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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之检讨*

2012-01-20楚挺征

关键词:理工培养目标法学

李 牧,楚挺征

(武汉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0)

理工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之检讨*

李 牧,楚挺征

(武汉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0)

通过抽样考察,可窥见我国理工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总体现状欠佳,其主要存在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培养模式未彰显特色,培养目标指向趋于同质,定位模糊;二是培养机制缺乏制度化支撑,长久动力不足,人才培养缺乏竞争优势。理工高校应以应用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特定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建构,特色法律专业课程的设计和教学方法的创新,以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制度化保障等四个方面为进路,尽快改变理工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的欠佳状况。

理工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从现有的分布格局来看,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呈现出“村村点火,家家冒烟”之态。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600余所普通高校开设了法学专业,其中理工类高校占总数的1/3。对于理工高校法学专业而言,前有传统综合性大学、政法类高校法学专业的“先起之雄”,后有财经、农林等高校法学院系的“后起之秀”,二者前后夹击,致使理工高校的法学专业实已处于“夹缝中求生存”地步。与此同时,理工高校法学专业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一度遭到“既得利益大学”的质疑,其存废之议也因此而生。加之非理工类高校生源及招生逐年衰减,公众对于理工高校法学院系是否能生存发展下去亦存疑惑,甚至提出了“红旗到底能扛多久”的疑问[1]。

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法学学科教育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事关我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基本方略的顺利实施。理工高校法学学科教育出现的种种显性或隐性的生存危机,究其根源,就在于其人才培养模式问题。

一、我国理工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之抽样考察

何谓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至今尚存争议。为避免讨论引发歧义,有必要对其先行定义。本文拟将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作如下理解:即基于一定的办学理念,以人才培养活动为本体,为实现一定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教学组织结构状态及运行机制,其主要涵括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目的要素),培养机制(组织要素)及特定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实施要素)等一系列构成要素。

由于“通过类型比较法是有可能从个别逐步接近整体的”[2],兹以地域(兼顾所处地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和学校类型为准,选取若干不同层次,具有代表性的高校进行比较分析,以考察我国理工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之基本现状。

我们对理工高校的样本进行了考察和实证分析,囿于样本数量和考察指标的限制,虽不能完全呈现我国理工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之整体面貌,然此种“解剖麻雀”的方法仍能达到窥一斑而知全豹的目的。考察发现我国理工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主要存在如下情形。

其一,多数理工高校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兼及职业技能教育,并标榜各自的“特色”培养目标,大致有精英型人才、通识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应用型人才等培养目标。有的立足国际,确立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目标,如上海交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有的立足本校工科背景,着重培养复合型的特色人才,如南京工业大学。但与传统综合性大学、政法类高校的培养目标相比,它们之间并无明显差别。

其二,多数理工高校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以国家4年学制为基础,兼采其他形式。其中包括双学位制、主辅修制等多种形式。学年制具体有“3+4”、“3+2+2”、“2+2”、“3+2”、“4+1”、“3+3”等不同模式。部分理工高校结合本校的现实状况,提出了不同的改革方案。有的正在尝试一些创新举措,力求建立特别的培养机制,如上海交通大学力推“三三制”。虽然许多理工高校都在积极探索自认为适合本校的法律人才培养途径,各种培养机制在实践中皆有所运用,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尚不具有示范性。

其三,多数高校都以某些专业方向课程作为其培养模式之特色,将法学与所在学校的理工优势学科加以不同程度地结合与交叉,课程设置及特色课程亦有所不同。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将法学学科作为重点建设学科,重点培养国际法(航空航天法)人才。值得注意的是,许多理工高校都以知识产权法、科技法作为其法学特色优势之依托,这对于理工高校具有普适性,几乎大部分理工高校都有涉及,故反而显得无特色可言。

其四,培养模式的设置及其效果受制于所处平台。学校的层级,学科点建设的层次,是否成立独立的法学院等多种因素往往决定着培养模式的设置及其效果。各理工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之间的差异性较为明显,各校的法律人才培养层次与水平也极不平衡。层次较高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更趋多样化,培养目标的定位更为切实可行,一些院校逐渐探索出一条符合自身特点及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模式,故其发展往往较为迅速,有的甚至快于非理工院校。见表1。

表1 部分理工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现况①

二、我国理工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之总体检视

我国理工高校的法律人才培养在不长的时间内有了明显的发展和进步,体现为学科规模的扩大和人才数量的增加。但作为理工高校的法科教育者,我们不能满足于之前的一点点成绩,而应冷静思考理工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的现实困境及其解决之道。

(一)培养模式老套,缺乏特色和优势

我国理工高校当前设立的法学院不外两类:一类是从非理工院校中延揽师资,将原法学系升格为法学院;另一类则是从原有的思政类院系中剥离出法学学科而成立法学院。因主办法学专业的时间短,必要的理论探讨和论证不充分,加之经验匮乏,理工高校在法律人才培养上往往直接模仿综合性、政法类高校的既有定式,体现在培养方案和教学方法上,各校因循成例,一仍旧制,未因校制宜地结合所在高校的特色专业及优势资源,发挥独特的理工优势,因而至今未能形成自己的鲜明特色及比较优势。

(二)培养目标定位模糊,指向趋于同质化

不同类型的高校,针对不同的对象,实行不同的教育,符合当今多样化教育的发展趋势[3]。长期以来,我国理工高校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够明晰确当,基本搬用综合性、政法类高校的现成做法,因袭前苏联的“对口教育”、“专才教育”模式,以培养具体和单一的技术型、学术型人才为指向,存在明显的学科重复和同构,缺乏专业细化的各具特色的培养目标,造成目标与实践之间存在较大反差。有的理工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看似清晰,实则模糊,如“创新型国际化高素质法律人才”,与非理工院校的目标并无二致。

(三)人才产出水平参差不齐,缺乏竞争优势

经过多年发展,从事法律人才培养的理工高校队伍日益庞大,但由于其培养模式缺乏创新,与非理工院校的法科人才培养模式几无差别,这深深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理工高校法律人才产出的质量和水准参差不齐,多数缺乏竞争力,从而阻碍了我国法科教育整体质量的优化和提升,更谈不上充分发挥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整体效能。理工高校法律人才培养面临严重的信誉危机也由此而来,这一点反映在各理工高校的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状况上:一方面是大量的法律人才闲置,造成人才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社会和市场真正急需的法律人才又常呈现匮乏状态。

(四)学科发展缺乏制度化支撑,长久动力不足

实践证明,凡是决策者(尤其是主要决策者)鼓励、支持和引导法科教育发展的院校,其法学院系往往发展较为迅速,反之则停滞不前,甚至出现倒退。所谓制度化支撑,关键在于理性的制度保障,而不是受制于少数决策者的个人偏好。所谓长久动力,关键在于教育投资。如果没有充足的资金,办不了法学院,更办不了好的法学院[4]。多数理工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机构的建设常常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其发展投入大多严重不足且规模效益不明显,阻碍了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及水平的提升,导致法科教育整体效益较差。

三、我国理工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之定位

理工院校究竟应当选择和构建何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需要我们重新审视与调整。根据当前我国法学办学规模和市场需求以及未来发展,理工高校应着眼于应用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并基于各自的学科背景及优势建构相应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一)应用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目标的确立

法律人才培养问题是系统的社会性问题,其培养模式应紧紧围绕培养目标合理设计。人才培养目标是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是构建人才培养模式的顶层要素[5]。理工院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之顶层设计,其关键在于确立如下两个面向的目标取向和定位。

1.直面校际差异,结合本校优势与特色培养人才。理工院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之构建,须依凭所在学校重点优势学科、专业及师资,仰赖既有资源,立足各自特色,于学科间结合点和交汇点上,将一个或数个优势学科作为主攻方向,培养特色法律人才,突出各自的独特品格与不可替代性,形成合理的学科结构和布局。经验证明,一些理工高校的法学院能够在众多的法学院中脱颖而出,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其能够充分结合本校的优势资源,不断探索法学发展的新兴领域和研究方向,有侧重地培养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人才。故此,理工高校根据各自不同的学科(专业)特色和优势,将法学与之结合,构建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这是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关键。

2.实现科际整合,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它必须不断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学科的发展[6],而不能脱离其它学科“把自己孤立起来,它需要了解、认识社会的现实”[7]。《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优化学科专业、类型、结构层次,促进多学科交叉和融合。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理工高校具有非理工高校所不具备的优势学科和专业资源,因而,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成为理工高校最基本的目标定位,以有别于非理工高校的培养目标和特色。

(二)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建构

由上述表1可见,大多数理工高校主要采用双学位或主辅修的培养机制,作为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路径。但从实施的效果来看,与其目标的实现尚存较大差距。但若将二者的优点整合起来,形成一种新的培养模式和培养机制,不失为理工高校培养应用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重要路径。其方案可这样设计:仍采用“3+2”模式,即三年法学专业,两年辅修专业,按双学位来培养,全部成绩合格之后授予双学位。具体做法是,以法学专业为主导,前三年重点学习法学专业知识,后两年基于学校优势特色学科设置辅修专业,根据所选专业人数分班教学。法学专业与辅修专业安排及课程设置必须基于整体化、系统化的考虑,即务必充分考虑到两个专业的衔接性和交叉性,使学生既了解特色专业知识,又通晓与特色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及相关技能。课程设置必须有针对性,应围绕特色优势专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来设置。

(三)特色课程的设计和教学方法的创新

未来理工高校构设应用复合型法卓越法律人才模式的着眼点,应该是在培养目标既定的前提下,注意各课程的配合与整合,设计科学、柔性的特色课程体系,并将之付诸教学实践。

1.特色课程的模块化设计。理工高校应积极整合学科资源,将既定的培养目标融入体现该校理工学科优势的课程体系之中,在保证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可选择性和课程间逻辑性的前提下,构建以模块化为基础的跨学科、跨专业乃至跨院校选修的多层级课程体系结构。如可将课程分为基础模块、特色模块和实践模块等多个模块,其中基础模块是根本,特色模块和实践模块为枝叶,每一模块都是实现复合型法律人才目标定位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1)特色模块。其主要涵括法律类边缘、交叉、跨学科课程及理工类核心课程,重点是结合理工类课程,同时体现出层次性和方向性,主要在第三、第四学年设置,部分设为选修课程,学生依兴趣自主选择。如浙江大学开设法医学等特色课程,即在专业必修课中直接开发跨学科课程。

(2)实践模块或技能模块。其旨在加强实践教学和技能规训,主要涵括法学方法论、法律写作、辩论与讲演、谈判、纠纷调解、企业(律师)实务等,着力培养专业化的写作表达能力,沟通协商能力,团队合作能力,以及辩论技能和沟通协商技能,此皆为应用型人才所应具之基本技能。加强实践教学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比重,完善实践教学的方式与内容。为达成既定培养目标,理工高校应建立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开放办学,为学生提供到相关行业的公司、企业实习的机会。

2.教学方法的创新化策略。在理工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设中,教学及学习方法的创新既是其目标实现的具体路径和保障,亦是提升法律人才质量和竞争力的重要因素。理工高校法律人才以应用型为基本目标定位,故尤需加强实践环节之规训,其部分特色模块和实践模块课程应尽量采用课堂讲授之外的实践型现代教学方法,如研讨会、学习/研究小组、案例研究、论辩教学、项目式教学、模拟场景教育等。此种作法与灌输给学生以零碎、弥散信息的传统作法形成鲜明对照,一改“说文解字”式教学为启发式、交互式教学,系一种“自我引导式”学习和主动式学习[8]。

(四)应用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制度化保障

理工高校须透过政策机制的导航效应和强制保障,为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之创新发展提供制度化支撑。理工高校对该校法律人才培养建立制度化保障体系,提供长久的动力支撑。

1.充足的经费支持为法律人才培养提供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一般而言,理工高校的教育经费相较于非理工高校通常更为充足,所以各理工高校若能给法学等社会科学学科稍以经费倾斜,则其法律人才培养较之于非理工院校将更具基础优势。如上海交通大学和浙江大学,在获得各自学校的上亿元巨额资金支持后,其法学院在短时间内得以建立并获得迅猛发展。

2.选任具有复合型学科学术背景的教师,为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人力资源保障。理工高校法学院系在引进人才时,应注重其复合型学科学术背景,实行“结合性引进”,不同学科研究方向全面展开,以实现优势互补,以利于本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选择和建构。

注释:

① 有关资料主要取自各校(院)官方网站,数据截至2011年9月。关于“理工类”及“研究型”等学校类型的认定标准,笔者参照了武书连主持的“2011中国大学评价”课题中的“学校类型”及“学校参考类型”。参见武书连主编:《挑大学选专业:2011高考志愿填报指南》,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年版。

[1]郑世保.工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定位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207-208.

[2]费孝通:学术文化随笔[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6.65.

[3]刘作翔.中国法学教育模式探索[M]∥法学教育:比较与省思.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148.

[4]苏 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2):3-21.

[5]董志峰.“复合型、应用性”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11):64-68.

[6]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 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532-544.

[7]科殷.法哲学[M].林荣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233.

[8]霍宪丹.当代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64-365.

Review of the Legal Talent Training Model of Institutes of Technology

LI Mu,CHU Ting-zheng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WUT,Wuhan 430070,Hubei,China)

Through sampling survey,we can grab a glimpse of the overall situation of legal talent training model of universitie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our country,which is not optimistic.the main existing problems are as follows:the training model do not demonstrate its characteristics and do not exert its advantages respectively.the training objective tends to homogeneity,and the positioning lays in ambiguity.the basic framework of training model lack institutionalized support,and the lasting motivation is inadequate.the systematic training model lead to personnel output poor quality and uneven specialization level.Therefore,technical institutes should pave the promising way by following four aspects:Firstly,establish target for training remarkable applied-complex legal talent.Secondly,build the specialized cultivation model.Thirdly,set up special curriculum and renew the teaching method.Finally,ensure the taining model being institutionalized.Only in this way can the legal talent training in technical colleges extricat from the plight and regain a new life.

institutes of technology;legal talent;training model

G642;G648.2

A

10.3963/j.issn.1671-6477.2012.04.027

2012-04-12

李 牧(1968-),男,湖北省仙桃市人,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行政法学、高等法学教育研究;楚挺征(1987-),男,湖南省郴州市人,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2009095)

(责任编辑 文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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