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经丸治疗闭经临床观察
2012-01-13王敬祝任维丽
王敬祝,任维丽
(山东省莱芜市中医医院,山东莱芜 271100)
通经丸治疗闭经临床观察
王敬祝,任维丽
(山东省莱芜市中医医院,山东莱芜 271100)
闭经分为原发性闭经和继发性闭经,根据发病部位的不同又分为子宫性闭经、卵巢性闭经、垂体性闭经和下丘脑性闭经。病因多为先天发育不足、情志所伤、劳伤肾虚、六淫、痰湿阻滞及医源性损伤致胞宫冲任失调、气血阻滞,治疗多以补益肾气、调理冲任、健脾祛湿、疏肝解郁为主。笔者认为闭经的发病以肾虚为本,以气滞、血瘀、痰湿阻滞等为标,以《景岳全书》大营煎为基础方加减而成通经丸治疗取得满意疗效,报道如下。
1 临床资料
共40例,均为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本院中医妇科门诊患者。年龄最小18岁,最大41岁;病程最短3个月,最长9年。40例随机分成治疗组20例,对照组20例。排除因肿瘤等器质性病变引起的具有手术指征者,包括原发性和继发性闭经。
诊断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行业标准《中医妇科病证诊断疗效标准》和《临床疾病诊断依据治愈好转标准》(第2版)。年逾18周岁,月经尚未初潮属原发性闭经。已行经而又中断3个月以上属继发性闭经。排除妊娠期、哺乳期、绝经期等生理性停经。中医辨证属肾气不足证,表现为素体虚弱,头晕耳鸣,第二性征不足,腰腿酸软,腹无胀痛,小便频数。舌淡红,脉沉细。
2 治疗方法
治疗组用通经丸。熟地、当归、川芎、肉桂、杜仲、菟丝子、淫羊霍、续断、香附、茯苓、丹皮、赤芍、丹参、炙甘,炼蜜为丸,每次6g(1丸),每日2次,早晚服用。对照组药物用金匮肾气丸(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厂生产,国药准字Z11020054)6g(1丸),每日2次,早晚服用。B超检查子宫内膜小于1.0cm者即时服用,如大于等于1.0cm则应用黄体酮撤退出血后第5天开始。每月连用20天,3个月为一疗程。
3 观察方法
治疗前后观察临床症状、舌脉情况,测定基础体温,B超检查,记录子宫大小以及子宫内膜厚度的变化。采用放射免疫法测定血黄体生成素(LH)、促卵泡素(FSH),雌二醇(E2)和孕酮(P),药盒由天津九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两组就诊当日采血检验,治疗后再次采血检验。
4 疗效标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行业标准《中医妇科病证诊断疗效标准》和《临床疾病诊断依据治愈好转标准》(第2版)。治愈:月经来潮,连续3次以上正常行经。好转:月经恢复来潮。但月经周期未正常。未愈:月经仍未来潮。
统计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等级资料采用ridit检验。
5 治疗结果
治疗组治愈12例,好转5例,未愈3例,总有效率85.00%。对照组治愈9例,好转6例,未愈5例,总有效率75.00%。两组总有效率比较有显著性差异(P <0.05)。
两组治疗前后子宫大小比较见表1。
表1 两组治疗前后子宫大小比较(cm,±s)
表1 两组治疗前后子宫大小比较(cm,±s)
注:与本组治疗前比较,*P<0.05。
组别 n 治疗前 治疗后治疗组 20 (6.8 ±0.2)×(3.9 ±0.1)× (3.1 ±0.2)(7.1 ±0.2)× (4.1 ±0.1)× (3.0 ±0.2)*对照组 20 (6.7 ±0.2)×(4.0 ±0.1)× (3.0 ±0.2)(7.0 ±0.2)× (3.9 ±0.2)× (3.2 ±0.1)*
两组治疗前后性激素水平比较见表2。
表2 两组治疗前后内分泌指标比较±s)
表2 两组治疗前后内分泌指标比较±s)
注:与本组治疗前比较,*P<0.05。与对照组治疗后比较,△P<0.05。
组别 n 时间 FSH(IU/L) LH(IU/L) E2(pg/L) P(ng/L〕治疗组 20 治疗前 6.73±3.45 8.56土2.85 83.56 ±25.64 1.30 ±0.66治疗后 12.21 ±2.79* 7.14 ±3.43* 476.27 ±118.06*△ 0.98 ±0.34*对照组 20 治疗前 6.68 ±3.53 8.45 土2.69 83.76 ±24.30 1.28 ±0.73治疗后 12.04 ±3.06* 9.31 ±3.21* 429.54 ±112.73* 1.17 ±0.43*
6 体会
大营煎始见于《景岳全书》,谓:“当归二三钱或五钱、熟地三五七钱、枸杞子二钱、炙甘草一二钱、杜仲二钱、牛膝一钱半、肉桂一二钱。水二锺,煎七分。食远温服。治真阴精血亏损,及妇人经迟血少,腰膝筋骨疼痛,或气血虚寒,心腹疼痛等证。”化裁而成的通经丸方中熟地、当归补肾益精血,肉桂、杜仲、菟丝子温补肾阳、调冲任,川芎、赤芍、丹参活血化瘀,淫羊藿、续断补肾,香附理气以行血,丹皮凉血化瘀,茯苓淡渗以防湿聚,炙甘草益气,调和诸药。诸药合用,共奏补肾活血、调理冲任之功,故疗效显著。
R271.112
B
1004-2814(2012)11-903-01
2012-06-14