

(三)价格承诺环节的度

WT0《反倾销协议》规定:“当出口商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从而使当局对倾销有害结果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时,诉讼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临时反倾销税”①《反倾销协议》第5条第2款。。处在反倾销诉讼程序中的出口商,如果承诺对其出口商品进行提价,并且提价的幅度能使出口产品价格等于其正常价值,一般情况下,反倾销当局应当接受并且立即结束反倾销诉讼程序。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反倾销当局官员认为该出口产品的现有出口量或潜在出口量很大,提价承诺难以执行,或者因为国家政策的原因,他们有权不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

需要指出的是,出口商的价格承诺要符合两个度。一是确保提价幅度能消除倾销幅度,或者说提价幅度必须等于正常价值减出口价格的差额。二是价格承诺的有效期限不得长于《反倾销协议》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限。

这两个度的背后,与出口商的利益是密切相关的。提价幅度过小,反倾销当局官员不会接受,出口商利用价格承诺环节结束诉讼程序的愿望不能实现。提升幅度过大,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会受到影响,市场占有率会下降,出口规模会萎缩。同样,价格承诺的有效期过长,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出口商根据市场供需变化运用价格杠杆进行调节的灵活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价格承诺期越短越好,但太短了不符合WTO《反倾销协议》的要求,而且反倾销当局官员也不会接受。因而将价格承诺的时间长度控制在征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限之内是最符合出口商利益的。这里所说的度,实际上是反倾销申诉者与应诉者利益博弈的结果。

(四)征收反倾销税环节的度

如果诉讼过程结束,反倾销当局官员最终裁定进口产品构成了倾销,并对进口国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进口国主管部门就可对该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对于如何征收反倾销税,WT0《反倾销协议》划出了三条不可逾越的线。第一,反倾销的税额应是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即所谓的倾销值,绝不允许超过这个差额征收,但可以低于这个差额征收。征收的数额只能在差额的度以内浮动。第二,如果采取了临时措施,征收的临时税额超计入征税额一起计算,如果临时税超征了,超过部分必须退还。第二条实际上是对第一条的补充,只是进一步强调必须退还,以凸现所规定的度第二条实际上是对第一条的补充,进一步强调征收反倾销税的度。第三,反倾销税征收的时间一般应自征税(包括临时措施的征税)之日起不超过5年之内结束,除非另有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5年时间就是反倾销税征收的时间上的度。

为了提高可操作性,WTO《反倾销协议》及以此为蓝本而制定的各国的反倾销法,都将相应的会计数据镶进了法律条款中,因而形成了很多度的规定。涉案企业如果熟悉这些度的规定,并能在会计应诉中灵活加以运用,可以预期:我国的会计应诉成功率在近期内必将达到世界平均水平,并有望在不久的将来超越世界平均水平,进到世界先进行列之中。

度是一个哲学范畴,它蕴含着一种高超的智慧,愿从事会计应诉的的工作人员,认真研究质、量、度的规律,以度的智慧之光照亮艰难的会计应诉征程。

[1] 克鲁格曼.国际贸易新理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68-173.

[2] 郭道扬. 会计应诉问题研究—基于反倾销的视角[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1):141-143.

On the Scale of Accounting Responding Anti-dumping Cases

SUN Feng-ying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 & Technology, Changsha 410004, Hunan, China)

It is of significance to command the rules of scale and grasp the critical points so as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accounting responding anti-dumping litigation. Viewing from the practical requirements of accounting responding anti-dumping,we should seize the demands of scale in two ways, one is to seize the scale of accounting defense decision in order to make it have scientif i c foundations and the other is to seize the scale of all links of accounting defense in order to promote its relevance and eff i ciency.

anti-dumping; accounting defense; scale

F230

A

1673-9272(2012)03-0048-04

2012-03-04

湖南省软科学重点课题(2011ZK2050);湖南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课题评审委员课题(2012ZZ12)。

孙凤英(1963-),女,湖南湘乡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反倾销应诉会计研究所所长,研究方向:反倾销会计应诉。

[本文编校:杨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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